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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告密者的姓名,那么被告将得到更少的匿名情报,因此将
更不利于普遍地保护儿童。英国上议院认为,虽然从正常意
义上讲法院应当在审判前程序中规范这种情报告发,但是在
此案中的代理人意见仍然是成立的,因为泄露告密者名字有
悖于公共政策。
在一个相似案件中,上诉法院得出了相反的结果,但它
是通过肯定在这些类似案件中政策论证重要性的论证得出这
一结果的图。英国钢铁公司一个不知名雇员把该公司一份机
密内参递交给了格兰纳达电视有限公司,该电视有限公司把
此内参当作广播批评英国钢铁公司管理的素材。于是,英国
钢铁公司要求返还该文件,格兰纳达电视有限公司依其要求
做到了。但是,格兰纳达电视有限公司把这份文件的外观搞
得面目全非,消除了确认那位不忠诚雇员身份的所有线索。
根据上议院在诺里奇药品决议中提出的处置权赔偿法,该公
司起诉格兰纳达电视有限公司,要求告知那位雇员姓名[s1 。
大法官丹宁勋爵在上诉法院提到,尽管他认为某些因素影响
了这个事件,但是他仍然本来应当拒绝要求格兰纳达电视有
限公司泄密,其根据是,假如不要求泄露告密者姓名,那么
新闻界可以更好地服务于重要的公共利益。而实际上,在法
院同事的参与下,他责令泄密,因为按照他的观点,格兰纳
达电视有限公司有过不当行为。而它没有提到英国钢铁公司
对其内参的所有权,并且以该内参为基础的电视评论不够正
派得体。
这个判决的根据既愚蠢又有害。法院没有评论新闻界编
辑判断或言论的权利。与要求新闻界通报告密者姓名的平面
的法规相比,使新闻界的权利迎合法官的要求的任何法规都
将对其独立性构成更大威胁。但是对法院的基本的判断―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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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决定民事诉讼之审判前程序里会发现什么材料的过程中,必
须考虑到情报的公共评估的影响力― 是极为重要的。
因为即使我们承认在“D 诉英国全国儿童保护协会”案
中,法院使得证据间题― 它是否应当提供告密者姓名的问
题― 转变为保护儿童的对应权利问题,亦即假如这样的泄密
被强制执行,那么应当如何保护儿童权利的问题,我们仍然
无法采纳有关格兰纳达案的意见。假如格兰纳达电视有限公
司被强制泄露向其提供机密情报者的姓名,那么该公司将丧
失每一个公民成员所拥有的信息权。这一明显事实有时被一
个短语搞模糊了,那个短语通过新闻界在近几年得到了流行,
即公民具有所谓的“知情权”.那个短语只有当它被惟一地在
以下断言的意义上理解时才是讲得通的:在一般意义上,正
是在公共利益领域,民众对于比如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了解
得越多越好。但是它并不意味着任何一个公民成员都有在以
下强烈意义上的知情权:他的权利应当为要求泄密提供一个
原则论证。也就是说,纵使社会将因泄密而产生一般不良后
果,也并不表明向他否认那个权利是错误的。所以在格兰纳
达案中,为了正当化司法判决,那个隐藏的假定― 如若不存
在电视公司举止失当的情况,鉴于民众对内情的关切,英国
钢铁公司的请求应当被驳回― 似乎是依赖于政策论证而非
原则论证的〔 ‘】。假如实际情形真的如此,那么本人有
关疑难案件的见解必定会既从描述性方面又从规范性方面对
其提出质疑。规范性方面主张,法官基于政策理由给出民事
诉讼裁决是错误的。那是关于案件的最终处置的主张。它(主
观上)要求法官不得判处赔偿原告,除非他相信原告应当获
得法律补救。法官相信,通过在原告那里产生一个新的权利,
公共利益将会得到尊崇。这种看法是不充分的。至于法官如
何就原告是否值得给予特定补偿形成他的信念,那个说法没
有作任何交待。它没有说,在法官(或有关事实和法律的其
他审判者)决定将如何推进对那个问题的审查时,他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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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把公共利益考虑进去。所以,我提出的规范论证本身没有指
责这样一些法官,在决定是否要求英国全国儿童保护协会或
格兰纳达电视有限公司提供适当的特殊情报(那些情报将被
用来决定它们的实体性合法权利)的过程中,法官考虑到了
各种对立的证据规则的社会后果。
假如允许法官基于我们不妨称之为“纯粹政策论证”的
论证去决定程序问题,那么我的主张的规范力量将被真正地
削弱―有人说它将被消灭。比如,假如以一种标准的成本收
益算法,简单地通过平衡原告的潜在损失与儿童的实际收益,
允许他们去决定是否要求英国全国儿童保护协会泄露告密者
姓名。因为那将使得该协会以权利主张相标榜的宗旨成为一
个苍白无力的摆设,很容易通过否认对于实施与同样的公共
利益具有相同理由的这些权利来说是必要的程序而被推翻
掉。所以,以那个宗旨为骄傲的人们有理由知道,在理论上
的最大化精确性观念和全盘否定所有程序权利之间,是否能
够找到一个中间地带。
相应的威胁也波及到了我的审判观的描述性方面。我的
主张还是关于法律诉讼最终处置的主张。我认为,即使在疑
难案件中,法官也应当通过原则论证而非政策论证来裁决民
事主张。我的意思是,除非原告有权要求法律补救,他们不
会支持原告提出的法律补救请求;或者除非原告无权请求补
偿,他们才会否定那个法律补救。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依然
不包括关于法官如何实质地决定判决原告是否拥有其权利的
任何一个主张。诚然,我并不主张,在确定证据规则或其他
程序规则的过程中,法官从不考虑社会后果。所以,以下情
况并不构成我的主张的反证:迫于近在眼前的裁决的压力,
在决定一个儿童保护事务所或新闻界分支机构是否必须公开
情报的过程中,法官考虑到了公共利益。
但是我的描述性主张再次被以下让步所损害:这些判决
通常是纯粹政策问题,也就是说,它们通常只是通过一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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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似功利主义的算法来裁定,那种算法在某个排他法规下使某
诉讼当事人的财务损失对立于一般社会收益。如我们刚才看
到的那样,从规范的观点看,既然实体和程序之间的鲜明区
分是任意的,所以如此倚重于那个区分的任何一个描述性理
论,即使那个理论是真正精确的,都无法成为有关审判本质
的深刻理论,而必定成为一个单纯的主张,也许是出于一些
偶然的历史原因,其关于审判的某一方面碰巧正确,而关于
审判的另一方面则是错误的。
所以,像我那样以为在法律上对实体性问题的审判是一
个原则间题,并且以为既在规范意义上又在理论意义上这是
一个重要主张的人,对于以下问题都具有特别的兴趣:在关
于人们拥有法庭上的程序权利方面,在过分夸张的主张和虚
无主义的主张之间是否能够找到某个中间地带。
上诉法院和上议院就在英国被称为“自然正义”而在美
国被称为“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展开了一场热烈的讨论。
例如,在“布谢尔诉环境大臣”案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环境一部举行了听证会,以决定是否建一条将穿过伯明翰市
区的公路,环境部是否可以适当地使那些听证会的范围不触
及对它自身的“红皮书”的检测,后者是就交通流量提出总
预测的一个文件。那些预测是环境部针对全国情况提出的困。
环境部不让反对这条公路的团体参与讨论“红皮书”数据―
那些数据原来与环境部的决策相联系,而是把它限制为一个
有关纯粹局部问题的听证会。环境部后来承认,“红皮书”的
数据是不准确的,因为它不考虑公路使用流量由于增加汽油
费用而导致的预期减少,尽管它仍然主张,它的决策,亦即
要建这条公路的决策,无论如何都是正确的决策。
反对团体把环境部告到了法院,在大法官丹宁勋爵的判
决书中,上诉法院认为,否定就“红皮书”展开争论的机会
是对自然正义的否定,于是判决举行听证会,而原决定为无
效。在一个有分歧的意见书中,上议院否决了前行判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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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问题 '美'罗纳德·德沃金
主要理由是,把听证会议题限制于局部领域,而不包括关于
交通流量总预测和其他问题,那些问题必须得到集中决定,
以便于用统一方式处理所有局部决定,这属于环境部内部权
利事务。
布谢尔案就我们一直在考虑的关于实体性政治决定和程
序性政治决定的联系提出了一个相同的问题,但是它涉及的
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因为(我认为)没有争议的一点
是,在假定不出现某些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关于是否在某个
特定方位建一条公路的决定是一个政策问题。假如真像环境
部所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