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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地区没有加人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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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应具备国际性、货物销售、销售合
同等要件。
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
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如果国际私法
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该
公约,或减损该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如果当事人
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
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
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
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在
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
从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则
不予考虑(即该公约对该合同不适用)。另外,在确定该公约的
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
不予考虑。
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国家必须是该公约缔约国,或国际
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缔约国法律的国家。根据该公约第1 条(b)
的规定,如果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货物买
卖合同,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
约适用。这一规定旨在通过间接适用扩大该公约的适用范围。
对于这一规定,中国、新加坡和美国作出保留,宣布不受该
规定的约束。当合同当事人在该公约缔约国都没有营业地时,
该保留旨在限制国际私法原则在确定该公约适用时的作用。
但随着加人该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该保留的作用会变得很
小。
即使合同的当事人在该公约缔约国没有营业地,该公约
也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选择对该合同适用。但这时,该公约作
为合同中包含的一套术语和条件起作用,不能代替国内法中
的强制性规定;而通过法律适用该公约时,该公约替代与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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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一致的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在个别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缔
约国都没有营业地,也没有选择公约,而合同仍可适用该公
约,如仲裁机构裁定采用该公约时即是这种情况。
该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
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
不知道而且投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这种使用;经由拍卖
的销售;执行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公债、股票、投
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
的销售;电力的销售。
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
分重要材料。该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多数义务
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但如何判断供应制造或生
产货物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该公约没有明确规定。
该公约并非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所有方面,而只
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
利、义务。特别是,除非该公约另有明文规定,该公约与下
列事项无关:(a)合同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任何惯例的效力;(b)
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但该公约要求卖方
承担权利担保义务)。该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
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该公约对合同的订立形式采取了非要式原则。销售合同
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
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该公约规定任
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作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
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
为,如经另一当事人寄以信赖,则不得坚持此规定。该公约
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要
约、承诺或其他意思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作出。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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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上述规定,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
明的缔约国,可以声明不适用。阿根廷、白俄罗斯、智利、
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俄罗斯联邦、乌克
兰声明,对合同订立、修订或终止,或要约或承诺,以及其
他意思表示,仅适用书面形式。中国作出一了类似声明。
第二节 国际贸易惯例
一、概述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在某一
地区或某一行业逐渐形成的为该地区或该行业所普遍认知、
适用的商业做法或贸易习惯,作为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规则对适用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现在的国际贸易惯例经过人
们的整理、编纂,表现为书面的成文形式。某一组织、协会
的标准合同文本、指导原则、业务规范、术语解释,都可以
是国际贸易惯例。
英国已故贸易法专家施米托夫将贸易惯例定义为:贸易惯
例是某种商业方法或行为方式,为某个特定商业行业所惯常
奉行,以至被那些从事该商业行业的人们认为是有拘束力的。
《美国统一商法典》将贸易惯例定义为交易的做法或方法,
为某一地区、行业或某类贸易经常遵守,以至使人有理由相
信在现行交易中也会得到遵守。这些都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国
际贸易惯例的含义。
与法律相比。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可选择性、变更性,但
如果当事人加以适用,就其适用的部分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
力,其解释按该惯例通常的含义进行。一般情况下,对合同
的解释应尽可能与适用的贸易惯例相一致,但合同的明示条
款如与惯例不一致,明示条款的效力应优先于惯例。这也是
由国际贸易惯例可选择、可变更的特征决定的。
国际贸易惯例可以补充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明确合同
条款具有的含义,更好地确定当事人的意图和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国际贸易惯例促进了国际贸易规则的统一,减少了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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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事人可能产生的分歧和争议,方便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惯例很多,涉及不同种类和方面。例
如,在贸易术语方面,有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1932 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和《美国1941 年对外贸易定
义修订》;在结算方面,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
一惯例》;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有国际上使用广泛的提单文
本、租船合同;在保险方面,有保险协会的保险条款。国际统
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应该算是新的国
际贸易惯例。
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 年制
定、通过,于2004 年4 月对其作出了修订和增补。该通则不
是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
该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确定一般规则,用于解释或补充
国际统一法律文件,也可用做国家或国际立法的范本。它是
以非立法的形式统一或协调法律。该通则有意避免使用现存
法律体系的特定术语,对条款所做的解释也避免参照各个国
家法律,但遵循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方法
或某些规定,意在制定一套可以在世界范围内使用的均衡的
规则体系。
该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在当事人一
致同意其合同受该通则管辖时,适用该通则;如果当事人同意
其合同受“法律的一般原则”、“商事规则”或类似的措辞所
指定的规则管辖时,亦可适用该通则;当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
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时,该通则可对该间题提供解决
办法。该通则并没有对国际商事合同作一定义,旨在做尽可
能广义的解释,但它不适用于消费者合同。
该通则由前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订立和代
理权”、第三章“合同效力”、第四章“合同的解释”、第五章
“合同内容及第三方权利”、第六章“合同履行”、第七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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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履行”、第八章“抵消”、第九章“权利转让、义务转移及合
同转让”、第十章“诉讼时效”组成。在“总则”中,对该通
则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包括缔约自由、无形式要求、合同
的约束性、该通则的非强制性规则、当事人排除或修改规则、
该通则的解释和补充、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惯例和习惯做
法以及通知等。该通则规定,当事人各方应受其业已同意的
任何惯例和其相互之间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