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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评 选集-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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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搬西方的东西,或沉湎于发掘纯中国味的“土”的东西,虽也是学术

研究的一个视角,但于中国制度的建设价值不大。中国学界近代曾经历

了由求“洋”到求“土”的历程,改革以来文化界似乎又在复制这一过

程。我个人以为,刻意追求哪一个方面,都是信心不足的表现。

研究开始后,我们共成立了12 个分课题组,开了多次讨论会,并派

两名成员去美国密歇根大学研修方法论。要求各分课题组必须做到(1)

熟悉各特定领域的研究现状与材料;(2)设计问卷获取数据;(3)实

地考察。权利意识问卷先进行了试发放,后总体问卷又通过国家统计局

进行了正式发放,在北京、吉林、河南、广东、贵州、甘肃6 省市共发

行4000 份,回收5461 份。我们也意识到数据中可能有水分,但有些数

据数目很大,即使有水分对反映基本趋向还是有用的。

调查一共进行了几十人次,写有简报,互相交流,以资借鉴。

对最后成果我们要求第一不能是数据的简单罗列,第二不能是纯理

性的抽象分析,第三不能是那种随意性很大的调查报告。总之要把材料

和自己的理论设定结合起来,建构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理论框架。

课题前后持续了两年时间。
特点与存在问题。特点之一,本课题是我国第一次比较系统地运用

社会调查和定量分析研究权利问题的尝试;之二,合作系自愿进行,与

① 本纪要由赵晓力记录并整理,经各发言人修改审定;其间邓正来和朱苏力两位先生已有专论稿在同刊发
表,故本记录稿中的发言从简。

以前的行政组合方式不一样,除了法学所参加的还有社会学所与《光明
日报》等的同志;特点之三,成果有一定规模,发挥了知识互补与合作
的优势。

存在问题:(1)运用定量分析不够规范,案例不够典型,按严格的
社会学方法经不起推敲。(2)有些分课题理论与材料的结合并不很好。
我们要求突破法规解释的模式,而很多文章仍流于一般叙述,学理上升
很不够。(3)写作风格和方式不同,个别地方有不一致之处。

最后,我作两点说明:其一,本书并不是一部纯粹法社会学的著作,
只是引入了一些法社会学的方法。实际上,究竟什么是“法社会学的方
法”,学界认识也不一样。其二,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并不代表整个
课题组。

贺卫方:补充两点。一、这个课题试图在广泛而具体的领域中将某
种理念应用到研究之中,对中国社会的现实作出解释或印证。这种研究
很难做到“价值无涉”。近读冯象的文章“法文化三题”(《读书》1995。9),
他认为,文化解释实际上是对解释的解释,解释者所探究的,到头来却
是他自己的态度和立场。我觉得这个说法很有意思。传统社会学要求客
观描述社会,但是,主体在研究中总是有一个概念和先见的,我们现在
很难相信一个人能把自己变成一张白纸。这种情形仿佛词人所谓“此情
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当然,现在书出来了,反省起来,
感到我们对于自己所采取的态度和立场缺乏一种自觉的检讨。大家比较
一致的认识只是要通过调查来的材料展示社会现实,表达对中国社会走
向的某种希望。至于研究者所接受的理论前提及其与本国社会之间的适
合与否,作者们确实有些反省不够,并且也存在着理解上的差异。

第二点,我想说说在中国目前情况下做调查何等困难。这表现在(1)
部门封锁,材料封闭,到官方机关去面临着身份上的难题。如果拿更高
的官方机关的介绍信去,必能受到热情接待,但听到的都是诉苦,却不
会暴露它们自身存在的问题。有些问题即使有所披露,又会出现公开发
表上的困难。拿大学的介绍信又受到冷遇,也了解不到情况。(2)访谈
内容几乎千篇一律,开座谈会是最没用的一种方式。(3)中国公民在回
答问卷时有一种“考试”心态,揣测“正确”答案,这对问卷质量有很
大影响。关于本课题和本书,希望听到大家的批评。

朱苏力:这本书我未看以前曾寄以希望,但通读两遍后,我只能说
这是一部很认真的著作,但又是一部不很成功的法律社会学著作。

主编在绪论中提出要“把握社会发展和权利发展的互动关系”,要
“描述和解释我国现阶段权利观念、权利体系和权利保护机制成长的过
程和规律”,但做的比预想的要差。文章未涉及“互动”。

把“权利的进化”视为普适的过程,认为中国有很多“发展”,这
两个前提假定在夏勇、张志铭、高鸿钧的文章中体现强烈。在社会学调
查中把这些前设视为既定是很成问题的。这样虽则有批评现实的勇气,
但同时也容易成为命题作文。中国的材料也在这样的论述过程中变成了
西方理论或命题的“注”。不加分别地把西方学者的概念模式—也是一
种“再现”—当成西方的本体,这种倾向实际上否定了法律是一种“地
方性知识”,作者的发现和贡献也就成为为西方学者准备材料。这正是


目前学术界所强烈批判的。

我的意见不是主张价值无涉。贺卫方的文章同样体现了很强的价值
取向,但保持了一个开放的心态。例如,贺显然是倾向于司法独立的,
但在审判委员会的例子上,又说明在法官素质很低,很多是军人出身的
情况下,没有审判委员会把关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第二,关于法律社会学方法。这方面孟宪范等人的文章做得较好。
其中有关河北三个村庄的实证材料倒提出了很多让我意外的材料。比如
女童在上学问题上,表现得更倔强,更具有“权利意识”,与成见相反。
另外,受教育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也不总是正相关系。

在问卷设计上也存在很多问题。问题A1 提供的四个答案并不是
exclusive,但要求挑出最重要的一个,会难为人。问卷中也没有文化背
景的调查。还有,统计上的差别有无意义,要做统计检验。

最后,理论解释问题。通观全书,没有提出一个中国式的概念,非
常遗憾。西方学者有时候做得太滥。但一个不提,是否假定西方概念已
经够用?而石秀印的文章,似乎有很多总结概括,然流于一般。

文章中解释的单维度也很严重,未给别的可能性留下空间。又有提
出问题但未点破之处,很可惜。以上各种问题我将另外撰文详述,这里
就不细谈了。

方流芳:该书运用法社会学方法考察中国社会的权利状态,表达作
者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其立意和方法都突破了那些至今仍妨碍法学进步
的桎梏。全书十多篇论文独立成章,每篇论文的主题、方法、选材各有
特点,与其作一概而论的评价,我更愿意谈谈由其中几篇文章所引发的
感想。

张志铭、贺卫方、王敏远三位先生的文章从不同的侧面涉及一个共
同问题:中国公民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求助于司法救济和正当程序?

“较之于其他制度,(律师制度)更不容于中国社会”(页145)。
究其原因,张志铭先生归结为:本土文化与外来制度的冲突、公权力在
社会生活中压倒一切。那么,考察律师业与民权的关系,似有必要研究:
律师不容于中国社会的局面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张先生的文章并未
包括这方面的研究。相反,张先生对中国律师的“现状述评”则使人对
作者的主题产生怀疑:律师的起落与民权的兴衰是否能互相印证?

“中国律师业有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基本是没有什么职业规范可言
的”(页189),行贿、损害委托人利益、不正当竞争已经不是例外情况。
对此,多数法律界人士恐怕都有同感。如果律师主要角色只是在当事人
与法官之间充当输送贿赂的“中间人”,那么,律师的扩充只是意味着
贿赂的成本增加了。当事人除了要用贿赂来对法官施加影响之外,还要
给找到行贿门路的“中间人”高额酬金。当诉讼变成一种贿赂竞赛的时
候,作为“中间人”的律师究竟负何种责任?

职业自立是律师受当事人信赖的原因之一。然而,律师业如今受制
于行政机构的“多重许可”。律师能否开业,能否继续执业,均由司法
局进行一年一度的审批(年检);律师能否从事“证券业务”、“商标
业务”、“专利业务”。。,又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分”一一进行单
项许可。在这种局面下,律师争相与掌握许可权的行政机构认同、趋附


犹恐不及,岂得为当事人的利益而与那些掌握予夺大权的机构争锋,行
业自治更是无从谈起。

律师谋生之本是他的专业知识。然而,中国的30000名专职律师(1993 
年统计数字)中,受过大学本科教育的仅占五分之一。当事人能否从这
些律师那里得到可靠的法律服务,实属疑问。

只有当社会认真看待法律、法律确实构成制度事实之要素的时候,
律师才有广泛的活动空间。如果生效的法律并未成为在实际生活中发挥
效用的法律,无论律师个人多么优秀,他能为当事人尽力之处总是十分
有限的。

最后,张先生谈到法律服务是否属于律师的垄断领域,并提出了精
辟的意见(页207)。我对此亦有同感。在目前情况下,非律师的法律职
业人士或兼职律师也许能提供更为可靠的法律服务,因为他们对经济的
压力、权势的压力有更强的耐受性。

贺卫方先生的文章(“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生动地展示了中
国司法的现状:尽管法官受教育程度不高、法院经费拮据、职业道德面
临挑战、判决难以执行,法院的角色却是越来越重要。我有以下几点感
想:

其一,以法官缺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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