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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国会推出《储蓄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Deregulation and Monetary Control Act),并进而于1982年推出《储蓄机构法》(Depository Institutions Act),赋予了储贷会大有作为的广阔天地。
从资产的角度上看,这些历史上曾被全面禁止参与房屋贷款的储蓄机构,忽然间被允许拥有占其资产值40%的贷款业务,并被允许拥有资产值30%的消费者贷款,以及资产值10%的商业贷款与租赁。更有甚者,它们还被允许持有资产值10%的垃圾债券(junk bond)或股票。而商业银行是被禁止涉足垃圾债券或股票的。
从负债角度上看,储蓄机构可以不受限制,根据市场波动,提供储蓄利率。FDIC也根据1980年的法案,将储蓄保险从4万美元提高到10万美元,更成为储贷会吸引资金的口号。一时间,储贷会蒸蒸日上,资产和负债茁壮成长。
岂料,储贷会生不逢时。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美联储为压制通货膨胀而实施双位数高利率政策,储贷会特有的〃借短贷长〃的隐患便暴露出来了:它的长期贷款的利率早已锁定在低利率水平,无法变更;但它的存款,此时需要支付双位数利息率。结果必然是入不敷出,严重倒挂。
储贷会这时孤注一掷,冒险参与了高风险垃圾债券的投资,希望借高回报挽回局面,弥补〃借短贷长〃的窟窿。无奈,美国经济又不景气,萧条低迷,垃圾债券更像是〃烫手的山芋〃,不违约已是够好的了,怎还能期待高回报。这如同雪上加霜,加剧了储贷会的财政困难,造成事态的进一步恶化。1982年年底,这些机构的损失已经达到100亿美元,超过半数以上的储蓄机构出现了严重的财务危机甚至破产。为这些储贷会作储蓄保险的联邦机构FDIC,即便倾其全部保险基金,也弥补不了巨额的索赔,面临着岌岌可危的严峻考验。
最后,只能由国会出面赈灾,耗资1500亿美元的巨额纳税收入注入这些机构,让它们渡过难关。同时,1989年,国会推出了《金融机构改革、恢复与强化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Reform; Recovery; and Enforcement Act),重新实施1982年以前对储蓄机构有关资产选择的限制,提高储蓄保险费用,实施与商业银行同样的监管标准,并设立储贷会监管署(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OTS),负责对储贷会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管理。
至此,一场放松管制的实验,在损失惨重的情况下鸣锣收兵。储贷会的危机,与其说是时运不济,不如说是因为缺少风险意识,急功近利,再加上几乎没有任何监管措施,放任自流所致。所以,放松管制不等于放任自流,不等于不要监管;银行的监管还是要与时俱进、与日俱新、不可松懈半分。这场危机过后,储贷会经历了合并兼并风潮,又接二连三被商业银行购买吞并,现在已经所剩寥寥,不再在金融舞台上扮演重要角色。
美联储重新解释《格拉斯…斯蒂哥尔法》
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奉行全能银行政策,如德国、瑞士、加拿大等,一个银行基本上可以从事任何金融业务而不受法律限制。英国与日本也分别在近二十年,进行了〃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突破了传统分业经营的框框,采取了全面混业经营的模式。相比之下,美国银行的分行、分业、条块经营的劣势显而易见(跨州经营的限制早在1994年通过《州际银行与分行效率法》(Interstate Banking and Branching Efficiency Act)时被取消)。面对国际和国内金融业的激烈竞争,而变更法律条款又一时半载遥遥无期时,美联储便当机立断,单方面重新解释法规,以利银行扩大地盘,重整旗鼓。
1986年,美联储首次对《格拉斯…斯蒂哥尔法》中的第20条(section 20)进行诠释,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主要从事〃(engaged principally)证券业务,但词语用得模棱两可,没有对〃主要从事〃 作具体定义。美联储便觉得有机可乘,单方面将〃主要从事〃界定为5%:只要证券业务给银行带来的收入不超过银行总收入的5%,便不算违规,可以大行其道。这其实是在为一些商业银行承销商业票据、市政债券和住房抵押债券等业务大开绿灯。
1987年,格林斯潘成为美联储主席。在他领导下,1989年,美联储再一次重新解释第20条,将〃主要从事〃的定量从5%提高到10%,以便商业银行从事股票和债券承销。这类项目所涉及的规模和金额,一般都比前一段所提及的商业票据等项目大得多。
与此同时,国会一直试图推翻《格拉斯…斯蒂哥尔法》,但每次到最后都遭到众院否决。这里面很重要的一个焦点,是由谁来主导合并后金融巨鳄的监管,OCC和美联储都欲争霸领袖人物地位,争执不休,不可开交。
1996年,美联储又再一次采取惊人之举,将〃主要从事〃的上限进一步提升到25%。这一举动,事实上宣告了《格拉斯…斯蒂哥尔法》在分离银行和证券业务方面的无效。任何一家银行控股公司,若想从事证券业务,基本上都可以维持在25%的上限内,银行总还有很多其他业务带来主要收入。这是个重大的解放银行手脚的举动,让银行放手大胆,挺进证券业,达到事实上的混业经营。〃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国会不取缔《格拉斯…斯蒂哥尔法》,美联储只好单方面独立行动。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1999年)
1999年10月22日,经过25年12次的尝试,国会最终决定废除《格拉斯…斯蒂哥尔法》及《银行控股公司法》的限制,取而代之以新法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又称Gramm… Leach…Bliley Act(GLBA),是根据提议该法案的三个国会议员的姓氏来命名的。
新法案允许美国金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可以从事任何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金融业务,而不受到法律约束,从而结束了美国半个多世纪分业经营的局面,宣告混业经营的正式到来。新法案出笼前,《格拉斯…斯蒂哥尔法》等限制经营的法案,已经日益遭到侵蚀,支离破碎。新法案一劳永逸,彻底放开,允许金融全能公司的存在和运作,并定义这类公司为〃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 holding pany),取代过去的〃银行控股公司〃的头衔。
新法案确立美联储为伞型监管者的领导地位,而确定其他监管机构为职能监管者地位,对监管部门重新作了定义,这也是该法案的重要里程碑。在该法案下,美联储为总协调,OCC负责联邦注册银行,美联储和州政府银行厅(SBD)负责州注册银行,FDIC负责未加入美联储系统的州注册银行,SEC负责证券业务,州保险业监理署负责保险业务。每个职能监管机构的职责同过去相差无几,只是美联储独占鳌头,依靠总协调的身份触角广为延伸,驰骋各大疆场。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被认为是美国20世纪末最重要的金融法案,它正式结束了大萧条时代的理念和产物,肯定了新的金融时代的到来,审时度势地将美国金融业纳入世界的范畴,增强了美国金融业的综合国际竞争力,为21世纪美国金融帝国翱翔世界奠定基础。
5。 基础评估过程
进驻所罗门投资银行
我们一行20人左右,于1999年初正式进驻所罗门投资银行(SSB),进行为期4周的现场基础评估活动。因为SSB是个投资银行,资产绝大部分是流动性强的交易资产,风险也主要取决于市场的上下波动(而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以信用风险为主),所以我们一行中有10人左右专职于资本市场交易活动和市场风险管理,其他检查员中有负责千年虫(Y2K)小组、信托小组等。美联储总部还派了一个常驻代表,经常来参加会议,其他成员全都由纽约联储派出。此行之前,纽约联储已有专人准备了一些SSB的总体介绍性材料,供我们参考。
我们10人当中,我和Kevin在市场风险管理组,从总体的角度,按照《市场风险补充案》的原则,来评估SSB在这方面的政策和操作。其他检查员,有专门负责固定收益(fixed ine)、权益(equity)、外汇(foreign exchange)和商品(modities)等的,主要从具体的业务部门的角度,来查看经营情况和管理力度。因为我们的工作横跨所有经营部门,因此同这些小组的联系比较密切,经常要协调会议安排。还有一个小组专职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管理(counterparty credit risk management),我们还得去参加他们的风险和数学模型讨论会,协助他们的工作。
SSB的事先准备工作让人赞叹不已。星期一一早到场,他们准备的大量资料,已经按照我们事先提出的要求落实到位,并装订成册,整整齐齐地排满了两张长桌子,且都附有详细的目录、索引。几位负责接待我们的女士说,她们已有好几天通宵达旦,赶着准备这些材料,去各个部门催要,并复印、装订等。每个部门也都不敢怠慢,争分夺秒,忙乎了好久。办公场所、电话、传真、电脑联网等也都配备齐全。
这种高度重视的准备活动是不多见的。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去银行检查,事先索要的资料非但没有那么细致整齐地准备好,〃缺斤短两〃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我们还得去追要。银行可能经历联储审查多了后,知道反正检查员上了门,还是会要这要那,所以干脆事先就不那么事无巨细地准备了。SSB如此严阵以待,也许同他们从来没有经受过联储审查有关。若经历过几次,也可能就变成〃老油条〃了。
尤其难能可贵的是,我们定点的办公区坐落在SSB大楼的第26楼,这楼层是专供会议、培训使用,窗明几净,干净透亮。在这层的一角划出了几间宽敞明亮、阳光充足的房间,装上大门,形成封闭式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