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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侦探路-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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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了婚的张凤芝,在一度饥渴的情感方面很快就得到了相当的满足。她一方面与老情人旧情末了,一方面又与李万祥幽会频频,每隔个三、五天,李万祥就会偷偷地跑到张凤芝处共度良宵。也许以李万祥的小心和谨慎,他自以为和张凤芝的隐情还不至于被外人察觉。可公安人员的一次突发行动,却戏剧性地将李万祥和张凤芝的隐私于瞬间曝光。 
  原来,张凤芝的老情人因涉嫌犯罪正被公安机关追捕,作为情妇的张凤芝自然纳入了警方的视线。在一天的夜晚,警方发现有个男人又偷偷的潜入了张凤芝的住处,警方当即采取行动,不想却把法庭庭长李万祥抓了个正着。也正是因为这次行动迫使李万祥、张凤芝详细地向警方道出了二人的关系,并被询问他的公安人员做了笔录,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得知了李万祥和张凤芝之间交往过程中的上述细节。 
  法庭庭长与情人幽会被抓的事传开后,李万祥在家里家外都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在外,他觉得抬不起头来;在家,妻子没完没了的抱怨,女儿的白眼也使他心烦。于是,他经过一番私下活动,很快便顺利的调到了市法院当上了一名中层干部。 
  李万祥调到市法院工作以后,自家搬家的事儿从来没着过急,却很快就急着帮张凤芝买了一间门市房做起了服装生意。 
  随着他和张凤芝来往次数的加密,情感的加深,他回家次数也越来越少。先是半个月回家一次,后来就改成了一个月一次或两个月一次。 
  妻子知道他和张凤芝姘居在一起,所以心里又气又急又恼又恨,每次李万祥回家两口子都要吵闹一番。由于暗气暗憋,妻子很快就患上了肝病。妻子的患病,不但没有唤起李万祥的良知和为人夫为人父的责任感,反倒使他对结发妻子产生了从来没有过的厌恶。他不但不出钱给妻子治病,而且还一头扎进了张凤芝的怀里,从此再也很少回家。 
  一转眼过去了七八个年头,李万祥似乎也应了越腐败越升官的流行语,没几年的工夫就从法院里的一个普通的中层干部升到了法院副院长的位置。而此时,他和张凤芝依然犹如夫妻一般,不但买了房子,而且还像模像样的过起了日子。至于家中患病的妻子,早被他忘在了脑后。 
  对姐姐的遭遇深感同情的杨玉秀,自打姐姐患病之后,就精心地护理姐姐。姐姐一次次的哭诉,像刀子一样剜她的心,使她对负心的姐夫李万祥深感痛恨。她一次次地找到姐夫,希望他能负起做丈夫的责任来,可任凭她怎么找、怎么说,李万祥除了能施舍似的拿出几个治病钱外,对妻子的死活不闻不问。 
  一次,杨玉秀急了,连哭带闹、连拉带拽的把李万祥请到了姐姐身边,可没说上几句话,李万祥就恶狠狠地对卧病在床的妻子说:“你这样的死了得啦,也给好人腾腾地方!” 
  正患肝腹水的妻子听了之后,伤心之极,从此进入了生命的倒计时。 
  妻子的卧床不起,似乎给了李万祥与张凤芝的地下关系上升到地上提供了充分的条件,从此,李万祥连没事上街都和张凤芝出双入对的,这让杨玉秀真是难以咽下从姐姐那儿传递过来的一股冤气。难道李万祥这样的恶棍就不应该受到惩罚,得到报应吗?也正是从这个时候起,杨玉秀开始四处收集李万祥的“材料”,同时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李万祥的问题。可令她想不明白的是,每次上访,尽管接待人员对她都是挺客气挺热情,可每次都因证据不足无功而返。 
  三、老百姓真的能搬倒官吗? 
  我在接受了杨玉秀的委托之后,便和探员们一起根据杨玉秀所提供的情况和线索进行了调查取证。也许是出于对杨玉秀的同情,也许是出于对贪官的愤恨,有关当事人对我们的调查取证大都予以支持并积极配合,很快我们就拿到了如下证据: 
  1。经某某市养鸡场场长,法人代表杨某某证实,该养鸡场于1996年因房产开发征地被动迁,并因动迁补偿一事与某开发公司发生纠纷,后诉至法院,当时为了打赢官司,杨某某请的律师提出由他向李万祥行贿,杨某某第一次经律师手送给李万祥2万元;在李万祥承诺官司能赢的情况下,于开庭审理之前又经律师手送给李万祥3万元。后来,杨某某果然打赢了官司,并得到了巨额的动迁补偿金。此后,李万祥还亲自找过杨某,让他给一家李万祥女儿挂名的民营公司拨去了17个月的工资款,每月为828元,共14076元。   
  新“杨三姐告状”(4)   
  2。1998年10月,某某开发公司和某某建筑公司因工程款发生纠纷,到市法院打官司,某某开发公司为赢得这场官司,托人找李万祥帮忙,胜诉之后,他们送给了李万祥一套80。6平方米的住房,价值约为6万元人民币。 
  3。1997年9月,李万祥利用某大理石厂被原告提起诉讼之机,利用职权向该大理石厂索取价值一万多元的大理石,用于自家房屋装修。 
  4。某某灯具有限公司经理范某证实,(范打官司时与李相识),李万祥在装修房屋时,曾在他的公司里挑选了价值5000多元的高档灯具,走时分文未付。 
  5。另据当事人何某、吴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出具证言说李万祥在为他们帮忙办案时,经常接受吃请,吃完了还点名让他们安排去洗浴中心和娱乐场所接受三陪小姐的全套服务…… 
  有关李万祥贪赃枉法的大大小小的证据我们取得七八份之后,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应把李万祥与张凤芝的重婚事实作为重点来调查,因为只有抓住了他与妻子没办理离婚手续的前题下,就与张凤芝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证据,才能证明他犯了重婚罪。可要想拿到第一手的证据,他和张凤芝姘居的住所我们就得非进去不可,这无疑是给我们出了一个难题。 
  经过一番调查我们得知,李万祥曾和张凤芝在城乡结合部买了一处北京平式的3间平房,最近一年多,因房子被动迁,他和张凤芝一直借住在林业局招待所后院的一处空房子里。于是我派出了一个由3名侦探组成的取证小组,化装成生意人的样子,住进了林业局招待所。对李万祥和张凤芝的生活起居情况进行全天候的监视,寻找可利用的时机再采取行动,并要求他们对有价值的物证,要用摄像机和照像机拍录下来。 
  3名侦探在林业局招待所住下来后,很快就与招待所的服务员们混熟了。为了便于拍摄,侦探们先后调了好几次房间,最后住进了从窗口处就能看到张凤芝房间情况的308房间。经过近四、五天的秘密监视拍摄,李万祥和张凤芝同出同入及共同生活的场景已被如实记录。杨玉秀看过之后,觉得仅有些生活场景的录像似乎还嫌份量不够,于是我告诉3位侦探,最好能进入他们的居室内,拍照些更有说服力的镜头。我的三位侦探们也真有办法,他们利用张凤芝不在家的空隙,不留痕迹地潜入了他们的卧室,不但从张凤芝的影集找出了好几张她和李万祥旅游时的风光照,而且还在卧室的墙上发现了一张李万祥和张凤芝如同新婚般很时尚的特大幅婚纱照。侦探们把这些照片都进行了拍录后,还悄悄地把AFU高级监视系统秘密装置在了他们的卧室里,结果最后把李万祥和张凤芝的床上戏了也录了下来。为此,我还把三位侦探批评了一顿。但无论如何,他们是出色的完成了调查取证工作,给予委托人以最满意的交待。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我们动用“非常手段”办案提出是否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在这里我想借用国家司法部一位司法研究官员的话做为回答,他说:“目前隐私权在中国尚无一席之地,立法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予以确认”。由此看来,我们只是打了个擦边球,或者说钻了一个空子。 
  需要说明的是,当我们将调查取证工作完成之后,由杨玉秀把到手的“材料”拿给生命垂危的姐姐看了之后,没过几天,这个真正的委托人也就是杨玉秀的姐姐就告别了人间。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不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则无法直接受理。杨玉秀的姐姐死后,我想单就李万祥所犯的重婚罪而言,他妻子的死,或许使他免去了一次被起诉的麻烦,这样看我们所费力搞到的有关他重婚的证据也许失去了它本应具有的作用;不过我又一想,就是杨玉秀的姐姐不死,以她的重病之躯,要想起诉李万祥和张凤芝犯了重婚罪果真就那么容易吗?别忘了,李万祥是市法院的副院长,市以下的法院和法厅都是他的势力范围;除非李万祥倒了……可如果想到了这些,那么杨玉秀的姐姐在临死时会是怎样一番心境? 
  杨玉秀的姐姐死后没几天,杨玉秀就跟我说她想继续状告李万祥,又咨询了一些法律上的问题。我对她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定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夫妻相称,公开同居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当认定为重婚罪。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的批复中指出:……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此可以看出,构成重婚的法律条件是:当事人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我们所提供的证据,我想能充分地证明这一点。如果李万祥所施加的压力太大,那么,杨玉秀就是将证据提供出来也有不被采用的可能。 
  案子办完之后,我一直高兴不起来,杨玉秀所交的费用已全部用于办案。我一分钱没挣,倒不算什么事,让我放心不下的是,虽说杨玉秀拿到的证据在我看来足够李万祥喝一壶的,可一个普普通通的老百姓,真的就能搬倒位高权重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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