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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这无疑体现着历史的进步。
但是,资产阶级的离婚自由,是由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有突出的个
人主义的阶级特征。例如,近代资产阶级的著名婚姻问题专家爱伦凯认为,婚烟为
两性间依自由意志所结合之共同生活,以恋爱为基础。所以主张夫妻间失去爱情,
即应离婚,且必须绝对自由。资产阶级“离婚绝对自由”的理论,和资产阶级宣扬
的其他自由一样,只是少数有产者的自由,即以离婚为手段,遗弃妻子,玩弄异性,
破坏家庭的“自由”。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离婚法大多是不能
实现的,因为被压迫的女性在经济上是受压迫的,因为只要存在着资本主义制度,
妇女在任何民主形式下,始终是家庭的奴隶。不过列宁并不同意因此而得出结论说:
“离婚自由有什么用?”他在1916年的同一篇文章中指出:“离婚权也象所有其他
民主权利一样,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很难实现的,是有条件有限制的,是极其表面
的,但是尽管如此,任何一个正派的社会民主主义者不但不能把否认这一权利的人
叫作社会主义者,甚至不能把他们叫作民主主义者。”'注'谁不要求立即实现离婚
的充分自由,谁就是把被压迫妇女置于惨遭蹂躏的境地。
我们党在领导中国革命一开始,就注意领导妇女解放斗争和改革旧的婚姻家庭
的问题。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
和国婚姻条例》。毛泽东在他签署的有关决议中指出:“在封建统治下,男女婚姻
野蛮到无人性,女子所受的压迫与痛苦,比男子更甚。只有工农革命胜利,男女从
经济上得到第一步解放,男女婚姻关系才随着变更而得到自由。目前在苏区,已取
得自由的基础应确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而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与买卖的婚
姻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公布,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大革
命的开端。这个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件,是我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婚姻家庭
问题的学说,具体运用来解决中国婚姻家庭问题的最初的法律文献,为我国的新婚
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各项原则基础。上述决议还特别指出:“关于婚姻问题,应偏于
保护妇女,而把因离婚而引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担负。”这在当时历史条
件下是完全必要的,它对于保障妇女的离婚自由有着重要意义。
离婚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有其社会根源和历史根源。从根本
上说,婚姻关系的矛盾是社会矛盾的反映;婚姻纠纷的性质、内容也必然为社会的
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所决定。同时,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思想、文化、道德等
各方面的发展,婚姻纠纷的内容也不断变化。
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的调查表明,1949年到1987年,北京市的婚姻家庭经历
了三个时期和两次大冲击。
北京和平解放后的第一个月(1949年2月),人民政府就根据解放区婚姻条例开
展婚姻登记与管理工作,明文规定:“本条例根据自愿,一夫一妻之婚姻原则制定
之。”“禁止重婚、早婚、纳妾、蓄婢、童养媳、买卖婚姻、租妻和伙同娶妻。”
1950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北京市主要开展三项工作:1.
确立新型婚姻。1950年5月到1953年2月,在49734对申请结婚者中,有1。1%由于包
办、早婚、重婚等原由而未被允许结婚。2.初步解决了旧社会遗留的婚姻问题。1
950年到1953年,民政局与法院准予离婚的对数与当年结婚对数相比,为25%到35%
之间,其中妇女提出离婚的占80%左右。这种较亭离婚率是破除封建婚姻的必然结
果,是社会的历史性进步。3.家庭的结构与内部关系初步改善。1954年调查表明,
对自己的婚姻与家庭生活表示满意或比较满意的人已占80%。
1954—1957年,婚姻家庭稳步发展。离婚率稳定在9%—10%之间。但1958—1
962年,婚姻家庭受冲击。“大跃进”中大批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到1960年职工总数
纯增57%,到1962年又纯减20。3%。这种罕见的城乡人口大对流和工资收入者的剧
增剧减,使本已有所削弱的城乡差别和金钱地位结婚观念重又突发。此外,由于不
正常的政治气候,在押犯人家属提出离婚的也增多。因此,全市离婚率1959年增至
12。3%,直到1964年才降回到与1957年大体持平的9。8%,形成解放后第二个离婚高
峰期。1964年第一次冲击过去,刚要喘气,“文革”的第二冲击波又铺天盖地而来,
婚姻成了政治附属物,每个挨整或出身不好的人都可能遇到离婚。强权婚姻、谋取
政治利益的婚姻等等写在这些年的历史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1年新婚姻法的实施,北京市的婚姻关系
发展到新的阶段,离婚出现了新的趋势。需要指出,与社会上的普遍印象相反,北
京近些年来的离婚数是不但增加极少,而且大大低于50年代和60年代,甚至可以说
还根本够不上什么较大社会问题。从离婚率变化来看,1977年为3。9%,1979年最低,
为2。5%,1981年仅次于1979年,为2。6%,1982年为4%,1984年最高,为5%,但
1985年又降为4。4%,如果离婚率还不够精确,那么每万人口中的离婚对数以1985年
最高,为6。2对,但这与1956年相等,而且低于1950—1964年间的任何一年。即使从
离婚绝对数来看(且不论人口增加多少),最多的1985年达5。874对,但仍与1964年
持平,而且仅是第一次大冲击的1962年的68%。因此,任何夸大近年来离婚问题严
重性的说法都没有根据。总的趋势表明:爱情对维系婚姻的作用越来越大并越来越
被人们理解和接受。这无疑是实现恩格斯预言的历史进程中的一个巨大社会进步。
'注'
从微观上看,婚姻关系的破裂以及在离婚中所持的观念、立场和方法,与婚姻
当事人的道德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
八十年代初,遇罗锦诗蔡钟培离婚案曾一度引起社会的颇大关注。在案件尚在
审理期间,两家发行量超过百万份的杂志公开组织了倾向于遇罗锦的大讨论。此时,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却播发了新华社记者的一则报道: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重
新审理遇罗锦蔡钟培离婚案。性伦理学应该对此做出怎样的评价呢?笔者受中国伦
理学会的委派,对这一离婚案展开了广泛的调查,并于1981年6月14日以蔡钟培代理
人的身份出席了法庭的重审。笔者以为,这件离婚案的确给人以深刻的道德启示。
正如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遇罗锦诉蔡钟培离婚案的经验教训》中所指出
的:重审抓住了案件的焦点——离婚的真实原因,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了是
非,经过调解达成了离婚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和他们的三位代理人都在协议书上签
了字。协议书说:“遇罗锦与蔡钟培于1977年7月8日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
和睦,后由于遇罗锦自身条件的变化、第三者插足、见异思迁,因此使夫妻感情破
裂。本院受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因事实审查失误,经蔡钟培上诉后,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现蔡钟培亦坚决要与遇罗锦离婚,遇
罗锦仍持原要求离婚意见。经本院审理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自愿离婚”。
按照一审的判决,遇、蔡的结婚和离婚,责任在双方,是草率结婚的结果。这是不
符合事实的。重审查明(遇罗锦自己也承认),遇罗锦由于作风上的不检点,与第
三者的关系失去控制,加速了与蔡钟培感情的破裂。不难看出,遇罗锦在离婚案中
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而查明有关事实真相,对于我们正确理解离婚中的道德
也是有益的。
离婚中也能表现出崇高的道德情操。例如白求恩与他离婚妻子的关系。诺尔曼
·白求恩与弗朗西丝·”坎贝尔·彭尼曾两度结婚而又离异。然而,在白求恩的心
目中,弗朗西丝毕竟是少数几个真正了解他的人之一。离婚后,他仍然管她叫“我
的妻子”。白求恩对他离婚的妻子的信任、友谊和关怀一直持续到生命的最后时刻。
1939年11月的7个夜晚,生命垂危的白求恩在中国北方的一家农舍里躺了好久,沉重
地呼吸着。然后他勉强坐了起来,背靠着墙,抽出胸袋里的自来水笔,用右胳臂把
纸压在膝盖上,开始写了起来。他一再让胳臂垂下去,把头向后靠在墙上,等有了
力气再往下写。他是在给军区司令部写他的遗嘱,其中有这样一段:“请求国际援
华委员会给我的离婚妻(蒙特利尔的弗朗西丝·坎贝尔夫人)拨一笔生活的款子,
或是分期给也可以,在那里,我对她所受的责任很重,决不可为了没有钱而把她遗
弃了。向她说明,我是十分抱歉的!但同时也告诉她,我曾经是很快乐的。”这就
是白求恩和他离婚妻子的故事。从中,人们不难体会到他处理离婚问题时的真诚、
崇高的道德。
第五章 婚前关系中的性伦理
婚前关系,在其较严格的意义上,是指未婚男女以结婚为目标所结成的特定的
关系,在其较广泛的意义上,则指未婚男女之间所结成的以性为核心内涵的特定关
系。
婚前关系中的性伦理涉及多方面的内容。本章拟从恋爱与伦理谈起,进而着重
研究婚前性行为和试婚中的性伦理问题。此外,还准备就婚前关系的特殊形式——
独身中的性伦理做些探索。
一、恋爱
爱情要经历一个萌芽、开花和结果的过程。男女双方培育爱情的这个过程,就
称之为恋爱。
在本世纪初,西方有一种流行的看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