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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夫当国(1895…1928)》 第三部分第六十章 曹锟吴佩孚的窝里斗(5)
当军警到南长街罗宅的时候,罗文干看电影没有回家,等到半夜回来时即被逮捕,送往警察厅暂时看管;王宠惠、顾维钧、孙丹林、高恩洪得到消息,马上都到警察厅探问。王激动地指责总统直接下令逮捕阁员,乃是非法行为。同时黎也悟到这一措施不合法,派人到厅嘱其缓送法庭,但罗自己一定要到法庭受审。19日,薛之珩将罗移送地方检察厅看管。
19日上午,全体阁员都到公府来,还没有开口说话,黎就自怨自艾地连呼自己违法。王宠惠要求黎将他一并送交法庭处理。黎向他们陪了许多不是,愿意下令自责,并亲自到法庭迎接罗出来,但是阁员们都不以为然。阁员在黎宅举行紧急会议,议决:一、通电全国说明吴、张两议长胁迫总统下令逮捕阁员的经过情形;二、总统根据内阁的呈文,发表命令,将此案提交地方检察厅依法处理。当场拟就总统命令如下:“大总统令:据署国务总理王宠惠呈称,署财政总长罗文干因众议院议长吴景濂、副议长张伯烈具名函达大总统,谓其于奥国借款展期合同擅敢签字,并面请大总统立交军警逮捕。查该总长关于此案,曾咨呈国务院批准在案。现在既经逮捕,据该总长声称,非俟水落石出,不愿离开法庭。惟未经法定手续,遽尔逮捕国务员,深滋疑虑等语。所呈具有理由。该总长既不愿离开法庭,应由法庭依法办理,务期真相尽得,以昭公道而明是非。此令。”这道命令,黎同意盖印发表。
正在这时候,吴景濂、张伯烈突然率领议员20余人冲进来,吓得阁员们都从侧门逃走了。吴景濂要挟黎不得在这道命令上盖印,并称国会对罗即将提出查办案,总统应俟查办案送到时据以发表命令,交法庭依法处理。黎又同意了这个意见,将原令搁下不发表。
当天晚上,又有议员多人到东厂胡同黎宅,要求下令将罗免职并听候查办,黎点头同意,他们才蜂拥到麻线胡同吴宅开会去了。
20日,居仁堂举行府院联席会议,讨论罗案处理问题。王宠惠首先提议:“此案未经内阁同意,总统仅凭议长片面之词,发表命令逮捕阁员,这不能认为是钧任(罗)的个人问题,而是牵涉到责任内阁制的存废问题。今天必须弄个明白。”黎说:“我应当认错。”高恩洪用手指着黎的鼻子说:“认错岂能了事,必须想个救济办法。”黎尴尬地说:“怎样救济呢?请大家想个法子。”孙丹林主张首先恢复罗的自由及其个人名誉。高凌霨认为这是法庭的责任,不必讨论。张绍曾频频点头称是。高凌霨、张绍曾都是保派阁员,与国会议长同一鼻孔出气,因此阁员分成了两个阵线,相互展开了违法问题的争论。保派阁员指出此案并未提交国务会议讨论,内阁应负违法责任。王宠惠反驳说,这是手续错误,即使应当处分,只应受行政处分而不能加以刑事处分。洛派阁员的发言仍然引入到总统违法的问题,黎忸怩地说:“我只叫薛总监派人监视,并未叫他捕送法庭。”于是王宠惠、孙丹林、高恩洪一致谴责警察总监曲解总统命令,应当予以撤职处分。黎说:“此事与薛总监无干,是钧任自己要到法庭里去的,一切问题有我负责。”说到这里,他也沉不住气了,提高着嗓子喊道:“你们一定要办人,就请先办我吧!”高恩洪连连说:“不敢,不敢。”但是王宠惠、顾维钧、孙丹林、汤尔和一致认为黎自己做错了事,反而盛气凌人,因此大家忿忿不平地表示,总统既不肯撤薛之珩的职,就请撤我们的职,问题总有一方面不对,不能马马虎虎了事。黎说:“好,要不干大家都不干,让我先行辞职!”张绍曾说:“我已经单独提出辞呈。”谈到这里,外面又有议员百余人要求面见总统,黎连声说:“请在外边坐!请在外边坐!”哪里知道,这些议员就像凶神恶煞一样大踏步冲进来,吓得阁员们心惊胆战地都从边门溜出去了。
也正在这一天,众议院用开快车的方法通过了查办罗文干案,即日咨请总统取消奥款展期合同。咨文大意称:“罗文干勾结海外驵侩,将巴黎和会议决德奥债款概作中国无偿之无效债票,换发新债票。……此项债票,在欧洲直无价值之可言。乃德奥奸商竟以极低价格收买达全数十分之七点五以上,自居债权者,向中国财政当局运动,与其他债票一律掉换新债票。……该商人等为避免与德奥政府发生直接关系,改入义(意)籍,委托华义银行代表罗森达及格索利,向中国政府换取新债票,存储巨款于华义银行,种种运动,至年余之久,历任各财长以事关国权,均行拒绝。不料罗到任未久,该代表等又施运动,与财部库藏司长黄体濂昼夜密计,要求罗签立合同,允许以中国未经收到利益之无效债票,为变相之补偿。……不交国会同意,不经国务会议通过,不经大总统批准,擅于11月14日由罗与华义银行代表签定。并查当日由华义银行预存之巨款内支付支票三纸,一纸八万镑付财政部,一纸三万镑付来人,一纸五千镑付来人。……”
这个案件既要法律解决,就必须有告发人向被告人提出控诉。检察厅根据事实,票传吴景濂、张伯烈二人出庭对质。吴、张二人召集有关议员开会讨论,决定抗传不到,理由是本案系由总统交办,公府既非诉讼机关,议长亦非诉讼当事人,当然不负告发人的责任。
这一案件是军阀统治时期帝国主义与官僚买办相勾结,军阀因争权夺利而内讧,法律破产,政治阴谋登峰造极的一次大暴露。以当时之法,衡量当时之事,可从几个方面分析于下。
第一是总统违法。十分明显,内阁未经罢免,事实尚待查明,总统凭一面之词,直接下令逮捕阁员,不但越出了总统的职权范围,而且严重地破坏了责任内阁制。
第二是议长违法。吴景濂、张伯烈携带众议院公函,告发现任阁员贪污渎职,可是查办案尚未提交国会,议长有什么根据代表国会署名?如果是私人告发,就不应以议长的身份列名,并且盖用国会的印信,也不应向总统告发。奥约展期合同的经办部门是财政部公债司,公函仅连带告发库藏司长黄体濂,即使黄体濂与罗文干关系密切而又为本案犯罪人之一,也不能置公债司长于不问。由此可见,议长告发本案,其意在人而不在事。
第三是国会违法。众议院在议长告发后才提出查办案,却不追究议长滥用职权、冒发公文的违法责任。问题还不止此。根据临时约法第十九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对于失职、渎职的国务员,只能提出弹劾而不适用查办,查办对象为一般官吏,所以对罗提出查办案,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即使是弹劾案,也必须两院通过后才能咨交总统执行。本案参议院并未讨论,仅由众议院单独提出,也是违法的。
第四是内阁总理违法。王宠惠在所拟总统命令中提到:“该总长关于此案,曾咨呈国务院批准在案。”由此可见,本案并未提交国务会议讨论通过,仅仅取得国务院的批准。那么是谁批准的呢?此案批示原文是:“应照最后磋商办法,速订展期合同,以资结束”。这是王宠惠个人作出来的决定。过去内阁总理由军阀担任,以个人代替全体,是可以理解的,而号称“国际法学家”的王博士,号称“好人政府”的王内阁,也干出同样的事情来,就说不过去了。
第五是全体阁员违法。21日,国务会议召集临时会议议决:一、退回众议院关于查办罗案的不合法咨文。这个文件因为黎元洪害怕开罪国会,不敢盖印,没有发出;二、用内阁名义将此案发生后的一切情形通告全国。这个电报由王宠惠、顾维钧、孙丹林、李鼎新、汤尔和、高恩洪六人具名发出。电报的煞尾一段说:“宠惠等理应立即引退,惟以罗案尚未水落石出,不得不暂时待罪,静候解决。”这里有两个问题:第一,保派阁员高凌霨、张绍曾借口奥款展期合同未经国务会议通过,拒绝列名,因此,这个电报并不代表全体阁员;第二,内阁本身既已犯下违法渎职的重大嫌疑,又因保洛两派的政治斗争,弄得内部对立,为什么不能“立即引退”,还要“暂时待罪”,除了“好人”恋栈之外,难道还能作出其他解释吗?
《武夫当国(1895…1928)》 第三部分第六十章 曹锟吴佩孚的窝里斗(6)
第六是司法机关违法。罗文干是由司法总长转任财政总长的。地方检察厅检察长熊元襄看见他的老上司被解送前来,而这位老上司又有大军阀为其背景,因此不敢怠慢,请他住在自己的办公室里,并且不时地陪着他谈天解闷。有时首席检察官不得不“公事公办”一下,也是用属员参谒上司的礼貌,到办公室来问几句话,并且不敢多问。根据当时法院规定,在押犯人仅可在星期三接见来访者,而且事前必须取得核准,接见时有法警从旁监视,谈话不得涉及案情。可是罗文干到案后,自总理、总长以至达官贵人,来者不拒,放言无忌,以致地方检察厅的所在地四眼井一带,自朝至暮,车水马龙,途为之塞。军阀统治时期的所谓法治幌子,完全被这些怪现象扯碎了。
罗案发生后,梁启超指为“总统蹂躏人权”。帝国主义宣传机关表示“仅就此案,即能确定在目前情况下,领事裁判权不能取消”。
这个案件有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