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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除了上述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另有一些关系虽然不属于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但是与海上运输关系或船舶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也属于海商法的调整范围。例如,船舶碰撞、油污损害、共同海损、海上拖航、海难救助、海上保险等关系,严格说来,这些关系并不是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但是,由于这些关系与海上运输关系或船舶关系具有密切的关系,各国海商法普遍把它们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我国海商法也是如此。
三、海商法的作用
无论是从商法还是从涉外经济法角度来看,海商法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部门,在国际经济贸易与合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海商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概括起来,海商法的作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一部法律,其最直接的意义就在于维护有关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海商法也是如此,它的作用首先在于维护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有关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规定,分别保护船舶所有人、船舶抵押权人和船舶优先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保护了托运人、承运人及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有关海难救助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救助方和被救助方的合法权益等。在我国颁布海商法之前,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一些海运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而在海商法出台之后,各种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当事人都可以从中找到相应的依据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海上运输事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推动海运业的发展。海上运输是一个风险很大的行业,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种种意外,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纠纷,产生这样或那样的责任。如果没有海商法对海上运输关系及船舶关系予以调整、没有海商法对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予以保护,将很少有人愿意投资海运业而承运货物和旅客,也不会有多少人愿意搭乘海船或者通过海运方式来运送货物,从而制约海运业的发展。随着海商法的出现,由于海商法规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使各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了法律保护,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等解除了诸多后顾之忧。
有了海商法的保护,商人敢于投资海运业而承运货物及旅客,其他人敢于搭乘海船或者通过海运来运输货物,从而推动海运业的发展。以我国为例,海商法出台后的短短时间里,我国的海运业获得了蓬勃发展,并很快成为一个海运大国。
(三)促进对外贸易。经济贸易离不开交通运输,反过来说,发达的交通运输将有力地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从历史上看,早年海事习惯法的形成促进了海上贸易的发展;而近代各国海商法的制定,更是极大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我国海商法出台以前,海运业难以获得大的发展,对外贸易也受到影响;相反,海商法实施以来,随着海运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也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并在全球贸易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第二节 海商法的法律冲突与统一
一、海商法律冲突的概念
(一)海商法律冲突的概念
海商法律冲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海商法律冲突,是指调整或解决同一海事法律关系的不同法律制度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和位阶的高低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例如,我国海商法中船舶的定义与我国《船舶登记条例》中所指的船舶之间的冲突。狭义的海商法律冲突仅指国际海商法律冲突,即同一海事法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的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例如,对船舶抵押权标的的规定;有的国家的海商法规定建造中的船舶不能作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而有的国家的海商法却明确地规定了建造中的船舶可以作为船舶抵押权的标的。由于各国海商法对建造中的船舶是否可以作为船舶抵押权标的的规定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将导致就建造中的船舶所设定的抵押权法律关系效力的差异。
广义的海商法律冲突不仅包括一国范围内不同法律体系的冲突,而且包括了不同国家之间调整海事法律关系的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对于一国范围内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由该国法律规定不同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位阶解决。在公法领域,由于公法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并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各国在原则上并不承认公法的域外效力,因此,解决公法冲突的冲突规范一般都是单边的,即公法冲突只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而不涉及外国法的适用。但是,在私法领域,内国法在外国的域外效力或外国法在内国的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得到承认。由于这种承认,各国之间的民商事冲突成为一种实在的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或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在解决这种冲突时,不仅会涉及国内法的适用,而且更重要的是会涉及外国法的适用。公法领域内的法律冲突与私法领域内的法律冲突的区别,决定了我们在研究海商法律冲突时只限于私法冲突,即本文对海商法律冲突的概念持狭义观点。
(二)海商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各国海商法律制度不同。由于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状况、历史文化传统及自然环境不同,造成各国海商法律制度不同,如前所述的在建船舶能否作为船舶抵押权标的的规定。由于各国海商法律规定不同,对同一海事法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导致不同的结果。这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海商交往,并形成国际海事法律关系。如果内国人及财产不会通过海上运输到外国,而外国人及其财产也不会通过海上运输到内国,就不会产生海商法律冲突。一旦各国之间进行正常的海商事交往,必然会提出依哪个国家的海商法形成海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以及在海商事交往中产生纠纷时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加以解决的问题。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海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在实际生活中,凡在内国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项海事权利时,外国人就不能参加有关海事活动,也就不会出现有外国人作为主体的海事法律关系,当然也就不会产生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海事法律冲突。另外,如果外国人在内国居于凌驾于内国人之上的特权,也无海事法律冲突可言。
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各国海商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之间海事法律关系的实际需要,都在一定的条件下或在一定的程度上承认外国海商法律在内国的效力。如承认某人依据外国海商法而取得的对船舶的所有权,或承认依外国法建立的海上运输合同等。正是由于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承认对方的海商法同时具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所以才产生法律冲突。
(三)海商法律冲突的特点。
1。海商法律冲突是一种跨国法律冲突。海商法律冲突产生于国际社会,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2。海商法律冲突是一种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海商法律冲突是适用于不同国家领域内的海商法之间的冲突,是与国家的地域相联系的。
3。海商法律冲突是一种私法冲突。海商法律冲突是不同国家的海商法律之间的冲突,由于海商法的内容大多属于民商法范畴,而传统上一般把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视为私法,故海商法律冲突是私法冲突。
4。海商法律冲突是一种平面冲突。在海事法律领域,各国为了进行正常的国际海商往来,往往对法律的属地主义进行了限制,即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海商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这就使得在一定的范围内,内、外国海商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对国际海事法律关系的调整便需要在内、外国法律之间进行选择。因此,海商法律冲突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不同国家的海商法律之间的冲突。
二、解决海商法律冲突的一般方法
海商法律冲突直接影响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市场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自19世纪起就已开始了统一海商法的努力,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第三世界国家经济的发展,船运国与货主国之间的利益冲突更加突出,使得消除各国海商法之间的冲突成了迫切需求,从而掀起了一股统一各国海商法的潮流。具体的做法是:
(一)经过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努力和协调,在国际间制订一系列有关海商活动的国际公约。例如,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海牙规则》(1924年)、《维斯比规则》(1968年)和《汉堡规则》(1978年);有关海上旅客运送的《雅典公约》(1974年);有关海上航行安全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4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1969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年)、《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1972年)、《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等;至于海上运输活动的法律责任,则制订了《船东责任限制公约》(1957年)和《国际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国际海上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69年)等。上述公约经各缔约国或参加国接受而生效后,可以把这些方面的海商法律统一起来,直接适用于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海事法律关系,从而在所涉问题上避免和消除有关海事法律冲突。
(二)在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