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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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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良好地管理对外贸易而设的政治团体最适宜的代表者是全体成员组成的会议,也就是每一个出资者自己愿意时可以出席该团体一切事务的审议与决议的会议。为了证明这一点,我们要考虑一下可以自己做买卖并输出与输入其商品的商人却又联合起来组成一个公司的目的是什么。诚然,在国内购买商品的商人中,很少有人能出得起运费自雇一只船将其输出,在国外购买商品的商人将其运回本国也是这样,因之他们便需要组成一个社团;其中每一个人可以按出资比例分红,也可以自己经营,将所运或所进口货物按自己认为合适的价格出售。但这不能成其为政治团体,因为其中并没有一个共同的代表者强制他们服从一切其他臣民共同服从的法律以外的任何其他法律。他们组合起来的目的就是获得更大的利润。达到这一目的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国内外的独家购买,另一种是国内外的独家销售。所以允许一群商人成为一个法人或政治团体的话,就是允许他们进行双重的垄断;一重是独家购买、另一重是独家销售。因为对某一个外国专门组成了一个公司时,便只有他们输出能在该国推销的货物;这便是在国内独家购买,并在国外独家销售。其缘故是在国内只有一个购买者,在国外也只有一个销售者。这两种情形对商人说来都是有利可图的,因为象这样他们就能以较低的价格在国内购买,并以较高的价格在国外销售。在国外外国商品也只有一个购买者,在国内又只有一个销售者,这两种情形又是有利于投资者的。

    这种双重独占一方面是不利于国内人民,另一方面是不利于外国人。因为他们在国内通过独家出口便可以对人民的农产品和手工产品任便规定价格,而通过独家出口则可以对人民所需要的一切外国商品任便规定价格,这两种情形都对人民不利。从另一方面说来,他们由于在国外独家销售本国商品,而又在当地独家收购外国商品,于是便抬高前者的价格而压低后者的价格,使外国人吃亏。因为独家销售的地方商品都较贵,而独家收购的地方则较便宜。所以这种公司不是别的,就是垄断公司。只是他们如果在外国市场上结成一个团体,在国内则各听自由,每人都按自己可能订出的价格做买卖时,对国家说来便是极为有利的。

    这样的商人团体,在这种情形下,除了由各人投资中扣除一部份作为建造、购买船舶,及备办粮食与配备船员外;没有共同资本,其目的不是谋求整个团体的共同利益,而是每一个出资者的个人利益;这就是为什么必须让每一个人都知道自己所出款项的用途的原因所在,也就是让每一个人都参加有权规定款项用途的会议,并知道他们的账目。所以这种团体的代表者便必须是一个会议,每一个成员如果愿意的话都可以出席会议会商。

    如果一个商人的政治团体通过其代表会议的行为而向外人举债时,那么每一个成员便都应当自行对金额负责。因为外人不可能知道他们自有的法规,而只会把他们当成许多个人看待,于是在某一人所付债款解除了所有其他人的债务以前,便使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归还全部债款。但如果是向团体中的一个成员举债,那么债权人自己便是全部款项的债务人,因而除开从公共资金(如果有的话)中索还以外,便不得在其他方式下索债。

    如果国家向这团体征税,便应认为是按每一成员在该团体中所出款项的比例向各人征收。因为在这种情形下,除开个人所出的款项以外并没有其他的公共资金。

    如果由于某种非法行为而向该团体课以罚金时,则只有那些对该行为的公布投了赞成票,或是对行为的执行给予了协助的人才应付罚款。因为其余的人除开参加了该团体以外并没有别的罪行;如果真是一种罪行的话,便也因为该团体是根据国家的权力规定成立的而不成为他的罪恶。

    如果其中一个成员欠有整个团体的债务的话,该团体可以控告他,但他的货物不能根据该团体的权力予以没收,其人身也不得拘禁,而只能根据国家的权力这样做。因为如果他们能够根据自身的权力这样做的话,便也能够根据自身的权力判定债务应当归还,这就等于是在自己的案件中当法官了。

    这些管理人或商务的团体要不是永久的,便是有明文规定时限的。还有一种团体的存在时间也是有限制的,但却只受本身所从事的业务的性质限制。比方说,如果一个主权君主或一个主权会议认为应当下令各城市以及境内其他各地区派遣代表呈述臣民的情况与需要,或为制定良法提供咨询意见等等,让一个人代表整个一个地区,并规定了会聚的时间与地点,那么这些代表在该地和当时便是一个代表着境内每一个臣民的政治团体;但他们只是在根据主权召集他们前来的个人或会议提交给他们的问题上才成为这种团体。一旦宣布没有其他事情提交给他们或叫他们讨论时,这团体就解散了。因为他们如果是人民的绝对代表,那么他们就形成主权会议了;这样一来,同一人民便会有两个主权会议或主权者,这种情形跟他们的和平是不能协调一致的。因之,一旦有了主权之后,除开根据主权产生的以外,便不可能有绝对的人民代表权。至于这种团体究竟能在什么限度以内代表全体人民,则在召集会的文件中已经加以规定,因为人民不可能为主权者发布给他们的召集会的文件中所没有载明的目的而选派代表。

    合法的正规私人团体是那些在组成时除开所有其他臣民共同遵守的法律外,没有其他特许状或书面证件的团体。由于这种团体联合在一个代表者身上,所以便被认为是正规的,比如所有由父亲或家长管理全家的家庭便都是这种团体。因为他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束其子女与仆人,只是不能超出这范围之外;原因是他们在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中没有一个人有义务要服从。在所有其他的行为方面,在他们处于家庭管理之下的时期中,他们都要把父亲和家长当成直接的主权者服从。因为父亲和家长在按约建立国家以前是自己家里的绝对主权者,往后所失去的权力也不超过国家法律所取走的限度。

    正规而不合法的私人团体是联合在一个代表者身上,但却完全没有公共权力作为根据的私人团体。如乞丐、小偷和吉普赛人为了更好地偷盗和平讨而组成的邦会便属于这一类,根据任何外国人的权力,在他国领土内为了更便利地传播学说并组成党派反对该国权力的集团也属于这一类。

    非正规团体就其性质来说只是一种联盟,有时则仅是汇聚起来的一群人;这种团体并不为任何特殊目的而联合,也不由互相义务而结为一体,只是由于意志和意向相类似而产生的。其性质是否合法,则要看其中每一个人的目的是否合法而定,而每一个人的目的则要根据当时的情况加以理解。

    联盟一般是为了互相防卫,而国家则等于是全体臣民结合起来组成的联盟,所以臣民的联盟在一个国家之中绝大部分是没有必要的,而且带有非法图谋的色彩。这样一来,这种联盟便是非法的,一般都称之为私党或阴谋集团。因为联盟是人们根据信约联合而成的,如果象单纯的自然状况一样不将权力交给任便一个人或会议来强制履行信约,那么联盟就只有在没有出现正当的互不信任的理由时才是有效的。因此,没有使各方畏服的人类权力建立于其上的国家联盟,在其持续存在时期中,便不但是合法的,而且是有利的。但同一个国家的臣民每一个人都是可以通过主权取得其权利的,所以联盟对于维持和平与正义说来就没有必要,而当他们的目的不轨或国家不知道时则是非法的。因为一切私人力量的联合如果是为了图谋不轨便是不义的。而意图不明时则对公众说来是危险的,其隐瞒也是不义的。

    当主权存在于一个大会议中时,如果其中一部分人没有权力作根据另自聚谋,共图指挥其余的人,那便是不合法的私党或阴谋集团,因为这就是用欺诈手段骗取该会议服从于他们的私利。但如果一个人的私人利益要在会议中加以辩论和审议,他因此而尽可能多和别人交好,这种做法并没有不义的地方,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他并不是会议的一员,他即使对交好的人行贿,除开有法律明令禁止以外,也不能算是不义。因为人类的情形就是这样,有时没有钱就谈不到正义,而在没有听审并裁决以前,每一个人都可以认为自己的理由是正义的。

    在所有的国家中,私人所用仆役如果超过了管理财产和合法用途所需要的数目,便是一种不合法的私党。因为他既然有国家的保障,就无需私人力量的防卫了。在没有彻底文明化的民族中,若干大家族不断互相敌对,并以私人武力互相攻击;然而我们可以看得十分清楚,他们这种做法是不义的。要是合乎正义的话,他们便是没有国家。

    正如同家族结成的私党是不义的一样,为统治宗教或国家而结成的私党由于违反人民的和平与安全,而且夺走了主权者手中的武力,也是不义的。前者如教皇党、新教党等等,后者如古罗马的贵族党与平民党以及古希腊的贵族党与民治党等等都是。

    人民的汇聚是一种非正规的团体,合法与否取决于为的是什么事情和聚集的人数。如果事情合法而明确,那么汇聚便也是合法的,如人们一般在教堂中的聚会或在公共剧场里汇集而人数正常时便是这样。因为如果人数异乎寻常地多,情况就不明确了,那么提不出具体而充分的理由说明自己为什么要跑到里面去的人便会因之而被认为是有意识地抱有非法和制造骚乱的目的。比方说,一千个人联合写成一份请愿书向法官或地方长官呈递可以是合法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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