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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2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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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致银米两空,故世卿争之。自后仓储渐匮,漕政亦益驰。迨於启、祯,天下萧然烦费,
岁供愈不足支矣。
    运船之数,永乐至景泰,大小无定,为数至多。天顺以后,定船万一千七百七十,
官军十二万人。许令附载土宜,免徵税钞。孝宗时限十石,神宗时至六十石。
    宪宗立运船至京期限,北直隶、河南、山东五月初一日,南直隶七月初一日,其过
江支兑者,展一月,浙江、江西、湖广九月初一日。通计三年考成,违限者,运官降罚。
武宗列水程图格,按日次填行止站地,违限之米,顿德州诸仓,曰寄囤。世宗定过淮程
限,江北十二月者,江南正月,湖广、浙江、江西三月,神宗时改为二月。又改至京限
五月者,缩一月,七八九月者,递缩两月。后又通缩一月。神宗初,定十月开仓,十一
月兑竣,大县限船到十日,小县五日。十二月开帮,二月过淮,三月过洪入闸。皆先期
以样米呈户部,运粮到日,比验相同乃收。
    凡灾伤奏请改折者,毋过七月。题议后期及临时改题者,立案免覆。漂流者,抵换
食米。大江漂流为大患,河道为小患;二百石外为大患,二百石内为小患。小患把总勘
报,大患具奏,其后不计多寡,概行奏勘矣。
    初,船用楠杉,下者乃用松。三年小修,六年大修,十年更造。每船受正耗米四百
七十二石。其后船数缺少,一船受米七八百石。附载夹带日多,所在稽留违限。一遇河
决,即有漂流,官军因之为奸。水次折乾,沿途侵盗,妄称水火,至有凿船自沉者。
    明初,命武臣督海运,尝建漕运使,寻罢。成祖以后用御史,又用侍郎、都御史催
督,郎中、员外分理,主事督兑,其制不一。景泰二年始设漕运总督于淮安,与总兵、
参将同理漕事。漕司领十二总,十二万军,与京操十二营军相准。初,宣宗令运粮总兵
官、巡抚、侍郎岁八月赴京,会议明年漕运事宜,及设漕运总督,则并令总督赴京。至
万历十八年后始免。凡岁正月,总漕巡扬州,经理瓜、淮过闸。总兵驻徐、邳,督过洪
入闸,同理漕参政管押赴京。攒运则有御史、郎中,押运则有参政,监兑、理刑、管洪、
管厂、管闸、管泉、监仓则有主事,清江、卫河有提举。兑毕过淮过洪,巡抚、漕司、
河道各以职掌奏报。有司米不备,军卫船不备,过淮误期者,责在巡抚。米具船备,不
即验放,非河梗而压帮停泊,过洪误期因而漂冻者,责在漕司。船粮依限,河渠淤浅,
疏浚无法,闸坐启闭失时,不得过洪抵湾者,责在河道。
    明初,於漕政每加优恤,仁、宣禁役漕舟,宥迟运者。英宗时始扣口粮均摊,而运
军不守法度为民害。自后漕政日驰,军以耗米易私物,道售稽程。比至,反买仓米补纳,
多不足数。而粮长率搀沙水於米中,河南、山东尤甚,往往蒸湿浥烂不可食。权要贷运
军银以罔取利,至请拨关税给船料以取偿。漕运把总率由贿得。仓场额外科取,岁至十
四万。世宗初政,诸弊多厘革,然漂流、违限二弊,日以滋甚。中叶以后,益不可究诘
矣。
    漕粮之外,苏、松、常、嘉、湖五府,输运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万四十馀石,内折
色八千馀石,各府部糙粳米四万四千馀石,内折色八千八百馀石,令民运。谓之白粮船。
自长运法行,粮皆军运,而白粮民运如故。穆宗时,陆树德言:“军运以充军储,民运
以充官禄。人知军运之苦,不知民运尤苦也。船户之求索,运军之欺陵,洪闸之守候,
入京入仓,厥弊百出。嘉靖初,民运尚有保全之家,十年后无不破矣。以白粮令军带运
甚便。”疏入,下部议。不从。
    凡诸仓应输者有定数,其或改拨他镇者,水次应兑漕粮,即令坐派镇军领兑者给价,
州县官督车户运至远仓,或给军价就令关支者,通谓之穵运。九边之地,输粮大率以车,
宣德时,饷开平亦然,而兰、甘、松潘,往往使民背负。永乐中,又尝令广东海运二十
万石给交址云。
    明初,京卫有军储仓。洪武三年增置至二十所,且建临濠、临清二仓以供转运。各
行省有仓,官吏俸取给焉。边境有仓,收屯田所入以给军。州县则设预备仓,东南西北
四所,以振凶荒。自钞法行,颇有省革。二十四年储粮十六万石於临清,以给训练骑兵。
二十八年置皇城四门仓,储粮给守御军。增京师诸卫仓凡四十一。又设北平、密云诸县
仓,储粮以资北征。永乐中,置天津及通州左卫仓,且设北京三十七卫仓。益令天下府
县多设仓储,预备仓之在四乡者移置城内。迨会通河成,始设仓於徐州、淮安、德州,
而临清因洪武之旧,并天津仓凡五,谓之水次仓,以资转运。既,又移德州仓於临清之
永清坝,设武清卫仓於河西务,设通州卫仓於张家湾。宣德中,增造临清仓,容三百万
石。增置北京及通州仓。京仓以御史、户部官、锦衣千百户季更巡察。外仓则布政、按
察、都司关防之。各仓门,以致仕武官二,率老幼军丁十人守之,半年一更。英宗初,
命廷臣集议,天下司府州县,有仓者以卫所仓属之,无仓者以卫所改隶。惟辽东、甘肃、
宁夏、万全及沿海卫所,无府州县者仍其旧。正统中,增置京卫仓凡七。自兑运法行,
诸仓支运者少,而京、通仓不能容,乃毁临清、德州、河西务仓三分之一,改为京、通
仓。景泰初,移武清卫诸仓於通州。成化初,废临、德预备仓在城外者,而以城内空廒
储预备米。名临清者曰常盈,德州者曰常丰。凡京仓五十有六,通仓十有六。直省府州
县、籓府、边隘、堡站、卫所屯戍皆有仓,少者一二,多者二三十云。
    预备仓之设也,太祖选耆民运钞籴米,以备振济,即令掌之。天下州县多所储蓄,
后渐废驰。于谦抚河南、山西,修其政。周忱抚南畿,别立济农仓。他人不能也。正统
时,重侵盗之罪,至佥妻充军。且定纳谷千五百石者,敕奖为义民,免本户杂役。凡振
饥米一石,俟有年,纳稻谷二石五斗还官。弘治三年限州县十里以下积万五千石,二十
里积二万石;卫千户所万五千石,百户所三百石。考满之日,稽其多寡以为殿最。不及
三分者夺俸,六分以上降调。十八年令赎罪赃罚,皆籴谷入仓。正德中,令囚纳纸者,
以其八折米入仓。军官有犯者,纳谷准立功。初,预备仓皆设仓官,至是革,令州县官
及管粮仓官领其事。嘉靖初,谕德顾鼎臣言:“成、弘时,每年以存留馀米入预备仓,
缓急有备。今秋粮仅足兑运,预备无粒米。一遇灾伤,辄奏留他粮及劝富民借谷,以应
故事。乞急复预备仓粮以裕民。”帝乃令有司设法多积米谷,仍仿古常平法,春振贫民,
秋成还官,不取其息。府积万石,州四五千石,县二三千石为率。既,又定十里以下万
五千石,累而上之,八百里以下至十九万石。其后积粟尽平粜,以济贫民,储积渐减。
隆庆时,剧郡无过六千石,小邑止千石。久之数益减,科罚亦益轻。万历中,上州郡至
三千石止,而小邑或仅百石。有司沿为具文,屡下诏申饬,率以虚数欺罔而已。
    弘治中,江西巡抚林俊尝请建常平及社仓。嘉靖八年乃令各抚、按设社仓。令民二
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
人为社副,每朔望会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户主其事。
年饥,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岁还仓。中下户酌量振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岁
一察核。仓虚,罚社首出一岁之米。其法颇善,然其后无力行者。
    两京库藏,先后建设,其制大略相同。内府凡十库:内承运库,贮缎匹、金银、宝
玉、齿角、羽毛,而金花银最大,岁进百万两有奇。广积库,贮硫黄、硝石。甲字库,
贮布匹、颜料。乙字库,贮胖袄、战鞋、军士裘帽。丙字库,贮棉花、丝纩。丁字库,
贮铜铁、兽皮、苏木。戊字库,贮甲仗。赃罚库,贮没官物。广惠库,贮钱钞。广盈库,
贮纻丝、纱罗、绫锦、䌷绢。六库皆属户部,惟乙字库属兵部,戊字、广积、广盈库属
工部。又有天财库,亦名司钥库,贮各衙门管钥,亦贮钱钞。供用库,贮粳稻、熟米及
上供物。以上通谓之内库。其在宫内者,又有内东裕库、宝藏库,谓之里库。凡里库不
关於有司。其会归门、宝善门迤东及南城磁器诸库,则谓之外库。若内府诸监司局,神
乐堂,牺牲所,太常、光禄寺,国子监,皆各以所掌,收贮应用诸物。太仆则马价银归
之。明初,尝置行用库於京城及诸府州县,以收易昏烂之钞。仁宗时罢。
    英宗时,始设太仓库。初,岁赋不徵金银,惟坑冶税有金银,入内承运库。其岁赋
偶折金银者,俱送南京供武臣禄。而各边有缓急,亦取足其中。正统元年改折漕粮,岁
以百万为额,尽解内承运库,不复送南京。自给武臣禄十馀万两外,皆为御用。所谓金
花银也。七年乃设户部太仓库。各直省派剩麦米,十库中绵丝、绢布及马草、盐课、关
税,凡折银者,皆入太仓库。籍没家财,变卖田产,追收店钱,援例上纳者,亦皆入焉。
专以贮银,故又谓之银库。弘治时,内府供应繁多,每收太仓银入内库。又置南京银库。
正德时,内承运库中官数言内府财用不充,请支太仓银。户部执奏不能沮。嘉靖初,内
府供应视弘治时,其后乃倍之。初,太仓中库积银八百馀万两,续收者贮之两庑,以便
支发。而中库不动,遂以中库为老库,两庑为外库。及是时,老库所存者仅百二十万两。
二十二年特令金花、子粒银应解内库者,并送太仓备边用,然其后复入内库。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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