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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投票也有其交易费用的。联会的组成、讯息的传达、票式的设计、印刷及某些会员对灰水的知识稍作研究,都有不可忽略的费用。我们不妨用需求定律再推出含义。假若以大厦所有的住户会员投票的交易费用,比起扫灰水这种较昂贵的〃公众〃活动是有较低的比率,那么〃全民〃(所有住户)有权投票的方式便会被采用。但价值比较低的决策,如电梯的保养次数,就往往授权给委员作决定。委员投票要比所有住户投票的交易费用为低,但也比较独裁;更琐碎的事,就不妨授权会长作独裁决策。
从以上的推论中,我们得到如下的结论。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市场、民主投票及独裁决策,都可以因市民的自由选择而共存。民主投票是因交易费用而起,而独裁也是因交易费用而起的。单在作决策的问题上,因为市场要先定市价,所以它的交易费用是最高的。独裁作决策的交易费用最低,但独裁者可以滥用权力。市场不只是永远不会滥用权力,其反映民意的准确性,因为是基于市价的指引,是远较民主投票或独裁为高的。
当然,在大厦联会的例子里,会长的职位是由公选而来,若滥用权力,也可以被会员投票罢免。多数取决并不一定能在侯选人中拣出最佳人选,而有才干的人下一定参加竞选。去理想甚远的结果在所皆是。但因为要市场作引导的交易费用高,不大理想的民主政制就有其功能。〃理想〃与〃绝望〃相同;以不够理想为由来反对政府或反对市场的论调都是浅见。
在很多私营公司里,民主投票及独裁取舍都是并存的。这些公司或以上提及的大厦联会,跟一般人所知的政府的主要分别,就是在私营的机构中,股东或职员可以用卖盘或辞职的方法来表示不满。换言之,转让或辞职权是约束滥用权力最有效的保障。退股愈易,独裁愈不可怕。反对独裁的行为多是从难以脱身的情况下发生的。
在大厦联会的例子中,我采用了一些有公众连系性的活动来表达市场交易费用的高昂;但这并不表示只限于同类的活动,〃公司〃或〃民主〃才能有较高的经济效能。另一方面,有些〃公众〃性的活动,市场显然比〃公司〃有效率。交易费用是一个因素,决策准确性的利益大小也是一个因素。二者是要衡量的。历来经济学者都希望找出一个规律,来断定那一种经济活动、政府办理会比市场有较高的效率。虽然这规律我们目前仍未知道,但交易费用理论的发展已能令我们对这问题有了较深入的了解。我们不妨从另一个有关的角度——产权——再来分析民主问题。
1983年12月13日
产权与民主
在此前两篇有关民主的文章里,大致上有五个结论——
①投票取舍的主要缺点,是票数既不能反映代价,亦不能刺激生产;因此投票不是表达民意的可靠方法。
②投票会引起财富分配的转变,故投票可成为减少民权保障的工具;要改变财富的分配,可用较直接及有固定性的办法。
③压力团体可从投票得益。以推行民主为由的自利行为是很普遍的。
④以市价定胜负是一种投票——投钞票。若民主的定义是以人民的喜好为主,则市场是最民主的地方。市场永远都不会滥用权力,所以民主的问题从来是没有针对市场而发的。
⑤民主投票最大的经济收益,是在决策上能节省定价的交易费用;但投票作决策的准确性不及市场。独裁决策的费用比投票还要低,但独裁者可能滥用权力。
以上第四个结论,是基于私有产权的存在。没有私产就没有自由市场,也没有真正的市价。第五个结论也是基于私产制度,但加上了决定市价的交易费用。第二和第三点跟私产是有冲突的。产权缺乏了清楚的界定及保障,混水摸鱼的〃民主〃政制就可大行其道。
从以上的结论中,我们可以更广泛地推论产权与民主的关系。政府可以界定及保障私产;亦可以以武力或其他办法削弱或废除私产。民主投票或独裁决策的产生,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的出发点是在乎节省交易费用,是私产拥有者所选择的结果。第二类的出发点是在乎改变财富分配,与私产制度是有冲突的。让我先谈第一类。
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决定市价的费用可能引起非市场的决策,这是我在前文分析过的。但交易费用不单限于定价的困难,界定及保障产权的费用也是交易费用的一种。若因这些费用无可避免而使产权难以界定,非市场的决策也会因节省费用而起。因为费用大而产生的私产界定及保障问题,跟以武力或压力削弱或废除私产的性质不同。我可以用两个相连的例子来解释第一类因交易费用高而引起的非市场政制。
在美国,很多市镇是用公司合并(Incorporate)的方法组成的。跟我们在前文提及的大厦业主联会一样,这些市政府有法例、委员及市长,而其行政方式亦跟大厦联会相同——民主与独裁决策并存。因为不满意省或县政府的服务,合并后的市政府就会执行雇用警察、设立消防局,维修街道等任务。虽然市镇的财资多是私产,但因为在这些事务上定市价的交易费用过高,市政府的形成就是要节省费用。换言之,在私产制度下,政府机构的形成与私人公司的形成是可能基于同样的因素。
水晶湖镇是以市中心的湖(Crystal Lake)定名的。这个湖的产权是属于湖边住户所有,湖边以外的住户无权过问。但因为要界定各湖边住户在湖上的使用权,费用甚高,所以这些住户就另组联会,立法例、选用委员及会长,来管理湖的清洁,决定鱼种的投资、钓鱼的季节及约束其他不合法例的行为。公司代替了市场;民主投票或独裁决策代替了以收费(市价)的方法来决定湖的使用。因为要量度各户用湖时间长短及钓鱼多少的费用过高,私产的资源便转为公用,而联会的非市场决策亦为节省这些费用而起。
在我们引用过的私营公司、大厦联会、市政府及水晶湖管理联会的各例子,都是基于私产制度。〃政府〃的形成是因为要节省定市价或界定产权的交易费用。投票或独裁决策虽会导致某程度上的财富分配的转变,但因为这种决策不是以改变分配而起,分配的转变不会大,而这些无可避免的转变跟私产的定义是没有冲突的。
事实上,私有产权的界定及保障愈清楚,非市场的决策就愈难引起重大的分配转变。就算决策者是一个未经选举的独裁、无知无能、驱之不去的人,也难造成对社会有大损害。在私产的保障下,独裁者很难从损人利己的行为得益,所以他的权力就无足轻重。充其量,私产的拥有者可采用其他交易费用较高的方法,完全不理会独裁者。
第二类以非市场政制作决策的成因,是基于改变财富的分配,虽然这意图可能是为社会福利而起,但无论意图的好坏,基于改变分配的民主投票或独裁决策必和私产有冲突,而产权界定不清楚或不存在亦会增长损人利己的行为。
压力团体赞成以投票方式决定租管或其他价格管制,或增加劳工利益,其目的是要改变财富的分配,不是要节省交易费用。这些改变分配的行为违反了私产的原则,因为私产的保障一定要包括产权收入的保障。另一方面,政府也可利用权力或武力将私产改为公产,或将私营企业收归国有。与上文提及将私有的湖改为公用的例子不同,这些削弱或废除私产的原因并不是由于要节省费用。
在削弱或废除私产的情况下,以非市场作决策的需要必然增加。缺乏清楚的产权界定亦会引起混水摸鱼的行为。独裁者的滥用权力,也会因为有利可图而得到鼓励。就是民主投票也会成为权力运用的工具。
若自由市场不能发展,少了市价的指引,以投票作决策实在是投不胜投。干部作决策的费用要比投票少得多。另一方面,缺乏产权的界定鼓励了走后门的行为。等级分明的政制,是约束滥用权力的效果。
在私产制度下,民主投票是无须以改革方式来推行的。市场的交易费用大,私产的拥有者会自己选择投票或独裁决策来解决社会上某些公众问题。所以在国有制或私产的两个极端,鼓吹或反对民主投票都是白费心机。前者因为非市场的决策太多,投票是投不胜投:后者市民自动选择投票,要反对也反对不了。
基于以上三篇文章的分析,我认为在97前提下,以保持香港繁荣而提倡民主政制的言论是无济于事的。香港人要争取的是私产的界定与保障——不只是不动产或动产,劳力及知识资产也极重要。不成文法律(monLaw)有其重要功能,但这并不是界定产权制度的主要因素。从美国的经验中,我们知道以宪法界定私产是一门根深的学问,而法律的设立与施行又是另一回事。
1983年12月16日
后记
民主投票的主要问题,是少数服从多数,或牺牲小我完成大我。
要维护社会的整体,我们必须从维护个人的利益做起。不维护个人,社会的整体就不能被维护。牺牲小我,大我往往因而要牺牲。
这就是为什么多年以来我坚持若要搞民主政制,一个健全的宪法是重要的。宪法的目的,是界定及维护社会上每一个人的权利,以维护少数的方法来维护整体。宪法(或类似的「基本法」)若写得不善,或写一套,做一套,民主投票会弄巧反拙,甚至引起大灾难。
若宪法能成功地界定个人的权利,什么事项可以由投票取舍,什么事项不能投票,也就有了界定。有了这个先决条件,民主是可取的。
独裁政制可以做得非常好,但暴君或无能之君(尤其是后者)历史上屡见不鲜。这解释了为什么在西方,十七世纪之前「民主」的概念被低贬,而十八世纪后期开始转受欢迎。当时的美国总统杰克逊推行宪法,以界定个人权利为整个宪法的重点,民主才被发扬光大。话虽如此,学者如米尔、海耶克、佛利民、布格南、阿罗、贝加等人(米尔是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