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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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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了一种矫正机制。自发的普遍的信任文化实际上有可能出现。简单地说,制度化的不信任越多,自发的信任就会越多1。我把这种现象称为民主制度的第一个悖论。


第七部分:民主政治和独裁制度化的不信任

    现在让我们更严格地检验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看一看它们如何必然包含制度化的不信任。也许最重要的是合法性原则(principle of legitimacy)。民主制度最基本的前提是对所有权威的怀疑。民主制度需要证明所有权力存在的合理性,这些权力在本质上被看成是值得怀疑的(Holmes 1993: 24)。只有当政府官员通过选举被证明是来自大众的意志,并且被选出的大多数人的代表实现了人民的利益时,政府才被认为是合法的2。但是即使在这里,“制度化的怀疑”(institutionalizing doubt)仍然存在。大众(the majority)自身也是变化的,它是一个“不稳定的集合,它的成员、动机和利益将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它可能不会像独裁者那样对任何一个给定个体的利益给予特别的关注”(Benn and Peters 1977: 323)。多数人的代表可能没有实现他们的授权。所以民主制度允许国民的不服从3或代表的取消制度,它假定了背叛信任的可能性,并为这种可能性提供了校正机制。“如果立法机关和执行机关以背叛信任的方式行动,它们都可能被共同体强制去说明理由”(Parry 1976: 131)。    
    第二个原则是定期选举制(periodical elections)和公职任期制(terms of office)。这表明对统治者自动交出他们的权力和使他们的表现经受定期的详细审查的心甘情愿性的不信任。人们假定统治者将易于受保护他们自身利益的诱惑,而权力的交替机制将以制度的方式制止这种倾向。“以理性为基础的对官员的信任……需要官员对大众的需要和欲求做出反应。为了有迅速反应的动机,他们必须是以某种方式可问责的,最可以接受的也许是通过竞争性的选举”(Hardin 1991: 204)。也正是争夺权力的反对派的存在,保证了对那些占有权力的人持久的监督、检查并防止他们对权力的滥用(Benn and Peters 1977: 281)。    
    然后还有第三个原则:分权、控制、平衡、限制公共机构权限的原则。这清楚地暗示着这种怀疑:公共机构将倾向于扩张、独断、滥用它们的权力。这种相互控制的机制需要在不同的公共机构、政府的各个分支、以及其它机构中被明确地建立和认可。    
    第四个原则是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原则。立法者受他们自己制定的相同法律的支配。这间接地表达了对公民以及公共机构自发的好意的怀疑。它防止任意性、滥用和不正常的行动,它们都必须受共同的、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框架的支配。“构成政府和某些民事机构的,限制徇私、保护美德的程序公正的法律规范是遍及社会的‘一般化信任’的必要条件,至少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是这样”(Cohen and Arato 1992: 27)。法律凌驾于个体和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之上。他们都同样受法律的约束,并且在法律面前具有同样的责任。“我们不应该问一个政治家我们是否应该从他那里购买一辆二手车,而应该问如果他卖给我们一辆坏车,我们是否会受到商品销售法(Sale of Goods Act)的充分保护”(Parry 1976: 142)。法院自治的各种保护措施的目的是保证法律将被公平地执行(Holmes 1993: 47)。所有的这些方法都是促成遍及系统的信任出现的因素:“法律能够保护公民权力、自由和财产、甚至在面对政治的机会主义时。所以它可能造成对法律系统和保障状况的信心,这反过来使人们在其它的关系中更容易给予信任”(Luhmann 1988: 194)。    
    第五个原则是立宪制度(contitutionalism)和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原则。它意味着对立法者的诚实性的不信任,他们可能为了他们的特殊利益歪曲法律,或机会主义地改变法律。所以需要高于所有的特殊法规的“基本法”,预先占有轻易改变自己的可能性并造成一种对未来的事先承诺(Przeworski 1995: 50)。这种通过解释和执行它的规则来保护和支持宪法的机构通常是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或特等法庭。    
    第六个原则是正当程序(due process)原则。某些不信任的措施甚至扩展到法律强制和仲裁机构自身。甚至法院也不能免除人们对它的偏袒和疏忽的怀疑。所以在判决生效或产生约束力之前,需要上诉的制度,并且有时需要几级上诉。    
    第七是公民权力(civil rights)原则。这意味着对政府机构满足公民需求和利益的自发的善意的不信任。它也意味着公民可能会受到政府机构的粗暴对待。这种可能性要求一种机制,通过它人们必须拥有要求这种满足和保护他们自己免于被粗暴地对待的方法。在制度上维护公民的权力,开放反对公共机构诉讼的可能性,建立廉政官员办公室,或在某些国家甚至允许针对政府的直接的“宪法诉讼”,都是满足这些需要的方法。    
    第八是法律强制(law enforcement)原则。这意味着对公民自发地遵循法律的不信任。至少他们中的某些人有可能会不服从或违抗法律。所以必须有检查公民是否履行了他们的职责,以及如果需要强制他们履行的机制。那些对政府和同道公民选择不尽应尽义务的人必须强制他们尽这些义务。像警察、公共检举人、征税员等这样的公共机构的建立就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    
    第九是公开交流(open munication)原则。并不是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机构可以被相信是可信的,是经的起辩论的,是认识到他人观点的。我们需要抵御趋向审查制度、教化主义、限制自由表达意见、教条主义或完全的欺骗——这些在政府官员和公民身上都可能发生——的诱惑。宽容、公开讨论、多元且独立的媒体等防御措施对于保护在根本上起作用的民主制度原则是必需的,这些基本原则就是探索真理、寻求妥协或多数人同意。正是作为“第四等级”的大众媒体和对其自治权的保护的存在提供了对权力滥用、偏爱和偏见的强有力控制。    
    第十是社团政治(munity politics)原则。民主制度通过自愿的联合体、民间组织和地方权力等敞开大众参与和发挥公民能动性的机会。这被用作对抗官僚机构和自我服务的国家和行政管理机构的手段。民间团体担负起了对公共权威进行控制、监督和施加压力的职责。所有这些都假设了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不信任。活跃在民主制度中的其它团体有消费者保护联合会、工会、区域性协会、利益群体和游说者团体等。它们再一次假设了不信任,这次是对政府和公共权威部门充分考虑局部的、特殊的利益的能力的不信任(Benn and Peters 1977: 281)。这里存在两种增加一般信任的传统机制:第一,一个广泛联合的网络的支持增加了“个人的资本”,并给每一个成员更加安全的感觉,因此提高了他们信任的意愿;第二,授予地方权力意味着政府对公民的某种程度的信任。像所有的信任的信用一样,它可能产生报答并提高对政府的信任。被信任的公民更愿意给予信任4。    
    民主制度的这些基本原则显然与有利于信任文化的结构、背景的条件有关,这些条件我们在第六章已经讨论过。它们帮助建立规范的确定性、社会组织的透明度、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权力的责任性、权利和义务的设定、职责和责任的强制性,以及人们个人的尊严、正直与自制,和他们的被授权的感觉。简而言之,如果他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组织保证他们免受潜在的信任的背叛,他们更愿意信任公共机构和他人。而民主的组织提供了这种保证。


第七部分:民主政治和独裁现行民主制度

    迄今为止,我们都是在理想类型的层面上(at the idealtypical level)进行的。我们重新建构了民主政治的规范模型,而它被证明是在信任文化的产生过程中的一个潜在的有力的因素。但是实际上信任的出现或衰退取决于民主原则被贯彻的方式,取决于它们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起作用的方式。似乎是为了唤起强烈的信任文化,两种操作性的条件必须被满足。一方面,民主原则必须是可靠的,即它们必须被一致地、不变地和普遍地实施。但另一方面,它们所包含的检查和控制的实施必须是节制的,只作为最后凭借或备用选择。    
    对于信任的破坏和犬儒主义的传播来说,也许没有比违背和滥用民主原则更危险的了。当人们在民主制度下生活时,他们形成了一种超越性信任,信任民主制度自身是他们可能冒险所给予的其它类型的信任的最后保证。一旦这种超越性信任被背叛,而这种保证没有出现,他们会有受骗感。这立即反映在他们投入信任的所有其它关系中;信任文化被破坏了(Offe 1996: 34)。也许可以论证民主制度的失败比一个完全独裁政体制度的失败对信任文化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在后一种情形下,人们至少知道可以期待什么,他们没有幻想;而在前一种情况下,他们的希望落空了,他们的期待被辜负了,这产生了更强的幻灭感。    
    “现行民主制度”(与“在法典中的民主制度”相对应)的典型的失败可以按照民主系统的十个基本原则和它们可能违背的顺序一一列举如下:第一,权威的合法性可能是脆弱的。一个典型的情形发生在较低的选举参与率和比例选举法之中,此时产生了这样的结果——社会的大部分人感到没有被代表,而政府官员事实上只由少数选民选出来的。另一个情形是程序的不足导致代表性的无效,而政府官员——尽管他们在公职上显然是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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