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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罚的人道主义改革--曲新久-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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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应当讲呢,我们看我们的古代史也好,看我们国家历史的时候,社会秩序最差的时候,往往是刑罚惩罚最重的时候,最重的时候。那么,刑罚惩罚相对比较轻缓、和缓的时候,社会秩序往往是不错的时候。那么,作为一个惩罚来讲,实际上政府也在间接的引导民众的文化,也在引导民众的价值趋向,引导民众的行为方式。那么,作为惩罚来讲,有犯罪你就要受到惩罚,这样由守法、维护秩序,那么尊重他人,尊重社会,就成为了每一个人的自觉的一种行为模式。也就是说,政府还是要使用刑罚方法对犯罪加以惩罚,但是更重要的工作要做在前面,要加强预防,要做相当多的工作。 

    那么,所以说,人道主义的原则,也构成了对政府权力肯定的一些限制,但是政府也要想,从其他的方面去解决这问题。所以说,尽管我们国家现在犯罪率比较高,严重案件比较突出,但是,我们还是要坚定不移的实现人道主义原则。好了,我们既然确定这一点,接下来问题就在于,我们现在的刑罚制度,我们的刑罚制度在人道主义方面还有哪些问题,我们需要做哪些改进。 

    第一,死刑和没收财产的正当性问题。那么死刑问题呢,应该讲是很古老的刑罚方法。其实,在古代的时候,我们就曾经有国家废除过死刑。比如日本的古代曾经有废除死刑的历史,欧洲一些小的国家也曾经有废除死刑的历史,但是非常短暂,非常非常的短暂。那么在我们现在来讲,从近代以后到现在为止,大概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也包括我们国家的澳门和香港,香港当然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实际上不执行死刑。那这样来讲,死刑到底是不是符合人道的精神。从联合国官方的文件来看,并没有宣告死刑是一种酷刑,是一种错误的刑罚方法。但是从联合国各方面的倡导性的观念上来看,还认为死刑是和人道不相符的,死刑是应该废除,至少要受到严格控制。那么我们国家现在死刑问题主要就是在于我们立法上,可能范围太广了。比如说我们除了杀人、谋杀,像抢劫,像伤害这样一些侵犯人身的犯罪有死刑以外,我们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等等、渎职犯罪,那么也就是说,我们刑法当中有十章,大概只有一章中没有死刑,九章都有死刑,有七十个左右的罪名有死刑,我们总共有四百多个罪名。那么在这里可能死刑面确实过宽了。那么,我们国家在立法上,也包括在司法上,进一步限制死刑,可能是有很多的工作去做。 

    那么,再一个就是没收财产的问题。没收财产可以讲在近代的时候,在西方国家就是基本上被废除了,甚至在一些南美的国家,我注意到他们的宪法当中就明确宣布,在宪法当中规定,议会无权制定剥夺公民财产的这样刑罚方法,就是没收公民全部财产这样一种刑罚方法。应该讲当然我们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说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们在宪法上没有确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是我们讲,对公民财产的尊重是一个法制社会很重要的一个标志。在这里来讲,我们说没收财产有很大的问题,比如说,把它没收给国家,表面上来说是增加了国库的收入,但实际上来讲,财产在个人的手中才能发挥它最大的效用,虽然我们这次刑法修改也有些变化,进步也是在不断的。比如我们就规定了生活的日常用品,我们不在没收之列。 

    再一个问题就是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我们国家剥夺政治权利是一个含括量比较高的刑罚方法,其中有一项的剥夺,就是剥夺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六大自由,但这里没有罢工或者其他的方面的规定。那么这六大自由的剥夺,应该讲刑法学界认为,普遍的认为是有问题的。问题在哪呢? 

    因为这对权利来讲,从我们宪法的规定上来说,并没有在宪法上有明文规定可以被剥夺,那么这种权利也是在一个民主法制社会,他一些公民最基础的权利。我经常会提到剥夺言论自由,报告长官,我要撒尿,闭嘴,你被剥夺言论自由了,报告长官,我用纸条写,住手,你被剥夺出版自由了。出版自由不要理解为一定要经过出版社才是出版自由,出版自由就是说我把我的思想写在纸面上、写在媒体上,我把它发表出来让别人知道,好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实际执行我们很困难,这可以说是又一个问题。 

    再一个问题,我想还有一个死刑执行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从我们的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充分注意到这个问题,比如死刑的执行,经常是游街,在有些地方直到现在还没有绝迹。 

    再比如说,我们死刑执行,死刑方面的二次宣判。一次是因为死刑执行,按照诉讼法的规定,你必须告诉他,你被判处死刑了,然后你有什么遗言,然后接着要核对身份,然后要执行。我们在有些地方,为了严打的要求把他拉出去,拉出去搞个万人大会,我们在第二次再宣判一次,那么也就是给大家展示一下,这恐怕是一个不合适的做法。 我们还有一个问题可能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个比较敏感的问题,,这就是自由刑当中的劳动问题,也就是说监狱劳动的问题。在我们古代的时候,在西方近代前,劳动,有些监狱劳动就是折磨人的,那个也不能叫做劳动了,就是折磨,比如说给你弄个磨盘,给你套上套象驴一样套上,然后告诉你那儿有一个计数器,然后你就拉拉拉,拉磨转,转多少圈,转不够圈不给饭吃,那你就拼命拉着磨转,然后接着,这一堆石头说你搬到南院去,咣咣咣,搬过去,说报告长官,我搬完了,说再搬回来。 

    那么,作为徒刑来讲,它剥夺的是什么,就是自由,什么叫被剥夺了自由了呢?告诉你,你在一个房子里头,你在一个院子里头,或者在你画地为牢的圈子里面,你不能动了,你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去别的地方了,这就叫剥夺了自由。在这里来讲,拿徒刑来讲,劳动可不可以作为自由刑惩罚的一个内容呢?当然如果看我们50年代,我们曾经有一个阶段主要是从经济上的考虑,因为罪犯你不能够白吃粮食,我们当时的经济非常困难,所以罪犯要有劳动,要靠自己养活自己,这是一种无奈,也是没办法。到后来有一个阶段,我们查我们的规章可以发现,我们把劳动实际上是作为一种惩罚方法,就是说劳动本身是惩罚的一种方法。那么,到了1979年刑法的时候,我们不再确定劳动是一种惩罚方法。 

    但是,我们在现在的刑法上,你会注意到,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要求有劳动能力的,一定要参加、强迫其参加劳动。那么,这个问题,恐怕是我们现在一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是作出改变的。在监狱里头呢,我们剥夺了他的自由,但是在监狱里面他应该享有充分的自由。 

    我们说劳动是人的一项权利,那么在监狱当中,劳动可以被强制进行,但是这个强制进行,应该是基于一种…基于为了犯罪人,或者是受刑人的利益去强制他进行。比如他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报酬,通过劳动,因为他表现比较好,获得减刑,获得假释,而他获得的报酬也可以赔偿被害人,来资助自己的家人,也可以为自己未来的生活作出安排,这样来讲,我们这个劳动就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但是如果有的人就是不想劳动,我就是不劳动,好吧,你可以不劳动,那么你喜欢干什么呢?说我要学习,学文化,也很好。说我也无不愿意学文化,那么你想干什么呢?我就躺在床上睡觉,那你就睡吧,但是你表现不好,我不会给你很快的减刑、假释,那么也就是说,学习劳动也好,监狱的生活也好,让他有一个自己的选择。因为作为犯罪人,犯罪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他不适应社会生活,不会按照合乎道德、法律的要求安排自己的生活,而监狱这个环境呢?我们把他关的时间长了以后,他更加不会去适应社会的生活,他可能会成为两种人,一种是等待时机出来,报复社会,成为暴徒,更凶恶的暴徒。我们看到很多。另外一种,就成为一个顺民,首长好,领导好,政府好,自己什么也不会做,我们叫做监狱文化人。所以在这点我讲,在监狱当中应该给罪犯比较大的自由,他的学习,他的生活,作为监狱来讲,也可以在有些方面进行强制,比如说出早操,比如说肢体的这样一种训练啊,都可以。但是总体上来讲,他必须是为了罪犯的,为了受刑人的利益来进行的一些强制,这些强制不应该是有辱人格的,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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