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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都表示这个发现是一组普通命题,它们是在某一特定情况下经过一
套最严格的逻辑演绎过程得出的。
例如,当风朝岸吹时,靠岸的水要比风朝海吹时暖和。这个假设被
证明是真的。然而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此一假设为什么是真的?《本质》
对此是这样解释的:
热水上升,冷水下降。上层的水吸收的阳光比下层的水多,因此,
由上述两项原因得知,上层的水要比下层的水暖和。同理,上层的水受
风的影响要比下层的水大,因此向岸吹的风会将较暖的水吹积在岸边;
向海吹的风将暖水带离岸边,依照“水有自动循环调节”的原则,水会
循环对流,所以下层水对流上来时是相当冷的;最后可以得出结论说,
当风往岸吹时,靠岸的水较风往海吹时暖和(《本质》,页19)。
《本质》认为,以上的叙述是最佳的解释模式,其间每一个论证本
身就是一个命题。然而,其中有些命题的叙述要比其他命题宽泛,例如,
热水上升、水有对流的现象等命题中所说的水是泛指所有的水,而不局
限于岸边的水;也有些命题的叙述较比狭窄,例如风往岸上吹或往海上
吹会影响水温的高低,这种命题被称为“可解释性的命题”(explicable
proposition),因为它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一个全称命题(即热水上
升,冷水下降)中引伸出来的。这种由其他命题中引伸出可解释性命题
的过程就是一套逻辑的演绎系统。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一个可解释性的
命题在某种特定情况下可以从全称命题中演绎出来,但全称命题则不可
从可解释性命题中演绎出来,否则就犯了逻辑的错误。
最后,《本质》指出,在回答了何谓真命题以及命题与命题之间的
演绎过程以后,我们便发现了为什么与其他科学相比,社会科学最重要
也是最困难的方面在于解释,因为解释就是从普遍命题演绎出经验命题
的过程。然而,从解释的角度看,社会科学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转换成:
什么是社会科学的普遍命题?
1,经济学在宏观与微观经济中已有一些相当重要的理论,但问题在
于这些理论到底有多广泛。所谓需求和供应的法则算不上普遍,例如香
水的需求并不象供需法则所叙述的那样:香水的价格越高,则需求量越
大,或至少也会上升到一个相当的需求点。因此,经济学出现了一个问
题:有哪些全称命题在任何情况下(正常和例外)可以演绎出一套经济
法则?
2,历史学正好与经济学相反,它有一大堆的经验事实,可是它缺乏
一套有系统的概论。换言之,尽管历史学家声称其目的是解释人的行为,
然而它却没有理论,因为理论一定要有全称命题;由于史家未能从其经
验材料中发现全称命题,于是他们宣布历史没有理论。然而《本质》指
出,“在我认为,他们是找错了方向。。,历史学家也是见树不见林,
我相信历史是有其普遍(全称)命题的,只是历史并未告诉我们,也没
有记录在文献之上”(《本质》,页24)。
3,如果说历史学有很多解释,但没有理论,社会学和人类学则恰恰
相反,它们有时候只有理论而没有解释。有些社会学家声称拥有极广泛
的理论,甚至可以含括其他学科。但仔细研究后发现,许多理论不能自
圆其说,更谈不上解释。这些理论在叙述某些特定现象之间的关系时,
所采用的叙述通常都是引导性叙述而非真命题,所以这些叙述就没有资
格被称为一套演绎系统。例如,“所有的社会都被阶层化”这样一个很
宽泛的命题,由于尚不具备解释的功能,而只能从其间引出一种经验命
题(即针对某单一事件的命题)。假设x 是一个社会,那么这个社会就
是该经验命题的一个对象,因此也只是这个社会会被阶层化。荷氏指出,
像这样一个命题的解释功能要比牛顿定律差很远,因为我们可以从牛顿
定律中演绎出的不仅是经验命题,也可以是普遍命题,例如有关潮汐变
化的命题,它本身就是一个普遍命题(《本质》,页22—25)。
基于对上述几个学科的分析,《本质》指出,“我从三个不同的社
会科学中举出了三个不同的解释上的困难——对历史上某一特定人物的
解释,经济学上供应和需求法则的解释和对制度化遵从行为的解释(在
人类学和社会学中最重要的课题)。我在每一个单独的个案中都提到必
须利用行为心理学命题做为解释的依据。。。更简明地说,行为心理学
的命题可说是解释人类行为最普遍的命题”(《本质》,页43),因为
假设社会行为的最高单位是人类和他的行为,则解释社会行为的命题必
须是有关人和其行为的命题;而且这种有关个人行为的心理学普遍命
题,决定了我们在具体研究时采取正确的方法,即从解释个人行为如何
造成团体的特性入手,亦即在小团体中观察和解释为何有遵从行为的发
生、权力如何分配以及地位系统是如何形成的,因为只有先研究小团体
中的行为,才能把握大社会的本质。
三
通过上述对《本质》诸论点的简要陈述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其论
证上的精彩之处以及其观点的合理之处,然而如果我们不满足于此并对
其论点的前提性问题做一更深层面的剖析,我们就还可以看到《本质》
的论点所隐含的预设:1,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外部事实,包括人
类行为及社会现象在内,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
此外,这些事实是客观的,它们的存在不以研究者的主观意志而转移;2,
这些具有一定规则可循的客观的外部事实,是可以凭籍客观的研究方法
而获知的;这种方法具有严格的逻辑要求,只要遵循这些要求,研究者
的主观倾向对其就不会产生什么影响。正是基于上述两项预设,《本质》
方认定社会科学的本质在于通过严格客观的分析方法的确立,而对人类
行为及其他社会现象进行经验性的分析,进而把握有关变量间的关系,
终而发现和解释人类社会一般性的规律。因此,社会科学知识的目标性
判准便在于它是否能够对客观化的人类社会世界做出精确的解释及有效
的预测,换言之,它的目标在于探寻人类社会的通则,而非其于文化的
及历史面相上的个别性。“只要我们有想成为科学家的冲劲,而且发挥
我们的天份,睁大眼睛寻找我们研究的对象,我们相信社会科学一定会
与其他科学比肩而立。我们已经同化了——历经了不少困难——自然科
学验证命题的标准(法则)”(《本质》,页22—23)。在这种信念下,
荷氏的社会科学观便透露出这样一种信息,即社会科学的知识可以被认
定为“客观的”,而作为一种科学知识的社会科学也就只有一种类型,
即客观的、科学的社会科学。
《本质》所谓的社会科学的上述本质,实际上只是在其接受了实证
论的预设或前提下的一种结果。如果我们不是简单地将荷氏论点的实证
论预设视之为当然,而是透过对这些预设的检讨,跳出《本质》对社会
科学本质的界定,那么我们就有可能重新审视和探究社会科学的本质,
也才有可能发现对社会科学的这种实证论的界定,或许只是许多种可能
的知识界定中的一种。
对于《本质》所谓的社会科学本质的实证观,我们可以引用库恩的
科学哲学理论对其加以批判,因为库恩理论的最基本论点是,我们对籍
以检验理论的事实的了解,总是通过现有的理解和认识的范式
(paradigm)及体系而展开的;“更直接了当地说,独立于理论之外的
事实是不存在的,因而所有理性的人都必须接受的、独一无二的观察、
分析、解释世界的方法也是不存在的。我们当然可以比较相互竞争的不
同理论,但我们手上并没有客观的尺度”(斯金纳,1991,页8)。然而,
一是由于荷氏明确宣称不进行科学哲学的讨论;二是由于我以为继科学
哲学大讨论之后德国学者哈贝马斯提出的观点或许是当代对此一问题有
最深批判力和最大智慧者,所以本文仅以哈贝马斯的社会科学观——知
识三型——作为一种参照框架,将《本质》基于实证主义预设之上的社
会科学观置于此一框架中予以检讨和批判。
哈贝马斯认为,把对人类社会生活的研究与自然科学相提并论,是
犯了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它错误地认定人类具有完全的能力和理性,
并完全了解自身行为的始因;二是这种观念助长了现代思想文化中的一
种普遍倾向,即过高地估计了自然科学式知识的作用,把它视为唯一的
关于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的有效知识。在某种意义上讲,这种观念忽略
了人类“自我反省”或“反思”的能力,进而否定了人类主体的主观兴
趣对科学知识形成的支配性,最终也就排斥了实证论的社会科学知识以
外的据人类其他主观兴趣而产出的其他知识类型。
为了回答上述问题,哈贝马斯追本溯源地探讨了认知旨趣
(cognitive interests)等知识构成因素在现代西方思想发展的进程中
对于形成社会科学不同类型的知识的重要意义,并有系统地指出人类知
识构成因素的认知旨趣的主要类型、以及据这些不同的类型而形成的不
同类型的社会科学。哈氏在1968 年出版的 Erkenntnis und Interesse(1972 年被译成英文 Knowledgeand Human Interests 出版)一书中指
出,认知旨趣乃是人类知识的构成因素,从而也被称为“知识构成的旨
趣”;正是这些知识构成旨趣的不同类型,各自形成了相应类型的社会
科学。他把社会科学知识分为三种类型,并以隐含于这三种知识中的三
种不同类型的旨趣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