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宦鱿喑械摹T谖铱蠢矗馐且桓龃砦螅恢值ハ呓邸U饫镉辛礁龇矫姹匦敕智澹桓錾缁岬姆ㄖ位蚍ㄖ迫绻芄唤⒒蛐纬桑罡镜氖钦庵址ㄖ位蚍ㄖ拼笾侣懔松缁岬男枰皇且蛭邢讼惹暗闹贫龋坏牵ㄖ蔚男问交蛑贫劝才乓约岸云湔毙缘谋硎隹梢越杓踔撂子们按模ㄒ惨虼耍砜怂汲品挥凶约旱睦罚惹暗姆ㄖ纬晒亲魑鞘兜淖试炊恢贫却唇ㄕ咴擞玫摹>」苋绱耍返某邢⒉还钩勺匀豢蒲б庖迳系囊蚬叵担环裨虻幕埃庵只坝锞臀薹ㄈ菽扇说哪芏浴6哉庖淮陈壑し绞降呐校刹慰矗?拢骸 岵伞て紫笛Аだ费А保樟σ耄赜凇赌岵傻挠牧椤罚裘癜病⒊掠拦郾啵荩缁峥蒲南壮霭嫔纾�2001年,页114…138。 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尽管可能同样使用了法治这个语词,但它们的社会实践的内容却有一个巨大的质的变化。引发这一变化的是社会变迁,是现代化这个巨大的工程;同时,现代法治本身也是这一工程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构成部分。
第一部分 引论第3节 乡土社会的秩序和“法治”(1)
从历史上看,许多社会中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也没有相应的与这些法律相关的、正式的、集中的和专门化的机构。然而,这并不妨碍这些社会的生活是有序的,有规则的;并且由于这种秩序大致满足了人们的需要,受到了人们的尊重,就这个意义上讲,这种秩序具有合法性,甚至可以说是正义的(从个体主观价值的兼容性上来界定;通俗的说法是,大家都认为在现有的制约条件下,这种秩序作为制度来说是最公道的)。 事实上,当代许多学者的研究发现,即使在自然状态下,即无政府的状态下,一个社会仍然可能是有序的、正义的。请看,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的经济学》,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特别是第2编;又请参看,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页354。 以这样一个个小型乡土社会为基础,辅以少量的正式法律和机构,甚至可以形成一个地域辽阔的“国”;例如清朝以前的中国,就大致是这样一个“乡土中国”。在这种以乡土社会为基础的国度内,即使有国家政权,有法律,但由于地域、地理以及人力和财力的限制,国家的权力(包括法律的权力)以皇权为象征实际上无法全面深入到社会之中。其表现为,这个“国”既无法提供比较全面有效的法律服务,也无法全面深入地干预和控制社会,因此出现“天高皇帝远”的现象,在总体上,形成了皇权与绅权的共治。乡土社会本身仍然是没有,或只有很少正式法律的“社会”。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除了发生天灾人祸、外敌入侵外,不仅乡土社会民风纯朴、安定平和,而且整个“国”也相当平静、运转井然。
这种秩序是与乡土社会的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密切相关的。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以及其他种种原因,乡土社会的绝大多数人的具体生活世界都很小。在这样的生活世界中,人们的关系,无论我们今天评价其是好是坏,总是非常密切的,且是多维度的(例如,产品交换的双方同时还可能是邻居、亲戚、朋友、熟人或熟人的熟人,夫妻之间则还可能是姨表兄妹,等等)。这种密切但未必亲密的多维人际关系本身就会对人们的行为构成一种强有力的相互制约。无需“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与之相联系的机构或人员,一个出售镰刀、锄头的铁匠也会在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可能的情况下为乡民提供最优良的产品或服务;否则的话,他将无法在社区内立足谋生。除了一些利益重大的交易(例如土地或房产交易),一般说来,人们无需订立契约,更少诉诸“合同法”;之所以如此,不仅因为熟人间信息获得的成本很低,交易双方对对方的诚意和履行能力一般很容易了解且有足够的了解,参见,Posner; The Economics of Justice; 同前注4; 特别是第7、8章。波斯纳在分析传统社会的法律与信息成本的关系时提出功能性关系是相反的。他认为,恰恰是因为传统社会内人们获取信息成本太高,才形成了没有“隐私〃的熟人社会。就强调信息费用和人际关系的相关联系作为一种分析模型而言,波斯纳的分析是言之成理的;但是,从社会的演变历史来看,世界上的人并不是首先均匀分布,然后因为信息费用问题而结合成为群体的,而是,首先因为自然血缘和地缘限制而结合成群体(首先是家庭),从而节省了信息费用的。而且,多维关系也使绝大多数人在这个社区内势必“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一个不讲信用的人,会遭受人们的唾弃或报复,不可能在社区中生活下去“人而无信,不知其可”。 《论语·为政》。
乡土的小型社会并非完美,有时也会发生由社区定义的“犯罪”; “一种行为触犯某种强烈的、十分鲜明的集体情感就构成了犯罪”。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页85;又请参见,Bronislaw Malinowski; Crime and Custom in Savage Society; Adams; 1962。 并因此有惩罚。尽管没有先在的文字处罚规则,没有严格的现代程序法,其实任何社会中都会有某种程序的概念和基本的程序规范,而并非如同许多当代学者认为的那样完全没有。传统中国人在处理纠纷问题上讲“先礼后兵”、“仁至义尽”其实就是一种程序性规范。少有现代意义上的举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里的处罚就必然是专断的、无规则指导和限制的。由于年代久远,社区高度同质,总是累积了许多适用于本社区的有关处罚的“老规矩”或“祖宗之法”;由于社区狭小,这些规矩即使不形成文字,也早已弥散在人们之中,为人们熟知;由于社区内的人们相互非常熟悉,人们也就很容易了解“案情”,找到证人,甚至依据人的“一贯表现”就可以发现和认定谁是违法者,且一般也不会出现冤错。当然有时也确实无法发现案件事实,或因对世界间因果关系的错误理解,必须诉诸神明裁判来分配过错或罪责;这种情况的确会造成在今天看来事实上的无辜者受罚。但神明裁判本身还是具有规则性、一贯性,并且从概率上看每个嫌疑人受罚的概率均等(法律的同等保护),因此,也能得到人们认同(这也表明,至少有时,规则比实质的对错更为重要)。 “以牙还牙”式的惩罚,尽管在今天的某些学者看来,过于野蛮甚至残暴,但“以牙还牙”本身就隐含着对刑罚样式和/或严厉程度限制(只能“以牙还牙”,不能“以命还牙”),而并非如同今天某些自我膨胀的或意识形态化的法学家所想像的那样可以恣意惩罚。而且,由于任何地方都不可能有完全的或总是以牙还牙(如何以牙还牙地惩罚强奸者?) ,同时也为了限制因报复过度而发生长期扰乱社会正常生活的大规模的世代血族复仇,也必须形成关于惩罚方式和严厉性的共识,并构成一种制约惩罚的规则。“以牙还牙”事实上只能是一个形象化的原则而已,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同前注7,第8章。不过是“罪刑法定”或“罪刑相适应”的一种形象说法而已。
即使是往往为今天的某些意识形态化的学者高度漫画化了的乡村权力的行使者,尽管没有明确的成文规则约束他们的权力行使,也并非、而且也不可能不受到乡村的这种规范性秩序的制约。他的权力基础往往是基于人们的自觉认同,因此,至少从逻辑上看,他必须在一定程度内保持举措公道和一贯,依据乡土社会中关于人的范畴同等地适用规则,这种人的范畴可能与现代社会关于人的范畴不同;因此,以现代社会关于人的范畴来衡量,传统社会的规则或“法律〃的适用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或“法律的同等对待〃原则是相悖的。但是,正如马克思在《犹太人问题》中指出的,是现代国家废除了出生、等级、教育和职业等非政治的区别,人成了一种高度的抽象,在这个意义上,现代的“人”也是一个社会、历史的构建。但是,应当指出的是,现代社会并没有废除一切人的区别,相反在另外一些方面更强调区别,并在法律上得到体现。例如,国籍的区别,以及在一国之内的某些法律适用上所作的军人、未成年人、妇女、老人、精神病人等区别。这些现代的人的范畴与传统社会关于人的范畴一样,也并不是天然合理的,而是适应现代社会之需要,与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甚至某些学科制度的形成相关的;其合理性、正当性只能在特定的社会和知识的语境中才能获得。例如,在传统社会中的严格责任制下,没有精神病人这个范畴;因此,传统社会对于现代司法认定精神病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做法就无法理解,可能被视为与法律的公正原则(法律同等对待)不相符。当然,这并不是说两者都坚持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因此,两者没有任何区别;而只是说,做出评价需要一个外在于这两套关于人的分类范畴的标准,而不能简单地将传统社会的范畴和做法放在今天的知识体系内加以评判。不能轻易改变规矩(“三年无改於父之道”; “祖宗之法不可变”) 。否则,他的基于人们确信和认同的权力基础就不牢固,就有可能被行使权力更为“公道”的其他人所替代。这一点,甚至从一些反社会的团体中也可以看到:一个黑社会的头子,如果不能在其群体内部比较公道地、一贯地分配财富或惩罚,长期违背手下人的预期,必定会失去拥戴,甚至会招来杀身之祸;因此,“盗亦有道”。
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除了不一定具有现代国家以垄断性暴力来支撑和固化的社会秩序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