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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第四卷 上-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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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庶”(一对凡人夫妇)。按字义,物之偶称“匹”,毛诗释“君子好逑” 
的“逑”,即“匹”的意思。释名说:“匹,辟也,往相辟偶也。”说文解
字迳释“匹”为四丈。由此可知,由对偶的事物之义,引伸而为耕织相结合
的耕夫织女的劳动力单位的名称,这反映出农村公社中一夫一妇的劳动的自
然的结合关系。但为什么对统治阶级的夫妇称“天作之合”而对劳动者称“匹” 
呢?文心雕龙指瑕篇说:“匹两称目,以称偶为用。盖车贰佐乘,马骊骖服, 
服乘不双,故名号必双,名号一正,则虽单称匹矣。匹夫匹妇,亦配义矣。” 
这样看来,匹马于古不是一马,而是两马,匹布于古不是单卷,而是双卷。

王国维在释币一文中说:“匹有两端,中分其匹,自两端卷而合之,匹一如
两,故谓之两。”可见匹夫匹妇或匹庶,和马之称匹,布之称匹,不相分别, 
其卑贱自明。农奴的卑贱常是和奴隶的卑贱不相区别的,北朝直到隋初,一
夫一妇或一床的“匹庶”,一直和他们交纳的匹帛或匹布是在一道的,这正
反映了在劳役地租下劳动者的不自由的人格,换言之,这就意味着劳动者是
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这一些物质的人格化,同豪族门阀依其身分品位而将所
占的土地人格化,适成对照。隋、唐之际,自开皇三年(公元五五三年)改
定租调后,“匹庶”与“匹帛”相联的这样古代的残余,才逐渐在文献中表
现出一些变化。
第三,唐代规定了租役减免的办法,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说: 
“凡水旱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
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据此,仅为封建专制主义国家直接服劳役的数量,即占整个租庸调数量的三
分之一到十分之四,直接的劳役比重是很大的。不但如此,直接的劳役还可
代替全部的租调,如法令规定,“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
租调俱免”(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这里暂不问日期的规定和现实情况能
否相合,只就劳役可以代替全部租调而租调不能代替全部劳役的规定看来, 
劳役还是重要的。虽然有输庸代役的规定,无役则每日要收庸绢三尺,但这
法规是一种特例,不是一般可通用的。更进一步讲,劳役地租形态是以劳役
的不中断性为其特征,而在实物地租之下才出现劳役的中断现象,这是马克
思所强调的一点。唐代劳役之普及,旧唐书卷七四马周传说: 
“供官徭役,道路相继,兄去弟还,首尾不绝。远者往来五六千里, 
春秋冬夏,略无休时。陛下虽每有恩诏,令其减省,而有司作既不废, 
自然须人。徒行文书,役之如故。” 
唐太宗时减省徭役的诏令,已是徒行文书,则输庸代役的实施情况就可想而
知了。其次,从输唐代役中还可以看出劳役的价值量远远大于租调的价值量。
按所谓一日无役交绢三尺,则二十日无役就应交六丈绢——即一匹半绢,这
里的半匹绢与调绢二丈相抵,尚外余一匹。按贞观五、六年(公元六三一— 
—六三二年)以来的粮价折算,“一匹绢得粟十余石”,则一匹绢比二石租
的价格要大好多倍。就按玄宗开元时米绢价计算,“米斗不至二十文,。。 
绢一匹二百一十文”(通典卷七,历代盛衰户口)。则一石米不到二百文, 
而一石米至少也得一石二三斗的粟、稻舂成,那么一匹绢的价值也是一石粟
的价值的两倍左右。由此可知,二十日的代役租的价值量远远地超过调二丈
和租二石了。因此,代役租反而是限制代役的一种规定了。
第四,在这样的劳役地租形态之下对剩余生产物的剥削量是通过种种榨
取办法而日益加大的,通典卷六赋税下说: 
“开元八年(公元七二○年)二月制曰: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
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任土作贡, 
防源斯在。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于斤两,遂则加其丈尺,有至
五丈为匹者,理甚不然。” 
不仅帛匹的长度是任意在增加着,而且尺度斗量的长度、容量也在增加着, 
从而剥削量也在扩大着。通典卷五赋税中指出南朝度量衡和唐时的比例是: 
“其度量三升当今一升,秤则三两当今一两,尺则一尺二寸当今一
尺。”

王国维在释币一文中也说: 
“尺度之制,由短而长,。。而其增率之速,莫剧于西晋、后魏之
间,三百年间几增十分之三。。。自魏、晋以后,以绢布为调,官吏惧
其短耗,又欲多取于民,故其增加之率,至大且速。” 
这些日益增加了剥削量的调绢租粟,交纳于封建国家的仓库,法令明白规定: 
“仓谓贮粟麦之属,库谓贮器仗绵绢之类,积聚谓贮柴草杂物之所,皆须高
燥之处安置。”(唐律疏议卷一五厩库)看看这个仓库的定义和内容吧,它
正好打上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烙印,而和地租的来源相为照应。
从以上几点来分析,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之下的租调或租庸调,都
是通过所谓“进贡的义务”而属于以劳役地租为主要的形态,或是以劳役地
租为支配的形态。资产阶级的学者所写的一类中国田制史,不但没有超出烦
琐的考证,而且在封建学者的阶级观点所掩盖了的史料上又用资产阶级观点
涂了一层油漆。清除他们所放出的毒素,是非常必要的。
了解了中国劳役地租的历史,下面我们就要研究以劳役为主的地租形态
向以实物为主的地租形态转变的问题了。我们不能只从汉代以来“十一而税” 
以及东晋咸和五年(公元三三○年)“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
三升”(通典卷四赋税上,后来因“田税不至而废除”)等等官书的表面记
载来研究这一问题。从文献上看,凡这一类诏令上的冠冕堂皇的大话,从未
见诸事实。
前面已经说过,唐代一开始,在租庸调之外就规定了户税和地税。户税
收钱,地税收粟米。从户税来说,武德六年(公元六二三年)即令天下户量
其资产,定为三等。九年(公元六二六年)改定为九等。其后一直接九等定
户。确定户等,除均田时造籍书外,主要是为了征收户税。武周时规定析出
之户,应与本户同等,不得降下。玄宗时禁豪商勾结官吏,求居下等,并禁
止多丁者分居。这就指着怕析户后户等降低,户税收入减少。天宝四载(公
元七四五年)下敕:“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
以资财,不得容有爱憎,以为高下,徇其虚妄,今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
称允当。仍委太守详复定后,明立簿书。每有差科,先从高等,矜兹不足, 
庶协彝伦。”(唐会要卷八五定户等第) 
在封建制社会,高等户先与差科是大有问题的。因为“户高丁多者,悉
为官为僧,以免色役”,但户等制为了征后税,却是无疑的。唐代前期的户
税究竟征收多少呢?据杜佑的记述,天宝时约八百九十余万户,税钱约得二
百余万贯,并说明高等户少,下等户多, 
“今一例为八等以下户计之,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九等户则二百
二十二,今通以二百五十为率”(通典卷六赋税下注)。这里可注意的是, 
其后农民客户即编为八等或九等户。及至大历四年(公元七六九年),再定
户税,上上等户四千文,以下每减一等则减五百文,至下上户一千文,下中
户七百文,下下户五百文,比天宝从前户税,显然是提高了。就下下户来说, 
就增加了一倍以上。而户税所收的皆为钱,这是以后两税法中的钱这一“色” 
的来源。
地税是由隋代的义仓纳粟演变而来,已见前面说明(参阅唐会要卷八八
仓及常平仓)。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说: 
“凡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种苗顷亩,造青
苗簿,诸州以七月以前申尚书省,至征收时,亩别纳粟二升,以为义仓。”

所纳之物,“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唐会要卷八八仓及
常平仓)。每亩纳二升的粮食,称为地税。唐律疏议中已有地税之称,如“应
输课税,谓租调地税之类”(唐律疏议卷一五厩库)。地税收入在唐代前期
数量也不少。据通典所载,天宝年间,约得千二百四十余万石。到大历四年
(公元七六九年)规定地税分上下两等收税,上田亩税一斗,下田六升,荒
田开佃者亩二升。次年,重新改定。如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说:“夏税上
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税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荒田开佃
者亩率二升。”至两税法时,规定田亩之征,率以大历十四年(公元七七九
年)垦田数为准。从此,将地税和租庸调中的租,合并为斛斗这一“色”了。
不过地税中还有许多折色,如折钱、折轻货等。我们认为,这些都是实物地
租形成的前驱步骤,而其转化是具有长期性的。
从租庸调法的“进贡的义务”形态来讲,租调征收一开始就不是一律的, 
如“扬州租调以钱,岭南以米,安南以丝,益州以罗紬绫绢供春綵”(新唐
书卷五一食货志)。以后的折纳更多,如江南以布代租(同上),“关内诸
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送至京,。。其河南河北,有不通水利, 
宜折租造绢,以代关中调课。”(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这些还都是开元年
间的事。其后,天宝初年,韦坚为水陆转运使,行变造法,以义仓粮转市轻
货。旧唐书卷一○五韦坚传说: 
“若广陵郡船,即于栿背上堆积广陵所出锦、镜、铜器、海味,丹
阳郡船即京口绫、衫、段,晋陵郡船即折造官端绫、绣,会稽郡即铜器、
罗、吴绫、绛纱,南海郡船即瑇瑁、真珠、象牙、沉香,豫章郡船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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