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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互相支援、保卫和代偿损害的义务在文明社会中,国家负保护人身和财产之责。既习惯于依靠这种力量来维护个人的权利,亲属团结的力量自然就相应地减弱了。但在氏族社会中,个人安全依靠他的氏族来保护。氏族的地位就相当于后来国家所居的地位,氏族拥有充分的人数足以有效地行使其保护权。在氏族成员中,亲属的团结是互相支持的一个有力因素。侵犯了个人就是侵犯了他的氏族;对个人的支持就是氏族全体亲属列阵来做他的后盾。
氏族成员在他们处于忧患困难之时彼此相互援助。我们可以从一般的印第安部落中举出两三个实例作为说明。艾瑞腊在谈到尤卡坦的马雅人时说:“每逢对于损害行为付出赔偿之时,如被判偿付的人将因受罚而陷于贫困,则亲属为他分担。”①我们有理由将此处所谓的亲属一词理解为氏族。艾瑞腊在谈到佛罗里达的印第安人时说:“一家死了一个兄弟或儿子以后,全家人在三个月之内宁可饿死也不肯出外觅求任何食物,但其亲戚则将食物一一送来。”②如果有人从这个村落移居另一村落,不得将其对耕地的占有权以及对群居宅院中的一份占有权让与外人,而必须让与其氏族内的亲属。艾瑞腊还提到尼加拉瓜的印第安部落中有下述的风俗:“如有人由这个村镇移居另一村镇,不得卖出其所有之物,而必须将其财物让与他的最近的亲戚。”③他们在财产上所保持的共有权是如此的牢固,以至他们的生活方式不容许将财产让与别的氏族中人。实际上,对于这种财产的权利只是一种占有权,一旦放弃即当还归氏族。加尔西拉索·德·拉·维加说到秘鲁安第斯山中的部落“每当普通人结婚时,全村社的人都有义务为结婚者建筑房屋、安排住宅。”④我们有理由将此处所谓的“村社”理解为氏族。艾瑞腊在谈到这些部落时说:“由于这些民族正分化为若干种族、部落和氏族,从而产生了如此种种不同的语言。”⑤在这里,氏族成员有协助新婚夫妇建造房屋的义务。
为血亲报仇这种古老的习俗在人类各部落中流行得非常广,其渊源即出自氏族制度。氏族的一个成员被杀害,就要由氏族去为他报仇。审问罪犯的法庭和规定刑罚的法律,在氏族社会中出现得很晚,但是在政治社会建立以前便已出现。另一方面,自从有人类社会,就有谋杀这种罪行;自从有谋杀这种罪行,就有亲属报仇来对这种罪行进行惩罚。在易洛魁人以及其他一般的印第安部落当中,为一个被杀害的亲属报仇是一项公认的义务。⑥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10)
但是,在采取非常手段以前,杀人者和被杀者双方的氏族有责任设法使这件罪行得到调解。双方氏族的成员分别举行会议,为对杀人犯的行为从宽处理而提出一些条件,通常采取的方式是赔偿相当价值的礼物并道歉。如果罪行有辩护的理由或具备减轻罪行的条件,调解一般可达成协议;但如果被杀者氏族中的亲属不肯和解,则由本氏族从成员中指派一个或多个报仇者,他们负责追踪该杀人犯,直到发现了他并就地将他杀死才算了结。倘若他们完成了这一报仇行为,被报仇一方的氏族中任何成员不得有任何理由为此愤愤不平。杀人者既已偿命,公正的要求乃得到满足。
像这种兄弟义气也表现在其他若干方面,如对本氏族成员在危难中予以援救,或保护本氏族成员使之不受伤害,等等。
(六)为本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在蒙昧阶段和野蛮阶段的各部落中,每一个家族是没有名称的。同一个家族内,各个人的名字并不能表示出彼此属于同一家族的关系。代表家族的姓氏并不早于文明社会之出现。①但是,印第安人的个人名字通常却能表示出个人所属之氏族,以别于同部落中属其他氏族的个人。一般习惯,每一个氏族都有一套个人名字,这是该氏族的特殊财产,因此,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不得使用这些名字。一个氏族成员的名字就赋予它本身以氏族成员的权利。这些名字或者在词义上表明它们属于某氏族,或者众所周知其为某氏族所使用者。②
一个婴儿出生以后,他的母亲就在本氏族所专有的个人名字中挑选一个目前未被人使用的名字,并取得她的最近亲属的同意,把它授给婴儿。但是,还需要等到本部落召开下一届的会议,在会上宣布这个婴儿已经出世,并宣布他的名字、他母亲的名字及其所属氏族、他父亲的名字等等,该婴儿的命名手续才算正式完毕。一个人死了以后,在他现存的长子在世期间,没有得到这位长子的同意,不得使用其亡父的名字。①
一个人有两种名字,一种是童年时代所用的,另一种是成年以后所用的,到了适当的时期就同样按照上述正规仪式用后一种代替前一种;依照他们的说法,这叫做换名。“鄂…维…果”,意即“顺流而下的独木舟”;“阿…乌…内…安”,意即“悬挂着的花”;这都是易洛魁人塞内卡部中女孩子所用的名字。“盖…内…鄂…迪…约”,意即“美丽的湖”;“多…内…霍…盖…韦”,意即“守门者”,这都是成年男子所用的名字。一个人到了十六岁或十八岁,通常就由本氏族的一位酋长废掉他原来的名字而代之以第二种名字。在下一届的部落会议上宣布换名,如果这个换名者是一个男子,从此以后,他就要承担成年男子的责任了。在某些印第安部落中,要求青年男子出外参加战斗并表现了个人勇敢才能获得第二种名字。有些人在患了一次重病以后,由于迷信的缘故,提出请求再一次改换名字,这种事情也不为少见。也有人到了年纪很老的时候再换一次名字的。当一个人被选举为首领或酋帅时,就要废掉原有的名字,在就职时另外授以新名。在改换名字的问题上,个人是没有权利处理的,这是女性亲属和酋长们的特权。但一个成年男子如自己想改换名字,只要能促使一位酋长在会议上宣布这件事,便能办到。一个人可以对某一个名字有权控制,比如长子能控制其亡父的名字,他可以把这个名字租借给他在另一个氏族中的朋友;不过,承借这个名字的人一旦死去,这个名字仍须归还其原来所属的氏族。
现在,在邵尼人和特拉华人当中,一个母亲可以随自己的爱好给她的孩子取任何一个氏族所用的名字;既取名以后就把这个孩子转属于该名字所属的氏族了。但这与古老的习俗相去太远,实际上是一种例外情况。这种情况势必会破坏和混淆氏族的系统。易洛魁人和其他印第安部落现在所使用的名字大多是很古老的名字,它们在各氏族中由远古流传下来,沿用至今。
在使用各氏族所专有的人名方面采取这么慎重的态度,充分说明他们对名字的重视以及名字所赋予的氏族成员权利。
虽然这个人名问题牵扯面很广,我的目的却只限于引证一般的习俗来反映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美洲印第安人在亲昵的交际或正规的客套话中,双方都根据听话人对说话人的关系而按人伦称谓来称呼。如果双方有亲戚关系,则按亲属称呼;如果没有亲戚关系,则改称“我的朋友”。对一个印第安人直呼其名,或直接询问对方的名字,这都被视为唐突无礼的行为。
我们的祖先萨克逊人直到被诺曼人征服时还只有个人的名字,而没有代表家族的姓氏。这说明他们的专偶制家族出现得很晚。由此猜想,在较此更早一些的时候,萨克逊人当中也有氏族的组织。
(七)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的权利氏族的另一个奇特的权利就是收养外人为本氏族的新成员。从战争中捉来的俘虏或者被杀死,或者被某个氏族收养。被俘获的妇女和小孩通常都是得到被收养这种宽大待遇的。收养外人不仅赐以氏族成员的权利,而且还赐以本部落的部籍。一个人如收养了一个俘虏,就把这个俘虏视为自己的兄弟或姊妹;如果一个母亲收养了一个外人,就把他或她视为自己的子女;从此以后,在一切方面都要按亲人来对待这个被收养的人,好比这个人生来就是自己的亲人一样。在高级野蛮社会,俘虏开始遭到被奴役的命运,但在处于低级野蛮社会初期的部落中是不知道有奴隶的。夹行鞭刑也和收养制度有些关系,因为一个被俘的人如果由于坚强有忍耐力或由于受到宠爱而能在两行人夹道鞭打之下平安通过,他便可以得到收养的恩典。俘虏被收养之后,往往被分派在家中代替本家在战争中死亡的人,以便弥补战死者在亲属关系中原有的缺位。一个人口日益减少的氏族可以通过收养的办法来补充成员,虽然这种例子比较稀少。从前有一个时期,塞内卡部的鹰氏族人口减到了为数很少的程度,绝灭之祸眼见就要到来。为了拯救这个氏族,他们和狼氏族彼此协商同意,把狼氏一部分人以收养方式集体转移到鹰氏来。收养的权利似乎是由每一个氏族自己作主的。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11)
在易洛魁人中,收养的仪式在一次公开的部落会议上举行,实际上把这种仪式变成一项宗教仪式了。①
(八)氏族的宗教仪式(存疑)在希腊部落和拉丁部落中,宗教仪式占有突出的地位。当时所出现的那种非常高级的多神教似乎是从氏族中产生出来的,因为在氏族中长久地保持着一些宗教仪式。其中某些宗教仪式被他们认为具有神圣性,于是便普及为全民族所信奉的宗教。在一些城市里,某些神的大祭司之职是由固定的氏族世袭的。①氏族成了宗教发展的天然核心和宗教仪式的发祥地。
印第安人部落也有一套多神教系统,希腊罗马人的宗教当然也是从与此多少有些类似的系统产生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