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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在司法独立与人民主权之间达成一种良好的平衡。这类常规制度中的例外恰好是对于制度合理性的维护,而把例外变成常态,让立法机关也变成司法机关就不免阴错阳差了。仿佛有病吃药,但是我们却决不可以一日三餐以药为饭。
不知所云的限制
看起来刘博士也有些担心人大个案监督权力的滥用,他认为人大代表背后有利益,难免以权谋私。同时人大代表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因而“允许单个人大代表进行个案监督,那么难免会出现‘外行监督内行’这种胡乱监督、瞎监督的弊端”。另外,全国人大代表数量如此众多,如果敞开来监督,那么法院将疲于应付。因而,他提出了两项限制措施,一是必须以“穷尽司法救济”为前提,以保证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二个限制是必须有十名代表联名才能提出监督案,以免法院由于监督过多而陷入瘫痪。
这里的逻辑仍然是非常混乱的。人大代表作为民意代言人,当然要跟特定的利益有密切的关联,如果他不为所代表的利益奔走呼号,则是辜负人民的嘱托。按照监督的惯常话语逻辑,对于司法加以监督的目标就是为了司法公正,那么代表所进行的任何监督都是有助于社会公益的。为什么要限制代表提案的权利呢?如果法院案件的判决普遍不公,那就应当把每一个不公正的判决都挖个底朝天,说什么对最高法院每年提出一千件监督案,法院就撑不住了?如果两千个案有问题,为什么只监督其中的数百件?
再说外行问题,既然说人大按照宪法可以监督个案,前提就是人大因为其至高无上的地位而非专业性而享有监督权,它的合理性基础在于代表系由民选产生,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如果说只有法律专家能够实施监督,那么势必在外行代表与内行代表之间作出区分,前者因为不是专家而不可以行使监督权,这种区别又有怎样的道理?再说人数限制就能够改变专业性么?三个外行是外行,十个外行加在一起就变成了内行?
刘博士的第一个限制建议也根本不具合理性。“穷尽司法救济”是何意?依照我国的诉讼法,除非最高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的案件,通常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到上一级法院,二审判决后,案件就尘埃落定了,也可以说是常规的司法救济终结了。但是奥妙在于,由于我们有独具特色的审判监督程序,其中包括当事人可以申诉,检察院可以抗诉,甚至最高法院还可以提审(例如著名的刘涌案),因此,我们这里的司法救济竟是永远不可能穷尽的。这真正是抽象肯定,具体否定;严格地依照刘博士的这种限制,则他在前面所主张的人大个案监督权居然是永无启动的可能!难道这是他的本意么?
个案监督是否必要,如何设置,这不仅是司法改革的大问题,也是宪政体制的大事项。兹事体大,需要积极而坦率的讨论。读罢刘博士的文章,自己实在是按捺不住,就作了上面的商榷。想起孟子的话,“吾岂好辩哉?吾不得已也!”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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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众听证符合程序正义
南方周末 2004…11…25 12:25:44
■相关评论
很长时间以来,建设项目上马前,都是由建设方委托具有环境评价资质的单位制作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书,提交给环保部门,再由环保部门邀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关于生态和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估,以确定是否审批通过。而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地居民,在项目开工前却根本没有机会陈述或表达自身的意见。借用诉讼活动中程序正义的概念,这显然是不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
一项建设工程的上马,就环保而言,存在着影响的制造者(建设方)和被影响者(当地居民)这两个当事的主体,政府的环保部门应该是中立的裁判机构。而以往的环保评估模式,实际上是抹杀了当地居民的话语权,政府的环保部门“自作主张”地成为了周围居民的“代言人”。这显然和程序正义概念中“参与性”、“对等性”及“中立性”等要求相违背。而且,由于“裁判者”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加之没有当地居民的参与,“裁判者”的工作同样缺乏适当的监督,极易产生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最终影响到环保评估的实质正义。这样的例子已经不胜枚举。
环保公众听证,改变了政府部门为居民“代言”的强制做法,还话语权于人民,让环保部门回归到了中立的角色。同时,公众的参与,也是对环保部门的一种监督,能促使最终的“判决”更有可能具有实质正义。简言之,环保公众听证顺应了时代的潮流,体现了政府法治观念的进步,值得公众期待。同时,政府部门涉民利益事件举行听证的工作方法,也有必要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推广。
(据8月12日《山西晚报》,作者:舒圣祥)
创建时间:200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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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好几笔账落实“第一位”
南方周末 2004…12…02 11:39:40
方舟评论
□辛鸣
矿难,又是矿难;伤亡,又是伤亡。
对此,我们该悲伤的也悲伤了,该愤怒的也愤怒了,该谴责的也谴责了。但现实还得面对,问题还得解决,这就是如何能让矿难不再,或者至少减低到最低限度。
确实,就发展阶段来说,现在是处于安全生产事故高发期;就不少生产装备来说,现在也处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再加上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技术不先进、管理不科学等等一系列客观原因,甚至再加上经济发展要能源、群众生活要供暖等等刚性要求,也使很多责任人有了各种各样的理由与借口。但这些就是矿难频繁发生的根源吗?我看不尽然。
看着围绕矿难发生、处理过程中诸色人等表现出来的所作所为、所言所行,我想起了一句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的。”相信听过这句话、知道这句话的人并不会少。因为这是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自从去年SARS以来,在各个场合,无论是针对疾病预防还是抗洪救灾,无论是针对安全事故还是突发事件,反复强调的一句话。但是如何真正把这句话铭记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中,在一些地方、一些人那里还真成了一个问题。所以不客气的讲,淡漠、不理会甚至忘记这句话,恐怕才是矿难一而再、再而三的根本原因。
这是一句话,但又不仅仅只是一句话,其实这句话中包含了沉甸甸的政治要求、经济判断、法律导向和情感寄托。那么如何把这句话体现在我们的政策、制度与法律安排中呢?我认为有必要给我们的一些发展经济的决策者、组织者、实施者们算几笔账。
首先要算政治账。我们不主张对任何事情都无限上纲上线到政治层面上来,但当有人要用冠冕堂皇的政治标记为其不正当的行为辩护时,算算政治账就显得很有必要了。一些官员之所以默许煤矿带“病”生产,理由无非是发展是硬道理。似乎谁要质疑发展就是犯了政治性的错误。但是,我们必须准确理解发展是硬道理的科学内涵,小平南巡讲话的精神,讲的就是全面的发展,是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相统一的发展。因此,为人民发展就是硬道理中的题中必然之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要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发展中如果连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存权利都不能保证,这样的发展还有什么意义?这样的发展又是为谁在发展?我们要说,“以人为本”,这“本”无论如何丢不得。要真正落实“第一位”,这大是大非的政治原则不能模糊。
其次要算经济账。搞市场经济,当然要按市场规则办事。成本收益一计算,投入大大低于产出,这样的事情当然要大干快上。所以在煤价飙升的日子里多挖些煤也在情理之中。但是我们一些经济发展者对于成本的计算出了大问题。在他们的账本中,可以有各种各样的成本支出,甚至包括腐败寻租的费用、奢侈炫耀的费用、攀比斗富的费用等等都可以纳入成本,惟独不把人的生命安全纳入成本。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是指人的生命不能用金钱去衡量,但并不意味着人的生命就是“无价”——没有价值。在经济活动中保障人的生存、人的发展、人的尊严等等都是需要投入的,是可以量化和评估的。安全生产设备的投入、安全生产技术的开发、安全生产管理的跟进等等都是保障生产者作为人的生命权利的最基本的成本,都是与预期的经济效益直接关联的最必要的成本。这本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最为基本的关于劳动力成本的认识,可这些都被一些人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要真正落实“第一位”,这最基本的经济道理不能遗忘。
第三要算法律账。说不知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承担责任是不实事求是的,但为什么“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呢?因为按照多年来的经验和惯例,他们知道,即使万一发生了事故,找出几个“直接责任人”抵挡一下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多再背一点党纪政纪处分,仅此而已。这次发生矿难的陈家山煤矿在2001年也发生过矿难,其处理结果正是如此。如果是以失去职位、失去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这些人还会忽略对安全的投入和关注吗?
最后,说到底要算感情账。什么是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本和执政之基,就是我们广大的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同呼吸、共命运绝对不是一种姿态,而是党能否生存发展的依据。但是,通过这频发的矿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