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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继承遗产 -龙翼飞-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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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出的一个新的挑战,在85年继承法颁布的时候,它所确定的遗产范围呢,它采用了概括性和列举性相结合的这样一些立法的方式。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它列举了公民个人的房屋、储蓄、林木、个人饲养的家禽、个人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那么还有呢,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还包括知识产权里边的财产权利。这样的一些规定对于明确遗产的范围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们知道在近些年,公民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投资,从几百元、几千元、几万元到上亿元的情形,已经是屡见不鲜了。这样的一些个人财产,如果不从我们《民法》的所有权制度,不从继承法的继承制度给予维护的话,肯定对于社会的发展、对于经济的繁荣、对于维护个人投资的安全是不利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权利被称为个人持有的,那么一旦权利人死亡,应当把它作为遗产,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承受。那么这些里边就包括公司的股权、包括公民个人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也包括农村的村民所享有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那么还可能包括在一些个人合伙里边的合伙人的相关的权利,那知识产权里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还有这些技术秘密的权利,都可能会给知识产权人带来财产权益,一旦知识产权人死亡,应当把那些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由他的继承人依法承受。这样一些方面呢,随着我们国家的相关立法的完善,许许多多过去被认为是公民个人不能够享有财产权的领域,开始允许公民个人进入。比如我们国家过去有些垄断性的行业,开始允许由民营资本进入了,民营资本的进入就意味着产前人生前对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死后他的继承人来依法承受。 
  在法定继承制度里边,我们关注的问题有这样几个:第一,是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现行的继承法是规定,法定继承人范围有这样一些,第一顺序的是配偶、子女、父母,还包括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大致上,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这样的四位。 
  在法定继承制度里边呢,还涉及关于遗产的分割的原则,现行继承法对于遗产分割的原则在法定继承方式方面,它采用了这样一个基本的立法思想,第一就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份额基本上均等分配,那所谓“一般情况下”是指的各个继承人之间在劳动能力在财产状况等等方面或者对于被继承人尽的抚养或者赡养义务方面大致是相当的,那如果没有遗嘱特别指定,法定继承人之间就可以均等的分配遗产,这是一般的情形。 
  第二个立法的设计,是在特殊情况下,对遗产可以采用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不均等分配的这种法律规则,大致有这样的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就是法定继承人里边同一顺序的、有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对于这部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的时候,要给予适当的照顾,什么叫照顾,我们知道照顾这句话说得比较通俗一些,法律用语来说就是给他适当的多分,第二类情况就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或者对被继承人生前抚养较多的这个继承人,在分割遗产的时候是可以多分的,为什么用了一个可以多分呢,这是因为在法定继承人里边有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也一部分人不缺乏劳动能力,有充足的生活来源,那么在遗产分配的时候,如果你过多的分给了有劳动能力、有生活来源的,势必会对另外一部分需要照顾的那部分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的数额会相对减少。也可能不能满足他们正常的生活需要,因此法律上使用了一个这种选择性的法律规则。可以多分,也可以不多分,那要看继承人之间的生活状况。 
  第三个特别的规则是规定有抚养能力、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在遗产分割的时候,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这样的一个法律规则,事实上,也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经济功能,为了养老育幼原则的实现。试想一下,有抚养条件、有抚养能力继承人,如果不是处于被继承人的一种考虑,他对于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不给予关心,不给予帮助,致使被继承人生活处在一种困难的境地,这样的一种社会现象,是我们社会的公德所不允许的,是排斥和否定的,那么相应的我们的继承法就要维护这种社会的公德,维护这种社会的一种道德要求,将它上升为法律规则,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方面,减少他们的分配的数额,或者不给他们财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对于未尽到婚姻家庭领域里边抚养或者赡养义务人的一种相应的制裁,毕竟我们的婚姻家庭成员他是需要成员之间相互的这种关爱和帮助的。 
  那么另外,继承法还特别的规定,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即使是各继承人之间经济情况大致相同,但是可能某一个继承人更需要遗产里边的某一个部分,比如说住房,那么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可以不均等分配。在法定制度里边,关于对于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对死者生前尽了较多的抚养地义务,或者是依靠被继承人生前的经济帮助,对这类社会成员我们继承法也采用了相应保护的规则。它是为了维护公民之间的互助互爱地这样一种社会的公德,和这样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在现实生活里边,也确实有这样的现象,邻里之间相互地帮助。某一个老人,在生前可能是没有子女,鳏寡孤独老人,他晚年的生活得到了邻居的帮助,我们的法律要去肯定和促使这样的一种高尚道德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全面的推广,那么在涉及死者遗产的分配方面,给这部分有良好的崇高道德的社会成员,一定的鼓励和支持,给他们一定的遗产,这本身呢,是和我们全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是一致的,也是我们立法的基本取向之一。 
  在遗嘱继承制度方面,现行的继承立法规定了这样一些主要内容,首先是规定了公民立遗嘱的这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点我们之所以提出来,是因为遗嘱作为公民生前的一个重要的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它的设立、它的变更、它的撤销、需要同民法通则里边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相一致,那么我们来看这样的案件: 
  某一个老人在重病期间住进了医院,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某一个子女打印了一份遗嘱,把老人的遗产指明给这位打印遗嘱的继承人,让老人按了一个手印,在老人死后这位继承人,持有这样一个死者生前按了手印的遗嘱,要求遗产权利都归他。那么对于这样的行为,我们的法律上肯定是持否定态度的,这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设立遗嘱的时候,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所谓“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我们都知道,从年龄的要求来说一般是指成年人,也就是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另外那些16周岁以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这部分公民,他们也可以来立遗嘱。那么对于我们这个案件里边的这位已经神志不清的老人,事实上他已经处在一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甚至可能已经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了,如果你认可他的这份遗嘱是生效的话,事实上是侵害了他的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这不是这位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我们在法律上,对于立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是同民法通则里边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能力要求是一致的,那么在设立遗嘱方面呢,我们现行法规定,遗嘱在内容上还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比如说遗嘱你是不可以处分他人的财产,如果是有共有财产的话,那么遗嘱也只能处分属于个人财产的部分,这一点在婚姻家庭关系里边,尤为的明显,我们遇到过这样的案例。 
  某一位艺术家的妻子在艺术家死亡之后,同子女还共同生活,那么当这位妻子在临近暮年的时候,她意识到我要对遗产作为一个处分,她立了这样的遗嘱,就是把我生前同丈夫的遗产做这样的处分,四个子女,比如说长子给四分之一,次子给四分之一,另外两个女儿各给四分之一,做了这样的处分之后呢,在这个老人死后,子女提出来,这份遗嘱是有问题的,因为父亲死亡以后,那个遗产应当开始继承了,我们没有要求同母亲来分割遗产,不表明我们没有权利,那我们的继承权就已经对继承父亲的遗产部分已经划成了一种财产的共有权,母亲能处分的只是你自己的那部分,这样的一种法律规则在我们继承法里边是有明确地规定的,也就是在遗嘱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 
  另外,在关于遗产的处分的形式要求方面,我们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了遗嘱形式的五个类型。首先是公正遗嘱,是通过公正机关的公正证明来为公民生前设立遗嘱的行为加以确定;第二种遗嘱是自书遗嘱,就是由立遗嘱人自己书写制作的遗嘱;第三种遗嘱方式是代书遗嘱,就是由立遗嘱人以外的其他人代为书写,经过立遗嘱人的签名确认,还需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作为遗嘱见证人才可以生效;第四种遗嘱形式是录音遗嘱,那么他是通过用录音磁带的方式,记录下立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识表示,这种录音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发生争议的,因为制作录音遗嘱无法来表明现场是谁在主持这份录音遗嘱。我们遇到过这样的案例: 
  一双儿女在母亲病重的时候,儿子在医院陪护母亲期间,他找了一个录音机,录下了一段母亲关于遗产处分的内容,这个内容是在他的诱导下做出来的,母亲表示我把财产给儿子;当女儿知道以后,女儿在陪护母亲期间,她也找了一个录音机,也立了个遗嘱,我的财产给女儿。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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