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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体系易于被投资人认同
BVI、开曼、百慕大等地是部分自治的英国殖民地,其公司法以英国商业公司法为基础,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内地法律相比,离岸地法律更容易被海外投资人(包括VC)、海外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其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众多海外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普遍接受。
对外资VC而言,如果投资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消除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红筹模式遇阻之后,有些外资VC采取合资的模式进行投资,将中国内地投资主体变成中外合资企业,但这种模式会面临众多法律、法规和政策风险。无数投资经验告诉我们,外资VC的合法利益常常得不到保障,即使进入司法程序也枉然。
3公司管理、股权运作简便灵活
离岸公司股东可以是个人或者公司,无须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即使召开,其地点也可任意选择,自由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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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离岸公司的层面完成,而离岸公司的股权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离岸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离岸公司的层面上,股东和VC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海外VC资本时,极具灵活性。
根据国内《公司法》,国内公司没有优先股的设置机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员工期权的设置机制,而通过离岸公司,这些问题都很容易得到解决,从而保障VC的投资安全。
4税收上的优惠
离岸公司通常没有任何税收负担,所有离岸法区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离岸公司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利润资本收益等免交当地赋税或以极低的税率(如1%)交纳,公司只需要每年支付当地政府几项固定的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这样,离岸控股公司在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时的成本将大大降低。
对外资VC而言,如果不采取红筹的方式投资、退出,而通过在中国内地投资、A股上市退出,那么就会面临一个很大问题:一是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从A股市场退出后如何将资金转至境外;二是根据我国的所得税法,外资VC将出售股份价款换为外汇汇出时,投资收益部分要上缴20%的所得税。而这两个问题,如果是通过红筹模式投资的话,那它就不会存在。
6123红筹之路如何走下去
在我国,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制度的出台严重滞后,目前为止尚没有一部针对风险投资的法律,只有为数不多的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各种规定和通知。
国外风险资金进入中国10多年之后,对其进行规范的法规直到2001年才出台,即《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的暂行规定》。随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虽然在很多方面取得了明显突破。但由于立法经验的欠缺,导致该《规定》仍有很多不尽人意之处。比如,注册规定、股权转让、股份回购、破产清算等,要么没有规定不合理、没有具体明确,要么跟《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冲突。2006年3月1日才颁布生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就被业界称为“创投法”。
美国等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90%作为为合伙制,而我国直至2007年6月新《合伙法》生效,才诞生合伙制的风险投资公司。
最近又盛传中国证监会证实有限合伙不能作为A股上市公司的股东,使大量被本土VC投资的企业面临内地上市的尴尬。
风险投资法律环境的不完善和滞后,导致外资VC通过“三头在外”的投资模式才是最好的选择,而其中,“红筹”投资架构又是基础。“红筹模式”之门从无到有,从辉煌到没落,开开合合,伴随着中国的VC发展,如图614所示。
2000年6月9日的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72号文”),企业海外红筹上市需由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函复(“无异议函”)。“无异议函”最快也要四个月,因此,企业的上市时间被拉长、成本加大,结果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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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1日,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中国企业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
2005年1月24日和2005年4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发布并实施《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1号文)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9号文),封住境外红筹上市之路。图614中国“红筹模式”之路
2005年10月21日,外管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外管局首次明确允许了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同时宣布停止执行11号文和29号文。
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颁布联合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正式生效,规定内地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审核批准后一年之内必须完成海外上市和资金回流的全过程。这基本宣布通过“红筹模式”海外融资上市之路日益关闭。
从图614可以看到,管理部门对“红筹模式”的态度在短短几年,来来回回做了多次180度反转,目前是处于“休眠”状态。10号文之后,尚没有正式渠道听说有哪家公司通过新设“红筹架构”获得VC的投资,基本上都是投资10号文之前就做好“红筹架构”的公司,或者通过在内地成立合资公司的方式投资,或者以人民币的方式投资。
有些律师正在寻找新的解决方法,试图绕过10号文的监管,但没有听说谁找到了合适的方式,并且面对监管者“堵”的态度,任何企业也不敢轻易尝试。
对于外资VC来说,他们需要良好的商业环境,但更需要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因为商业风险可以尽量规避,而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是他们无法应对的。
613案例:坎坷红筹路
2009年,资本市场及创业界最令人激动和期待的事情,莫过于国内创业板的顺利进展及开放了,一批先锋创业企业和创业者成为万众瞩目的对象。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苏州大方特种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李荣生却因为在陷入香港借壳上市的陷阱,也掀起不小的波澜。
6131大方公司及其上市陷阱
李荣生是郑州大方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郑州大方”)的老板,持有其74%的股份,这是国内第一家以桥梁施工机械租赁为经营模式的公司,另外李荣生投资设立的苏州大方特种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州大方”),成为以特种车为主的生产基地。苏州大方在2008年底,获得过汇富东方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下称“汇富东方”)旗下的三只基金1亿人民币的投资(占1802%的股份)。
李荣生控制的苏州大方及郑州大方(下统称“大方公司”)是中国领先的基建专用重型设备及相关服务供货商,研制成功我国第一台2500吨模块式液压动力平板运输车、第一台公路铁路两用车、第一台多功能组合式起重机,上述三项均有发明专利。公司还成功研制多台液压动力平板运输车并车技术,该技术属于国家863计划项目,填补国内空白。另外,在财务数据方面,苏州大方2008年的产值近4亿元,净利润3000多万人民币;2009年截至10月中旬的产值近7亿元,净利润7000多万元。按预测,郑州大方和苏州大方两家公司,2009年的营业额将达12亿人民币,约2个亿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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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荣生及其控制的两家公司郑州大方和苏州大方,在其投资人汇富东方及汪晓峰的一手操作下,海外借壳上市的大致流程如下:
第一步:境外人士汪晓峰投资设立并100%控制境外公司China Infrastructure Industries Corporation(下称“中国建设重工”),中国建设重工又设立两家境外(BVI)公司:China equity Investments Limited(下称“中股投公司”)和Topbest Glory Limited(下称“鼎优公司”),鼎优公司在国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苏州鼎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苏州鼎优”),如图615a所示。图615大方公司借壳上市示意图
第二步:中股投公司与郑州大方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合同,以1865762万元的价格受让李荣生在郑州大方74%的股份,再向郑州大方增资378195万元,成为郑州大方控股股东,拥有896%的股权;苏州鼎优则与苏州大方签署了《业务合作框架协议》、《独家技术支持与技术服务合同》、《独家管理及咨询服务合同》,通过合同绑定方式,苏州大方产生的利润将计入苏州鼎优的报表,通过这种“类新浪”模式,苏州大方间接被鼎优公司控制。郑州大方和苏州大方也因此被中国建设重工间接控制,如图615b所示。
第三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