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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又其所谓舅姑、伯叔、妯娌皆假合,强为之称呼,非自然天属。故轻
于割恩,易于修怨。非丈夫有远识,则为其役而不自觉,一家之中乖变生矣。
于是有亲兄弟子侄隔屋连墙,至死不相往来者;有无子而不肯以犹子为后,
有多子而不以与其兄弟者;有不恤兄弟之贫,养亲必欲如一,宁弃亲而不顾
者;有不恤兄弟之贫,葬亲必欲均费,宁留丧而不葬者;……其事多端,不
可概述。亦尝见有远识之人,知妇女之不可谏诲,而外与兄弟相爱常不失欢,
私救其所急,私周其所乏,不使妇女知之。彼兄弟之贫者,虽深怨其妇女,
而重爱其兄弟。至于当分析之际,不敢以贫故而贪爱其兄弟之财产者,盖由
见识高远之人不听妇女之言,而先施之厚,因以得兄弟之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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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仆之言多间斗
妇女之易生言语者,又多出于婢妾之间斗。婢妾愚贱,尤无见识,以言
他人之短失为忠于主母。若妇女有见识,能一切勿听,则虚佞之言不复敢进。
若听之信之,从而爱之,则必再言之,又言之,使主母与人遂成深仇,为婢
妾者方洋洋得志。非特婢妾为然,奴隶亦多如此。若主翁听信,则房族、亲
戚、故旧皆大失欢,而善良之仆佃,皆翻致诛责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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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不宜频假贷
房族、亲戚、邻居,其贫者才有所阙,必请假焉。虽米、盐、酒、醋计
钱不多,然朝夕频频,令人厌烦。如假借衣服、器用,既为损污,又因以质
钱。借之者历历在心,日望其偿;其借者非惟不偿,又行行常自若,且语人
曰:“我未尝有纤毫假贷于他。”此言一达,岂不招怨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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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旧贫者随力周济
应亲戚故旧有所假贷,不若随力给与之。言借,则我望其还,不免有所
索。索之既频,而负偿“冤主”反怒曰:“我欲偿之,以其不当频索,则姑
已之。”方其不索,则又曰:“彼不下气问我,我何为而强还之!”故索亦
不偿,不索亦不偿,终于交怨而后已。盖贫人之假贷,初无肯偿之意,纵有
肯偿之意,亦由何得偿?或假贷作经营,又多以命穷计绌而折阅。方其始借
之时,礼甚恭,言甚逊,其感恩之心可指日以为誓。至他日责偿之时,恨不
以兵刃相加。凡亲戚故旧,因财成怨者多矣。俗谓“不孝怨父母,欠债怨财
主。”不若念其贫,随吾力之厚薄,举以与之。则我无责偿之念,彼亦无怨
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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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孙常宜关防
子孙有过,为父祖者多不自知,贵官尤甚。盖子孙有过,多掩蔽父祖之
耳目。外人知之,窃笑而已,不使其父祖知之。至于乡曲贵宦,人之进见有
时,称道盛德之不暇,岂敢言其子孙之非!况又自以子孙为贤,而以人言为
诬,故子孙有弥
天之过而父祖不知也。间有家训稍严,而母氏犹有庇其子之恶,不使其
父知之。富家之子孙不肖,不过耽酒、好色、赌博、近小人,破家之事而已。
贵宦之子孙不止此也。其居乡也,强索人之酒食,强贷人之钱财,强借人之
物而不还,强买人之物而不偿;亲近群小,则使之假势以陵人;侵害善良,
则多致饰词以妄讼;乡人有曲理犯法事,认为已事,名曰“担当”;乡人有
争论,则伪作父祖之简,干恳州县,求以曲为直;差夫借船,放税免罪,以
其所得为酒色之娱。殆非一端也。其随侍也,私令市贾买物,私令吏人买物,
私托场务买物……皆不偿其直;吏人补名,吏人免罪,吏人有优润,皆必责
其报;典买婢妾,限以抵价,而使他人填赔;或同院子游狎,或干场务放税……
其他妄有求觅亦非一端,不恤误其父祖陷于刑辟也。凡为人父祖者,宜知此
事,常关防,更常询访,或庶几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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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弟贪缪勿使仕宦
子弟有愚缪贪污者,自不可使之仕宦。古人谓“治狱多阴德,子孙当有
兴者”。谓“利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福。”令其愚缪,必以狱讼事悉委胥
辈改易事情,庇恶陷善,岂不与阴德相反!古人又谓“我多阴谋,道家所忌”,
谓“害人而人不知所自,则得祸”。今其贪污,必与胥辈同谋,货鬻公事,
以曲为直,人受其冤无所告诉,岂不谓之阴谋!士大夫试厉数乡曲三十年前
宦族,今能自存者仅有几家?皆前事所致也。有远识者必信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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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业兴替系子弟
同居父兄子弟善恶贤否相半,若顽很刻薄不惜家业之人先死,则其家兴
盛未易量也;若慈善长厚勤谨之人先死,则其家不可救矣。谚云:“莫言家
未成,成家子未生;莫言家未破,破家子未大。”亦此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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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长幼宜异
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
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今世之富
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
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有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
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为所生,且不敢破家,亦不致兴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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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多不可轻与人
多子固为人之患,不可以多子之故轻以与人。须俟其稍长,见其温淳守
己,举以与人,两家获福。如在襁褓,即以与人,万一不肖,既破他家,必
求归宗,往往兴讼,又破我家,则两家受其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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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异姓子有碍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
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讼。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
所在。江西养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
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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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嗣择昭穆相顺
同姓之子,昭穆不顺,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乱行,人乃不然!
至于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
惟当抚之如子,以其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如
今世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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庶孽遗腹宜早辨
别宅子、遗腹子宜及早收养教训,免致身后论讼。或已为愚下之人方欲
归宗,尤难处也。女亦然,或与杂滥之人通私,或婢妾因他事逐出,皆不可
不于生前早有辨明。恐身后有求归宗而暗昧不明,子孙被其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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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不可借人用
世有养孤遗子者,及长,使为僧、道,乃从其姓,用其三代。有族人出
家而借用有荫人三代,此虽无甚利害,然有还俗求归宗者,官以文书为验,
则不可断,以为非。此不可不防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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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义子当绝争端
贤德之人见族人及外亲子弟之贫,多收于其家,衣食教抚如己子,而薄
俗乃有贪其财产,于其身后,强欲承重,以为“某人尝以我为嗣矣”。故高
义之事使人病于难行。惟当于平昔别其居处,明其名称。若己嗣未立,或他
人之子弟年居己子之长,尤不可不明嫌疑于平昔也。娶妻而有前夫之子,接
脚夫而有前妻之子,欲抚养不欲抚养,尤不可不早定,以息他日之争。同入
门及不同入门,同居及不同居,当质之于众,明之于官,以绝争端。若义子
有劳于家,亦宜早有所酬。义兄弟有劳有恩,亦宜割财产与之,不可拘文而
尽废恩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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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女财产随嫁分给
孤女有分,必随力厚嫁;合得田产,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
后有所陈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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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女宜早议亲
寡妇再嫁,或有孤女,年未及嫁。如内外亲戚有高义者,宁若与之议亲,
使鞠养于舅姑之家,俟其长而成亲。若随母而归义父之家,则嫌疑之间,多
不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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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娶宜择贤妇
中年以后丧妻乃人之大不幸。幼子稚女无与之抚存,饮食衣服,凡闺门
之事无与之料理,则难于不娶。娶在室之人,则少艾之心,非中年以后之人
所能御。娶寡居之人,或是不能安其室者,亦不易制。兼有前夫之子,不能
忘情,或有亲生之子,岂免二心!故中年再娶为尤难。然妇人贤淑自守,和
睦如一者不为无人,特难值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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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人不必预外事
妇人不预外事者,盖谓夫与子既贤,外事自不必预。若夫与子不肖,掩
蔽妇人之耳目,何所不至?今人多有游荡、赌博,至于鬻田园,甚至于鬻其
所居,妻犹不觉。然则夫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子之鬻产必同其母而
伪书契字者有之。重息以假贷而兼并之人,不惮于论讼,贷茶、盐以转贷,
而官司责其必偿,为母者终不能制。然则子之不贤而欲求预外事何益也!此
乃妇人之大不幸,为之奈何?苟为夫能念其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