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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程序上,书报检查使得书报检查官集原告、辩护人、法官三种角色于一身。这个观点,也是马克思论证的:
“这种集中是同心理学的全部规律相矛盾的。可是,官员是超乎心理学规律之上的,而公众则是处于这种规律之下的。”(4)
(4)平庸的官员检查专业的作家、学者、艺术家,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马克思就此批判说:
“你们竟把个别官员说成是能窥见别人心灵和无所不知的人,说成是哲学家、神学家、政治家,……把类的完美硬归之于特殊的个体。”(5)
(5)书报检查是一种政府垄断了的非理性批评。书报检查是一种对意见的批评,但是这种批评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专事传播新闻和思想的传媒却不能说话了,因为:
“新闻出版被剥夺了批评的权利,可是批评却成了政府批评家的日常责任。”(6)
(6)书报检查造成社会认识的颠倒和交往道德的败坏。这方面,马克思的这段名言,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拨乱反正”的时候,被引证的频率很高:
“政府只听见自己的声音,它也知道它听见的只是自己的声音,但是它却耽于幻觉,似乎听见的是人民的声音,而且要求人民同样耽于这种幻觉。”书报检查培养着“最大的恶行——伪善”。(7)
(7)书报检查是一种愚民政策,阻碍社会、民族、个人的精神发展。恩格斯在回顾普鲁士书报检查政策的时候写道:
“一切知识的来源都在政府控制之下,从贫民学校、主日学以至报纸和大学,没有官方的事先许可,什么也不能说,不能教,不能印刷,不能发表。”(8)
(8)书报检查造成一种虚假的人为安定。采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人们都不敢发表意见了,鸦雀无声,当然“安定”了,恩格斯就此谈到实行这种政策的奥地利:
“为了把这些造成人为的安定的企图结成一个普遍的体系,给予人民的精神食粮也都经过最审慎周密的选择,而且极其吝啬。”(9)
经过长期的这种书报检查控制,会使产生一种现象,即使没有人监视,传播者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已经习惯性地自我检查,学会揣摩当权者的好恶,以此选择报什么和不报什么、说什么和不说什么,甚至会更加极端地执行当权者的意图,造成连当权者都感到尴尬的结果。这种畸形的精神萎缩,曾有下面的一个故事给予了形象说明:
铁笼里关了5只猴子,实验者放进一挂新鲜的香蕉。一只猴子伸手要拿,马上遭到高压水枪的喷射,过了一会儿,其他四只猴子也想拿香蕉,也遭到水枪喷射。在几个回合之后,猴子们看着香蕉但不会动它了,因为集体受到惩罚的印象很深。后来换进一只猴子,这只不知天高地厚的猴子伸手要拿香蕉,原来的四只一拥而上将它按倒、撕扯,因为它的行为会使其他猴子遭受新的惩罚。等猴子一只一只全部被替换,新的猴子在前面猴子的教诲下,照样不敢造次,已经形成“自律”了。原来最爱吃的香蕉,在高压下变成了禁果!
思想禁锢年深日久形成的惯性,同样一代一代传染,不敢逾越,形同内心的魔咒。(10)
恩格斯对这种状态的愤怒溢于言表,他说:“我可不让书报检查机关管制我,使我不能自由写作……我自己不愿意扼杀本人的思想。”(11)中间的话比较长,我没有引,他的原意是,我在投稿前想怎么写就怎么写,我绝不会约束自己,你要想删就删吧。针对自我检查的要求,恩格斯说:“规定的自我检查制度,要比旧的官方检查制度坏1000倍。”(12)因为自我检查制度要求自己从内心扼杀自己的思想,这是最糟糕的事情。
关于人类争取新闻出版自由的历史,也是为了更深刻地理解新闻出版自由这个理念的重要意义,建议大家读一下沈固朝所著《欧洲书报检查制度的兴衰》一书(13),作者现在是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的教授。这是书里关于书报检查的一些插画,左边是法国讽刺书报检查的漫画,书报检查的剪刀剪掉了天使的翅膀(图6…2),右边是被俄国书报检察官检查后的清样,凡是对女沙皇叶卡捷琳娜二世不利的话,都被红色墨水涂掉了,被称为“鱼子酱”(图6…3)。
图6…2 法国讽刺书报检查的漫画
图6…3 被俄国书报检察官检查后的清样
既然前面谈到了书报检查有这么多的内在矛盾和痼疾,自然,马克思的结论完全否定了这种恶劣的制度:
“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可是制度却比人更有权势。”(14)
那么,马克思和恩格斯追求的理想状态是什么样子呢?马克思在他写的第一篇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结尾,引证了古罗马历史学家塔西陀的一段话:
“当你能够想你愿意想的东西,并且能够把你所想的东西说出来的时候,这是非常幸福的时候。”
其实马克思的要求并不高,但就是这样的一种自然的思想状态,人类为此奋斗了两千多年!恩格斯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给出了一句相当简洁而理性的话,也可以看作是对新闻出版自由的定义:
“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的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就是出版自由。”(15)
这里采用的是老版本的翻译,现在新版本将“Freedom of the Press”翻译成“新闻出版自由”。恩格斯实际上讲了三层意思,提出了三个衡量标准:
第一,发表意见前不必请示汇报;
第二,发表的途径畅通——“自由无阻”;
第三,发表的是自己的意见而不是言不由衷、捉刀代笔的意见。
这三条如果都成立了,应该说,新闻出版自由得以实现,如果这三条中有一条不成立,那你的新闻出版自由就是虚假的、不真实的。
这是恩格斯正面提出的新闻出版自由的定义。他还使用了一个与此内涵相同的概念“绝对的出版自由”。
我们有一些人爱说“没有绝对的自由……”。这恐怕有一个误解,我们可能学过大众哲学,大众哲学里有一对概念:相对和绝对。世界上确实没有任何绝对的东西,这是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社会事物的时候的概念,而新闻出版自由是一个法律概念,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两次使用了“绝对的出版自由”的概念,这个概念不是哲学意义上的绝对和相对。现在我们就来看一下恩格斯在什么情况下说的这个话:
“在莱茵河地区,我们(《新莱茵报》编辑部)却享有绝对的出版自由,并且我们充分利用了这个自由。”(16)
这是指1848—1849年《新莱茵报》在德国出版的时期,那时候正处于大革命时期,实行的是比较自由的法律,自由并非意味着为所欲为,那是与书报检查的“人治”对应的法治化的自由。《新莱茵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曾经遭到了23起诉讼,但是法律诉讼有严格的程序,《新莱茵报》存在的时期只审理了其中的两件诉讼,两起官司都是该报胜诉。后面的诉讼还没有排上队,报纸就不存在了。
“绝对的出版自由”指的便是这种法治化的自由。没有人阻止你自由地发表言论,但你发表的新闻、言论若存在问题,例如诽谤、侮辱等等,别人可以起诉你,经过法庭的审判来决定是对是错。在法庭判决前,不会因此而封住你的嘴巴,不许说话或出版,最后的是非,由法庭来审理和判决。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法治化的出版自由就是绝对的出版自由,指的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出版自由状态。在这两次已经审理的关于《新莱茵报》诉讼案件里面,马克思、恩格斯都作为被告在法庭上做了辩护,最后法庭判《新莱茵报》胜诉。
第二次,恩格斯说:
“我生平曾经有两次荣幸地为报纸撰稿(指《新莱茵报》和德国《社会民主党人报》)而完全得到了出版工作中所能有的两个最有利的条件:第一,绝对的出版自由……”(17)
这里他又使用了“绝对的出版自由”的概念,这个“绝对的出版自由”和前面的概念是一样的。德国《社会民主党人报》,当时先在瑞士出版,后来移到英国出版,连续出版了12年。这份报纸曾经在瑞士、英国也被人起诉过(都是些很小的事项),经历了法庭程序以后,都是胜诉。这说明,目论是自由的,别人对你的言论提出批评,说你违法,要经过法庭审判,而不是某个人认为你不好就不好了,不是按照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不是人治而是法治。所以,恩格斯说的“绝对的出版自由”是指法治化的出版自由。
那么,为什么有些人会使用这个词来反对自由呢?因为“自由”常常被歪曲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不受任何限制;然后,又以这种理解作为反对“自由”的理由,同时用大众哲学关于任何事物只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道理”来强调:“从来没有绝对的出版自由”。在这里,论证用错了论证对象。从哲学角度讲的“没有绝对”是一种认识世界的方法论把握,不能直接用来所指具体问题,不然任何事物都可以套上“没有绝对”一句话,这是无意义的。
当然,我们没有必要总是在“新闻出版自由”的理念前面加上“绝对的”副词,这个理念本身就是在法治社会中产生的。
马克思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思想,其实最早的思想来源,就是约翰·弥尔顿。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他们的话:
马克思说:“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18)弥尔顿说:“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9)
马克思和英国工人领袖厄内斯特·琼斯合写过一篇文章,里面又重复了这个意思,原话是:“发表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