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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在VC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时,公司没有足够的支付资金,回购权对VC而言就不是一个可行的变现手段。这种情况下,VC可能会强迫管理团队对待他们的退出要求,并可能导致创始人被迫出售公司。另外,在公司无法支付时,VC也可能会要求获得额外的董事会席位,导致VC获得董事会控制权,从而调整公司运营方向或直接出售公司。
664主动回购
通常认为股份回购条款是对风险投资方有利,对创始人不利的条款,在某些银行和会计师看来,这种拥有回购权的优先股(Redeemable Preferred Share;RPS)投资更类似于一种企业负债,而不是投资;而且,在企业缺乏资金而使得回购权难以行使的情况下,企业后续的融资将变得很困难,新的投资者必然会将以前投资方的股份回购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谈判内容进行考虑。
当然,创始人首先是尽量不接受这个条款,如果必须接受,也应采取上述的谈判方法,来降低回购对公司的影响。另外,前面讲到的都是在企业发展无法达到预期,由VC预设时间,自动或强制要求企业回购其股份的模式,此时企业处于被动状态。相对应的,如果创始人对企业经营有良好预期的话,也可以约定在适当时候企业(创始人)有权强制回购投资方的股权。这种要求主动回购VC股份的模式,本人只在很多商业计划书里面看到,在实际的投资条款里从没见过。
另外,创始人也可以约定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企业(创始人)有权回购投资人的股份。比如,投资人又投资了企业的竞争对手、投资人被竞争对手收购等。前段时间Microsoft欲收购Yahoo公司在2005年9月以10亿美元加上其中国子公司——“Yahoo被其他企业收购并导致Yahoo持有股份的回购权。这是因为阿里巴巴管理层担心,一家规模更大的公司(比如Microsoft),一旦收购Yahoo可能会插手阿里巴巴的经营管理,而马云等本土管理层认为保持独立性和控制权对于阿里巴巴非常重要。
665总结
股份回购权只不过是VC保障自己退出的一种手段,创始人应该给予理解,但要尽量提高回购权行使的门槛,降低行使回购权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另外,创始人也可以通过主动回购权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利益。
67领售权(DragAlong Right)
VC的退出渠道之一是投资的企业被并购(M&A),通过将企业出售给第三方,VC就可以将自己的股份变现。但是,VC通过自己所谓的增值服务,千方百计找到一个合适的并购方之后,创始人或管理团队可能并不认同并购方、并购方的报价、并购条款等,导致并购交易难以进行,这个时候,VC可能会搬出一个杀手锏——领售权,强迫创始人接受交易。
671什么是领售权条款
领售权,就是指VC强制公司原有股东参与投资者发起的公司出售行为的权利,VC有权强制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指创始人和管理团队)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必须依靠VC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条件,并参与到VC与第三方的股权交易中来。通常领售权是VC在有人愿意收购,而某些原有股东不愿意出售时运用的权利,这个条款使得VC可以强制出售。如图69所示。。 。。 最好的txt下载网
Term Sheet(28)
图69强制出售示意图
VC投资协议中,典型的领售权条款如下:
DragAlong Right:Prior to a Qualified Public Offering; if a majority of the holders of Series A Preferred Shares agree to sale or liquidation of the pany; the holders of the remaining Series A Preferred Share and mon Share shall; if applicable; be required to approve such transactions and; if applicable; to sell their shares at the same price and upon the same terms and conditions
领售权:在公司符合IPO之前,如果多数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出售或清算公司,剩余的A类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应该同意此交易,并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份。
领售权条款的设计有这样几个目的:
首先,如果一个公司的绝大多数股东决定出售公司,几个小股东不应该阻止这桩交易,也不应该有办法阻止。有些公司初创时有很多创始人、天使投资人,过了几年在公司可以被出售的时候,要想把所有的这些原始股东聚集在一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然也可能有些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与公司产生矛盾的小股东故意不出席,阻挠和要挟公司,这个时候,领售权就可以起作用了。只要大多数股东同意将公司出售,这些小股东是不可以、也没有办法阻止这桩交易的。
其次,通常在收购企业时,收购方会购买目标公司全部或大多数的股权,如果股权比例太低,就失去收购的价值了。所以,如果有合适的并购方出现,VC这样的小股东手中持有的股份比例是不够的。当然可以由董事会来通过出售公司的决议,但这是没有保障的,董事会上VC的投票权往往没有决定性。
第三,依据“清算优先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条款,公司如果出现出售或清算等事件,VC要按照设定方式获得优先分配资金(优先分配额)。如果VC发起的公司出售交易金额低于投资者的优先分配额,创始人和管理团队一定会反对的,因为他们什么也得不到。即使是交易金额超出优先分配额,创始人和管理团队也可能会不满意被分配的资金,从而反对此交易。
以上几点决定了,如果VC想通过出售公司实现退出,领售权就是很好的底牌。
但是,领售权如果被VC设计得对他们有利,则会给VC小股东一个极大的权力,而把创始人(通常是大股东)拖进一个可能不利的交易中。如上文所示的条款,“多数A类优先股股东同意”就可以命令剩余的其他所有股东同意这个出售交易,A类优先股通常是公司的少数股权,其中的多数更是少数,但领售权给投资者在出售公司时,有绝对的控制权,即使投资者的股份只占公司的极小部分。
672领售权的谈判
创始人和天使投资人可能会对领售权有很多意见,首先就觉得“不公平”——我要按我自己的意志、为自己的利益投票,为什么要受VC强迫?但是记住这个条款是融资谈判中众多条款之一,自然有谈判的空间。如果VC不接受,创业者就放弃谈判。
领售权通常的谈判要点如下:
第一;受领售权制约的是普通股股东。通常,VC希望持有公司大部分股份的普通股股东签领售权,领投的VC通常也希望其他跟投的VC也签署,这样保证VC不会遇到原始股东和投资人内部对交易产生障碍。其实,对于创始人和管理团队等普通股股东而言,有时候也需要领售权条款。尽管公司出售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常是股权在被完全稀释的条件下,每类股份的多数或全部股份的多数),但大多数收购方还是希望看到80%~90%的股东同意。因此,如果公司有很多持股比例很少的普通股股东(创始人、天使、团队等),跟所有股东签署领售权协议,其实也是有必要的。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Term Sheet(29)
第二;领售权激发的条件。通常VC要求的激发条件是由某个特定比例的股东要求(比如50%或2/3的A类优先股,或某特定类别优先股)。
对创始人而言就不公平了,因为优先股的多数对公司整体而言,还是少数,所以,创始人可也要求在领售权激发还需要满足另外一个条件,就是董事会通过,这样对公司所有股东而言就公平了。当然,对于优先股要求通过的比例越高越好,这样优先股股东的多数意见才能得到考虑。比如上文所示的条款可以改为:
领售权:在公司符合IPO之前,如果超过2/3的A类优先股股东及董事会同意出售或清算公司,剩余的A类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应该同意此交易,并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份。
第三;出售的最低价格。根据清算优先权,有些股东(尤其是普通股和低级优先股)在公司被收购的时候什么也拿不到。强迫这些股东投票同意这种交易是会面临他们的反对。所以,有些股东就需要在谈判时要求一个最低的价格之上适用领售权。比如,如果VC在“清算优先权”条款中要求的是“参与清算优先权,两倍回报、三倍上限”时,那普通股股东会认为:
(1)只有出售时公司估值高于VC投资额的两倍,普通股股东才有剩余。
(2)只有每股价格达到VC投资价格的三倍,VC就会转换成普通股,大家按股份比例分配,股东间的利益才能保持相对一致。
第四;支付手段。当然现金是最好的,另外,上市公司的可自由交易的股票也可以接受。如果并购方是非上市公司,以自己的股份或其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手段,那就需要创始人好好斟酌了。
第五;收购方的确认。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创始人最好能够预先确定哪些方面的收购方不在领售权的有效范围之内,比如,竞争对手、本轮VC投资过的其他公司、VC的关联公司等。
第六;股东购买。如果有创始人不愿意出售公司,而VC一定要出售的话,那么还有一条解决办法就是由创始人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将VC的股份买下。如图610所示。
图610股东购买示意图
第七;时间。最好能要求给予公司足够的成长时间,通常四五年之后,如果VC仍然看不到IPO退出的机会,才允许激发领售权,通过出售公司实现退出。
第八;如果创始人同意VC出售公司,创始人可以要求不必为交易承担并购方要求的在业务、财务等方面的陈述、保证等义务。
综上所述,对于前文所示的条款,比较合理的谈判结果如下:
领售权:在本轮融资交割结束4年后,如果超过2/3的A类优先股股东和董事会同意出售全部或部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