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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面,协调其中不和谐的方面,克服或抛弃其中根本对立的、坏的方面,从而达
到双方人格的同一化。“这种同一化就是伦理精神”,也正是夫妻伦理关系的本质
体现。
黑格尔还曾写道:“爱必然要有精神人格的双重化;它涉及两个独立的人身,
而这两个人却都须自觉到彼此的统一。不过这种统一总是要和否定因素联在一起的。”
'注'这就是说,爱是属于主体性的,而主体就是一颗独立自持的心,为着爱,就须
抛开这颗独立自持的心,要舍弃自己,牺牲个人的独特性,就是这种牺牲形成爱里
的感动人的因素,爱只有在抛舍或牺牲里才能活着,才能感觉到自己。所以一个人
如果既抛弃自我而仍取回自我,在否定他的自为存在中终于肯定了他的自为存在,
那么,在这种协调和最高幸福的感觉中毕竟还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即所感到的情绪
不是对牺牲的感觉而更多的是侥幸得来的幸福感,因为他毕竟感到自己是独立的,
只是自己与自己统一的。这种情绪就是对辩证矛盾的感觉,这个矛盾就在于既否定
了个人人格而又维持住独立存在,这种矛盾在爱里出现,也永远只在爱里才能得到
解决。应该说,黑格尔的上述思想是相当深刻的。
把“双方人格的同一化”作为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对于调节当代中国社会的夫
妻关系有着重大现实意义。社会主义消除了或者至少是大大缓和了与私有制心理有
关的婚姻内部冲突。但是,它还没有使婚姻摆脱而且也不可能使婚姻完全摆脱由生
产力的发展和妇女参加生产以及旧的伦理传统影响而引起的各种矛盾。例如,妇女
的职业作用和家庭作用难于和谐地兼顾。由于生活服务企业的缺乏,由于它们的工
作水平赶不上家庭的需要,以及由于家务劳动的分配不合理而主要部分落到妇女头
上,这个矛盾可能加深。结果是参加工作的妇女的空余时间,因而也就是妇女能够
用以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时间比男人要少一半甚至更多。妇女的职业作用
和家庭作用之间的矛盾,常常引起婚姻内部关系的紧张和冲突。此外,社会主义社
会夫妻关系的矛盾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婚姻内部关系的复杂性而更加严重,这些复杂
性是以前的婚姻所没有的,而且不论说起来是如何离奇,其复杂性是由社会的发展
所引起的。这里所说的是人们对婚姻生活的要求提高了,对婚姻本身的状况以及与
之相联系的期望根本改变了。特别是妇女的经济独立和社会平等的巩固,使婚姻选
择摆脱了外来的某种压力,从而大大地提高了对婚姻结合的要求的水平,即把夫妻
的结合看作是“心心相印”,而不是看作财产、特权、习惯的结合。与婚姻相联系
的期望,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被确定为幸福的夫妻生活的期望。这种情况一方面大
大增加了夫妻关系中心理和谐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大大增加了夫妻关系中心理冲
突的可能性,从而使得旧社会的婚姻中简直看不出的委屈和比较容易和解的冲突,
逐渐提到了首位。在这种情况下,片面地强调男女双方各自的独立人格,显然无助
于问题的解决。
因此,夫妻双方应该对自己作为婚姻一方的人格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关于社会
主义社会妇女的人格概念,坚决否定与妇女不平等有关的一切,反映妇女在社会主
义社会中的崇高而可敬的地位,反映社会主义为妇女创立的巨大可能性。但是,这
绝不是说,妇女人格可以否定感情表露中的文雅、克制、适度这些品质。须知,行
为放荡、举止粗野,决不能说明妇女的“独立性”和妇女同男子的平等。倒是恰恰
相反,放荡行为后面常常隐藏着巴结逢迎和畏缩胆怯,而文雅才说明一个人的内在
力量及其道德上的纯洁。至于不正确理解男子的人格,则可能导致夫妻关系的破裂
和婚姻幸·福的丧失。列宁在强调这一点时曾经说过:“简直没有几个男子——甚
至在无产者中间——想到,只要他们肯在‘妇女工作’中帮一下忙,他们就能大大
地减轻妻子的负担和操劳,甚至她们完全摆脱这些负担和操劳。可是不行,那是有
损于‘男子的权力和尊严’的。他们需要的是自己的休息和舒适。妇女的家务是每
天在无数微不足道的琐事中牺牲自已。丈夫的旧的统治权继续以隐蔽的形式存在着。”
'注'列宁在1920年所说的这一番话,其伦理感染力迄今仍然是现实的。
总而言之,如果说,男女平等是爱情得以产生的基本前提,那么,“双方人格
的同一化”就是爱情这种美好的伦理感情的进一步升华,就是婚姻关系中伦理性的
理想模式。
四、离婚的伦理研究
离婚问题,从来没有象近几年这样引起中国公众越来越广泛的注意。
应怎样看待离婚自由?离婚到底是好事还是坏事?婚姻法律和婚姻伦理是一致
的还是矛盾的?什么样的离婚是道德的?什么样的离婚是不道德的?今后我国离婚
的趋向如何?这些都是性伦理学所关注的问题。
在性伦理学看来,离婚自由具有重大的伦理意义。
保障离婚自由同巩固社会主义婚姻,这二者看起来似乎是对立的,实际上是完
全一致的。保障离婚自由,是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客观要求。这里的关键是,
必须对离婚自由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社会主义的离婚自由,是为社会主义婚姻关系的本质所决定的。在我国社会主
义社会,大多数的婚姻,翟度不同地具备爱情和义务统一的道德基础,因之夫妻关
系自然而然地成为比较和谐的终身结合。这个特点构成我国社会的婚姻关系同西方
社会的婚姻关系的重要区别之一。在肯定我国婚姻关系的这个主导方面的同时,还
必须看到,在我国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不正常的婚姻关系。如果说,结婚自由
是引导未婚男女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的一种手段,那么,离婚自由便是解除不
正常的痛苦的婚姻关系的一种手段。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两者都是婚
姻自由不可缺少的方面。它们从不同的前提出发,为着一个共同的月标服务,即建
设民主和睦幸福美满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换句话说,社会主义的婚姻自由,
不仅包括结婚自由,而且包括离婚自由。二者是统一的,它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社
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深刻地揭示了离婚和离婚自由的科学内涵。首先,他们
肯定了离婚的客观性以及离婚自由的伦理意义。马克思说过:“离婚仅仅是对下面
这一事实的确定:某一婚姻已经死亡,它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外表和骗局。不用说,
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只是事物本质来决定婚姻是
否已经死亡。”'注'列宁说:“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
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注'从
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必须从婚姻关系的本质来看待离婚问题。同时,他们又严肃
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把离婚自由曲解为个人主义的随意性。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
中强调指出:他们首先是告诉我们那些不是自愿结合的夫妻的不幸情况。他们抱着
幸福主义的观点,他们仅仅想到两个人,而忘记了家庭。他们忘记了,几乎任何的
离婚都是家庭的离散,就是纯粹从法律的观点看来,子女的境况和他们的财产状况
也是不能由父母任意处理,不能让父母随心所欲地来决定的。如果婚姻不是家庭的
基础,那末它就会象友谊一样,也不是立法的对象了。可见,他们注意到的仅仅是
夫妻的个人意志,或者更正确些说,仅仅是夫妻的任性,却没有注意到婚姻的意志
即这种关系的伦理实体。结婚的人既没有创造也没有发明婚姻……所以,婚烟不能
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列宁则风趣地说:
不难设想,承认妇女有离婚自由,并不等于号召所有的妻子都来闹离婚。可以看出,
必须从婚姻关系的本质去看待离婚问题。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离婚自由的
道德意义之所在。
离婚自由同其他自由一样,属于历史的范畴。在整个古代是没有婚姻自由的,
自然也就不会有离婚自由。在封建社会中,虽然已有所谓的“离婚”,但那是极其
片面的,离婚权只在男子手中,女子只能“从一而终”。尽管《唐律·户婚》中也
曾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但封建家庭中为人妻者,实际上是无
从表达和实现其意愿的:“和离”,只不过是“出妻”的代名词。“七出”是我国
封建社会男子遗弃妻子的一般理由。“七出”者,即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
恶疚、多言和窃盗。《礼记·内则》中甚至还有“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的
记载。《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奉母命休妻所造成的悲剧,就是对封建婚姻制度
的血泪控诉。
中世纪欧洲各国,一般采取“禁止离婚主义”。按照基督教的圣经规定:“开
辟之初,神造男女,是故人离父母,而合于妻,应为一体。”'注'资产阶级文艺复
兴时期,一些启蒙学者抨击了这种宗教神话。随着资产阶级争取人权斗争的胜利,
各国相继用离婚立法取代了宗教信条。1792年8月,法国立法会议在其宣言中指出:
婚姻是可以解除之契约。这样一来,资产阶级终于打破了“婚姻不可离异”的传统
观念。这无疑体现着历史的进步。
但是,资产阶级的离婚自由,是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有突出的个
人主义的阶级特征。例如,近代资产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