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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正在发生-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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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学派的特点是高度关注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技术问题,注意研究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法律问题。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形成中,在中国法律业人士的推动下,“诠释法学”真正凸现并实现了法律作为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和知识的可能性,使得法律不再是一种政治理论话语,甚至也不再是政治话语的附庸,而是使它进入了社会实践,成为一种实践的话语、一种世俗并具体的活动。而这种社会实践反过来也进一步刺激了这派法学的迅速发展。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诠释法学”既是对政法法学的一种延续(在反对极左政治和空头政治的意义上);更是一种反拨(从意识形态走向技术)。这一派的主要理论资源是,《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相关的理论学术著作,包括中国台湾诸如王泽鉴这样的学者的著作。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注意,我在此所列举的主要是民法。但这一法学倾向的影响面远远超出了民法。它还包括了诸如刑法、各种诉讼法、行政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证券法、房地产法等强调法律实务的部门法领域。应当说,这一学派目前仍然是红红火火、方兴未艾。    
    大约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我的一个初步研究发现,1998至2002年间被引证最多的20本学术型著作绝大多数出版于1990年代中期之后。请看,本书第1章的表1。3。中国法学界又出现了一点新的气象。有一部分法律人已不满足于对法条、概念的解释,他们试图探讨支撑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据,探讨制定法在中国社会中实际运作的状况以及构成这些状况的诸多社会条件。究其原因,一是对法律智识性的追求。一些法律人感到注释法条、概念尽管有用,但是很难感到智识的挑战。而且当时社会上也的确流传着“法学的幼稚”的说法,令不少法律人感到愤怒和羞愧。而经过了10多年的恢复性发展之后,年轻一代学者已经有了某种创造的冲动。其次,中国社会经过10多年的经济发展,转型时期的一些社会问题已经开始显现出来,原来被当做天经地义的一些法律原则面临着来自实践的挑战,要求法学做出回答。而与前两派不同,这一学派的学者几乎全都是改革开放之后培养出来的年轻一代。他们更多借鉴了其他社会科学或人文学科的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试图通过一些更为具体的问题的分析来把握法律。这一派可以暂且称之为“社科学派”,但是由于借鉴的理论资源不同,其实这一派中的一些人更侧重人文,而一些人更侧重社会科学。并且还有一部分人的研究是从具体部门法切入的,因此甚至很容易与诠释法学派相混淆。    
    这一派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都来自前面的政法学派。在这个意义上,他们同上面提到的诠释法学学者一样,既是对政法法学的延伸和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反拨。他们同样是不满足于仅仅用政治话语批判极“左”政治,他们希望对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有更深刻的了解和更为历史的把握,他们比较喜欢从宏观上把握社会与法律。另一方面,或者是由于对思想、理论或“学术性”的偏好,他们努力寻求18、19甚至20世纪西方的人文(主要是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资源,突出的,如,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刑法的人性基础》,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或者由于当年学习专业(理论法学或历史法学)的限制,他们中的一些人也没有足够的意愿甚或能力进入诠释法学,因此他们进入了法律理论、历史研究的领域突出表现为广义的法律文化的研究。例如,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徐忠明:《法学与文学之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面临着同样的或类似的问题,还有一部分人更多走近或走进了社会科学,包括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社会生物学、心理学、社会理论、话语理论、文学批评理论等。相对说来,这些学者更注重当代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传统。例如,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此书还保留着一定程度的法律文化研究的色彩);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贺卫方:《司法的制度和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此书或其中某些篇章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文化研究的色彩);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因此,尽管这一学派内部也是纷繁复杂,但其最大的共同特点就是自觉地或迫不得已地不把法律话语作为一个自给自足的体系,而是试图把法律话语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予以考察,考察其实践效果。他们对法律的批评更侧重于实证研究发现的因果关系,发现法律实践的制度条件,而不限于一般的政治批判或道德批判。    
    尽管这一学派中有不少从法理或法史“出身”的学者,但是构成这一学派主力的有相当一部分是部门法的学者,例如,以研究知识产权法为主的冯象;以研究刑法为主的陈兴良;以研究民商经济法为主的方流芳、王卫国;以及以或曾以研究程序法为主的顾培东、龙宗智、王亚新等人的研究。冯象:《木腿正义》,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陈兴良:《刑法的人性基础》,同注29;《刑法的价值构造》,同注29;《刑法哲学》;2版,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方流芳的研究则散见于他的一些论文,例如,“名誉权与表达自由”;《东方》1995年4期;“从王海现象看受欺诈人的法律救济问题”;《湘江法律评论》;1996年1期。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龙宗智:《相对合理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他们同时具备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两方面的优势。同样,在这些学者中,也有借助的理论资源之侧重。冯象和陈兴良更侧重于借助于人文和哲学,而其他学者则侧重于借助社会科学。事实上,这种类型的研究已经延伸到诸如网络法、金融法乃至公司法等许多部门法。在这些部门法的研究中都很难以法条为主导了,也不是以诠释为主,而是必须高度关注现实的制度变迁。只要看一看民法、刑法的相对说来高度稳定的体系和概念,当然也有例外,请看,赵晓力:“民法传统经典文本中的‘人’的观念”;《北大法律评论》,卷1辑1,法律出版社,1998年;谢鸿飞:“现代民法中的‘人’〃;《北大法律评论》,卷3辑2,法律出版社,2000年;以及陈兴良的著作。再看一看诸如金融、网络之类“法律”著作在过去十年内的急剧变化或突然兴起,就可以看出这些部门法与传统民、刑法之间的差别。尽管在这些部门法领域中,法条仍然是重要的,但法条仅仅是制约这些部门发展的重要制度条件之一,甚至未必是最重要的制约,并且法条也在不断变化。确实,当金融制度在不断变化革新之际,在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不断繁殖之际,当金融市场不断扩展之际,金融交易的时空都在发生剧变之际,金融法的学者就根本无法仅仅关注一些法条、规则或原则,势必而且已经开始走出法条和概念,不断关注规则、制度的实际变化,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关注经济学中金融理论的发展,关注新的金融法的理论和实践。可参看,吴志攀:《金融全球化与中国金融法》,广州出版社,2000年。近年来,横空出世的网络法也是如此,它不仅很难纳入任何一个部门法,甚至很难依据现有的任何法律理论、原则、法条来有效处理;它必须具体地分析现实问题,提出某种具体的解决办法,考虑到网络带来的社会重大变化,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某种其实有很大风险的预测和选择。再比如,当前普遍比较关心的关于司法制度和改革的研究,例如,贺卫方:《司法的制度和理念》,同前注3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同前注31。也不可能仅仅关心法条、原则,而必须进行各种类型的研究。    
    因此,这一流派的形成,即使是侧重社会科学理论的分支,也并不如同一些学者假定的那样是由于一些外来理论的推动,真正推动这一研究的是当代中国的社会问题和法律实践。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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