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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宋帝国三百年:赵匡胤时间-第1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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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地方的县令父母官,贪赃之状如此恶劣,按法当处死。

范质回奏道:“做官搜刮聚敛,有罪;但是仅仅是搜敛,虽然数量不少,但按律法,还没有到死罪那一条。”

柴荣大怒,厉声道:“法者,自古以来为帝王所创制,其根本,就是用来防备奸邪。朕立法杀这两个赃吏,算不上酷刑!”

范质又回道:“陛下真要杀他,就杀。但是如果将二人案移送政事部门,我这个宰相是不签署的。”

柴荣气稍平,最后还是饶了这个县令一条命。但柴荣从此知道法令中仅仅搜敛还够不上死罪,不免心有不甘。于是下令:“今后再有犯搜刮聚敛之罪的人,加一条‘枉法’,以‘枉法’论!”

范质于是奉诏,在后来主持《刑统》工作时,补充了一条“强率敛入,己并同枉法者”,做官以权力搜刮聚敛,中饱私囊,按“枉法”处理。

范质曾历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大宋六朝,除了后梁之外,五朝为官,其中后周、大宋两朝为相。

范质幼时聪明好学,据说九岁能诗文,十三岁读《诗经》,十四岁即招生收徒。五代后唐长兴四年考中进士,开始出仕。后周太祖自邺起兵,进取京城时,范质避乱,藏匿民间。时当酷暑,范质一日坐于封丘巷茶肆之中,摇扇吃茶。手中的扇子有两行字:“大暑去酷吏,清风来故人。”

正摇着扇子,忽然有一人走上前来,范质看时,只觉得这人貌甚怪陋,他对范质作揖说:“世之酷吏冤狱,何止大暑?相公他日当深究此弊。”

世上的酷吏冤狱,大暑如何能比?相公他日应深研这类案例。

说罢,还把范质的扇子带走了。

范质怅惘很久,不懂啥意思。后来他来到火神庙后门,见一土木短鬼泥塑,很像茶肆所见怪陋之人,有趣的是,那把扇子也在这个土偶手中。范质不免惊异。但此事之后,范质从此关心刑法。到他在后周做官时,就与名相窦仪等人一起,参与主持制定了大名鼎鼎的《刑统》。显德四年,公元967年,柴荣又下诏,认为范质、窦仪主持制定的《刑统》初稿,集中了五代以来的律令,文辞古奥,难于知晓,格式、敕令等,又繁杂不一,于是又命御史知杂事(略相当于御史府中的轮值主席)张湜等人,对律法诸条做出注释。范质等人又对此做了评定。后来通行的《刑统》,就是范质、窦仪、张湜等人斟酌修订的文本。

此事不可小瞧。《刑统》即《大周刑统》,直接承接《唐律疏议》以来诉诸公正主题的司法精神,是中国文明史至为重要的一部文献。范质历五代终始,知道天下最后一定有一个归宿,他当初选择后周时期来主持《刑统》,其深意在于寄希望于邦国政治之展开,应由法制推演。这相当于“制礼作乐”之后的文明深化。范质期待中的圣贤愿景是礼乐与刑法的合流。

958年秋天,《大周刑统》定稿,下诏颁行。

在后来的日子里,大宋帝国接纳了这个思想,增删损益之后,有了震烁古今的《宋刑统》。

范质等参与制定《大周刑统》的重要性在于:从此以后,即使是出于帝王意愿的判案处理意见,也要遵循律法,不得逾越过当或随意赦免。

过去做官,有“当赎之法”,意思是做官的犯了法,依据他的品级可以赎罪豁免或从轻处理。但是哪一品级的官员可以有此待遇,历来不统一,因此就有了“临事议制”,等于还是帝王或法官的“自由心裁”。这个制度,在石敬瑭时代开始有制度性规定,譬如,有品级的官员按品级“当赎”;无品级散官,或有功的将校,按九品制度“当赎”;但只是“徒罪”以上可以考虑“当赎”,“杖罪”以下,依照罚例,不适用“当赎”法,等。到柴荣时代,《刑统》明确规定:

今后官员定罪,有品级的按照品级适用“当赎”法;其他,诸道行军司马、节度副使、副留守,尚未确定品级的,准从五品官例适用“当赎”法;

诸道判官、防御、团练副使,准从六品官例;

节度使掌书记、团练判官、两蕃营田使、判官,准从七品官例;

诸道推巡及军事判官,准从八品官例;

诸军将校内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临时奏听敕旨。

这个意见就法律的整合系统而言,不是公平的,因为它没有体现“法律平等”理念,不仅官员与士庶不平等,即使在官员内部也是不平等的。如有的官员,“诸军将校内诸司使”等,无品阶官员,就不能享用“当赎”之法,而要“临时奏听敕旨”,临时接受皇上或政事堂的处理意见。但它的意义在于:程序的公正。举例来说,诸道的一个团练副使,如果犯罪,就必须按照“从六品官例”来适用“当赎”法。皇上如果心血来潮,说不按照“从六品官例”而按照“从五品官例”或“从七品官例”等等适用“当赎”法,就不可以。

史称《刑统》颁布之后,“由是内外品官当赎之法,始有定制焉”,从此以后,朝廷内外诸品阶的官员适用“当赎”之法,开始有了明确的法律制度规定。

范质“守正不回”,遵守法令,不放弃自己的意见,为大周帝国的司法公正奠定了一点基础。

翰林学士窦仪,曾有过错,惹恼了世宗柴荣,要将其斩首。范质知道后,多次苦谏,说窦仪罪不该死,柴荣最终赦免了窦仪。





窦俨治国六荐


柴荣虽然有独断裁判的帝王之恶,但他世天下之志甚为宏阔,也关心帝国的制度建设。

他曾夜里读书,见唐代元稹的《均田图》,慨然叹道:“这真是天下大治的根本啊!王者之政应自此开始。”

于是下诏颁其图法,使吏民都能习知,准备一年后,大均天下之田。

说到“均田”,一般以为是“平均田地”,其实不是。

均田,作为一项农业政策,从北魏到唐中期,都有实行。它的原则是:“计口授田”。也即将无主的土地按人口多寡分给农民耕作。这些土地为“国有制”,但其中又有“桑田”(也称“永业田”)和“露田”(也称“口分田”)之分。“桑田”可由耕种者继承,事实上已经转化为私田;但“露田”则在耕种者年老或死亡后,由国家收回,重新分配。

北魏以后,人口变迁很大,流离失所者甚众,无主土地很多荒芜。国家将这些土地重新登记,分配给无土地者重新耕种,这应该算是一种德政。“均田制”下,所有人都有权利获得重新分配的土地,但所有人都有据得到的土地纳租税、服徭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这又是庶民与国家互相得利的政制。

“计口授田”,按家庭人口数量分配新的土地,唐时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丁男、中男(不包括老人),每人可获“露田”八十亩,“桑田”二十亩。“露田”也即“口分田”不可买卖,“桑田”也即“永业田”则规定,迁徙及贫无以葬者,可以出卖。贵族官员所获“永业田”可以买卖。

“均田制”值得重视的是:所有有主的田地,不得剥夺,也不得“均田”。这样,传统的土地私有制度,并没有遭遇破坏。而重新分配的“永业田”也在一定条件下属于私人所有,所以,“均田制”,事实上是土地公有和私有并存的一种土地政策。在帝制时代,甚至在民主时代,这样的“均田制”,也有它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是有道邦国的土地文明制度。

这种制度,在中唐以后,遭遇破坏。所以周世宗看到元稹的《均田图》决计要恢复,实现他的王道理想。

周世宗留意农事、关心农业,后来还诏令左散骑常侍艾颍等三十四人分别视察各州,按土地多少均衡确定田租。他曾经要人用木头刻成耕田的农夫、养蚕的农妇,安置在宫殿庭院中,提醒自己不忘“治本于农,务兹稼穑”。

在完善帝国管理方向上,窦仪的兄弟、中书舍人窦俨上疏,提出六条政制意见,应该是大周帝国比较重要的制度和理念的建构,柴荣全部接纳。

窦俨的六条意见是——

一、请令有司讨论古今礼仪,作《大周通礼》。

二、考正钟律,作《大周正乐》。

正朔帝国的合理性、合法性、正当性,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制礼作乐”而完成。以上两条,犹如后世现代国家制定国歌、国旗、国徽,确定干部品级制度和责任、权利规定。

三、职官绩效考核的国家政制建设。

包括官员级别与俸禄的挂钩,犹如后世不同干部享用不同级别工资和待遇一样。除此之外,窦俨在此还提出了用人和举荐的制度建构思想。这一番职官考核制度,为后来大宋王朝所沿用。窦俨说:

为政之本,莫大于择人;择人之重,莫先于宰相。自从唐末年以来,轻易赐爵封官,初任辅弼,即兼三公、仆射之官。故很多人在未得职位时,就将心思放在追逐官位之上,得到职位后,就以沉默自保为事,只想着怎么解脱机要费力之政务,守住位高权重之官职,逍遥于林亭之中,保全宗族的平安。臣请求即日令宰相至尚书省三品以下,中书省及门下省给事中、中书舍人以上,各自荐举所知人材——若陛下素知其人贤能,自可提拔任用;若不清楚,暂以原来官位主持政事。一年之间,考察其业绩,若真能胜任,原来的官位已经很高,就正式授予平章事;若原来官位不高,就再加提升,代理主持政事照旧。若不称职,就罢免处理政事的资格,追究荐举者责任。此外,朝官班次行列之中,有名额无职责者占了大半,请衡量他们的才器,授官外任,在地方政务中试用,回京后按原职登录叙用,考察政绩,提拔能者,贬黜无能者。

这个意见极为重要,它直接与国家的组织路线相关联。后来大宋帝国的“冗官”现象,就是职官绩效考核制度疏略的结果。

四、弭盗与地方自治。

让盗贼自己相互举告,将被告发者财产的一半赏给告发者;或有亲戚替他自首,就判处其党徒同伙而赦免自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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