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飞读中文网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商法教材-第32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这一特征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区别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也不以股份作为单位来量化,而是直接以出资额计算。《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非以一股一权为标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则要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的出资额以股份为单位量化,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也以股份数额为量化标准。
   3。公司资本和经营活动的封闭性。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由全体股东认缴,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不能发行股票,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具有封闭性。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称为“出资证明书”,它是一种权利证书,但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与此同时,股东转让出资也受到诸多限制。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其出资,必须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单,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记载于股东名册。否则,该转让不能对抗公司。另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人合性且股东参与经营,基于此,其经营活动也具有相当的封闭性,除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和报告外,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其他活动无须向社会公众公开。
   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性质所决定的,股东之间彼此了解和信任的关系,决定了股东人数不可能无限多。此外,股东人数上限之规定,也是为了有别于股份有限公司。
   5。公司设立程序及组织的灵活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简便,只有发起设立一种设立方式。通常,只要有相应的公司章程,股东出资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经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即可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立和安排也比较简单、灵活,可设董事会、监事会,也可只设一至二名董事、执行董事或监事来行使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也采取了较为简便的形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法律地位的确认,没有规定股东人数的下限。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数额。公司资本是公司取得法人格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公司具有权利能力、责任能力的物质基础,因此,规定公司的最低资本数额,是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保证;与此同时,也是落实资本确定原则的具体表现。公司资本除了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加以规定外,还应注册登记。
   《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另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如下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是公司具有独立人格以及对外经营活动中与他公司相区别的固定称谓,具有人身权及财产权的双重属性,是公司成立前应予确定的重要事项。公司的名称由字号、商号或行号等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的字样、组织形式内容等构成。依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应预先核准登记,登记是取得公司名称的唯一途径,并且公司名称中还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同类业务的公司不得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名称,除全国性公司外,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为公司名称,不得选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均不得使用。
   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公司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核心机构。
   适当的名称和机构设置对公司的设立和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数较少或经营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至二名监事。 
   5.有固定的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一切活动的中心,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必须登记的事项。如不登记或发生变更而不为变更登记手续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公司的住所。
   公司住所对于确定某些法律关系和参与诉讼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登记后的住所是公司履行合同、接受管辖,以及司法机关向其送达一切法律文件的法定地址及参加诉讼等的依据。
   (二)有限责任的设立程序。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即便如此,《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然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的程序如下:
   1.发起人发起。依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发起人通常应签署发起设立协议,对公司的投资者、各方的投资比例、公司名称等基本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2.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手续。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条件下,公司的发起人可以自由确定公司的名称。由发起人或发起人委托的代理人将拟确定的公司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名称核准登记。
   3.起草和签署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其内容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经投资者协商同意,由全体投资者共同签署。
   4.投资者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订立后,股东应即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足额的货币存入指定的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还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出具证明。
   5。申请公司设立登记。股东的出资经检验合格及确认真实后,应由全体股东所指定的代表或者其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提交相关的法律文件。
   6.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对于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应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时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时则不予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之日,即为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并对外开始营业。
   三、股东的权利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1.股东的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分取红利及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股东的义务。在享有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时,公司股东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1.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足额缴纳出资。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东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3 7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