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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余秋雨先生应该是佐临先生的一位高足吧。如果余先生有艺术良知的话,他真应该对他参加“大批判”写作组这件事认真地想一想了,不管他在炮制《评“体系”》那篇文章起过多大作用,但参加过那个写作班子并且写过初稿(在写作组内应算是“二稿”),这毕竟是历史事实,他至少不应该对触及他的“政治伤疤”的古教授搞什么“起诉”。
“文革”已经过去许多年了,“四人帮”及其大大小小的追随者们也已经受到历史的惩罚和应得的处理。许多身受其害的人们不愿意再提起那段伤心事。然而,人们并不都是患了健忘症的,对于那些为“四人帮”篡党夺权起劲地摇旗呐喊,尤其是像姚文元等辈“以笔杀人”的文痞和准文痞们,人们始终是深恶痛绝的。对于那些因受历史条件限制而误入歧途、做了一些错事的年轻人,人们一般都会予以谅解,但前提是,这些做过错事的人能真诚忏悔。如果利用自己当今已成为名人的地位,对做过的错事不作反思,也不去追究真正的“造谣源头”,反而借“告状”来洗刷自己,这就很不明智了。不知余先生以为然否?
2002年8月23日于北京
(澳大利亚,《澳洲日报》2002年12月7至8日)
'附记'
写完上面这篇短文后,我看到了《华夏时报》(2000年8月24日)刊登的有关余古诉讼案的一组采访记,其中有胡锡涛的答访:《我最清楚余秋雨的“文革问题”》。采访记者写的第一句话就是“胡锡涛是余古诉讼的关键证人。”但我很怀疑,胡锡涛的“证词”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疑点有以下几项:
疑点一:关于《评“体系”》一文的出笼过程。1978年初,我从上海《文汇报》的内参(《内部通讯》)中看到当时“清查小组”(清查“文革”问题的机构)的报告里提到:此文是王洪文的秘书和姚文元的一名亲信(按:可能是朱永嘉)直接来抓的。文章写好后送给姚文元,姚文元改定后又给江青看,江青赞赏说:“此稿用样板戏批斯坦尼,很新鲜,建议《红旗》发表”。紧接着,《文汇报》(1969年7月24日)发表了署名鲍蔚文的文章《不要轻易放过斯坦尼这个反面教员》(按:我不知道这篇文章是否就是胡锡涛所说的后来导致他遭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另一篇文章”),是由张春桥亲自改定的。而据胡锡涛的“证词”:“我闭门苦干了一个多月,两易其稿,一万二千字的文章最后一字没动,1969年发表在《红旗》6、7期合刊上”。这里,我们到底应该相信谁——是“清查小组”的报告,还是胡锡涛的“证词”?
疑点二:关于炮制《评“体系”》前与朱永嘉谈话内容的真实性。我在上文中引述的胡锡涛关于炮制此文起因的归纳,是他在与朱永嘉的谈话中提到的。朱永嘉是“四人帮”在上海的干将之一,又是姚文元的心腹。胡锡涛在说了“……批判斯坦尼,是冲着孙维世而来”之后,接着说:“因为孙维世在延安时期就是出名的才女,江青对她很嫉妒。孙维世很清高,瞧不起江青卖弄半瓶子醋的戏剧底子……”(均见《忏悔》一文)。胡锡涛当时不过是“四人帮”的小走卒而已,怎会有那么大的胆量敢在“干将”面前议论、冒犯江青这个“旗手”?!所以我要对这个“回忆”打个大大的问号。这究竟是真实的回忆,还是事后(即在2000年写《忏悔》一文时)为迎合广大读者心理而进行的编造?
疑点三:关于余秋雨写作《评“体系”》的“二稿”。胡锡涛在受访中说,“第二稿由我交给余秋雨写,他当时关在一个小房间里埋头苦干了十天左右,从不抽烟的他也抽起了烟……”,“十天左右”的时间写出一篇洋洋洒洒的“学术论文”,当然还要加上反复阅读四卷本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全集,这真是奇迹!我作为斯坦尼全集的主要翻译者,当然知道这四卷本的总数足足有二百万字,而且第二至第四卷全是相当枯燥的理论性东西,读一遍少说也要花十天时间。那么,按照胡锡涛所说的“四卷本斯坦尼全集被他翻得卷起了角……”,他得反复读多少遍呢?连读带写,这十天够用吗?胡锡涛还特别声明:“因为它像学术论文,于是我原封不动把尚没来得及排成铅字的手稿退还余秋雨。”胡锡涛可谓用心良苦,为证明此文“确实与余秋雨无关”,他力争做到“滴水不漏”,只可惜他所谓的“十天左右”和“四卷斯坦尼全集被他翻得卷起了角”的明显矛盾使他的“证词”露出了破绽,令人难以置信。
胡锡涛力图减轻甚至掩盖“四人帮”共同炮制《评“体系”》的罪责,这一事实是明摆着的;至于他是否尽力为余秋雨洗脱罪名(或称过失),因为还缺乏证据(恐怕永远也找不到证据了,因事情真相只有胡、余二人知道),这点可以存疑。但无论如何,仅从《评“体系”》一文中造谣诬蔑、颠倒是非、满纸谎言这一点来看,胡锡涛实在没有资格充当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关键证人”。
看余秋雨告状郑雪来 我看“余秋雨状告古远清”事件(3)
对于余秋雨在受访中所说的“这个案子只有一个内容:孙维世之死的真相”,我倒要说一句公道话,在这件事上古远清显然是受到了胡锡涛《忏悔》一文的误导。然而,这丝毫不能掩盖“四人帮”炮制《评“体系”》一文的恶毒用心及其给全国影剧界众多人士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而余秋雨的的确确是参加了炮制此文的写作组并写出了“二稿”的,我以为这才是此案的关键。
看余秋雨告状余杰 余秋雨的“法律秀”
日前,余秋雨状告武汉学者古远清“侵害名誉权”,索赔十六万元巨款。余秋雨的告状并不让我吃惊,我吃惊的是上海的法院居然受理了此案。
我认为,文艺批评是一个独立的领域,它有自身的运行方式,法律不必也不该介入。如果批评者的言论自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一个时代的文化将受到不可估量的伤害。仅仅因为古远清的批评文章中有打着引号的“狡猾”一词,余秋雨就提出巨额索赔;如果以此类推的话,一生痛骂了数百位文化名流、政客及富豪的鲁迅先生,不知要被多少人告上法庭,最后非得被罚得倾家荡产不可。比如:鲁迅曾经痛斥梁实秋为“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用词之刻毒远远超过了今天余秋雨的批评者们:而同样是大名鼎鼎的文学家和翻译家梁实秋,好像并没有因为受此“奇耻大辱”而把鲁迅推向法庭,并狮子大开口索要赔偿。如果司法机关莽撞地闯入文学批评和学术研究领域,那么我们还能拥有鲁迅这样伟大的杂文家吗?文艺批评走向法庭,并非法治进步的标志,反倒是文化人“死要面子”的悲哀。余秋雨通过马兰之口透露,起诉古远清仅仅是一个开始,他还有一个庞大的名单,一系列的法律诉讼还将涉及到若干城市。看来,走完“行走秀”和“电视秀”之后,他要开始上演“法律秀”了——正如他在央视“艺术人生”栏目中的慷慨陈词,“我是在用生命作秀呢”。在司法制度尚未完全健全起来的今天,余秋雨口口声声说要捍卫法律的尊严,其实是在玩弄权势。他在访谈中说,之所以要诉诸法律,重要原因乃是“有很多朋友支持我”。这句话是耐人寻味的:这些“朋友”显然不是平民百姓。余秋雨不仅是在暗示,而且简直就是在赤裸裸地宣布:我的背后有人支持我,我的官司一定能胜利。我相信他的这种“底气”——上海的法院迅速受理诉讼就是一个开端。古远清人在武汉,文章发表于广西的《南方文坛》,而官司偏偏在与此事不相干的上海开庭,个中原因简直就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上海是余秋雨的“发迹之地”。这就像几年前海南作家韩少功状告北大学者张颐武一样,官司在韩少功的“势力范围”开庭,最后韩少功轻松获胜。但他赢得了官司,失去了道义。与韩少功一样,我相信余秋雨有某种“朋友”的力量,这种力量不是古远清这样老老实实在学院里做学问的学者所能够具备的。
从本质上看,与其说余秋雨是一个才华横溢的“文人”,倒不如说他是一个长袖善舞的“政客”。余秋雨以自己在“文革”之后并没有受到处理、反倒当了大学校长,来作为自己没有任何劣迹的“证据”,其弦外之音就是:政治对我的认可,也就是法律对我的认可。其实,只要对现实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文革”之后,余秋雨官运亨通的经历,并不能构成他的“无罪辩护”。但是,他很聪明地运用了“狐假虎威”这一招。对此,批评家王彬彬在《文坛三户》一书中有精辟的分析:“当余秋雨告诉世人自己受法律的保护时,是在告诉世人自己受‘政治’的保护;当余秋雨警告余杰们要敬畏法律时,是在警告余杰们要敬畏‘政治’;当余秋雨警告余杰们要当心法律的惩罚时,是在警告余杰们当心‘政治’的惩罚”。
谁更有资格讲法律?谁应当被推上法庭?最有资格讲法律的,不是余秋雨,而是“文革”中的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而应当被推上法庭的,不是那些探求历史真相的学者,而是“文革”中的“拳头打手”和“文字打手”们。
(《羊城晚报》2002年8月16日)
看余秋雨告状郑雪来:五问余秋雨(1)
《余秋雨:我原谅余杰,但“把他们背后的人抓出来”》一稿中,有几处我看不明白,希望余秋雨能解释一下。
(一) 余秋雨说“当时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