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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第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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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合法权力并不就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法律上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体现的是某个人或某些人对生产资料的某些最高权利。在不同的市场经济中,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社会集团可以具有不同的性质:迄今为止的市场经济通常都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绝大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掌握在私人手中。但是,也可以有相当大一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掌握在某些社会集团手中,归这些社会集团公共所有。国家也可以是这样一种掌握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社会集团。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常常有很大一部分生产资料是归某些社会集团公共所有的。而归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在全部生产资料中占多大比重,这是决定一国的市场经济模式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社会习惯起着很大的作用。不同的社会习惯往往使个人的经济行为、个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企业的关系在不同的市场经济中也很不相同。日本人至今仍然很重视建立长期的比较固定的关系,日本企业与员工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也存在着长期固定的关系。日本企业的经理与普通员工之间在收入分配上的差距比较小,对企业的经理的激励较多地是职务的提升而不是货币收入的增加,企业也轻易不解雇其员工。而美国的企业与员工、个人与个人之间则较多地是短期的金钱关系,这与日本的人际关系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日本人的行为与美国人的行为之间的这种差别,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于大陆欧洲人与美国人之间。

为了突出强调个人行为和人际关系上的这种差别,我们将日本式的市场经济归入“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一类,而将美国式的市场经济称作“自由的市场经济”。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社会集团对个人自由的强制性约束最小,这也反映在由各种社会集团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占全部生产资料的比重在这种经济中最低。由各种社会集团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占全部生产资料的比重很高的经济,则构成“公有制的市场经济”。在国家的干预和管理方面,美国式的市场经济也是国家对市场经济影响最小的,因而也名符其实地是相对“自由的市场经济”。在政府对市场经济影响较大的那些国家中,国家的影响有的主要是通过其立法和执法活动,这就形成了“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其它国家的政府则主要是通过其对资源配置的行政干预来影响市场经济。在后一种国家,如果政府干预资源配置主要是为了以行政手段来引导企业生产一定的产品,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市场体制”;如果政府的干预主要是为了扩大低收入者所享受的社会福利,就会形成“福利国家”。

综上所述,可以把当代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的市场经济模式归纳为:

行政市场体制  如果在主要通过市场交换配置资源的同时,国家通过其行政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干预资源的配置,弱化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主宰地位,使国家的行政措施在某种程度上计划并调节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这就是“行政市场体制”或“计划指导的市场经济”。行政市场体制的一个主要标志是国家的指导性计划,另一个标志则是国有企业在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法国是工业化国家中实行“行政市场体制”的典型,东亚实行市场经济的台湾也具有“行政市场体制”的因素。

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  在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中,国家尽可能多地以其立法和执法活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原则上不再把国家法律的作用仅仅限制于解决个人之间发生的争执,而是以全社会利益的名义用法律来规制人们的其它许多行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较纯粹地体现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的特点的是新加坡。联邦德国的经济也具有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的因素。

公有制的市场经济  当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占了生产资料的大多数时,就存在着“公有制的市场经济”。这种市场经济中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必定是受国家的特殊保护的,但是对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的管理又不采用法国式的政府直接实行行政管理的方式。由政府直接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那是法国式的“行政市场体制”的特征之一。公有制的市场经济与行政市场体制是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但是公有制的市场经济模式至今没有取得一种稳定的形式。最彻底而又典型的实行这种体制的是60年代至80年代的南斯拉夫,由于它没有形成一种有力的机制来维护以至增加公有的再生产资金,结果导致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和经济崩溃。

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  在某些市场经济国家中,某些集体中的个人常常先在其所属的集体中协调了彼此的行动,然后再出现在市场上从事交易。这种经济中的人们惯于在市场之外直接协调彼此的经济行为。这就是“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在市场之外从事直接协调的集体可以是企业、社团、大家庭,甚至可以大到一个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比较彻底地实行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的是东亚的日本和韩国,而联邦德国则是一个传统上就习惯进行集体协调的国家。

福利国家的市场经济  在某些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主要归私人所有,不过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利用财政手段来干预资源的配置,而这种干预的目的主要是造成更为平等的收入分配,扩大低收入者所享受的社会福利。这就形成了“福利国家”类型的市场经济。“福利国家”在私有制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力图向其公民提供尽可能多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北欧的四个小国——瑞典、挪威、丹麦和芬兰都在不同程度上变成了“福利国家”,因而福利国家的市场经济也被称为“北欧模式”或“瑞典模式”。战后的奥地利和英国也是具有这种模式的因素的高福利国家。

自由的市场经济  如果在一个市场经济中,政府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力量都追求尽可能多地保障个人和企业的活动自由,就会形成“自由的市场经济”。在这种市场经济中,政府势必会尽可能地不对资源配置进行行政干预,也尽可能地少干预收入分配,不把收入均等化作为一个政策目标;这种经济原则上排斥生产资料公有制,集体协调的道德规范也少得多,甚至国家对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制也少得多。支配着“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只要能不限制个人的经济活动自由,就不允许国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这种自由。

19世纪的英国曾经是“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典型样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成了“自由的市场经济”的代表。甚至有人说,美国是“自由的市场经济的最后堡垒”。那种把美国看作代表唯一最优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观点,实际上是把“自由的市场经济”当作了唯一最优的经济体制。不过,当代的英国在私人经济部门实行的仍然是自由的市场经济,特别是在右翼的保守党执政时更是如此。在近年经济发展很快的国家和地区中,泰国和香港最接近“自由的市场经济”这一类型。

当然,不能把上述的分类绝对化,尤其不能把“自由的市场经济”与其它五种市场经济模式的区别绝对化。仅仅根据上述各种模式的名称来把一国的经济特征绝对化,这会使我们产生致命的误解。

例如,我们称美国式的市场经济为“自由的市场经济”,这决不意味着在其它几种模式的市场经济中,个人和企业就没有作出独立自主的经济决策的自由。其实,在任何一个市场经济中,个人和企业都基本上是自由地作出有关自己的经济活动的决策的,这在其它几种模式的市场经济中也是如此;只不过在美国式的“自由的市场经济”中,个人的这种自由比在别的市场经济模式中相对要大得多,自由的领域也相对广阔得多。

反过来说,我们把美国式的“自由的市场经济”与“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等其它几种模式相区别,这也绝不意味着“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就没有法律规制,或者没有行政管理、社会福利、集体协调。在美国式的自由市场经济中,同样有着大量的行政管理和社会福利;美国的大企业也在拼命提倡员工的“团队精神”;也象对任何市场经济一样,起码限度的法律调节和规制对美国经济也是不可或缺的。要而言之,“自由的市场经济”也同样建立在法制国家的基础上,在这种市场经济中也同样有着大量的公共所有的财产、法律规制、行政管理、社会福利和集体协调。只不过在别的市场经济模式中,它们中的某一个数量要大得多,或者范围要广得多,或者规模要大得多,或者程度要强得多,以致成了某种市场经济模式的突出特征;而在美国式的“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它们则数量小得多,范围窄得多,规模小得多,程度松得多。

还必须指出:在任何模式的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都要控制货币数量,通过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调节宏观经济环境。因此,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性,而不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模式的特性。

在前述六种模式中,“公有制的市场经济”也被某些西德经济学家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了这一种模式外,其它五种模式也常常被他们概括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上述的六种市场经济模式是一种抽象的分类。现实中的许多国家很难简单地归入其中的某一模式,而是几种不同模式融合的产物。例如最近几十年的英国就是自由的市场经济与福利国家的一种结合,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则是法律规制的、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与福利国家这三种模式的一个混合体。从某种意义上说,差不多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殊的市场经济模式,而这个特殊的市场经济模式通常是几种抽象模式的结合物。?

第二节  不同市场经济模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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