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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上)731
过他把这样的父亲做统治者,我们就可以相信,摩西和约书亚是“代替他们的地位的”
;但是,那是一个还在争论中的问题,在这个问题没有被更好地证明以前,摩西为上帝选作他的人民的统治者,不能证明亚当的继承人或属于“父亲的身体”拥有继承权所有,正如同上帝选择利未族中的亚伦做祭司,不能证明祭司一职属于亚当的继承人或“最高的父亲”所有一样;因为,纵使祭司和统治者两种职位都不是安排在亚当的继承人身上或是父的身份之上,上帝仍然可以选择亚伦做以色列的祭司,摩西做来统治。158。我们的作者接着说:“同样,在选择了他们之后没多久,上帝又设置了裁判官,在危险的时候保护他的人民。”
这证明父的权力是政府的渊源,同从前一样,继承人是从亚当手中得到的,只是在这里,我们的作者似乎承认这些在当时全都是人民的统治者的裁判官们都不过是些勇敢的人们,在危险的时候,人民推举他们做将军来保护他们。 难道没有父权为统治权力的依据,上帝就不可以设置这些人员吗?
159。
可是,我们的作者说,当上帝为以色列立君的时候,他重新建立了父权政府世代承袭制这一个古老而原始的权利。160。
上帝是怎样重新建立的呢?
是用一种法律吗?
即一种成文的命令吗?这样的事情我们找不到,那么,我们的作者的意思便是,当上帝为他们立君主之时,在为他们立君之中,他就“重新建立了这权利”等等。 所谓在事实上重新建立对父权统治的世代承袭权,便是让一个人占有他的祖先曾经享有的以及他自己根据世袭权也有资格享有。因为,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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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不是他的祖先曾有过的政府,而是另一政府,那就不是继承一种“古老的权利”
,而是开始一种新的权利。 如果一个君主,除了赐给一个人以多年来他的家族已被夺走的早期遗产以外,还另外赐以从来不曾为他们祖先所占有过的财产,在这个场合,只有对于从前为他们的祖先享有过的产业,才能说是“重新建立世代承袭的权利”
,别的产业就不能这样说。因而,如果以色列诸王所有的权力多过以撒或雅各所有,那便不是在他们身上“重新建立”对某一种权力的继承权,而是给他们以新的权力——不论你怎样称呼这种权力,不管是不是“父权”
;至于以撒和雅各有没有与以色列诸王一样的权力,我请大家根据上面讲过的话去加以考虑,我不相信他会发现亚伯拉罕以撒或者雅各享有任何一点王权。161。
其次,除非那个取得这种权力的人,确实有继承之权,又是他所继承的人的真正下一代继承人,不然对任何东西都不能有所谓“原始的与古老的世袭权利之重新建立。”在一个新的家族中开始的事情,能说是重新建立吗?让无权继承的人得到王位,然而这个人在世代继承没中断过的情况下,又根本没有可能提出取得这种权利的借口,这能说是一种古老的世袭权的重新建立吗?上帝赐予以色列人的第一个王扫罗是出自便雅悯族。 是否“古老的和原始的世代继承权”在他身上“重新建立”了呢?大卫是第二个王,他是耶西最幼的儿子,而耶西是雅各的第三个儿子,犹大的后裔。 是否是在他身上,又“重新建立了对父权政府的古老而原始的世代继承权呢?”抑或是在王位的继承者他的幼子所罗门的身上呢?是在支配十族的耶罗波安的身上呢?抑或是在登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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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王族血统完全无关的亚他利雅的身上呢?假如“父权政府的世代承袭这种古老而原始的权利”重新建立在上述诸人中的任一个人或他们的后裔身上,那样“父权政府世代承袭的古老而原始的权利”
,不论长兄幼弟都可享有,只要活着,在他身上都可重新建立这种权利;因为,凡是幼弟们和长兄们一样,根据“世代承袭的古老的和原始的权利”可以得有的权利,无论它是什么,每一个活着的人也可凭着世代承袭权而取得这种权利,包括罗伯特爵士以至任何人。 我们的作者是为了保障王权和王位继承权而重新建立的对“父权”或“王权”政府的世代继承权,如果每一个人都可以享有这种权利,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英勇权利,就让大家来考虑吧。162。
然而,我们的作者又说“每当上帝选择王位的主人时,他预定使他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虽然王位的授予只提到父亲,这种利益已被认为是充分地包含在父亲身上。”但是这也不能对继承问题有所帮助,因为,即使依照作者所说,君权授予的恩惠亦要传及承受此权利者的子孙,这指的就不是继承权,为什么?因为上帝既把某项东西一般地给予某人同他的子孙,则具有此项权利的人不能是特定的某一个子孙,相等的权利应赋予每一个人。 假如说我们的作者的意思是指嗣子而言,我想作者同任何人一样都很愿意用这个字,只要这样作能满足他的需要;然而,继大卫为王的所罗门与继大卫统治十个支派的耶罗波安一样,虽然都不是他的嗣子,但却是他的后代,因此我们的作者有理由避免要嗣子们继承,因为这样说法在继承上行不通,这一点我们的作者不能反对,于是他的继承权理论便不攻自破,犹如他在这个问题上什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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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说过一样。因为如果上帝把君权授予一个人及其子孙,就像他把迦南地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岂不是他们大家都有权利——大家都有份儿了么?那么,一个人照样能够说上帝把迦南地赐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根据上帝的授予,它只属于他的子孙之一而不及于所有其余的子孙,如同说上帝把统治权授予一人和“他的子孙”
,而根据这个授予,这个统治权却只是全部属于他子孙中的某一人,而不及于所有的其余的人一样。163。
然而,我们的作者将怎样证明,每当上帝选择某一个特定的人做王的时候,他预定子孙们(我假定他的意思是指他的子孙们)也必定享有这种利益呢?他在同一节中说,“上帝因对以色列人特别关心,挑选摩西和约书亚做君主来统治”
,他竟这么快就把摩西和约书亚,连同上帝所立的士师们忘记了吗?这些君长既有“最高的父的身份”的权威,他们不是具有与君主同等的权力吗?他们既为上帝自己而特别选任,他们的后裔难道不应像大卫和所罗门的后裔一样也享有那个选任的利益吗?假如他们的父权是由上帝直接交给他们的手上,为什么他们的“子孙”没有这种的利益,继承这个权力呢?或者,假如他们是以亚当的嗣子的资格取得这种权力的,他们彼此既不能互为继承者,为什么他们自己的嗣子们在他们死后不能凭借传给他们的权利享有这种权力呢?摩西、约书亚和士师们的权力是否同大卫和以色列诸王的权力相同、并且是出于同一渊源呢?是否一个人所有的权力必不能为另一个人所有呢?
假如这种权力不是“父权”
,于是上帝自己的选民也受那些没有“父权”的人所统治,然而那些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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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者没有这种权力但照样治理得很不错。 假如这种权力是“父权”
,而行使这权力的人是由上帝特选,那么,我们的作者所说的:“每当上帝选择一个人做最高的统治者(因为我认为君主这个名称并没有什么魔力,真正的差别并不在于称号,而在于权力)
,他预定这个人的子孙也都享有这种利益“这条规则便没有用处了;因为,从以色列人出埃及到大卫的时代(四百年)
,任何一个儿子除了在父亲死后与诸士师一起继承他的统治权,审判以色列人外,子孙们从来不是“那样充分地被包含在父的身上”。
假如为避免这点,而说上帝时常选择继位者,这样把“父的权力”赐转给他,而不让他的子孙继承,耶弗他故事中(《士师记》第十一章)的情况很显然不是如此。耶弗他与人民立约,他们就拥护做士师来统治他们。164。那么,我们的作者说,“每当上帝选择一个特定的人”来行使“父的权力”
,因为,假如这不是指为王的意思,我倒是很想知道一个王与一个行使“父权”的人之间有什么分别,他预定这个人的子孙也享有这种利益,就是白说的了。因为,我们看见士师所有的权力及身而止,而不传给他们的子孙;假如士师没有“父的权力”
,我恐怕要难为我们的作者或任一个信服他学说的朋友来告诉我们,那时谁有“父的权力”
,即是说支配以色列人的统治权和最高权力;我恐怕他们只好承认上帝的选民,作为一个民族存在了几百年,并不知道或根本没有想到过这个“父的权力”
,或许没有出现过任何君主的政府。165。
若想充分明白这一点,只要读读《士师记》最后三章所载的利未人的故事,以及因为利未人的缘故,以色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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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便雅悯人战争的历史就行了。 当我们看到,利未人民要求报仇,为这事而讨论、决议以及指挥当时行事的,都是以色列众支派和他们的公会,那么我们的结论不出二途,或者上帝在他自己的选民当中并不是“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
,或者,在没有君主政府的地方,“父的权力”也可以得到保存。 假如是后者,那么,尽管“父的权利”得到极为有效的证明,却不能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