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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老子思想批判-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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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社会的组织、管理,可以说是走过了两个阶段,一个是为人治,一个是为法治。人治阶段一般表现于原始社会中,以及文明社会的初始阶段。法治是在人治基础上的一个提高。而法治,又有一个以统治者的主观意志制定法律治理和以一切社会事物所存在的客观自然规律制定法律进行治理的重要区别。 
  ————————— 
  ① 《周易·序卦传》。   
  现在,我们在学术上所言的“人治”,事实上就是指人类社会进入有了法律之后的一种特定社会制度下的状态:即统治者以自己的主观意志制定法律而行治理的状态。因此,这种所谓“法治”,在主体上是统治者以自己的主观意志和需要而行立法,由此,此种法律就具有简单性、不科学性。同时依统治者的主观意志及需要立法,这种法律就会又依统治者的不同意志、不同需要而变化,就会导致法律存在不稳定性。更加重要的是,以“人治”为特点的法律,表现出强烈的权术性。由此,人们又称这种所谓的“法治”为“术治”。 
  人类社会真正的法制,其法必须是依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各个层面事物中客观存在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由专家、学者、人民和治国者共同研究,讨论,不断修改而行制定出来的,而是不以任何个人、组织、团体、阶层的部分人士的主观意志而行制定,并以此而形成一种重要的社会政治制度。这,就是我们现在所称的“法制”。法制是与民主制度共存的,没有充分的民主制度,就没有科学意义上的法制。 
  我没有研究过世界各地的人类文明发展进步史,而只研究了中国社会的文明发展进步史,所以谈民主与法治,就不能够做到与世界其他地方相比较。因此,就不知道中国的社会文明发展历史是不是一个特例:在中国的文明发展历史上,其事实符合相对论,则不符合“进化论”。这就是,中国经过了原始社会在私有制度产生后引发出来的氏族、部落长期性掠夺战争后,从轩辕黄帝起,就建立了一个以人民为本位、以民主法治为雏型的“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社会制度,其时间先后持续了四百多年。其特点是:以人为本,爱地亲民,选贤任能,明民而治,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批评意见;以道立法,执法有度,循名责实,执法无私,刑德相养,使法治与德治并重,由此而使法治建立在明民教化、遵守社会公德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受一定历史条件的限制,缺乏以权力制约权力而罢免最高掌权者的机制,虞舜选贤失误,自夏禹执政后,就彻底破坏了五帝时期的社会制度,而建立以帝王一家私利、不接任何受民主监督的独裁专权制度,此后的治国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就不再是以道立法,而是以帝王的统治权利为出发点制定法律了。由此,以人治、术治为特点的历史,一直沿续了四千多年。 
  《黄帝经》一书全篇都是谈治国思想、方法、理论的,基本上是代表了五帝时期的法治思想的;而《老子》一书,则是反对以法治国,而主张以愚民之术治国的,它基本上是代表了夏代以来帝王们的统治思想的。这两本书的思想从根本上是对立的。 
  下面,我们就来进行一点具体的对比与分析。 
  在轩辕黄帝的法制思想中,有“以道立法”、“刑德相养”、“循名责实”、“执法有度”、“执法守法”等观点。这些法制思想,是从中国古典哲学思想理论出发,紧密结合社会实际,特别是与建立法制社会的实践相结合,而提出的一个互为影响、互为补充、互依为根的科学思想理论体系。兹简介如下。 
  以道立法的观点: 
  以道立法,执道治国,是轩辕黄帝极为重要的治国理念,也是其政治思想中最显明、最强烈、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以道立法,用现代通俗的话说,就是以唯物辨证哲学理论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为指导思想,建立法律制度,使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伦理、道德、教育、科技、文学艺术等一切生活,都在符合客观自然规律的轨道上向前发展,而决不能在任何方面做违背客观自然规律的事情。所以,《黄帝经》全书开头的第一段话就是:“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接下来的所有篇章,都是以“道”——即哲学理论分别阐述和论证政治、经济、军事、伦理、道德、教育等各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设方针和治理办法。并阐明正反对比性结果与原因。 
  轩辕黄帝的“道生法”,是全世界提出最早、最为系统的法哲学理论。它将立法的科学依据、法律的科学本质、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神圣而不可侵犯性、法律面前为什么人人平等、以及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等,都一语道破,而不可易。 
  法律如果不是依照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那它就失去了科学性,就必然与客观自然规律相悖,依之治国就不可能走向进步,就可能给全社会带来灾难性的恶果。如此,法律就不是代表社会历史进步的东西,而属于反动的东西,应当将其送进历史的垃圾堆中去了;法律如果不是依照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而是按照某一特定阶层人的利益为标准而制定,那么,它就不具有普遍性和公正性,事实上就成为在法律面前不能够做到人人平等,就可以有人做特殊“公民”,可以不遵守国法。如此,法律也就不具有不可冒犯的神圣性了;法律如果不是依照客观自然规律而行制定,那么,法律也就同人们普遍遵从的社会道德相背了,凡与代表人类社会进步的社会公德相反的任何“法律”,它都必然难以普遍实施,而会遭到人民的普遍反对和抵制。所以,凡是不符合客观自然规律的“法律”,就必然是短命的“法律”。如清政府于顺治二年六月所颁布的《薙发令》,它就是违背科学、违背人性、违背社会进步、乃至违背美学观点的野蛮法令。其虽用“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的格杀勿论、不准奏议等暴力手段,强迫实行了二百六十多年,但它是前无法理根据、后无流派以继的一个“空前绝后”反进步法令,则是永远记载于历史之中的。在当时看,它好像似“代表”了满族的民族利益,而事实上,它却恰恰是激起了各民族的愤恨,而严重地损害了满族人的长久利益的。 
  刑德相养观点: 
  刑法,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法律之中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法律之一。黄帝在“刑德相养”的理论观点之中,就依刑法之“刑”而作全部社会法律、法规的一个概括性代称。同样,道德,也是多方面的。作为一种高度概括性理论论述用语,此中就以一个“德”字为代,以与法律之代称“刑”构成一个阴阳相依而存、相异而同、相反而成的哲理性命题,以行论证。 
  法律与道德同出于一源——道,也即依之于万事万物所存在的客观自然规律。学道,用之于改造自己的世界观,明道之理而有心得体会,且体现在言行之中,就称之为“道德”。这是“道生德”;而“道生法”者,就是将客观自然规律之中最主要的方面,用法律的形式规定成具体的条文性典章,用国家执法行政机关采取强迫性的手段,要求全社会的人们都去遵守的一种条款性规定。 
  道德,表现在人们日常不断地学习、自励、自律性的恪守方面。表现为家庭伦理、社会伦理、家庭和社会教育,表现为表彰、奖励、舆论监督中的一种约定俗成、社会公认的内容。此谓之以“顺道”;而法律的遵守,虽然也存在着家庭、社会教育,以及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但对敢于以身试法的拒不遵守者,就要强迫其遵守,就要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它体现了一种强迫遵守的特点。所以,法律制裁是为“逆道”。法律与道德,是客观自然规律在文明时代伸出的左右两手:一正一反、一文一武、一柔一刚、相反相成、相异相同、相互依存,其终极性的目的,就是维护全社会实现一个文明、祥和、有序、公正、公平、进步的社会秩序,使全社会的人们都按照客观自然规律而生活,而达到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 
  但是,道德和法律又存在着重要的不同之处。譬如,从哲学理论所阐明的客观自然规律中,不同事物之间是阴阳互依、公私互依、互为其根的。作为法律,不仅要保护社会的公共财产、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同时又要保护个人财产、个人合法私利不受侵害。因此,法律同治国政策完全一致,它是取中、用中、行中的,这就是“政者,正也”,“以正治国”的道理;而作为道德教育,作为个人品德,就要大讲“去私立公”。为什么?因为人的本能性就具有私性,不进行“去私立公”教育,不提倡“大公无私”、“公而忘私”的良好思想,全社会道德风尚不好,岂不乱套?所以讲道德,就必须有矫枉过正的成分;还有,道德所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而作为法律,与道德相比较而言,就不能规定如道德所包涵的那么广泛的内容。而只限定在对于危害家庭、社会、他人一些不加以强制性管理不行的方面。正因为是如此,作为一个社会,是不能以法律取代社会道德建设的。不然,因社会道德沦丧,就会出现因小成大、积微成著的灾难性犯法率增长,酿成“法不治众”、管理者管不过来的混乱局面;当然,也不能用道德去代替法律、取代政策。比如,在道德上讲“去私立公”、“公而忘私”、“大公无私”,若依此为法,那就会导致“以公害私”、“以公灭私”的情况出现。公私本是相互为根而存在的,灭私则无公。不允许个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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