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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法律的含混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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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解释法律是一种弊害,那么很显然,促使人们进行这种解释的法律的含混不清也是一种弊害,如果法律是用人民难以理解的语言写成的,而这种语言又把法律书籍由大家遥公共财富变成私有家庭财富,而且使人们不能判断出自己的自由和别人的自由的界限,并从属于少数人,那么这种弊害将达到极点。当我们知道这种陈旧的习惯,一直到现在。在大部分文明的教养的欧洲还继续存在的进修,关于人们,我们应当说些什么呢?了解神圣的法典并把它保存在自己家里的人愈多,犯罪的行为就愈少,对刑罚的无知和对刑罚没有一个确切的概念,毫无疑问,会加强欲望的力量。
由此可见,没有文字,社会永远不可能有有固定的政体,在有固定的政体情况下,权力来自整个社会而不是它的个别成员;法律只能根据公共的意志进行修改,不能为了迎合个人的利益而加以曲解。经验和理智证明,传说的可靠性和确实性是随着远离自己的来源的程度而减少的。如果尚且个能使人们想起社会契约的固定不变的纪念碑,法律能够抵抗住时间和欲望的必然力量吗?
因此,印刷术带来了多大好处是可以理解的,由于有了印刷术,法律的保藏者已不只是少数人,而是整个社会。印刷术驱散了奴役和阴谋的精神。这种精神惧怕科学但又凌鄙视它,它在科学的光芒照射下正在消失着。由于印刷术的关系。通例我们的祖先——有时是暴君,有时奴隶——发抖的犯罪的残忍性,在欧洲是减少了。谁若是把最近两三世纪的历史同现代有历史比较一下。他就会看到,富裕和柔弱是如何产生最温和的美德:博爱、慈善。对人的错误的容忍心;他主举看到,祖先们曾受到颂扬的朴素和善良的性格所造成的结果;人类在难以改变的迷信的束缚下呻吟着。少数人的贪欲心和虚荣心使工富人的仓库和皇帝的宝座染满了人类的鲜血,到处是秘密的叛变和公开的屠杀,每个贵族都是平民的暴君,传播福音真理的牧师每天都把治标满鲜血的手拉到仁慈的神那里,所有这些都不该是我们的文明时代——有些人则把它称为堕落的时代的——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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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刑罚同犯罪的均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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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要求人们不要犯罪,特别是不要犯对社会最有危险性的罪,遭受侵害的福利愈重要,犯罪的动机愈强烈。阻止人们犯罪的阻力就应当愈强大。这就是说,刑罚同犯罪应当相当均衡。
预防由人类欲望的普遍斗争所产生的一切祸害不要能的。这种祸害是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由此产生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的日益增长而增加的。因为这些利益是不能协调的和按照几何学的规则使他们达到共同的福利的,在政治问题上,数学的精确性只好用计算右能性的方法来代替。
*(我们回顾一下历史,就会看出:随着国界的扩大,国家的紊乱状况也在增长,民族感情也在同样的程度上削弱下来,而犯罪的动机则同每个从社会的紊乱状况呻吟所获得的利益相应地增加起来。因此根据上述理由,加重刑罚就愈来愈更加必要了。)*
使我们力求个人安乐,这种力量,就象万有引力一样,只有同它的方向相反的阻力才能拟制住。这种力量表现在一系列复杂的人类行为中,而刑罚——我把它称为政治阻力防止由于这些行为的互相冲突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但是却不能消灭产生它们的原因——人们所固有感受性。立法者也是这样,他的行动就象一个巧妙的建筑师那样,而建筑师的职责就是消除万有引力的害影响,并在能使建筑物牢固的地方来应用万有引力。
如果我们承认,人们联合起来是必要的。并且存在阒从个人利益的对立中必然产生的契约,那么就可以规定出一个违反秩序的阶梯来。其中直接在此一举社会存在配制的行为,便是它的最高梯级,一切可能产生的侵害个人权利的最不关紧要的行为便是它的最低梯级。在这两端中间,同止到下排列着一切违反公共福利的犯罪行为——由最大的一直到最轻微的犯罪行为。如果几何学可以应用到人类行为的无数模糊不清的结合上面。那么就应当有一个相应的刑罚——由最重的到最轻的——地阶梯。但是英明的立法者只要能定出基本原则,而又不违反规定的制度即对最重的罪判处相当于最轻的罪的刑罚,就够了。如果存在着一个犯罪和刑罚的普遍和准确的阶梯,我们就会有了一个十可靠的共同尺度测量不同民族的专制、自由。博爱和残忍的程度的。
没有敖上述阶梯中的行为,不能称为犯罪,只有那些把这些行为称为犯罪对自己有利的人,才会对这种行为处以刑罚。犯罪界限不明确,在民族中产生了同法律相矛盾,最聪明的人会受到最严厉的刑罚。美德和缺陷的概念就会成为不明确和动摇的,而人们就会开始对自己的存在发生怀疑,而对于政治机体来说就会命名它陷于昏睡和假死的状态。谁若是以哲学家的观点来研究各民族的法律和编年史,谁就会看出,美德和缺陷,好公民和罪犯这类词的含义,在若干世纪以来,差不多始终不是由于国家的各种条件有了符合公共利益的改变而改变的,而是由于各种情望和错误想法接连支配了不同的立法者的而改变的。通过他就看出,其一世纪的欲望常常是以后几个世纪的道德的基础,由于狂热和受到鼓舞而产生的,又由于时间(它使一节物质和精神现象均衡起来)的关系而被削弱和缓和下来的强烈的欲望。却渐渐成为这个时代的智慧,成为灵活、强有力的人们手中的有利工具。荣誉和美德的概念就这样产生的,这些概念就是在现在也还是模糊不清的,因为他们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而时间留下的只是事物的名称);因为它们是随着山脉和河流的变化而变化的。(而山脉和河流往往不仅是自然地理上的界限,而且还是道德地理上的界限。)
如果快乐和痛苦是一切有感觉的生物的动源。如果人们所看不见的立法者对于甚至能使人采取最崇高的行为的动机也规定了奖励和刑罚,那么毫无疑问。由于奖励和刑罚规定得不正确就会产生矛盾,这种矛盾跃然很少被人们注意到,但却是普遍性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就在于:刑罚本身就产生犯罪。如果对使社会遭受到不同损害的两种畴判处了相同的刑罚。那就会没有一种阻止人们去犯较重大的罪的动因,因为犯较重大的罪是更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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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确定刑罚标准上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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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观点,我有权认为,使民族遭受到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唯一真正的标准。因此,那些认为犯罪人的意图是徇犯罪的真正标准的人的想法是错误的。意图是以现时的印象和在这以前的情绪为转移的,而印象和情绪对所有人和每俱来说,那是随同观念、欲望和情况的特别迅速的更换而变化的。因此,如果是这样,那么就不仅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别法典,而且要为一个罪行颁布一项新的法律。有时人们尽管具有最良好的意图,但却使社会遭受到特别严重的危害;而有时人们的行为虽然受到最卑鄙的愿望影响,但却能使社会得到巨大的利益。
有一些人在衡量犯罪的严重性时,更我地考虑被害人的身份,而较少地考虑犯罪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如果这时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那么对万物的主宰者的无礼行为应当受到比杀害君主更严厉的惩罚,因为神情的伟大远远地超越了危害程度上的区别。
最后,有些人认为罪孽的轻重是犯罪的标准。对于公正地研究人和人、人和神的关系的每个人说来,这种意见的错误都是显而易见的。人和人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只有欲望的冲突和利益的对立才产生了公共利益的观念——人类正义的基础。人和神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从属于完美无缺的上帝、创造主的关系。只有他才保留了是立法者同时又是法官的权利,国为只有他才保留这两种权利而又不会有任何危害。如果上帝对于不服从他的万能的权力的人规定了永恒的刑罚。那么那一个小动物还敢对神的审判加以补充。并替万物的主宰者——他是超然存在的。他对于世上的一切快乐和悲哀都是无动于衷的,只有他才遇不到任何反抗——进行复仇吗?罪孽的轻重取决于习灵的仇恨程度。但是没有神的启示,具有局限性的生物是无法认识这种仇恨的深度的。如何用罪孽的轻重来衡量犯罪呢?人们会在神所宽恕的地方进行了惩罚,而在神所惩罚的地方衽了宽恕。如果人们能够得罪万能的上帝,侮辱他,那么人们在惩罚侮辱上帝的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