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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思想通史 第三卷-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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阡陌相属;每东南有事,大军出征,泛舟而下,达于江淮,资食有储, 
而无水害,艾所建也。”(晋书食货志) 
这样地屯田开垦出来的淮南淮北诸地方,后来都入司马氏之手,成为他
用以代魏的资本。在这种屯田制度之下,田兵之外,也用奴隶。例如: 
“咸宁元年(公元二七五年)十二月,诏曰:出战入耕,虽自古之
常,然事力未息,未尝不以战士为念也。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
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同上) 
由上所述,我们知道:其一,魏初屯田,募民为之,所谓“于是乃募民
屯田许下”,“以任峻为典农中郎将,募百姓屯田许下”。“募”是强迫式
的劳役,从“昔破黄巾,因为屯田”以及魏志任峻传说的“及破黄巾,定许, 
得贼资业,当兴立屯田”看来,这是一种迫使流民回归劳动组织队伍的方式, 
尤其在户口散亡的时候,这又是解除农民武装的毒辣的方法。汉末豪族所组
织的“家族部曲”起过分散农民战争力量的作用,这是曹魏所深知的。其二, 
屯田起自兵屯,富有军事性质。如它的首长为“典农中郎将”,为“司马”, 
通称“农官”。在农官管制之下,把所得的黄巾的“资业”,包括土地、劳
动力和劳动工具如耕牛农具等,都加以编制起来,特别是“屯田客”的劳力, 
完全被控制在军法之下,成为“领客”(魏志梁习传)。如用奴婢“代田兵
种稻”时,也是“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如屯田法”。由此推
知应募百姓,当然也“如屯田法”,是以军法来部署的。这样就使“百姓” 
“奴婢”,在土地国有制之下国家农奴化了。其三,屯田的国有土地制,并
没有完全防止了豪族的兼并,相反地由于军事组织影响了所有制形式,不但
曹魏亡于督军制,而且三国的统治者都受制于领兵和役客的制度,例如“孙
权已殁,。。吴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违命。”(魏志邓艾

传)其四,屯田的结果,也使曹魏成为三国的首霸,当曹操下江南时,便使
刘备和孙权不得不联合起来抵抗;也使司马氏凭借以代魏及削平蜀吴,统一
中国(司马昭代懿为魏相,公元二六○年封晋公,领有十郡,二六四年进为
晋王,封二十郡,几占魏郡三分之一。这封地包括着淮北的屯田,西晋权力
之充实和统一的基础实在于此)。这是因为在魏晋的屯田制还能由最高统治
者支配的缘故。
现在我们再看屯田制之下的剥削率。晋书傅玄传说: 
“秦始四年(公元二六八年)以(玄)为御史中丞。时颇有水旱之
灾,玄复上疏。。上便宜五事:其一曰,。。又旧,兵持(用)官牛者, 
官得六分,士(即田兵——引者按)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 
施行未久,众心安之。(安固未必然,但要请求增加士分,故如此说— 
—引者按)今一朝者减: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无
牛者(以人力代牛力——引者按),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 
必不欢乐。臣愚以为宜佃兵持官牛者得四分,持私牛(者)与官中分, 
则天下兵作欢然悦乐,爱惜成谷,无有损弃之忧(即是感到劳动的兴趣
——引者按)。。。其四曰,古以步百为亩,今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 
所觉过倍。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
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
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曩时异天地,横遇灾害也, 
其病正在于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 
由傅玄这疏,可以知道两件事:其一,国有土地制的屯田的剥削率,越
来越高。汉初田租,大抵是对分的,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租十五”。魏
时屯田租率,犹是“旧(时),兵持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
者,与官中分”,用官牛者,已不止“十五”的了。及玄上疏时,官分又提
高了,即士分减少至:“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者及无牛
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了。所以,“人失其所,必不欢乐”的。
按成分配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基本上是两汉以来的劳役地租或工役制
的形态,即傅玄所陈第四事指出的魏初的“不务多其顷亩,但务多其功力”, 
功力就是劳役的代名词。劳役制或工役制是野蛮的剥削形态,特别在军事组
织指挥之下,它必然要产生使劳动力难以维持其再生产的结果,故“日增田
顷之课”,而“田兵为甚”;以致收获减少,“或不足以偿种”。魏志司马
芝传也说,“宗田计课其力”,以致产生了额外剥削。同时,劳动农民既处
于极端贫困之下,由于田兵生活太苦而“不欢乐”,而逃亡,结果一部分必
然为豪门地主所诱致。
屯田国有土地制之下的剥削率,从百分之百或百分之一百五十,竟然达
到百分之二百又三分之一或百分之四百,这就说明劳役地租的粗暴形态是如
何地惊人了。到了这个地步,已经失去它的作用,就是说,已经不能达到束
缚土著农民和增加租入的目的,官也无利可图了(甚“或不足以偿种”)。
所以,及晋武平吴(公元二八○年)之后,屯田制便不能不为占田制所代替
了。
又:魏晋推行屯田制时,还有“户调”制,留在下面和占田法一道说明。
第二、晋武的占田法,现在只能知其大略。据晋书食货志载: 
“及平吴之后,有司又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不宜复有田
宅。’今未暇作诸国邸,当使城中有往来处,近郊有刍藁之田,今可限

之。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 
小国七顷。城内无宅城外有宅者皆听留之。。。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
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
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以下,六十六以上, 
为老小,不事。远夷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远者五斗;极远者输算
钱,人二十八文。
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占五十顷;第二品, 
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
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
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
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品,二人;第九品及举辇、迹禽、前驱、
由基、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贲、殿中武贲、持椎斧武骑武
贲、持鈒冗丛武贲、武骑,一人。
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十五户;第三品,十户; 
第四品,七户;第五品,五户;第六品,三户;第七品,二户;第八第
九品,一户。” 
晋书关于占田制度,记载虽甚简略,但是还可看出若干特点:其一,它
把王公、官僚及人民的占田数量分别由法律形式规定,显示出土地国有制形
式是配合着豪族土地占有制的形式。所谓“王公以国为家”,就是说,在其
封地,不加制限,这里所规定的,只是在京师“近郊”,他们犹得“有刍藁
之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据晋书地理志:“武帝泰
始元年,封诸王,以郡为国,邑二万户为大国,邑万户为次国,五千户为小
国。。。罢五等之制,公侯邑万户以上为大国,五千户为次国,不满五千户
为小国。”王和公侯,大国和小国,是以领有的劳动户口多寡为区别的,这
依然是汉代领户制的传统。官僚占田则依官品高低或身分高低自五十顷以至
十顷;还得“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
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因此,所谓“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
亩”,是对国有土地而说的劳动者的使用制,而作为身分性地主特权的官品
的占田和领户,是“占有权”的法律形式(应和“私有权”区别开来)。
其二,占田法是国有土地制的另一种形式。汉以来,“占”田之“占” 
是土地使用面积和劳动人口的呈报制度,第二卷第一章已经说明。晋代占田
制的规定更加法典化了。我们以为,占田百亩之限,不在于所谓“占”,而
在于所谓“课”。据上引傅玄疏,说到“近魏初课田”,“自顷以来,日增
田顷之课,而田兵益甚”以及上引司马芝的“宗田计课其力”,可见魏时屯
田即重在课田,晋在颁布占田法前,也实行屯田和课田(这里,我们不要以
为土地是按人口来分配的,相反地在占田制之下,人口是按课田的户口数来
计算的;人口的登录是以课调的征收为基础的)。这就显示出占田制是继承
了曹魏以来的课田和屯田的经验,是依据官田形式而超经济地榨取农民的剩
余劳动的。所以,占田法从表面看来,好像在实现汉代以来的限田理论,其
实,这种土地国有制的形式是国家领有劳动户口的强制政策,把家族(户) 
的经济因素更加调动起来而服务于统治阶级。使男耕女织的农业手工业的结
合更加固定起来而约束于自然经济。农民是在身分性的豪族的特权之外,他

们使用土地的唯一代价是向国家贡纳劳役式的地租。
其三,由“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一人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
十亩,丁女二十亩”的法律规定看来,似乎也注意到当时农民的劳动力所能
耕耘的土地面积,然而正如余逊所曾说,它是把屯田形式更向垦田形式的发
展(由占田课田制看西晋的土地与农民,进步日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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