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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密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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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告是一种显而易见的祸害,但却受到人们的推崇,在许多民族中,由于他们的国家制度诡弱,密告便成为必需的了。这种习俗,使人们成为虚伪和心怀莫测的人。谁要能够怀疑别人是告密者,那么他就会氢那个认作是自己的敌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习惯于自己的真正情感掩藏起来,习惯于在人们的面前摆出一付面孔,而结果对自己也是这样,人们竟会达到这种地步,他们失去了能给他们指引道路的明确和固定的原则,他们在辽阔的怀疑大海上徘徊着,茫然不知所措,犹豫不决,心里充满了如何摆脱威胁着他们的恶魔的忧虑,他们的现在永远受着未来不明的毒害,他们失去了安宁和安全能带来的长期的享乐,而落在他们身上的他们贪婪地乱抓不放的少许享乐,也未必能够使他们得到安慰并感觉到:他们是活在世上的,达到这种地步的人们是不幸的。能够从这种人中培养出大无畏的战士和无畏战士和祖国、宝座的保卫者吗?能够在这种人的中间找到这样不受贿赂的政权当局的官员,他们能够自由地和由于热爱祖国而能说善辩地来解释和维护主权者的真正利益,能把各个等级的爱戴和祝福同贡税一起带给宝座,而宝座那里又把和平、安全和对美好的未来的希望——它是国家的有益的酵母和生命力——带给宫殿和茅台吗?
当诽谤是同暴政的最坚固的盾牌——秘密——来保护的时候,谁能够保护住自己不受到诽谤呢?在统治者怀疑每个公民者是他的敌人并且不得不为了社会的安宁而剥夺每个公民的地方,存在着的能是什么样的统治机构呢?
(什么理由能证明密告和秘密的刑罚是正当的?是为了社会的福利、安全和维持现存的政体吗?但是,当拥有权力——有什么还比这更重要的呢?——和掌握着社会舆论的人竟骇怕起每个公民来那这是什么样的国家气度呢?是为了密告人的安全吗?如果是这亲,可见法律保护他还保护得不够,因些国民竟比主权者更强有力!是因为犯罪的属性吗?如果是这样,可见法律保护他还保护得不够,因此国民竟比主权者列强有力!是因为密告者是可耻的吗?如果是这样,这就是说容许秘密诽谤,而惩罚的的只是公开的诽谤!是因为犯罪的属性吗?如果把无关紧要的,甚至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称为犯罪,那么,无论告诉和审判都不可能是完全秘密的。但是,有没有为了树立榜样而不需要公开审判的犯罪,即使遭受到危害行为呢?我尊重所有统治机构,而且没有谈到其中的任何一个。有时情况是这样,消除同国家制度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祸害,竟会导至民族的灭亡。但是如果我能有机会在世上某个被人们遗弃的角落里草拟新的法律,那么呈现在我的眼前的将是未来的后代,而颤抖的手将会拒绝把这个习俗变成法律。)
孟德斯鸠先生就已经说过,公开的告诉,比较说来,是共和国所固有的,在共和国中,追求公共福利的愿望,会是公民最强烈的欲望。在君主气度下,从统治机构的本质来说这种感情是十分脆弱的。在这里最好能任命一些以社会名义控告犯法的人特别专员。但是无论是任何统治气度下——共和国的或是君主气度的——诽谤者都应当受到被控告的人可能受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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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关于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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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时,对被告人实行拷打是残忍的,但却成为习惯了。为了强迫被告人招供或者因为在他的口供中有矛盾,便拷打被告人,为了要揭发共犯或者为了某种形而上学的和令人不解的清除罪孽,也拷打被告人。(最后,拷打被告人的目的是揭发其他犯罪行为,他虽然没有被控告有这这种罪,但是他可能犯了这种罪。)
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而且在没有肯定他违反了遵守它就要保证给予保护的条件以前,社会不能使被告人失去社会的保护。因此,只有强权才能给予法官这样的权力,当对某公民是否有罪还存在着疑问时,就惩罚他,在犯罪行为已得到证明或没有得到证明之间进行决择了。如果犯罪行为已得到证明,可以根据这个罪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那么拷打是无益的,因为犯人的招供是多余的,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也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补充说一句,要求一个人同时是告诉人又是被告人,认为疼痛是真实的试金石,好象真实是用肌肉和筋来测量似的,这就是把各种关系混淆起来,这对于宣告体格强壮的恶棍无罪和宣告身体软弱但无罪的人有罪来说,是一个可靠的手段,这就是这个虚构的,不愧为食人者的真理的试金石的致使缺点,而罗马人和野蛮人在许多方面只对奴隶,即他们的野蛮的,变被过度颂场的美德的牺牲者才采用了这种试金石。
刑罚的政治目的的是什么呢?恐吓别人,但是,对于专制主义根据已形成的习惯对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所进行的秘密的和不公开的毒打,我们应当作出什么样的判决呢?重要的是使每一个已为人们所知道的犯罪行都受到处罚,但是,追查罪行还未被发现的人,是无益的,只有当祸害能激起其他人有逍遥法外的希望的情况下,社会才可以对已造成因此是不可挽救的祸害进行惩罚。如果主商战骇怕或由于美德而挂靠法律的人比违法的人,多是正确的,那么在相同的情况下,每俱宁愿执行法律而不愿违法的可能性愈大,使无罪的人受的痛苦的危险性就愈会增加。
进行拷打的另外一个荒谬的理由是除掉污名,因此法律认为有污名的人,应当用脱骨来证实自己的口供,这种滥用权力,在十八世纪是不能容忍的,人们相信,疼痛是试金石,而污名是带有肮脏的混合物的物体吗?查明这个荒谬的法律的起源是不难的。甚至一个民族所熟习的谬论,也总是同在这个民族中所流行并受到尊重的其它观念有某些联系。看业这个习俗是从对人们的智慧,民族和时代曾有这样强烈影响的宗教和僧侣观念中产生的,绝对正确的教条教导我们,由于人类的弱点而产生的但不会使最高的主宰者永久愤怒的罪孽,应当用地狱中的某种不可思议的炼火来烧掉。但是,污名是公民的斑点。而且如果痛苦和能除掉精神上的和无形的斑点,那么为什么拷打的痛苦不能除掉公民的斑点——污名誉?我想被告人的招供——它在某些法庭被认为是判刑的必要条件——的起源,也是类似的,因为在人们都进行悔罪的神秘的法庭面前,承认自己的罪孽是神秘的重要部分。人们滥用神的启示的最可信赖的光辉,竟到了何种地步啊!由于在愚昧时期只有神的启示才是发光的,所以恭顺的人类便求助于它,并且极荒谬和不适当地把它加以应用。但是,污名是一种不以法律和理智为转移,而以社会舆论为转移的感觉。拷打本身就使受到拷打的人有了污名。因此,污名是用新的污名来洗去的。
??? 对犯罪的嫌疑人实行拷打的第三个理由,是在他们的口供中有矛盾。就好象刑罚的可怕、判决的不明、法庭的气氛和庄严、差不多所有的受审人——无论是凶手还是无罪的人——都具有的愚昧无知,都不是使颤抖着的无罪的受审人和极力拯救自己的有罪的人的口供有矛盾的可能原因似的。就好象当人们的心灵激动不安和被拯救自己免遭灾难的思想完全吞没的时候,人们在安静状态中具有的矛盾,不应当增加似的。
??? 这种发现真实情况的可怕方法,是直到现在仍然保留下来的古代野蛮立法的遗迹,而在当时,火和开水的考验、靠不住的决斗的结局都被称为神的审判。就好象蕴藏的一切的始因内部的水链条的各个环节,都应当为了毫无意义的人类的制度而紊乱起来,并且要在任何时候都能为了它而爆破似的。看来,拷打同用火或开水来考验之间的唯一区别就是:前者的结局取决于被告人的意志,而后者的结局单纯取决于身体和外部情况。但是这种区别只是看起来仿佛似的,而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在受拷打的痛苦中说真话和不说真话的自由,和过去在某个时候借助苦难而能避免火刑和开水刑的可能性一样,都是微不足道的。我们的意志的任何表现,总是同它的源泉)——感性的印象力相符合的,而所有人的感受力是有限度的。因此,疼痛的感觉能够达到这样的程度:它掌握了整个人,它留给受拷打的人的自由,只是选择在该瞬间能使他不受痛苦的最好办法。而被告人的回答,同火和开水的作用是同样必然的。这样一来,忍受不了疼痛的被告人,为了希望结束这种疼苦,便招认自己有罪。有罪的人和无罪押人在任何区别,由于专门用来判明这种区别的手段而消失了。
(更详细地阐述这个问题,引证许许多多的例子来说明无罪的人如何在受拷打的痛苦中招认自己有罪,是没有的。但是,人们并没有改变,也没有作出相应的结论来。具有超出生活上的需要的范围的观念而又不想时时地响应大自然的神秘的和含混不清的呼唤的人是没有的。但是,习惯——智慧的暴君——却威吓和拦阻他这样作。)
累此,拷打的结局取决于气质和每个人根据他的力量和感受性而且有的不同打算,所以说,数学家能比法官更好地解出下列算题:在无罪的人具有这样的筋肉力量和这样的神经感受性的条件下,试求能使他招认自己犯有该罪的疼痛程度。
讯问被告人是为了揭露真实情况。但是,如果说这种真实情况,根据处在安静状态下的人的外貌、动作和面部表情是很难分辩出来的,那么,当痛苦把容貌都歪曲了的时候,它就更难分辩出来了。——虽然有时同人们的愿望相以,可以根据他们的面貌揣测出真实情况来。任何暴力都会把事物之间有时可以借以区别出什么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