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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主张现在到处呼吁出台新闻法,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新闻法的出台需要伴随着体制的改革。现在遇到记者挨打的情况,传媒上很快就是一片出台保障舆论监督法律的文章,其实,记者挨打与一般人挨打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打人了,轻的有治安管理条例,重的有刑法管着,还有很多行政规章规定了如何保护记者。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已经较为完善,问题在于没人执法。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在起作用。专门为保护记者出台法律,这是对法律职能的误解,一旦这个逻辑成立,那么各个行业、系统都会提出同样的出台法律的要求,不就乱了吗?
七、我国新闻实践中的“新闻官司”
我们虽然没有一个具体的新闻法,但是涉及新闻工作的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条款,已经比较完善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里面有很多条款都涉及新闻工作,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是有新闻出版法的。魏永征教授写过一本书,叫《中国新闻出版法纲要》,把中国现行法律中所有涉及新闻出版方面的条文都收集起来,做了一个梳理。我发现这些条款,除了媒体的创办问题外,其他与新闻工作相关的问题,大都能解决。正是由于有这种全局性质的法治背景,从1987年开始,中国有了一系列新闻官司,而且法院大都有依据来判决。
下面我重点介绍一下魏永征教授对我国新闻官司的若干分析。
“新闻官司”就是与大众媒介有关的诽谤诉讼案件。它的出现,体现了对言论的保护和名誉的保护(名誉权也是基本人权)。“新闻官司”的出现是个好事,说明社会的法治理念开始增长了。
新闻官司中经常出现的一个词“诽谤罪”,在古代社会,尤其在西方古代社会,“诽谤罪”是对官员的保护,只要批评政府官员,不管你批评的是正确还是错误,就是“诽谤”。现代社会设立的“诽谤法”是对公民名誉、对表达自由的保护。
1.一度存在的“国家诽谤”
中国历史上,在改革开放之前,存在着30年的很不正常的诽谤,而且这种诽谤直到现在还留下很深的印记,就是“国家诽谤”。
“国家诽谤”有一个大家都熟悉的名字叫“革命大批判”。它的发动者不是个人,而是国家权力。其形式是通过传媒来审判:国家领导人发出一个指示,通过媒体批判某人是“黑帮”,是叛徒、工贼、内奸,或者有罪推定——先定罪,然后再找罪名。一旦说你是“黑帮”以后,不可辩、不可诉(当时没有保护名誉的法律,所以没法诉)。在言论的批判上,批判的武器(笔墨纸张)伴随武器的批判(使用暴力)。不仅是消除肉体,而且还要消除他的影响,即彻底毁掉他们的名誉,比斯大林单纯消灭肉体还要全面。
这种情况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了30年。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恐怕历史上文人干政的传统影响很大,参加政治斗争,诋毁他的政敌,在文风上,把对方贬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下面介绍三个我国历史上典型的“国家诽谤”案例。
一个是1955年《人民日报》发表系列材料批判胡风(图7…10)。《人民日报》是个传媒,不是法院,但是,该报编辑部在《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材料》(1955年5月13日至6月20日)中出现了这样的话:
图7…10 《人民日报》1955年批判胡风的版面
胡风分子是以伪装出现的反革命分子,他们给人以假象,而将真相隐蔽着。
胡风和胡风集团中的许多骨干分子很早以来就是蒋介石国民党的忠实走狗,他们和帝国主义国民党特务机关有密切联系,长期地伪装革命,潜藏在进步人民内部,干着反革命勾当。
他们的基本队伍,或是帝国主义国民党的特务,或是托洛茨基分子,或是反动军官,或是共产党的叛徒,由这些人作骨干组成了一个暗藏在革命阵营的反革命派别,一个地下的独立王国。这个反革命派别和地下王国,是以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恢复帝国主义国民党的统治为任务的。
这些语言可不是一般的语言,分量很重。胡风因此被以反革命罪判处14年徒刑,“文革”初期又接到一道指令改判无期徒刑。2200人受到牵连,被扣上“胡风分子”的帽子而遭到各种迫害,家破人亡。《人民日报》是一家报纸,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权力?这是很不正常的情况。
第二个是1965年11月10日的《文汇报》发表姚文元的文章《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我们知道,这个批判不是姚文元个人诽谤别人,他是受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指示而进行诽谤。在这篇文章里,姚文元写道:
《海瑞罢官》的“现实意义”究竟是什么?
大家知道,1961年,……牛鬼蛇神们刮过一阵单干风、翻案风。“退田”、“平冤狱”就是当时资产阶级反对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革命的斗争焦点。
《海瑞罢官》就是这种阶级斗争的一种形式的反映。
如果吴晗同志不同意这种分析,那么请他回答,在1961年,人民从歪曲历史事实的《海瑞罢官》中到底能“学习”到一些什么?
文章使用的语言咄咄逼人,吴晗因此遭到了批判,被打成了反革命。
第三个是1967年第5期《红旗》杂志发表的戚本禹的文章《爱国主义还是卖国主义?》,在这篇文章中,他批判刘少奇,写道:
党内最大的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自我辩解说他是“老革命遇上了新问题”。
难道竟有这样疯狂进行资本主义复辟活动的“老革命”?难道竟有这样猖狂反对伟大领袖毛主席、反对伟大的毛泽东思想的“老革命”?
答案只有一个:你根本不是什么“老革命”,你是假革命、反革命,你就是睡在我们身边的赫鲁晓夫!
当然,这不是简单的戚本禹个人的行为,他有依据,这个依据是党的最高领导人说过的话。这个诽谤导致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被打倒,最终被迫害致死。
在发表如此诽谤人的文章的传媒背后,是国家的权力。这种诽谤只能概括为国家诽谤,这是没有法治的行为,历史的教训应该深刻记取。
2.保护人的名誉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的思维方式一时没有改变过来,发生很多冲突。鉴于过去这么多的教训,渐渐地,我们的观点发生了变化,过去强调传媒是阶级斗争的工具,还认为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现在我们认识到,阶级斗争工具只是传媒在特定条件下的一种功能,传媒任何时候都不能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媒体不能够再批判人、诽谤人、审判别人。媒体只是报道各种信息,不能给别人定罪。
这是一种重要的认识上的转变,这种转变包括观念的转变、作风的转变、报道方式的转变、文风的转变。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闻官司”,帮助我国的传媒走出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阴影。
虽然有了这么多转变,但是过去的某些影响在传媒冲突中仍然发生,传媒常常以某种纯朴的正义观念来谴责坏人,而缺少法治意识。比如方舟子,他通过传媒揭露了很多骗人的现象,追求正义,在这方面我是支持他的。但是方舟子在和别人论战的时候,双方或单方,会有意无意地受到“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期语言的影响,这方面我们需要注意。
2003年方舟子诉《探索与争鸣》,《探索与争鸣》骂方舟子是“江湖骗子”、“无赖相”等等,这就属于“文革”语言。2005年,西安翻译学院诉方舟子,为什么呢?因为方舟子说西安翻译学院“丧失良知、道德沦丧”。你可以揭露西安翻译学院的具体问题,但是用词一定要文明,这样的词不应该使用。2006年,刘少华等诉方舟子,缘由之一是方舟子说对方是“欺世盗名之徒”、“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干吗要用这样的语言呢?2007年,肖建国诉方舟子,恐怕是方舟子骂人家“自吹自擂”、“拔高自己”、“玩冒充把戏”等等。可能你是正确的,你很正义,但你要用文明、冷静的语言来揭露对方。
我们现在关于诽谤、侵权方面的法律逐渐健全,最早的是1979年《刑法》第145条(即1997年《刑法》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当时,谁也没有意识到这个条文与记者有什么关系。到了1986年的《民法通则》,进一步有了具体的规定:
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2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所以,我们再不能随便使用肮脏的词汇、谩骂的方式表达观点、批评人家,法律将约束我们的言行。
3.我国关于新闻侵权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善
新闻侵权的主要方式是诽谤、侮辱等,内容则涉及较多的领域。大家要认识到,现在关于新闻侵权这个小小的具体领域,中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善,我们的行为和思想方式要越来越法治化才对。以下是最近20年来这方面的诸多法律文件:
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具体解释侵害名誉权、肖像权行为,区分自然人和法人名誉权。首次规定宣扬他人隐私、损害名誉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新闻失实同侵权关系、名誉侵权诉讼管辖、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