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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材-第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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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设立。根据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7年12月25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4月23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单独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4)有公司章程。(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此外,《证券法》第170条规定,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经验。根据2002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93号)的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设立审批今后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此类事项的申请,仅核准有关机构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并颁发《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许可证》。拟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其从业人员须先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证书。
   2.证券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3月20日颁布的《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规定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兼营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设有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2)在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3)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非离、退休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其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1/3。(4)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5)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2002年4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三批)》,废止了《关于印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的通知》(国资办发'1993'12号)。而中国财政部于2001年1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继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财会〔2001〕1001号)规定,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继续实行许可证管理。此外,《证券法》第158条规定,专业的证券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经验。
   3.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许可。根据财政部2000年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的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必须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要从事证券业务,必须根据规定的条件,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分别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在以往3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2)具有20名以上符合《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的相关条件的注册会计师;(3)60周岁以内注册会计师不少于40人;(4)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实收资本不低于200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三)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营业规则。
   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营业规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为证券投资人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等。其营业规则有:(1)证券投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者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完整、客观、准确的运用有关信息、资料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和建议,不得断章取义地引用或者篡改有关信息、资料;引用有关信息、资料时,应当注明出处和著作权人。(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4)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在报刊、电台、电视台或者其他传播媒体上发表投资咨询文章、报告或者意见时,必须注明所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名称和个人真实姓名,并对投资风险作充分说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的证券投资咨询传真件必须注明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5)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报刊、电台、电视台合办或者协办证券投资咨询版面、节目或者与电信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当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合作内容、起止时间、版面安排或者节目时间段、项目负责人等,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鉴。(6)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就同一问题向不同的客户提供的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应当一致。(7)证券经营机构编发的供本机构内部使用的证券信息简报、快讯、动态以及信息系统等,只能限于本机构范围内使用,不得通过任何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承销商或者上市推荐人及其所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在公众传播媒体上刊登其为客户撰写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8)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有权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投资咨询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碍。(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将其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投资咨询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2年。(10)中国证监会驻地方派出机构根据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的投诉或者举报,有权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11)专业的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此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不得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证券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营业规则。资产评估包括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证券资产评估机构的营业规则主要有:(1)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对其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2)专业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3.会计事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和营业规则。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1)对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2)办理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资本的验资工作;(3)办理资产评估业务;(4)向上市公司、投资人及有关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咨询;(5)对发行股票的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并鉴证;(6)协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有关财务会计业务;(7)协助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办理公司收购与兼并的有关事项;(8)协助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止与清算事项等。注册会计师应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证券发行人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发表的审计意见有四种类型:(1)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对被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恰当性、一致性所表达的无条件肯定性意见。(2)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被审计单位存在的某些个别事项,其结果不影响财务报表的整体公允,但不适合发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如果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报表不符合合法、公允原则,不能一贯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时,应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4)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如果审计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情况的限制,无法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来收集充分、必要的审计证据时,应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法律适用问题'
   
   1.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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