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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美学名著译稿-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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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我们可以设想:完全撇开按照普遍规律的自然诸物的一律性——没有这个,一般的经验知识的形式将是完全不能实现的——自然的诸经验规律和它们的结果之间的种别差异仍会那样大,以致我们的悟性不可能在自然里面发现一个可把握的秩序,把它的诸成品区分为类和种,以便运用对于一方的说明和理解的诸原理来对另一方作说明和理解,并从一个对于我们那样混乱(其实只是无穷的多样形式不适合于我们的把握能力)的材料里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着的经验。    
    因此,为了自然的可能性,判断力也有一个先验原理,但仅在主观方面,借助它提供规律以指导对自然的反思,这规律不是给予自然的(作为自律的alsAutonomie),而是给予它自己的(作为再归自律的alsHeautonomie),人们可以相对于自然的诸经验规律而称这个规律为自然的特殊化规律,这规律不能在自然中先验地识知,而是为了我们悟性能认识的自然秩序,在判断力构成自然诸普遍规律的分类中,当它要把特殊规律的多样性归属于诸普遍规律时,而采用了它。所以,如果人们说:自然为了我们的认识机能,亦即为了人类的悟性和它的必然的作用——为知觉所提供的特殊而寻找普遍的,又对各异的(当然对于各个种又是普遍的)寻找在原理的统一中的联系——相适应,把它的普遍规律按照着合目的性的原理来特殊化。这样,人们既不由此给自然提供一个规律,也不是通过观察从自然学习到一个规律(虽然那原则能通过它得到证实)。因为这不是规定着的而仅是反省着的判断力的一个原理。人们想望的只是:不管自然是怎样按照着它的诸普遍规律来组成的,人必须按照那原理来全面研究诸经验规律和建筑在它之上的诸原则,因为我们只在那原理所达到的范围内使用我们的悟性才能在经验里前进和获得知识。


第一部分愉快的情绪和自然的合目的性

    愉快的情绪和自然的目的性的概念的联结我们所思维的自然在其诸特殊规律的多样性中和我们按照自己洞察力所及为它寻找诸原理的普遍性的要求相和谐必须判定为偶然性的,但它更为悟性的需要所不可缺少的,因而也为自然是按照我们目的这一合目的性所不可缺少的,虽然这仅是指着认识而言的。悟性的诸普遍规律同时是自然的诸规律,虽然源出于自发性,它们对于自然是那么必要就像诸运动规律应用于物质那样;并且它们产生不以任何关于我们认识机能为前提,因为我们只是借助它们才获得关于诸物的(自然的)知识的任何概念,并且它们必然地应用于作为我们认识一般的对象——自然。但是,在自然的诸特殊规律连同超越我们一切把握能力的,至少是它们的可能的多样性和不同性中,自然的秩序,如我们所看到的,事实上和这些把握能力相称,这却是偶然的;寻找出这个秩序是悟性的工作,这工作的进行带着一个它自己必然的目的,即是把原理的统一性移入自然里去。因此,判断力必须把这目的安置于自然里,因为悟性在这里不能对自然提供规律。    
    一切意图的达成都和快乐的情绪结合着;这意图的达成有一个先验表象为其条件,像在这里对于所有反思着的判断力有一个原理一样,快乐的情绪也是被一个先验的和对每个人都有效的根据所规定,并且也仅仅是由客体联系到认识机能,合目的性的概念在这里毫没有涉及欲求的机能,它和自然界的一切实践的合目的性完全区别开来。    
    事实上,一方面,诸知觉和按照自然的诸普遍概念(诸范畴)的规律相合时,我们在我们内心没有也不能找到对愉快情绪的些微影响,因为悟性在此情形中必然顺着本性的方向进行而无隐蔽的目的;另一方面,当发现两个或数个不同的自然的经验规律结合在一个包括着它们两方的原理之下时是一个很大快感的基础,常常甚至是一个惊叹的基础,而这惊叹在人们和这对象充分熟识时也常不停息。诚然,在自然的可把握性中和它的区分为类及种的统一性中——没有这,按照自然的特殊规律给我们以知识的诸经验概念便不可能,所以,我们不再觉察任何确定的快感,但这快感在相应过程中出现过,这也是真实的,并且只是因为没有它,最普通的经验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它逐渐地和单纯经验混合在一起,而不再特别引起注意了。所以,我们的悟性在判定自然时,使人注意到它的合目的性,有些东西是需要的,这就是尽可能地把自然的不同等的规律纳进较高级的尽管永远仍是经验的规律中,以便当成功时,我们对于它们和我们的认识机能相一致感到愉快,这种相一致我们看做纯粹偶然的。与此相反,自然的一个表象使我们极不满意时,人们将通过这表象预先指出,在我们的研究稍稍超过最普通的经验后,我们将碰到自然诸规律的一种异质性(Heterogereite¨t),而这异质性使自然诸特殊规律统一在普遍的诸经验规律之下对于我们的悟性成为不可能;因为这是违反自然在它的诸类里的主观合目的性的特殊化原理和我们在这个企图里的反省着的判断力的。    
    但是,对我们的认识机能而言,自然的那种理想的合目的性应该扩张到怎样范围呢?判断力在这上面的预想是这样的不确定,以致如果人们对我们这样说:一个由观察得来的更深入或更广泛的自然的认识必定最后要碰到规律的多样性,这种多样性人类的悟性不能够把它还原为一个原理。我对此也能感到满足,虽然我们也乐于听到别人对我们提供这种希望:我们对自然的秘密认识得愈多,或者我们能够把它和外在的、我们目前尚未认识的诸部分比较得愈好,我们的经验愈加丰富,我们将会发现它在它的诸原理里愈显得单纯,并且在它的诸经验规律的显明的差异性里愈加协调。因为那是我们的判断力命令我们按照着自然对我们认识机能相适应的原理来进行的,不管它有没有界限或何处是它的限度(因为这里不是规定着的判断力给我们提供法则的);因为当涉及我们认识机能的合理使用时,界限是能够明确地规定的,而在经验领域中,这种界限的规定是不可能的。


第一部分自然的合目的性的美学表象

    一个客体的表象的美学性质是纯粹主观方面的东西,这就是说,构成这种性质的是和主体而不是客体有关;另一方面,在它身上能够供作或用于对象的规定的(为了认识)则是它的逻辑的有效性。在一个感官对象的认识里,这双层关系同时出现。在外物的感性表象里,我们在其中直观着事物的空间的性质只是我们的关于事物表象的主观方面的东西(通过这个,作为客体自身的究竟是什么,仍然是没有决定的),由于这种关系,对象被直观于空间中也只是作为现象被思维着的。但尽管空间是主观性质的,它仍是作为现象的事物的知识的一个组成部分。感觉(这里是指外在的)也一样只表示了我们关于外物表象的主观方面,但实际上是表象的素材(实在)(通过它,才给出某一存在),就像空间仅仅是直观外物的可能性的先验形式一样,感觉也是被用在对外物的认识上。    
    但是一个表象的主观方面完全不能成为认识要素的就是和它结合在一起的愉快或不快,因为通过它,我在表象的对象上完全不能有所认识,虽然它很可以是这个或那个认识的作用的结果。一物的合目的性,乃至于它在我们知觉里被表象着,也不是客体自身的性质(因为这样一种性质不能被知觉),虽然它可以从物的认识里推断出来。所以,合目的性是先行于对客体的认识的,甚至于为了认识的目的而不用它的表象时,它仍然直接和它结合着,它是表象的主观方面的东西,完全不能成为知识的组成部分。所以对象之被称为合目的性,只是由于它的表象直接和愉快及不快结合着,而这个表象自身是一个合目的性的美学表象。问题只是:是否有这样一个合目的性的表象呢?    
    如果愉快和直观对象的纯粹形式的把握(apprehensio)结合着,而不联系到一个为了一定认识的目的的概念,那么,表象就不联系到客体,而只联系到主体。在这样情况下,愉快就只是客体对于诸认识机能的一致。这些认识机能就在反省着的判断力中产生活动乃至于在这里面继续活动着,所以它们只是客体的主观形式的合目的性。因为在想像力中诸形式的把握若没有反省着的判断力,将永远不能实现,即便它无意这样做,它至少也把诸形式和它的联结直观和概念的机能作了比较。如果现在在这比较里,想像力(作为先验诸直观的机能)通过一个给定的表象,无意识地和悟性(作为概念机能)协合一致,并且由此唤醒愉快的情绪,那么,这对象就将被视为对于反省着的判断力是合乎目的的。一个这样的判断是一个关于客体的合目的性的审美判断,这判断不基于对象的现存的任何概念,并且它也不供应任何一个概念。当对象的形式(不是作为它的表象的素材,而是作为感觉),在单纯对它反省的行为里,被判定作为在这个客体的表象中一个愉快的根据(不企图从这对象获致概念)时,这愉快也将被判定为和它的表象必然地结合在一起,不单是对于把握这形式的主体有效,也对于各个评判者一般有效。这对象因而唤做美;而那通过这样一个愉快来进行判断的机能(从而也是普遍有效的)唤做鉴赏。因为既然愉快的根据仅仅被安置在一般反省中的对象的形式里面,从而不在对象的任何感觉里面,并且也不对任何有意图的概念有任何联系,那么在主体的判断力一般(即想像力和悟性的统一)的经验运用中的规律就只跟在诸先验条件普遍有效的反省中的客体的表象相合致。既然对象和主体诸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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