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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在ABC的黄金新闻时段播出。狮子公司自然遭受到很大损失。该公司以欺诈罪(因为你是用假名、虚假的身份进入狮子公司的)起诉ABC公司。美国法院一审判决ABC公司向狮子公司赔偿550万美元。ABC上诉,经过很多年,大概是前年才结案。结论是:美国的狮子公司要提供证据证明ABC公司报道这个事情怀有恶意。ABC揭露这个事情自然是为了公众的利益,狮子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ABC公司具有恶意。于是法院判决:ABC公司赔偿狮子公司2美元。这个结论,处罚是象征性的,但在法律层面否定了ABC记者的行为。
我们现在偷拍偷录这种现象比较多,以至于“3·15”晚会也用这个来吸引观众,大家看这张北京广播电视报的头版头条特大黑体字标题:《用偷拍警示消费陷阱——今年“3·15”晚会有看头》(图8…10),这种做法在舆论导向上也是不正确的。
图8…10 《北京广播电视报》头版头条消息《用偷拍警示消费陷阱》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看待这个事情?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节目有一个内部信条,我觉得说得非常好,这句话是:
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
前面一句话讲的是基本原则,后面一句话是有弹性的,常规不能这么做,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情况紧急,涉及重大的人民的利益或者安全,又没有其他合法手段可以使用,可以适当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采集新闻。
然而,现在新闻节目中暗访报道,90%都可以用正常办法采访到,只是比较难一点,需要迂回一下。为什么大多数人喜欢用暗访的方式采访报道?一是为了取得戏剧性效果,给人一种现场捉奸的感觉,这实际上是在满足受众的“集体偷窥欲”,不应该的。通过艰苦、迂回的采访方式,最后能够证明当事人做了违法的事儿,可能不够生动,但是你的目的是为了揭示他这种违法行为,而且要保证你的手段是合理的。二是偷懒。我们的记者采访技术不过硬,人家拒绝采访,就没有合法的办法可施了。
这不是一条行政规章,而是一个内部信条,所以它是有弹性的,这个弹性就体现在“常规的做法”这个词里。也就是说,在极个别情况下,可以做非常规的事情。当然,这个可以做需要有一定的程序,一般必须向你的上级领导报告,经过批准才可以做。这也是为了大家共同担当责任,不能由记者一个人来担当责任。
12.拒绝更正与答辩
中国的媒体很长一个时期是党和国家机关的一部分,发出的信息带有指导工作的意义,这样就造成了一种传统——出了错不承认。因为要指导工作,出了错我要是承认了我们还有权威性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媒体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极少自我更正,并非没有发生错误,而是有了错误不说。现在作为一个行业,再不能拒绝更正与答辩,需要有一套工作规则?前面我们讲到,新闻真实是一个过程,不可能百分之百真实,媒体主动更正,或者允许当事人答辩都是基本的工作规则。
13.恶炒明星绯闻和犯罪新闻
这方面,正面的道理用不着说了,媒体这样做是为了传媒的利益,最大限度吸引公众的眼球,而不考虑侵犯隐私和教唆犯罪的客观效果。
例如2006年5月传媒上这样的标题消息:《张颐武:孔子不如章子怡》。北大教授张颐武的原话是:
“传统文化的精髓要通过大众文化的出口才能流传出去。一个姚明,一个章子怡,比一万本孔子都有效果。”
现在的标题明显地歪曲了张的原意,这就是“新闻炒作”惯常的做法。张颐武为此接受《北京科技报》采访说:
“《华西都市报》未经我的许可就发表了对我采访的不真实的报道。里面有些话根本不是我说的。相反我强调的重要观点都没有发表。纸媒的粗暴比网民的粗暴更让人厌恶,因为它是正式的表达,网民是匿名的、非正式的,不用负责任的。”“有些媒体和部分读者的互动已经非常不正常。就是在寻觅和制造荒唐事,炒作荒唐的事情能让特定的受众感到高兴。我们的媒体公众和知识分子都没有经验,媒体还非常不成熟。”
2006年5月16日《新京报》发表偷拍的郭晶晶从小轿车里出来,走上家门台阶瞬间的照片,以及猜想式报道《大奔作证,霍晶情未了》(图8…11),一是无聊,没有任何确切信息;二是偷拍,格调太差劲,这就是“炒作”惯有的做法。至于详尽报道犯罪细节,目的无非是为了要让报道具有故事性和血腥味,而不考虑这些细节对某些受众会造成心理危害。
图8…11 《新京报》发表的偷拍+猜想的报道《大奔作证,霍晶情未了》
14.无人性的冷漠新闻
这是近年来越来越呈现出来的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说明传媒职业道德缺乏,已经到了无可容忍的地步。我们有不少新闻涉及人的生命、人的尊严,而我们媒体往往把报道对象看成是一块石头、一个自然物,完全没有人的情感,这是非常糟糕的。
例如某报的评论《用好贫困这笔财富》说:“贫困对于他们来说,就是动力和鞭策,他们不仅拥有这笔财富,而且还在不断升值”,“请善待和用好这笔财富”。贫困是笔财富吗?这种说法本身就是歪理,怎么能用这种观点看待别人贫困的生活状态?民工为讨工钱跳楼,有媒体称为“跳楼秀”,并对发生这样的事情感到“心烦”。这还是人吗?人家工资都拿不到,谁会没事儿去这么做呢?
一位购物中心的职工——她是位孕妇——到银行为购物中心存10万块钱,碰到歹徒抢劫,她拼死反抗而被歹徒杀害了。这个事情实际上是购物中心这个单位对职工保护不力,怎么能叫孕妇一个人拿着这么多钱办事呢?但是媒体把这个坏事当好事来报道,某报的报道角度是:她是我们中心的骄傲、江油市的好女儿,她的母亲为女儿的壮举感到自豪。这是“文革”时期报道典型的思维,没有人性。《南方周末》对这种现象提出了批评:
“你愿意拥有贫困这笔财富吗?你愿意玩一把跳楼秀吗?你愿意用生命换取别人的10万元吗?作为社会公器的媒体,如此从容不迫地蔑视他人的痛苦和生命,该是怎样一种可怕的堕落?”(5)
再看国际同行对传媒工作人员漠视生命的处罚:海嚕У氖焙蚺υ家患夜悴サ缣úシ诺母枨谐胺砗臀耆栌瞿颜叩哪谌荩蝗伺酪院螅笔氯撕退牧斓级脊诘缣ㄉ舷蚬诘狼福蛭馐嵌杂瞿颜呱哪印�
再看我们的媒体,一个男子触电了,这是个悲剧啊,我们的媒体报道说:“触电男子成烧焦的烤鸭”,冷酷地将死者比喻成“烤鸭”,称之为“毙命”、“自吃苦果”,同时庆幸人的死亡没有对列车运行造成影响;江苏一位行人头部惨遭车碾而亡,某报报道的标题称之“中头彩”;与此“异曲同工”的还有两车相撞的车祸被形容为“激情拥吻”。这些,都表现出媒体在报道的时候对生命的漠视。
这方面最典型的恐怕是“人乳宴”报道了。2002年10月,长沙一个饭馆出售“人乳宴”。记者采访的时候,还挺有“法治观念”,按照商家提供的思路,首先提问“人乳”是否经过卫生检疫,当这些证明没有问题以后,又接着问,工商管理方面是否有禁止的规定,得到回答是,查遍所有的文件,没有禁止出售“人乳”的规定,于是开始接着报道:请来一位湘菜大师,品尝了用人的乳汁做的菜,味道好极了。报道本身还颇客观,也提到有的顾客听说是用人乳做的菜以后,看着这菜未动一筷。各报还采用了商家给奶妈们冠以“营养师”的称号,在符号上给出“人乳宴”合法的暗示。当这个事情受到批评的时候,我们的传媒以讨论的形式发表支持“人乳宴”的意见,说“人乳宴”不触犯法律,不是假冒伪劣商品,没有坑害消费者,人的奶有很高的营养,只要保证卫生,一试无妨。这个事情一直搞到卫生部出面,才得以停止报道(图8…12)。
图8…12 关于长沙“人乳宴”的新闻照片
这个问题还用卫生部出面吗?甚至连职业道德都用不上,以做人的基本道德衡量就够了。这个记者在采访的时候倒是有法治思想,但是我们知道,法治要求的是依法办事,这个“法”是人行为的底线,再跨一步就是犯罪了。在法治之上还有一层道德标准,这恐怕是记者最缺少的东西。整个报道,记者脸不变色心不跳,这个记者至少缺少对女性尊严的尊敬。乳汁是喂孩子的,怎么可以作为商品出售?传媒上竟然刊登这样的意见:人血可以卖,人乳为什么不能卖?这是两回事儿,人血是救人命的。这样的问题还得跟当事的记者或编辑去辩论,真是累得很!
这个事情过去了以后,媒体上又出现“胎盘宴”的报道(例如2004年11月1日《北京青年报》)。胎盘是人体的一部分,胎盘如果作为药品是可以的,目的是治病。但是作为一般食品,按照中国传统道德,是不合适的。这次报道倒是主张不要吃。不要吃的理由是什么呢?因为卫生局说胎盘能否买卖没有明确规定;专家说不要盲目“进补”。关于胎盘宴的评论角度思想起点也跟着低,《北京青年报》为此发的社评标题是:《“胎盘宴”再揭卫生监督管理漏洞》(图8…13)。这首先是一个道德的问题,不是卫生监管问题。这反映出,传媒观念上对人的生命的态度,存在很大问题。
图8…13 《北京青年报》社评《“胎盘宴”再揭卫生监督管理漏洞》
这样的问题没有及时批评和制止,积累多了,事情就闹大了。中央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