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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是笼统地“表示歉意”还是“向原告表示歉意”,我当时有过踌躇,但我想既然是和解,还是出现“原告”这一主语好,鲍律师听了后说:“不是主语,而是宾语”。对他这种反应我差点笑出声来。我不是有意把陷阱给他跳,但这样一来,打官司又成了考语文常识了。难怪许伟基先生在最后通过《调解协议书》时说:“我们这是在咬文嚼字”。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咬文嚼字的“调解方案”(3)
看来,许先生也注意到了上海《咬文嚼字》编委金文明最近“咬嚼”余秋雨,给余挑出一百多处文史错误一事,因而我听了后又想笑。本来,在某种意义上说,这场官司就是一场“8”字与“9”字之差和如何理解“狡猾”、“致命打击”内涵的文字游戏,又何必这么当真呢?
最后谈诉讼费由谁出的问题。我与赵律师商量,他说“不出显得你没有风度”。我想:出钱是小问题,他放弃侵权说法是大问题。既然大问题解决了,那就出点小钱吧,估计三两千元,可在调解时,许伟基说按最低标准只出五十元。这五十元的价码,大大出乎我和赵律师的意料之外。
我听了后感到有些滑稽,原来这场杀气腾腾要我“倾家荡产”的官司,打了一年多就只值这五十元!不过,五十元太少了吧,就凑个整数一百元,算我“赞助”他捐献希望工程——余在打官司前不是扬言要把打赢的钱用来做慈善事业吗?
在放弃索赔问题上余让我,可在《调解协议书》写法上法院暗中“助”他,弄成我先致歉意他才说不索赔,完全颠倒了。至于和解书上不出现“侵权”的字样,也是为了顾全余的面子。不过,这调解书完全没有出现起诉书上讲的“造谣”、“污辱”、“诽谤”、“诬陷”、“侵权”、“捧杀”、“骂杀”和“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人命案件”、“主观恶性”等字眼,余放弃“侵权”的指控也尽在不言中。尽管一般人读不出“调解书”上余秋雨放弃侵权的含义,但只要放弃侵权的指控,则整个案件也就化为乌有。按一般常理,挑起这场官司的人愿意和解,就是他的失败。
下面是《民事调解书》的全文:
一、被告古远清分别在2001年第4期《南方文坛》、2000年3月21日《文艺报》、2001年第1期《鲁迅研究月刊》、2001年第2期《文学自由谈》和2001年第2期《学术界》上发表其撰写的《弄巧反拙 欲盖弥彰》、《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余秋雨与“石一歌”》、《“花城”出了一本什么样的传记》和《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五篇文章,其中关于原告余秋雨涉及《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有关内容与事实不符,特向原告表示歉意;
二、原告余秋雨自愿放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古远清负担;
四、 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伟基
审 判 员 华双根
代理审判员 黄 蓓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茜
原以为双方要搞拉锯战,要等到下班后才能了结。由于我的配合,不在枝节问题上与原告纠缠,故到10点40分就结束了。在等王茜打印调解书的空隙时间,许伟基说到高兴处竟忘了自己的身份,不断用阿拉阿拉的上海话跟我们交谈。后来他感到这样做有点失去自己庄重的身份,便连忙改用普通话说:“你们不要再接受采访搞得沸沸扬扬。要不要报道和如何报道和解结果还未定,你们都不要管,也可能由我们写统一口径的宣传稿”。事后并没有看到他们写有这种宣传稿,他们连报道结果的兴趣都不大,只想尽快把它“消化掉”以至不了了之。看来,他们也可能觉得受理此案后果不妙,国内外的舆论造成的影响太大,早点收场越少人知道越好。因为此案涉及的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关乎全局的甚为敏感的“文革”问题,搞不好会影响安定团结,负面作用大了谁也担当不起。
双方在和解书上签字后,从未说过一句话的余秋雨主动上前与我握手。到电梯出来分别时,我故意背靠他,可他又主动与我握手,还拍了一下我的肩膀,但两人仍没有说过任何一句话。
一出法院大门,我问赵律师:
“到底谁赢了?”
他说:“当然是他输了。不提侵权又不赔十六万,整个案子也就一风吹了。”
也许是胜利冲昏了头脑吧,我对“和解书”叙述的顺序没有仔细推敲,但经验丰富的赵律师当时明确告诉许庭长要把五十元这一数目写进去,不要笼统说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交款的时候,我查看了余秋雨交诉讼费的单据为四千七百一十元,可忘记了要求法院把这个数字也写上去,以致别人看见我“致歉”又出受理费,便理解为我败诉了。
而余秋雨之所以愿意在这个相当于撤诉的和解书上签字,也是看见了“表示歉意”这几个字,以便日后当作为“胜诉”的依据。
赵律师由于有急事,调解完后马上赶往虹桥机场。我下午三点还要拿调解书的正式文件,只好乘晚上6点40分的飞机回汉。
纠缠了一年多的“余古案”终于了结,不禁松了一口气。到家后,我的儿子在等我,说明天是我六十二岁的生日,要为我的官司胜利解决而庆贺。
过了几天,原来平静了一个多月的电话铃又不断响起来。北京、上海、南京、长沙、武汉、广州……还有台湾的《民生报》以及东南亚的报纸均说要做专题。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菲律宾以及台港等地的作家和学者,均来电或发E—mail向我表示祝贺和慰问。8月22日,香港凤凰卫视《有报天天读》还报道了“两位教授和解”的消息,但我没有看到,学校的许多同事都看到了。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数字游戏 十六万元等于一百元(1)
余秋雨在官司开始时接受境外第一家媒体采访时说:“众多读者都反映说读不懂”起诉书中的内容,如“斯坦尼”是什么人,为什么死了这么久还要批判他?
官司完结后,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调解书》,同样许多人读不懂其中真正的含义,有人只看到表面文字,便认为我输了。而余秋雨也正是抓住这一点,在境内外蒙骗舆论,如《亚洲周刊》江迅采访余秋雨后写的报道《秋雨打官司,两场胜诉》(2003年8月第35期)开头云:
……8月18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古远清承认他的五篇文章有关内容与事实不符,向余表示歉意。鉴于被告“家庭经济清寒”,余自愿放弃要求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十万元人民币的诉求。
这是余氏版本的《民事调解书》。想不到余秋雨这么快就假手他人公开篡改他亲手签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调解书”中并没有鉴于被告“家庭经济清寒”的词句和内容。原告放弃索赔的原因是因为被告侵权罪名不成立,而不是原告大发慈悲的缘故。如果对照这同一刊物同一作者一年前写的报道,里面就有要被告“倾家荡产”甚至“进监狱”的恐吓,那有什么慈悲可言?另方面,“调解书”写的“有关内容”的前提“关于涉及原告余秋雨执笔撰写《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被删去,这就扩大了我文章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此外,余秋雨明明要我总共赔偿十六万元,可写报道从不严肃认真核对的江迅一下给我减掉了六万元。此文只采访原告一方,把白纸黑字写的“和解”歪曲成“胜诉”,可见他们连起码的职业道德都不顾。
新加坡《联合早报》2003年8月25日的报道,系根据香港《大公报》转刊的,照片的标题为《中国2002年文坛十大官司之一喜剧收场》。由于内容不全面,我特写了一则来函照登,由该报2003年9月4日刊出:
新加坡《联合早报》编辑先生:
贵报8月25日刊登我和余秋雨官司和解的消息,有不完整之处,特补充并加以说明如下:《民事调解书》第三条应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古远清负担”,“人民币一百元”这行文字不应漏掉,因原告的案件诉讼费为人民币四千七百一十元,而我只出一百元案件受理费。另还有第四条为“双方无其他争议”,这更不应遗漏。因这条说明原告不再坚持我在有关文章中使用的带引号的“狡猾”一词是在“诽谤”他,文章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即把原告1968年参加批判“斯坦尼小组”误为1969年,以及把孙维世被江青迫害致死的时间1968年误为1969年)也不存在“侵害”原告的名誉权问题。
此函如能借贵报一角刊出,不胜感谢。
中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古远清 8月26日于武汉
《香港文学报》2003年第5期的报道较为公正,其标题为《古远清和余秋雨在上海握手言和》,全文如下:
历时一年多的文化名人余秋雨控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古远清教授关于他“文革历史问题”名誉侵权案,被中国文化传媒列为“2002年文坛十大官司榜首”,被新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