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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推理所赖以进行的方式就是这些。上述的种种方式对于下面要讲到的方法是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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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书库…yl…gjl…ltp…2
论题篇
第二卷
【1】有些问题是全称的,有些则是特称的。例如,“一切快乐都是善”与“没有什么快乐是善”就属全称,而像“有的快乐是善的”与“有的快乐不是善”则是特称。一般说来,立论与驳论的方法对这两类问题都是共同的。因为当我们证明了什么属于一切时,也就证明了它属于其中的某个。同样,如若我们证明了什么不属于某个,也就证明了它不属于一切。我们首先来一般他说说驳论的方法,因为这样的方法无论对于全称还是特称的问题都是共同的,也因为主张这种观点的人更愿维护这种属性而不是否认它,而另一些论辩者则想推翻它。要对一个源于偶性的特定名称换位是最为困难的事,因为偶性方面的东西只可能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也因为换位必然以定义、特性和种为依据。例如,如果“两足行走的动物是甲的某种属性”,那么,换位为“甲是两足行走的动物”就是真实的说法。以属为依据的称谓也同样。因为如果“动物是甲的某种属性”,那么,“甲就是一种动物”。特性方面的情形亦如此。因为如果“有教养是甲的一个属性”,那么,“甲就是有教养的”。因为上述这些情形不可能是部分地属于或不属于,而是完全地属于或不属于。但是,在偶性方面,就没有什么东西妨碍部分属于的情况了,例如白色或公正。所以,证明了“白色或公正是甲的一种属性”对于证明“甲是白色的或公正的”并不充分;因为能用“甲只是部分的白或部分的公正”去反驳;因此,在偶性方面,换位不是必然的。
也应弄清出现在问题中的错误,它们有两种:或误用或违背约定俗成的语言所致。因为当那些误用语言的人把本不具有某属性的东西说成具有该属性时,就会出现错误。另一些人则用并不属于有些东西的名称来称呼它们,如把东方的阔叶树称为人;这些人就是违背了名称的约定俗成的含义。
【2】 一种方法是考察你的论辩对手是否把某种以其他方式属于的东西说成是偶性的东西。这种错误在种方面最容易出现,例如,如若某人说白色只偶然地是颜色。因为事实上,白色并不是颜色的偶性,相反,颜色乃是白色的种。作出这种陈述的人可能是把特性当成偶性来定义了,例如把公正视为偶然的一种德性。但更多的却不是这样定义,而是明显地把种说成偶性,例如,如果某人说“白色是染上了颜色的”或“散步是在运动”。因为一个源于种的谓项不能以派生的形式被用于说明它的属,而是一切同名的种都陈述它们的属;因为属得到它们的种的名称和定理。所以,说“白色是染上了颜色的”人没把颜色视为种,而且,既然用颜色的派生语词来陈述,他也就没有把颜色视为特性或定义。因为一物的定义和特性决不会属于任何其他事物,而“染上了颜色的”却为许多其他东西所具有,如木、石、人或马都有颜色。因此很明显,他们是把“染上了颜色”当作了偶性。
另一种方法是考察被某人所断言的东西属于一切或者不属于任何一个,这种考察要依据属而不是在无限数目中进行。因为这种考察更多地是方法性的,只需较少的步骤。考察应该从原初的东西开始,一步步进展,直到不可分割的东西。例如,如果有人说过对立的知识是相同的,那就应该考察这种知识是关系中对立的相同、相反者的相同、以缺乏与具有为依据的谓项的相同还是以矛盾为依据的谓项的相同。假如从这些方面考察还不清楚,这种区分就还要再进行下去,直到不可分时为止。例如,直到你弄清公正与不公正、倍与半、盲与明、存在与不存在等对立的知识是否相同时为止。因为如若有某个例证表明这种知识不相同,我们就能驳论倒那个问题。如若谓项不属于相同也一样。这种方法对于驳论和立论均可转换使用,因为如若在进行区分之后,谓项似乎仍然适于一切方面或多数方面,就应要求对方承认它的普遍性,或者举出反例,说明它不适于什么场合;如若他根本没做这些事情而又不予承认,就显得荒唐可笑了。
再一个方法是做出偶性以及偶差所属东西的定义(或者两个定义分别做或者只做某一个),然后再考察是否有某种不真实的东西在定义中被当成真实的了。例如,如若要考察神是否受到了伤害,就要弄清伤害是什么意思。因为如果伤害就是故意毁损,那么显然,神就不会被伤害;因为神不可能被损毁。再有,如果要考察一个善良人是否爱妒嫉,就要弄清什么人爱妒嫉,妒嫉又是什么。因为如果妒嫉意味着对正派人的明显幸运感到痛苦,那么显然,善良人就不会有妒嫉。因为不然的话,他就会是可悲而可怜的小人了。如若要考察一个愤怒者是否爱妒嫉,就要弄清每个词的含义是什么,因为这样做了才能表明这个陈述真实或者虚假;例如,如果妒嫉之人对吉星高照者感到痛苦,而愤怒之人则对厄运笼罩感到痛苦的话,那么显然,愤怒者也不会有妒嫉。也可采用以论断去置换论断中的语词的办法来加强理解,并且不要停止这种置换,直到获得熟悉的语词为止。因为在许多场合,虽然早已提出了整个论断,但探求的东西仍不明显,而如果用论断再去置换论断中的语词,所求项就会变得明显起来。
再者,可将问题自身变成命题,然后再提出反对。因为反对就是力图对于论题的反驳。这种方法与考察被某人陈述的语词属于一切或不属于任何东西的方法大体上相同,只是在方式上有区别。
再者,要分清什么东西应像多数人那样称谓,什么又不应像多数人那样称谓。这对于立论和驳论都有用,例如,应像多数人所用的语词那样来称谓众多事物,但要回答它们是或不是什么种类时,就不必顾及多数人的看法。例如。要说健康的就是能产生健康的东西,就如多数人所说的那样,但在回答当下所论的这东西是否产生健康时,就不要按多数人而要照医生所言。
【3】 再有,如若一个语词有多种含义,而且已被断言它属于或不属于某东西,就应证明它在多种含义中有某一种,假如不能指出两种的话。在多种含义被忽略的场合,这种方法也有用。因为如若多种含义没被忽略,对手就会反驳说,他自己所选择的根本不是这种含义,而是另一种含义。这种方法不论对于立论还是驳论都可转换使用。因为假如我们意欲立论,就应证明它属于某种含义,如若不可能指出两种的话;相反,如果想驳论,我们就应证明它不属于某种含义,如若不能指出两种的话。在驳论时,不应从赞同出发进行论辩。不论某人陈述的东西不属于一切或是不属于任何情况。因为如果我们证明了它不属于任何情况,我们就会驳倒他所谓属于一切的陈述;同样,如果我们证明了它属于某一东西,也就会驳倒他所谓不属于任何东西的陈述。但在立论时,就应以一致为原则,即:如果陈述属于不论什么情况,它就属于一切,这样,我们所立论点就会成立。因为从表明它属于某一东西来证明它属于一切是不充分的,假如,如果某人的灵魂不死,就不能因此而证明所有人的灵魂不死。所以,必须同意:如果任何灵魂都不死,则一切灵魂都不死。这种方法不能总是使用,只是在我们不能充分说明适于一切的某个单一论断时才能使用,就像几何学家证明三角形内角之和等于两个直角时的情形一样。
如果词的多种含义没被忽略,就应区分这些含义,然后进行驳论和立论。例如,如果正当的就是有益的或美好的,我们就必须纳入当下的讨论中,试图证明或驳斥这两种含义,说明它是美好的和有益的,或既不是美好的也不是有益的。如果不可能同时说明二者,也应说明一种含义,还要指出一种含义真实另一种不真。如果词的含义被区分为多种,也能用同样的定式。
再者,有些词的多种意义并不是由于它们自身如此,而是因为使用的角度不同。例如,许多东西的知识是一门,而这些东西或者作为目的以及达到目的的手段。如医学就是产生健康和饮食规律的知识,或者作为二者的目的,就像相反的知识被称为相同一样(因为一方并不比另一方更是目的),或者作为由于自身和由于偶性,例如三角形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就是由于本质,而等边三角形则是由于偶性;因为等边三角形偶然地是三角形,只是由于我们知道它的内角之和也等于两直角。因为,如若没有一种意味着多个东西的知识会相同,那么显然,它就完全不可能相同;相反,如若有某种含义会相同,它就显然可能相同。要区分出与所用等量的含义。例如,如果我们意欲立论,就要列举出可能的那些含义,并只把它们分成对立论有用的含义;但是,如果意欲驳论,就举出不可能的那些含义,而将其余的略去。在多种含义被忽略的场合,也可实行这种方法。通过这些同样的惯常方法,也能证明一物是或不是他物。例如,一门知识是某种东西的知识,它就或者作为目的,或者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或者作为由于偶性;如果它不是某东西的知识,就不是上述方式的任何一种。对于渴望以及其他多种含义的语词,也可使用同样的论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