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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
(1)人工费用比例法。人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实际发生的人工费之和
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人工费×间接费用分配率
(例16一1)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同时承建A、B、C三项合同工程,已知A合同发生人工费140万元,B合同发生人工费160万元,C合同发生人工费200万元。
第一项目经理部当期共发生间接费用50万元。
间接费用分配率=50÷(140+160+200)=10%
A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140×10%=14(万元)
B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160×10%=16(万元)
C合同应负担的间接费用=200×10%=20(万元)
其账务处理如下:
实际发生的间接费用:
借: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5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500000
资产负债表日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A合同 140000
——B合同 160000
——C合同 200000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 500000
(2)直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为基数分配间接费用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间接费用分配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全部间接费用÷当期各合同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之和
某合同当期应负担的间接费用=该合同当期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分配率
(二)与建造合同相关的借款费用
建造承包商为客户建造资产,通常是客户筹集资金,并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但是,建造承包商也可能在合同建造过程中因资金周转等原因向银行借入款项,发生借款费用。建造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应当计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入合同成本。
(三)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
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四)零星收益
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但不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的非经常性的收益。例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指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一些材料物资的下脚料等)取得的收益。由于工程领用材料时已将领用材料的价值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材料物资的下脚料已包括在合同成本中,因此,处置这些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五)不计入合同成本的各项费用
下列各项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建造合同成本: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2.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3.企业为建造合同借入款项所发生的、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例如,企业在建造合同完成后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三节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
一、合同收入的组成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1.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图书馆的合同,建设期3年。第二年,客户要求将原设计中采用的铝合金门窗改为塑钢门窗,并同意增加合同造价50万元。
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例中,建造承包商可在第二年将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50万元认定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假如建造承包商认为此项变更应增加造价50万元,但双方最终只达成增加造价40万元的协议,则只能将40万元认定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2.索赔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了一项建造水电站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建设期是20×7年3月至2×01年8月;同时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20×9年8月交付建造承包商进行安装。该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客户于2×01年1月才将发电机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承包商因客户交货延期要求客户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
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例中,假如客户不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则不能将100万元计入合同总收入。假如客户只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50万元,则只能将50万元认定为合同收入的组成部分。
3.奖励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例如,某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一项建造大桥的合同,合同规定的建设期为20×7年12月20日至20×9年12月20日。20×9年9月,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有望提前3个月竣工,客户同意向建造承包商支付提前竣工奖100万元。
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例中,假如该项合同的主体工程虽于20×9年9月基本完工,但是经工程监理人员认定,工程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还需进一步施工。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奖励款构成合同收入。
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运用这种方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能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关合同进度及本期业绩的有用信息,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一)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前提条件。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两种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其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的标准也不同。
1.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
如果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则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总收入一般根据建造承包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合同总金额来确定,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总金额,且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则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反之,合同总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企业能够收到合同价款,表明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合同价款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是否都能正常履行合同。
如果客户与建造承包商有一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则表明建造承包商可能无法收回工程价款,不满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否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能否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准确计算合同成本。如果建造承包商能够做好建造合同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准确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未完合同成本与已完合同成本的界限,则说明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反之,则说明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合同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要求建造承包商已经和正在为完成合同而进行工程施工,并已完成了一定的工程量,达到了一定的工程完工进度,对将要完成的工程量也能够作出科学、可靠的测定。如果建造承包商尚未动工或刚刚开工,尚未形成一定的工程量,对将要完成的工程量不能够作出科学、可靠的测定,则表明合同完工进度不能可靠地确定。
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否可靠地确定,关键在于建造承包商是否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能否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如果建造承包商已经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成本核算制度和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及报告制度,并对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作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则表明建造承包商能够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反之,则表明建造承包商不能可靠地确定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