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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曼文萃-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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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不久以前,我在盐湖城与某家欠企业的一位中级管理人士进行了交谈。他向我讲述了在他看来这项储备债券运动是多么的糟糕。接下来,他又告诉我,由于来自上司的压力,他不得不花费那么多的时间在同事当中促进这件事,而他的上司依次地又反映了来自美国财政部地压力。那些银行家,或者那些管理人员,有实际上的自由言论吗?    
  当然,有时的确存在着无畏的银行家,无畏的商人,尽管需要付出代价,但他们还是自由地表达他们自己的思想。但商业领导者的公开讲话,几乎永远都是温和的。他们以笼统的措辞来谈及政府限制的罪恶,来谈及自由企业的重要性,但是,一旦进入实例他们就变得非常谨慎,力争不要太具体。同样,也有一些可敬的例外情况。    
  你可能会说,“这并不要紧,那些人不过是商人;商人毕竟有着足够的赚钱之道,他们不必为自由言论而担忧。”那么让我们转到我自己的领域——学术领域上来,并提出这样的问题:“学术言论自由方面出现了什么情况呢?”考虑一下我在芝加哥大学医学院的同事的情况,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在其研究工作中都得到了国家健康学会拨款的支持。在进行一番反对国家健康保险的慷慨演说之前,他们中有谁会不深思再三呢?我不是在责备他们,请不要误解我的意思。我不是在批评任何人。我只是在试图讨论我们所采取的制度安排(作为一个方面),与自由言论(作为另一个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人民应该为自由言论而付出代价,然而,代价应该是合理的,而不应该是不相称的。用著名的最高法院判决中的话来说,不应该存在着对言论自由的、“令人寒心的影响”。然而,这一点几乎是毫无疑问的:在学术领域中,人们受政府资助的程度,已经对他们的言论自由产生了令人寒心的影响。    
  对于医学界人士来说是正确的东西,对于那些经济系的、从国家科学基金会得到拨款的、我自己的同事来说,也同样是正确的。我仍然想到:国家科学基金会不应该存在,它是政府的一个不适当的职能。我的同事中不是很多人都愿意公开赞成这一观点,而且毫无疑问,为数不多的这些人决不会是那些从国家科学基金会得到拨款的人。事实上,我经常这样说:在现今时代拥有言论自由的唯一的一个大学教师,大约是一位接近于退休或者已经退休的、某一私立大学的在职教授。那就是我。    
  让我们从学术界及对言论自由的那些令人寒心的影响引发开去,再来看着经济安排与出版自由在一种更为直接、且更为密切的形式上的相互关系。一段时间以前曾流传着关于英国的一家伟大的报纸《伦敦时报》的故事。正如人们过去经常称呼的那样,它是“伟大的朱庇特”。然而有一天,一家工会(我认为是排印工人工会)禁止了它的发行——尽管还可能是另一个机械技术工会。他们为什么要关闭这家报纸呢?因为《时报》计划发表一篇关于该工会企图影响报纸所登载的内容的文章.正如你所想到的,这是对出版自由的一种明显的、直接了当的侵犯。你可能会说:“然而,这件事并没有牵涉到政府。”当然牵涉到了!因为若没有政府的援助与支持,没有哪个工会能够拥有这样的统治地位。    
  另一个来自英国的例子是同样恰当的,现在在英国存在着一个国家新闻工作者工会,它极力在那些在英国报刊上撰写文章的新闻工作者当中,形成一种只雇用某一工会会员的制度——而且在英国议会中还存在着一个悬而未决的议案,其目的在于促成这一结果。这一工会威胁要联合抵制那些雇用不愿意加入并接受他们所宣布的原则的、非国家新闻工作者工会成员的报纸。而所有这些都发生在英国,我们的自由之乡,产生大宪章(Magana    
  Charta)的地方。    
  为了更直接地求助于法院,象一般的知识分子一样,当处于不同的自由言论方面之间时,法官们表现出了一种精神分裂症。法院力图在他们所认为的政治言论或文化言论(作为一个方面),与他们所认为的商业言论(作为另一个方面)之间,划出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感谢伯纳德·西甘教授对我的指教,我认识到:最高法院最近采取了二些谨慎的措施,以期将《第一修正案》中的权利扩展到商业言论方面。他们这样做是与下述法律相联系的:禁止药剂师大肆宣传的弗吉尼亚法律;禁止律师大肆宣传的亚利桑那法律;禁止人们在他们的财产上放置“出售”标记的新泽西法律。最高法院已经宣布:所有这些法律都是违反宪法的。但在每一决议当中,他们又都是非常谨慎,并继续坚持认为:在这两种言论之间存在着明确的界线;《第一修正案》仅对政治言论给予绝对的保护,而不是对商业言论给予绝对的保护。    
  我欢迎近来的这些变革,但对待政治言论与商业言论的态度之间的差异,仍然是巨大的。例如,俄亥俄的一家法院,威胁要关闭一份色情杂志,《非法谋生者》,并判处所有者与出版者入狱。很多有名望的知识分子在请愿书上签名,强烈抗议他们所说的对自由言论的侵犯及一项审查法案。就个人而言,我看不出作为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的《非法谋生者》事件,与对广播及电视中的香烟广告的法律禁止之间有多大区别。然而,没有哪个杰出的——或者就这件事而言,没有哪个不甚杰出的——知识分子,会为了作香烟广告的企业的自由而在请愿书上签字——尽管某人(也就是说我自己)确实曾就这种效果而在《新闻周刊》上写过文章.在对弗吉尼亚广告事件的判决中,最高法院明确地说明:它的判决并不会使政府的下述要求失效:即要求广告宣传要带有警告性的标志,例如香烟上的警告性标志:“美国卫生局已确定吸烟有害健康。”国会现在又通过了一项新的法律,它将要求所有的糖精上都带有同样的标志.我也看不出哪些知识分子会反对这样一种对自由言论的侵犯。然而假定通过了一项法律,要求《非法谋生者》杂志带有这样一个警告:“阅读本杂志对于儿童、其他尚不成熟的人、甚至一些成熟的人的道德健康,可能是危险的。”这样一种法律将带来骚乱,而且它将被审理此案的初审法庭所推翻,对此难道还有什么怀疑吗?你不可能坚持这样的观点:即这种反应差异是由于在某种程度上,《非法谋生者》的内容,要比抽香烟或使用糖精更为高尚,或者更能促进道德水平的提高。这种差异所反映的只是在某些种类的言论之间的、根本性的武断划分。    
  知识分子(一般地)与法院(特别地)的精神分裂症,远远超出了下述范围:即将商业言论看作是在某种意义上截然不同于政治言论的东西。它涉及到了政治自由(作为一个方面)与经济自由(作为另一个方面)之间所谓的区别的全部问题所在;涉及到了法院在解释自由言论条款与正当诉讼条款时,所使用的方法上的差异。没有极大程度上的经济自由,就没有政治自由。极大程度的经济自由,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但仅就目前而言,这两者达间并不存在着真正明确的分界线。    
  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在类别上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要想将它们区分开来通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英国允许其公民移居国外,并允许自由言论,但是,它不允许移居国外的人将其财产随身带出。那么,这是对经济自由的侵犯,还是对政治自由的侵犯呢?    
  最近,我碰巧收到了另一封能够说明这一关系的来信。这封信来自巴基斯坦。来自巴基斯坦大学的一位讲师。他曾在伦敦经济学学会从事过研究工作,现已回到巴基斯坦。他写道:“我一直在研究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政治哲学,而且我已经阅读了在我们的国书馆里所能找到的关于这一问题的不论多么微不足道的书籍……你那广为流传的著作,《资本主义与自由》,在这一国家的图书馆里居然找不到,这是我极大的不幸……这一国家的外汇控制条例不允许我从美国的出版商那里购买它。”这是对他的经济自由的限制,还是对他的政治自由的限制,还是对他的学术自由的限制呢?    
  再举一些与家庭关系更密切的事情。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选择居住在哪里的自由,毫无疑问地要比自由言论(按照通常的定义)重要得多。然而法院却一直例行公事地支持那些严重地干预了自由的分区制及土地使用立法。不用说我刚才讲过的那种移居国外的要求,《洛杉机时报》上最近刊登的一篇文章,也证明了在经济自由与政治自由之间划分界线的困难性。这个故事是关于衣阿华的一个高中生的。他来自尼加拉瓜,持有在美国上高中的学生签证。不幸的是,他想要自己养活自己,所以他得到了一个送报纸的工作,每周工资9美元。移民局发现了这件事,于是告诉他:除非他辞去工作,否则的话他将不得不离开美国。他们是在干涉他的经济自由吗?或者,他们是在干涉他的人权自由、政治自由及个人自由吗?    
  当一座城市通过了分区制立法,禁止这一城市中的人与该城市以外的人进行自愿的交易活动,买卖将给一方、或另一方、或二者带来极大损失的财产时,他们是在干涉经济自由、或人权自由、或政治自由吗?    
  这一界线是很难分清的.所有这些情况,特别是住家与分区制情况,引起了第三方影响,即人们有时所称呼的邻里效应。在两个人之间关于购买一块土地或建造一所房屋的协议,会影响到注视着这一事件的邻人。我想要强调指出的一点是:那些影响,即使在所有的自由言论情况中,也都是存在的.所以,在这一方面并没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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