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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科学的机构或论文,但我们绝不应当因此而否定或混淆社会科学与其
他知识的区别,更不应当否定知识规定性作为知识性质的判准;二是社
会科学这种知识不是能够随意获致的,而是凭藉一定的规范方能习得和
把握;专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知识者自身根据这种知识的规定性而在其生
产知识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或确立了相应的规范(其间一般包括学术研究
的基本纪律、研究方法、评价程序及标准,等等),尽管这些规范所涉
层面不同而且在社会科学各学科内部乃至不同的研究题域中会有所差
别,但不争的是,只有依循这些规范获致的知识我们才能称其为社会科
学'21'。
正是依据上述两项预设,论者们基本上认为社会科学本身是可以被
规范的,甚至是应当被规范的。对于他们立基于这种预设而提出的种种
观点,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结论说:1。显而易见,社会科学规范化的主
张者的讨论主要限于社会科学领域,而不是就一般性学术研究提出某种
普世的规范要求;2。社会科学规范化主张的提出,并不是虚构式的,而
是一如上述,乃是具体地产生于论者们对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现状的思考
及关怀;3。社会科学规范化的主张者所欲求针对的问题,一部分乃是社
会科学发展过程中的那些会使社会科学不成其为社会科学的问题,另一
部分则是社会科学研究活动中违背基本学术操守的问题,后者可以说是
任何其他学术研究(包括人文学科)也都会加以谴责的问题;4。就现有
的文献来看,社会科学规范化论者的诉求基本上是规范性的,或者说是
导向性的,同时由于任何社会科学规范的权威性建基于社会科学研究者
自身的共识,这就在某种意义上需要杜会科学研究者对这些规范进行讨
论并在这种讨论中形成某种共识,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关的结论,
即立基于讨论和共识的社会科学规范化的诉求,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源
自外在于知识的权力的“霸权式”规定'22';另一方面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社会科学规范“化”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从深层的意义上揭示出:
首先,对于何谓社会科学的规定性,研究者需进行不断的认识,而认识
的变化会影响到生产这种知识须遵循的规范的修正,其次,即使对于业
已确立的规范,也会经由研究者的实践或检讨而需修正;因此,社会科
学规范化的这种动态的过程性质,决定了社会科学规范的非“一尊”性,
认识不同的研究者会共识于不同的研究规范;进而,即使社会科学内部
的不同学科也可以根据其研究对象的特性以及其知识的规定性形成不同
的规范,等等。正是在社会科学规范化的多元性质和动态过程性质的支
配下,我们见到了社会科学领域内部规范多样和范式多元的事实'23';5。
社会科学规范化讨论过程中论者们所提出的观点大多是建设性的,换言
之,他们的讨论所涉及的基本上是社会科学发展进程中必须加以关注的
问题,而且这些观点也有助于对社会科学发展问题的思考。
根据上文的简略分析,我们进而可以指出“中国社会科学规范化”
讨论的意义,这就是这场讨论将我们的关注点从原本侧重于社会科学
如何摆脱僵化意识形态的外部性关系问题转向了中国社会科学内在
的发展机理及自主的规定;其次,在进行这场严肃的讨论过程中,中国
社会科学研究者开始关注到如何使社会科学成其为社会科学,或者说如
何使社会科学得以存续并对世界社会科学发展做出贡献的基本要求等问
题。
四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就“中国社会科学规范化”讨论至今的状况
来看,还有一些问题尚未展开充分的讨论,当然更有一些问题甚至还没
能论及;例如,我们要规范的社会科学到底指什么,是经典科学观意义
上的社会科学,还是强调主体性注入的社会科学'24'?在社会科学领域中
普遍规范是否可能?一般研究规范与具体研究范式的关系是什么?描述
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是否可能通约同一规范,如果不可能,两种研究如
何沟通?等等。囿于篇幅,本文不可能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探讨,但是
我拟仅就我们如何认识我们欲求规范的社会科学的问题与同仁共同讨
论。
众所周知,自改革开放、思想解放始,中国社会科学在谋求摆脱僵
化意识形态的支配过程中就社会科学的学科性地位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的
讨论,其中的主导观点认为,中国社会科学只有摆脱僵化的意识形态的
束缚,方可能确立起中国“社会科学”的学科性地位。随着社会科学的
逐步发展,中国社会科学论者因面对其间发生的“失序”问题而转向讨
论社会科学内部的规范化问题,论者一般都认为,“社会科学”规范的
确立,不仅有助于“失范”问题的解决,而且能促使社会科学的提升。
虽说七十年代末以后展开的“中国社会科学学科化”讨论与当下进行的
“中国社会科学规范化”讨论,一如上述,所指明确不同,目标取向也
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区别,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两场不同讨论的参与
者都是从一种整体的“社会科学”观的视角来认识中国社会科学在
当时及当下的状况的。毋庸置疑,在这两场讨论中,采取整体的社会科
学观,无论是对于实现摆脱僵化的意识形态还是对于实现校正社会科学
发展中的“失范”现象,都具有强有力的作用。但是,我们有必要追问
这种整体的社会科学观本身是否存在局限以及它在“社会科学规范
化”的讨论中是否会遮蔽我们的某种视角。
在这里,我们至少可以指出的是,或许正是这种被我称之为整体的
社会科学观,亦即那种潜在地将社会科学视作在形式甚至性质上为一内
在统一的整体的观点所具有的正面力量,使我们不仅误把当下社会科学
发展过程中许多因非学术研究的所谓“社会科学”知识与旨在分析和批
判的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知识间的论争现象视作“失范”的现象而加以讨
论,而且还忽略了社会科学知识的非整体性以及社会科学的知识类型
的问题。
根据著名社会学家P。Bour…dieur,当今包括一般认为的社会科学在
内的所有知识都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旨在捍卫现存社会秩
序并为其提供合法性的“法理型”知识,另一种类型则是旨在把社会及
法理型知识作为自身研究对象并保有对一切规范准则的合法性进行批判
的知识,而只是后一类知识才被Bour…dieur 称之为“社会科学”'25';
而在哈贝马斯,社会科学则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包含了一种技术
认知旨趣的经验分析科学知识,二是包括了一种实践认知旨趣的历史…阐
释科学知识,三是包含了一种解放认知旨趣的以批判为导向的科学知
识。'26'不论P。Bourdieur 是根据知识类型来界分知识分子还是哈贝马斯
根据知识分子的认知旨趣来界分社会科学知识类型,可以说它们都可能
对我们当下从“整体的社会科学观”的立场出发而展开的有关中国社会
科学的问题的讨论具有某种启发意义。
P。Bourdieur 对我们的启示意义在于:由于法理性知识旨在依据既定
的社会价值标准去维系社会秩序并匡正与这些规范不相符合的社会现
实,所以基本上讲这种知识的目标在于践道,而非学术研究,又由于我
们当下的“中国社会科学规范化”的讨论,严格来讲是要对社会科学的
学术研究进行规范,因此,这种对知识品格做践道与学术之二分的洞识,
就要求我们注意在我们展开的社会科学规范化讨论中,是否应当做一更
前提性的关于知识品格的界定,也就是将在Bourdieur 那里并非属于学
术研究而是一种践道的法理型知识从我们的社会科学范畴中排除出去,
进而在这种更为严格的限定下,仅对社会科学中的学术研究向度做规范
化讨论,因为在我看来,至少践道的规范一定是与学术研究的规范有着
根本的不同。
哈贝马斯的“知识三型”论对我们的启示则在于:根据简单的传统
的学科划分,并不足以反映出社会科学中不同的知识品格,而透过对社
会科学研究者的认知旨趣的分析,则能有助于我们深刻地洞见由此形成
的社会科学的不同的知识品格以及据其生产出的不同类型的知识。尽管
哈氏的如此进路不能象P。Bourdieur 那样做出学术与非学术的知识类型
区分,但是不可忽略的是,产生这三种不同类型知识的虽说都是社会科
学的学术研究,然而它们显然要求遵循相应不同的规范,这就意谓着我
们在“中国社会科学规范化”的讨论中,恐怕不仅要就社会科学不同层
面的规范给予关注,而且还需要对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中不同知识类型的
规范加以探究。
通过上文对当下“中国社会科学规范化”讨论中所反映出来的种种
观点及其赖以为据的中国社会科学发展的现状的简要分析,以及对目前
讨论中一些被忽略的问题的揭示,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的初步结论。
首先,作为一种知识的社会科学本身是可以被规范的,甚至应当是
被规范的;换言之,不论社会科学的规范是指形式的规范还是指实质内
容的规范,首要的是要对规范化本身做出肯定性认识;其次,这些规范
的共性在于它们的目标不仅要使社会科学成其为社会科学,而且有助于
使其成为能够贡献于国际社会科学的社会科学;因此,在“中国社会科
学规范化”这个题域中所需要讨论的问题便是为实现这些目标应当确立
什么样的规范,而不是要不要确立规范,换言之,我们可以指出某种规
范的缺陷甚或否定某种规范而主张另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