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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 - 为中国思想趋向答案-第1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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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一九五七年,台北一个以前北平名女人的养女李幼冬,才二十二岁,被仆人持刀逼奸,结果这个混账仆人居然在法庭上说是和奸,混账的法官居然把这种案件公然审理,而混账的新闻记者居然也就在报章杂志上绘影绘声。李幼冬冤郁难伸,最后服毒自杀。一九五七年三月十二日台北《新生报》上说她“清白被污,令名受损”,“自感无颜见人,顿萌短见。” 
  上面随手举出的例子,都是所谓“羞忿自尽”的遗风。尤其最后一个例子,在李幼冬自杀后,我正在大学里读书,一连好几天睡不好,我深深觉得:传统的观念真是害死人!这完完全全是被观念害死的!在她死后,我遍读报纸杂志中的评论文字,竟找不到一篇观念清楚的文字来大声疾呼:李幼冬丝毫没有自杀的必要!大家都相信那件暴行可以使她“蒙受不洁”,使她“清白被污”,使她值得“羞”、值得“无颜见人”。传统观念如此,无怪乎李幼冬也要“以手遮脸或是低头疾走”了,最后只好“以一死来剖白她的清白与无邪”了! 
  从那时候起,我就发愤要写一篇大文字,痛斥传统下“羞忿自尽”的荒谬观念,同时痛斥一切坐视、纵容或鼓励这种荒谬观念的混账人物(不管他是专栏作家还是新闻记者)。我深深感到,澄清观念和移风易俗的事,我们实在不能靠某些大官的谈话、名流的高论和记者的浮议了!他们都不是真正能挺身出来说些明白话的人!他们分析呵题的训练根本不够,难得从关节处一刀扎下,涌出真知和灼见。他们只是带着小百姓在错误的观念里做迷宫游戏而已。我们若真要加速现代化,绝对不能靠他们。 
  李幼冬自杀的事件,充分暴露了我们这个社会对性观念、贞操观念、处女观念等的一片含混无知,探讨这些含混无知的形成,却又不能不回归到国粹。 
  在国粹里,一个女人被强奸,摆在她面前的路,有这样七条: 
  一、她要先拼命拒绝,最好“舍命全贞”、“拒好殒命”。因为“‘生命’事小,失节事大”,拒奸而死,才是烈女。 
  二、不得已而求其次,她应该在“清白被污”之后,“羞忿” 
  一番,然后自动“自尽”。 
  三、如果她不肯自动魂归离恨天,她的父母等便该出面,责备她真不要脸,还活着干嘛?所以“逼令自尽”。 
  四、再不得已的办法是,这女的应该“就好而嫁”——就干脆嫁给那强奸犯,因为这样,总算符合可“不事二夫”的大规范,总算没有跟第二个男人打过炮,总算生殖器只让一个男人“专利”,虽然在“专利”之前,歉未“申请”〔注五〕。 
  五、再不然,就要讨价还价了,反正父母觉得女儿总归是女人耳,早晚还不是在聘金和红饼下嫁出去?所以既然这强奸犯不能和自己女儿白头偕老,干脆就要“遮羞费”。因为被强奸是“羞”,这个“羞”,只有可爱的钞票才能“遮”得住。 
  六、另一个办法是,一个被强奸的女人最好聪明点,干脆就别声张,死心塌地吃哑巴亏算了,因为这是“丑事”,以“一切都遮盖”为上策。所以,一切强奸的累犯便因此一再横行了。 
  七、最后一招是“不甘受辱”,诉诸法律。结果呢,最占便宜的是“舆论喉舌”的报纸,而这女的本身此后若想嫁人,因“已非完壁”,所以受了很大的影响;若已经结婚,那就要看她丈夫大脑的构造了。 
  上面七种,都是从国粹思想层层蜕变出来的众生相,都是会使瑞典人、法国人、美国人感到跟他们“不太一样”的众生相,所以,这是一个值得再深入研究的题目。 论真处女 
  我的答案是,这些众生相,统统都是“泛处女主义”泛滥的结果,“泛处女主义”之所以能够泛滥,它的源头活水又是“处女膜主义”。中国人对“处女膜主义”的信仰,已经到了石破天惊的地步,我说这话,有例为证: 
  第一个例子是:清朝慵纳居士《咫闻录》中一则“贞烈妇” 
  里,记河北一个姓郑的女孩子,许配给一个姓刘的不良少年,还没过门,未婚夫就淹死了。她说她“已受刘聘,即刘门女也! 
  从一而已!岂可复有二心!”于是开始守望门寡,到了四十九岁才死。临死前,“满室馨香,殓时,易其下衣,犹然处子!”请看这是何等泛滥的处女癖!临死还要检查! 
  另一个例子是:一九五0年的一月,台北发生陈素卿殉情事件。当时认为她“守贞而殉情”,太伟大了,人人都同情。台大校长兼山东好汉傅斯年,合同沈刚伯等、一行四人,联名写公开信给《中央日报》,认为应该捐钱把她葬起来,甚至葬到台大校园来。信里说陈素卿之死: 
  同人相逢皆谈此事,不胜伤情,何感人之深也! 
  有陈女士之死,则世间精灵若有不混者焉! 
  陈女士则殉赤子之灵心耳!犹若有胜焉! 
  可是后来听说陈素卿在死前有过性关系,于是傅斯年又大呼上当了!再也不提“葬陈女士于山水清幽之所、尘嚣不染之间”了!其实,依我李大炮看来,傅大炮们大可不必如此,他们做对了,并未上当。因为陈素卿的“感人之深”,绝不以是否“处女”为要件。一个人能力情死,不管有无必要,就“伟大”言之,已经够了。换句话说:“处女”而死,固然“殉赤子之灵心”,但是“非处女”而死,又何尝不是“殉赤子之灵心”?并且大人者不失其赤子之心,可能还“犹若有胜焉”呢!傅大炮们之所以一念不开,大呼上当,毛病出在他们的知识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他们只知道歌颂情死,却不知道情死之伟大与否根本与处女与否是两码事。结果他们自找烦恼——被“处女膜”绊了一‘跤!由此可见,他们当时的为德不卒,实在和中国传统中泛滥的处女癖有密切关系。 
  就理论而言,处女是好的,可是不是处女也没有什么不好,这是不必大惊小怪的事。糟糕的是,中国传统中,总觉得处女比非处女(包括已婚妇人)好,我实在看不出这有什么理论根据。《不可录》中有一条小故事: 
  〔明宣宗〕宣德中,曹文忠公鼐,以岁贡授学正,改泰和典史。因捕盗,获一女子驿亭。甚美。意欲就公。公奋然曰:“处子可犯乎!”取片纸,书“曹鼐不可”四字焚之。 
  天明,召其母家领回。后大廷对策,忽飘一纸堕几前,有“曹鼐不可”四字,于是文思沛然,以状元及第。 
  这个故事说明了处女的重要性和“犯”处女的严重性。哪怕是她送上门来,甘心情愿,也不行。所以可推知柳下惠“坐怀不乱”,大概不外有两个原因:一是他阳痿,二是他怕“文思”不“沛然”。 
  处女既然如此重要,故泛滥出很多不近情理的贞节思想和事实: 
  一、胡天游《女李三传》中记李三替父亲报仇,使仇人死在监狱里。可是仇人家里恨她,造她谣言,说她曾被人强奸。有一个公子,知道这是谣言,想娶她,她不肯。最后以“名为人垢”,乃自己把自己绞死了。这是“泛处女主义”的中毒。 
  二、薛福成《庸盦笔记》里曾记:“有一人便旋(小便)于路,偶为妇人所见,其人对之微笑,且以手自指其阳物,妇人归而自缢。”按这个男人的行径,本是一种“狠亵暴露”(indecent exposure),这个女人以为这样是被羞辱,因而自杀,完全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三、王韬《凇滨琐语》里也记了一件事:一个女孩子,被一流氓强奸未遂,这流氓怀恨在心,在外乱说她曾跟别人私通。 
  害得她的未婚夫都想“索聘绝婚”了。女孩子气得不得了,跟她妈说:“此冤唯儿身后得白耳!”于是剖腹自杀。这也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四、《旌表事实姓氏录》中载:“张氏贞,丰里志远女。一日女独在家,邻有恶少,乘间欲调奸,女正色拒之,不去,〔女〕大声疾呼,邻里纷至,乃遁。〔女〕父归,呜官,官以奸未成,枷责放恶少归,驾言好成以诬女,女闻羞之,投缳死。”这又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五、《神州女子新史》续续编中记爱国女学学生吴其德,跟上海公学的学生饶辅庭订了婚。后来人家说吴其德曾经跟人有性行为,饶辅庭开始多疑,吴其德就自杀了。饶这时才大后悔,乃舍身革命,做了黄花冈中的一位烈士。这同样是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毒。 
  六、袁孟纯《书袁芝瑛事》(重庆《国民公报》国民文苑第四0二期)记袁芝漠“年二十有几,丧母,犹未嫁也。父娶后母,年少于芝瑛,芝瑛事之失礼。一日,后母言其不贞,芝瑛面赪,口呐呐不能自辩。退而告其祖母曰:‘儿无复以面目见人矣!’其夕遂自尽死。乌虖,芝瑛可谓知耻矣……一言之辱,以死白其志……芝瑛固知节之重于身也!乌虖烈矣!”这更是大中特中了“泛处女主义”的流毒了! 
  上面六个例子,无一不证明了“泛处女主义”已经在中国泛滥成什么样子,其不近情理的程度,甚至对非处女的已婚妇人,也完全波及。在己婚妇女中,有的为一言之“辱”而自杀(如秋胡妻);有的为被劝改嫁而割鼻子(如梁高行);有的割手指(如廖伯妻),有的朝脸上涂大便(如崔绘妻);有的为证明不怀二心而割耳朵(如刘长卿妻);有的被人偷看洗澡而上吊(如王凝妻);有的被人拉了一下手腕就大喊:“吾腕为人所污矣!” 
  而把自己的手砍下来(如杨炯妻);有的耳闻别人说她闲话,她就割下一只耳朵来(如林国奎妻);有的在大水来时,为了不愿自己的手被救灾的人拉住,宁肯淹死(如王京娥)……这一切不近情理的“节烈”举动,哪一件不是受了观念的害、中了观念的毒?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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