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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全集-第1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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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被定义的不是事物,而是具有良好或完善状况的东西。讲演家和盗贼的定义就是这种类型,如若某人把讲演家定义为能洞察每一场合中可以巧辩的论题并能绕开不是这种论题的人,把盗贼定义为暗中拿走东西的人。因为显然,如若他们各自都能如此行为,一个就会是优秀的讲演家,另一个则会是高明的盗贼。因为并不是暗中拿走了东西的人,而是想暗中拿走东西的人才是一个盗贼。 
再次,要考察对方提出的能产生、或者做成、或者能以其他方式作用于他物的东西是为了自身而值得选择呢,还是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例如,把公正说成保持法律的手段,或者把智慧说成产生幸福的原因;因为这种产生者或保持者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的东西。或许,也没什么妨碍为了自身在而值得选择的东西,也是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的。但是,这样来定义为了自身而值得选择的东西的人也同样犯了错误;因为每一事物中最好的东西都是其实体之中的东西,而为了自身而值得选择的东西要比为了他物而值得选择的东西更好,所以,定义更应该表明它。 
【 13 】要考察某人是否把某词的定义规定为甲和乙,或源于甲和乙,或甲和乙。如果他把某词定义为甲和乙,就会导致某词既属于两者又不属于任何一者的结论,例如,如果他把公正定义为节制和勇气。因为假如有两个人,各自具有公正的一种含义,那么,两种含义放在一起就是公正,但单独看都不是,既然两个人在一起他们就具有了公正,而分开来谁也不具有。如果上述例子还不是十分荒唐的话,那是因为这类情形也确实出现在其他某些例证中(因为没有什么妨碍两个人的钱放在一起有一个“米纳”,但分开来各自都不具有这个数),但是无论如何,要说他们有着相反的性质却似乎是完全荒谬的。这种情形也会出现:如若他们中的一个具有节制和怯懦,另一个具有勇气和放纵,那么,把二者放在一起,他们就会具有公正和不公正;因为假如公正是节制和勇气,不公正是怯懦和放纵。一般地说,所有能用以证明各部分与整个不同一的论证都有助于对上述例子作出反驳;因为以这种方式作定义的人显然是断言了部分与整体同一。在这些部分的合并极明显的情况下这些论证是特别合适的,就像房屋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东西;因为显然,各部分的存在并不妨碍整体不存在,因此,各部分与整体不同一。 
如果他不把被定义的东西说成甲和乙,而说成源于甲和乙,首先就应考察从他所断言的东西中是否不能自然地产生出单一的东西。因为有些东西是如此紧密地相互关联,以至于没有什么能从它们之中产生,例如线与数。此外,也要考察被定义者是否自然地产生于最初的某个单一事物中,而那些他断言产生了被定义者的东西是否不是产生于某个最初的单一事物中,而是不同的东西产生于不同的事物中。如果是这样,那个被定义者就不可能是从这些东西中产生的。因为整体必然存在于各部分所存在的那些事物中,因此,整体不可能存在于某个最初的单一物中,而是存在于众多物中。但是,如果各部分和整体都是存在于某个最初的单一物中,就要考察它们是否不是存在于同一事物中,而是整体存在于一个事物中,部分则存在于另一事物中。再有,要考察整体被毁灭时,各部分是否也被毁灭了。因为应该推出这样的转换顺序:当部分毁灭时,整体也会毁灭;但当整体毁灭时,部分不必然毁灭。或者也要考察:整体是善的或者是恶的,各部分是否不是这样;或者倒过来,各部分是善的或者恶的,整体是否不是这样。因为善或恶的某物不能从不是善或恶的东西中产生,不是善或恶的事物也不能从是善或恶的东西中产生。或者也要考察,虽然和另一物的恶相比,某一物更善,但从它们二者中产生出来的东西是否不具有比恶更多的善,例如,如果把无耻定义为产生于勇敢和错误的看法就是如此。因为和错误看法的恶相比,勇敢具有更多的善;那么,从它们中产生的行为照说也应有着更好的结果,或者是完全的善,或者是比恶有着更多的善。或许,如若每一方不是本性为善或者恶,这个结论就不是必然的;因为许多行为者本性上并不是善,而是被混合在一起时才是善的。或者反过来说,每个单独的事物是善的,但是,当被混合在一起时就是恶的,或者既不善也不恶。现在所说的这种情况在引起健康与疾病的那些东西方面最容易看到。因为有些药物就有这种性质,单独使用是好的,但如若将二者混合,就是坏的。 
再次,要考察一个由更好和更坏的东西构成的整体是否不比更好的更坏,或者比更坏的更好。或许这不是必然的,除非它所由构成的那些部分自身本性是善的;但却没有什么妨碍整体不成为善,就像刚才所说的那些情形一样。 
再有,要考察整体是否与某个部分同义。因为它是不应该如此的,就像音节方面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样,因为音节不与构成它的任何一个字母同义。 
再有,要考察对方是否没有说明构成的方式。只说由什么构成对于理解是不充分的;因为每一个构成物的本质并不在于它由什么构成,而是为什么以这种方式构成,正如一所房屋的情形一样,因为不论什么材料随便堆放在一起并不构成一所新房屋。 
如果对方把某物的定义规定为甲和乙,那么,首先要说的就是:甲加乙与甲和乙或源于甲和乙是相同的。因为说蜂蜜加水的人的意思就或者是说蜂蜜和水,或者是说源于蜂蜜和水的某物,所以,如若他承认甲和乙与上述两种说法中的某一种相同,那么,对它就适于使用与对前面每种说法使用过的论证。此外,要区分所谓甲加乙的不同含义,考察甲加乙是否在任何含义上都不可能成立。例如,甲加乙也许或者指在同一个作为容器似的某物中,就像公正和勇敢在灵魂中一样,或者指在同一个地方或同一个时间之中;如果所说的这些含义没有一种适于,那么显然,提出的那个定义就不可能适于任何事物,既然甲加乙不能是其中的任何一种含义。但是,如果所区分的那些含义中有适于各自在相同时间内存在的,就要考察每一方是否可能不在相同的关系中被述说。例如,如果勇敢被定义为大胆加正确的看法。因为一个人可能有着劫掠的大胆,并对健康有着正确的看法,但是,这个在同一时间中具有着甲加乙的人就远不是勇敢的。此外,即使两者均在同一关系中被述说,例如都相关于医学(因为没有什么妨碍一个人对于医学问题既大胆又有正确的看法),但是,具有甲加乙的人也并不一定就是勇敢的。因为每一个都既不应与所说的不同对象相关,也不应与巧合的相同对象相关,而是与勇敢的目的相关,例如与战争的危险或某种更具有勇敢目的的东西相关。 
有些以这种方式提出的定义则完全不归属于上述的区分。例如,如果把愤怒定义为痛苦加掉以轻心的观念。因为这个定义是想表明痛苦的出现是由于这一类的观念所引起;但是,在所说明了的任何一种含义中,甲由乙所引起与甲加乙都不相同。 
【 14 】再有,如果对方把整体说成是某些东西的构成物,例如说动物是灵魂和肉体构成物,那么,首先就要考察是否没有指出构成的性质是什么。例如,如果把肉或骨头定义为火、土和气的复合。因为只说出构成物是不够的,还要进一步表明构成物的性质是什么;因为肉并不是由这些元素随便结合而产生的,而是肉有肉的构成方式,骨头有骨头的构成方式。而且,上述的那些东西可能没有一种与构成物完全相同;因为一切构成物都有一个与之相反的分离物,而上述的肉和骨头都没有。此外,如果每个复合物都同样可能是或者不是一个构成的构成物,如果每个构成的动物不是一个构成物,那么,其他任何构成物也就没有一个应该是构成物。 
再有,如果相反的双方同样自然地存在于某一事物中,而定义则是根据一方作出的,那么显然,实际上就没有下定义,如若不然,就会得出同一事物有多个定义的结论。因为双方都同样是自然地出现于同一事物中,那么,根据相反的一方下定义的人比根据相反的另一方下定义的人又更多地说了些什么呢?如果把灵魂的定义说成是能接受知识的实体,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它也同样能接受无知。 
再有,如若不能由于不知晓整体而责备作为整体的定义,但可以责备它的某个部分,如若知晓这个部分,而它又显然没有被正确提出的话。因为如若部分被推翻,整个定义也就被推翻了。当定义含糊时,就应修正和重新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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