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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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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政权内卷化问题。有学者用更形象的话语表述为,民国时,“绅士不愿意当保长,这份头衔便推到农民以及绅士和农民之间的人物身上,这些介于农民和绅士之间的人物:可以是比较清正的小学教师,也可以是专爱打听是非脱离农作的闲人,也可以是做小本买卖的行脚商人。”而绅士为什么不愿意当保长呢?胡庆均在云南的调查结论是“这种职务与绅士的身份不合!”93。
  但是,根据我们对湖南特别是衡山的调查情况并非完全如此,或者说,情况远比这种说法复杂。这种复杂性,有两个方面,其一,保护型村庄领袖是否真的退出了领导地位,他们又到哪里去了?其二,到底是些什么人担任保长这一职务。
  从表面上来看,民国以来的确存在地方绅士退出乡村社会的过程。但是,这种退出不是简单离开政治舞台,而是在谋求更高职位、更大范围的权力空间。事实上,自科举制废除之后,特别是随着回避制度也被“地方自治”所取代,地方精英进入政治的路径相应改变,乡绅阶层分享地方政权的条件成熟。以士绅为主体的地方精英再也不满足过去那种乡绅的地位了。直接参与地方政治,成为主流力量成了地方士绅的政治需求。随着地方势力的不断增强,在本省内甚至在本地区内任命地方官吏作为一种制度肯定了下来。如前所述,民国期间,衡山县知县或县长变换频繁任期较晚清要短,而且本地人士开始主政94。这些主持一方县政的本地人一方面扩充地方行政,并在地方自治的口号下,大量使用本地居民,为许多原在村庄主政的士绅进入地方行政打开了通道。大量的地方士绅进入到地方行政之后,对于本地方的事务并不是完全没有影响力了,而往往会利用自己掌握了的更大权力影响乡村社会,甚至会为自己在乡村社会寻找到代理人。地方士绅进入国家科层体制的这个过程,被有些研究者称之为地方权威的进入官制授权系统95。
  地方士绅离开乡村社会后,的确有一些恶棍进入乡村政治领域,充当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代理人。这些土豪劣绅将大量的赋税以摊派强加于农民身上,这不仅恶化了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使国家内卷化的问题日趋严重,而且,完全剥去了过去因保护型士绅的存在给封建宗法关系穿上的伪衣。但是,更多的情况则是,乡村政治与代表城市政治的县一级政治发生了更为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乡村建设以后,代表政权系统的保甲体系开始往半行政化方向发展,更多的乡村知识分子开始关注这一与国家相联系的最低职位。具体来说,在实行乡村建设时期,乡镇长任命的保长,基本上都是地方有名的知识分子。由于当时的保长必须兼任国民中心小学的校长,所以要求也比较严格,其中对学历和学识的要求较高。这种资格的限制,一方面使那些所谓的“专爱打听是非脱离农作的闲人”和“做小本买卖的行脚商人”很难泥人进“保”内担任主职,另一方面又为大批下乡的知识分子进入基层政权组织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途径。也就是说,随着国家行政权力的下沉,地方组织的科层化,保长这个职位从“民”到“官”的转变,较能满足乡村知识精英进入主流社会的愿望。事实上,我们在一些历史档案中发现,在1946年进行保长选举中,有许多知识分子争夺保长职位的情况。
  可见,地方豪强和村级恶棍的出现,只是当时整个社会政治结构所面临的危机的一个表面易见的现象。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于地方政权、农民和村庄在20世纪的变化,使旧的国家、士绅和村庄的三角关系受到了新的压力,最终导致了一套完全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和一个新的社会政治结构的出现”96。
  第四,族权仍是乡村社会的基本权力之…,但宗族组织开始往经济合作组织方向发展。
  国家行政权力的下沉,特别是乡镇行政官僚化和“保”的半行政化,对族权及宗族组织也是一个挑战。一方面家庭生产和生活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中,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为族权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性条件;另一方面,宗族组织的封闭性受到日益开放的社会环境的影响,其作用也受到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就衡山的岳北及岳村而言,从1936年至1949年,社会处于相对稳定状况。尽管在1944年6月衡山全境沦陷,由于岳北地处南岳后山,日本军队还是不能控制岳北地区、所以在9月衡山县城及在南岳、师古等乡镇的前山地区成立“维持会”时,岳北的各乡镇均没有此类机构。1945年7月,八路军在白果组织抗日救国会基本上控制了全岳北的局面。这种相对稳定社会环境,对于以小农经济为背景的农村家庭而言,是难得的发展机会。家庭经济的发展,为以家庭为基础的宗族组织提供了条件。于是,在抗日战争后,岳北等地的宗族组织发展得很快。岳村历史上的第一个宗族组织就是在这个时候产生的。时间大约在1946年秋,当时的李姓(山霞李)已发展有30多户。计180多人,而原来的李氏总祠在“走日本”时被各方势力占领破坏,岳村在当地的一个小地主的倡议下,开始按本村族人的情况建立岳村李姓“自己”的宗族组织97。根据当时岳村李氏的情况,要建立有宗祠、族谱等较为正规的宗族组织是不可能的。当时主要的仪式就是在“逢年过节”大家都到这家小地主家聚一聚,他家较一般农家要宽敞一些的“正堂屋”设一个祖先牌位,由族中的老人主持个仪式,率全族人敬一下祖先。有时还要求族中的人都到祖山上去,统一上坟。有时还由族中的富户出点钱,全族人吃一顿族饭。此时,族中的老人受到了尊重,他们不仅要讲述回忆族人的历史,还要对族中的小辈进行各种训导。但是,由于社会日益开化,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极大地限制了“族规”和“家法”发挥作用的空间。比如,在1934年续修的《衡山白果周氏六修族谱》中,不仅将国家许多现行法律,如民法和刑法的有关内容列入其族谱,而且向县政府申报了衡山白果周氏光齐堂族务会议议决通过复经族纲委员会审查的十七条族规,以“钧府鉴核备案”“俾资遵守”98。
  这个时期,宗族组织的另一个情况是值得注意的。这就是,宗族组织在功能上,有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趋势。抗战以后,由于其他地方因战乱出现的人口和生产方面的问题,为岳北等地向外扩张提供了条件。因此,这个时期,岳北等地的许多家庭开始向县城或因“走日本”而人口减少得较多的地方迁移。但在岳北地区习惯性的规定要求,族田一般不准外卖,所以当有族人要移居他乡时,就只能将土地转给本族的人。如果族人无能或不愿购买时,一般由宗族组织买下或代管。这样就使宗族组织掌握的经济资源增加,使它有能力为族人提供…些经济上的帮助。比如,当时岳北一带流行一种“义仓”,它由宗族组织掌握一定的粮食,由家族族长主持按一定的利息发给族人。与这种“义仓”性质相近的还有“族会”,即由本族的人按一定规则进行相互金融借贷,基本上是一种宗族的经济互助活动。在许多时候,族人向外借款,出面担保的基本上是宗族组织或者是族人。可见,这个时期,族权与宗族组织较为明显的特征是,由于国家的法律逐渐完善,那些以人身强制为内容的族规,基本上被废除了,宗族组织及族长们主要靠经济上的互助性或者代表着身份和血统的宗族祭祀来约束族众,发挥其作用。
  第五,国家运用农会等社会团体来整合乡村各种权力的努力仍然在进行。
  1938年国民党中央社会部制订的《各级农会调整办法》称,“我国农民运动,自民国十六年以还,渐趋消沉,各级农会虽多依法组织,而实质极为空虚,工作几近废弛。值此抗战建国时期,本党负有领导农运之责,亟应唤起占全国人口百分八十以上农民之国家意识,使其组织臻于健全,积极从事抗战建国工作,实为当务之急”99。为了防止共产党对农会组织的利用,这个调整方法规定,“凡原有县以下之区农会,依法一律撤销”:“农会职员须以会员充任为原则,农业知识分子须立于协助农民改良技术推行合作之立场,参与农会工作,其不合于本条之规定者,应即改选”:“凡市、县以下之各级农会,须与壮丁训练工作及地方自卫组织取得密切联系”;国民党各省市党部“应分期派员视导,并考核其效能,报部备核”。1939年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社会部核准施行的《农会组织须知》规定,农会以发展经济,增进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农业之发达为宗旨。由国民党部辅导农民自行组织,禁止非现在从事农业者参加。随着抗日战争的发展,对于战区农会组织,国民党要求以策动自卫或游击队之组织为中心工作。到1943年国民政府修正公布了《农会法》。该法规定,农会以发展经济,增进农民知识,改善农民生活,而图农业大发达,并协助政府关于国防及生产等政令之实施为宗旨,具体职责与原《农会法》没有多大变化,主要还是些有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兴建等问题,但将完成政府机关之咨询及委托事项作为了一项任务100。实际上,从1939年起,国民政府就开始着手农会组织的整顿清理工作。1939年湘乡县农会改组成为农会整理委员会,1942年,湘潭县乡农会调整为31个,会员减至2813人。196年湖南省政府通令醴陵县农会为示范县农会。1946年衡山县共有农会组织23个,会员3058人101。长沙在1941年成立了长沙县农会,3个乡农会。1944年全县29个乡镇有25个乡镇建立了农会,乡镇农会主任均由国民党长沙县党部指派国民党员担任。
  千家驹在批判以乡村建设运动为代表的农村改良主义时指出,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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