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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绎理〗由此推知,当人心在自然界的共同秩序下认识事物时,则人心对于它自身、它自己的身体,以及外界物体皆无正确知识,但仅有混淆的片断的知识。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三人心除知觉身体情状的观念外,不能认识其自身。而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九人心除了凭借它的身体情状的观念外不能认识它自己的身体,而且人心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六除了凭借身体的情状的观念外,也不能认识外界物体。所以只要人心具有这种身体情状的观念,则它对于它自身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九,对于它的身体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七,以及对于外界物体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五,都没有正确知识,而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八及其附释仅有混淆的片断的知识。此证。
〖附释〗我明白地说,人心对于它自身、它的身体,以及外界物体都没有正确知识,而仅有混淆的片断的知识,只要人心常依自然的共同秩序以观认事物,换言之,只要人心常为外界所决定或为偶然的机缘所决定以观认此物或彼物,而非为内在本质所决定以同时观认多数事物而察见其相同、相异和相反之处。因为只要心灵在此种或别种方式下为内在本质所决定,则心灵便能清楚明晰地观认事物,有如下面所指出那样。
〖命题三十〗对于我们身体的绵延我们仅有很不正确的知识。
〖证明〗我们身体的绵延据第二部分公则一并不依赖其本质,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一也不依赖神的绝对本性,而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八身体的存在和作用皆为一定的原因所决定,而这些原因又为别的原因在一定方式下所决定而存在并起作用,而这别的原因也又为别的原因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所以我们身体的绵延是依赖于自然的共同秩序和事物的客观结构。但对于事物结构的情状的正确知识存在于神内,就神具有一切事物的观念而言,非就神仅具有人体的观念而言据第二部分命题九绎理;所以就神之仅被认作构成人心的本质而言,便认为关于我们身体的绵延的知识在于神内,实很不正确,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这种知识在我们心灵内是很不正确的。此证。
〖命题三十一〗对于在我们以外的个体事物的绵延,我们仅有很不正确的知识。
〖证明〗每一个个体事物,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六也如人的身体必依一定的方式为另外一个个体事物所决定而存在、而起作用,但是这一个体事物又为另一个体事物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而我们在前一命题里已经证明,由个体事物的这种共同特质,我们对于我们的身体仅有很不正确的知识;所以关于个体事物的绵延也可以得到同一结论,这就是说,我们对它仅有很不正确的知识。此证。
〖绎理〗由此推知,所有个体事物都是偶然的,都是要消逝的,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一我们对于个体事物的绵延并无正确知识,而我们所理解的偶然性和可消逝性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三附释就是这样,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九此外更没有别的偶然的东西。
〖命题三十二〗一切与神相关联的观念都是真观念。
〖证明〗因为一切在神之内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七绎理总是与它们的对象完全符合,所以据第一部分公则六它们都是真观念。此证。
〖命题三十三〗在观念中没有任何积极的东西使它们成为错误的。
〖证明〗假如否认这个命题,试想一想,一个积极的思想样式如何可能构成错误或虚妄的形式呢。这种思想的样式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二不能在神之内;而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在神之外,则这种样式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所以在观念中没有任何积极的东西使它们成为错误的。此证。
〖命题三十四〗在我们心中,每一个绝对的或正确的、完满的观念都是真观念。
〖证明〗所谓我们心中有一正确的、完满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实无异于说一个正确的、完满的观念存在于神之内,就神之构成人的心灵的本质而言。因此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二也就无异于说这是一个真观念。此证。
〖命题三十五〗错误是由于知识的缺陷privationcognitionis,而不正确的、片断的和混淆的观念,必定包含知识的缺陷。
〖证明〗观念中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三没有积极的成分足以构成错误的形式。但错误不能是知识的绝对缺陷因为我们仅说心灵犯错误或起幻觉,而不说身体犯错误或起幻觉,也不能是绝对的愚昧,因为愚昧与错误完全是两回事。所以错误是由于知识的缺陷,这种缺陷是对事物的不正确的知识,或不正确和混淆的观念所包含的。此证。
〖附释〗在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里,我已经解释了错误如何包含着知识的缺陷,为了充分解释起见,兹举例如下:人之被欺骗由于他们自以为他们是自由的,而唯一使他们作如是想的原因,即由于他们意识到他们自己的行为,而不知道决定这些行为的原因。所以他们对于自由的观念,其实是由于他们不知道他们自己行为的原因;至于说他们的行为出于他们的意志,这纯是些没有思想的语句。什么是意志,意志如何支配身体,差不多没有一个人知道,而那些自以为知道的人们设想灵魂有一定的位置和住所,又适足以引起别人的冷笑与厌恶。同样,当我们望着太阳,我们想象着以为太阳与我们相距约有二百呎;这错误并不纯在想象,乃起于当我们想象时,我们不知道它的真距离如何,也不知道想象的原因是什么。因为即使我们后来知道太阳与我们的距离,在地球的直径六百倍以上,我们仍然想象着太阳离我们很近,因为这并不由于我们不知道它的真距离,而仍然由于我们的身体自身为太阳所影响,而我们身体的情状即包含有太阳的本质。
〖命题三十六〗不正确的和混淆的观念,正如正确的或清楚明晰的观念,都出于同样的必然性。
〖证明〗一切观念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都在神内,而且就它们与神相关联而言,它们都是真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二和据第二部分命题七正确的观念。只有就它们与某人的个体心灵相关联而言,才会有不正确的或混淆的观念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四和二十八。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六绎理一切观念,不论正确的或不正确的,都出于同样的必然性。此证。
〖命题三十七〗凡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参看补则二,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内和全体内的,并不构成个体事物的本质。
〖证明〗因为如果否认这个命题,试看是否可能,认共同的东西构成个体事物的本质,——譬如说,构成B的本质。于是据第二部分界说二没有B则这些共同的东西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认识。但是这与前提相违反。所以共同的东西不属于B的本质,也不构成任何个体事物的本质。此证。
〖命题三十八〗只有为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内及全体内的东西才可正确地被认识。
〖证明〗试假设A为一切物体所共同具有的,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内和全体内。我以为,唯有A才可以正确地被认识。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七绎理A的观念将必然正确地在神之内,就神具有人的身体的观念而言,兼就神具有人的身体情状的观念而言,而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二十五和二十七这种情状的观念包含人的身体的性质且又部分地包含外界物体的性质,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和十三这种观念将必然在神内,就神之构成人的心灵而言,或就神具有在人的心灵中的观念而言。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人的心灵就其认识其自身,并认识其身体和外界物体而言,必然正确地认识A;此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认识A。此证。
〖绎理〗由此推知,有些观念或概念,为人人所共同具有的,因为据补则二一切物体有其相同之处,而此相同之处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八必为人人正确地,换言之,清楚明晰地知觉着。
〖命题三十九〗对于人体和通常激动人体的外界物体所共有和所特有的,并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和全体内的东西,人心中具有正确的观念。
〖证明〗设A为人的身体与某种外界物体所共有且特有的东西,设A同等存在于人的身体内及那些外界物体内,并设A同等存在于每一外界物体的部分和全体。则据第二部分命题七A自身的正确观念将存在于神内,就神具有人的身体的观念和就神具有某种外界物体的观念而言。假设人的身体为它和外界物体共同具有的东西所激动,换言之,为A所激动,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这种感受或情状的观念将包含A的特质,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七绎理这个情状的观念就其包含A的特质而言,将正确地存在于神内,就神之作为人的身体的观念而言,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就神构成人的心灵的本性而言。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这个情状的观念也正确地在人的心灵中。此证。
〖绎理〗由此推知,人的身体具有与其他物体共同的东西愈多,则人的心灵能认识的事物也将愈多。
〖命题四十〗凡是由心灵中本身正确的观念推演出来的观念也是正确的。
〖证明〗这是很明白的。因为所谓由人的心灵中本身正确的观念推演出来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意思就是说在神的理智中,有一个观念存在,而这个观念以神为原因,不是就神为无限而言,也不是就神之作为众多个体事物的观念而言,而只是就它构成人心的本质而言。
〖附释一〗至此我已说明所谓“共同”概念为我们推理的基础的原因了。这些公则或“共同”概念虽有别的原因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