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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以第二个方式来说,人将爱他自己,胜于爱近人,甚至胜于爱更圣善的人。因为爱的行动的强度,来自爱者本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七节)。再者,天主将爱德之恩赐与每一个人,旨在使他首先把心智导向天主,而这属于人的爱自己;其此使他愿意其它的一切也都被导向天主,而且他要按照自己的方式,为这事而有所行动。
至于在我们的近人之间,所应保持的次序,人将按照爱德之爱,一般去爱更圣善的人。因为享受真福者的全部生活,都在于心向天主。所以享受真福者的爱的次序,也将按照与天主的关系,为人所遵守:凡是更近天主的,人人都更爱他们,并任为他们也更近自己。其时人不再帮助别人,好像在今世常应帮助的那样。人在今生,应帮助那些无论因有什么联系而与自己亲近的人,胜于帮助那些与自己没有关系的人。为此,人在今生,由于爱德的倾向,更爱那些与他亲近的人,因为他有更大责任,应使他们得到他爱德的效果。不过,人在天乡,可能因许多理由,爱那与他亲近的人;因为在享受真福者的心里,那些高尚之爱的理由,并没有消失。可是,那因接近天主而爱的理由,无可比拟地超出这一切理由。
释疑 一、关于那些与自己亲近的人,这个论证的理由是应予承认的。可是,关于人自己,人应该爱自己,胜于爱别人,而且,爱德越完善,越应该如此;因为完善的爱德,使人完全归向天主,而这属于人的爱自己,如同上面所讲过的(正解)。
二、这论证,是在人愿其所爱者所得善的等级方面,来看爱德的次序。
三、对每一个人来说,天主是他爱的全部理由;因为天主是人全部的善。假说∣这是不可能的∣天主不是人的善,祂就不是人爱的理由。为此,按照爱的次序,除天主之外,人应最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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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爱德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分为八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的行为(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一)论爱德的主要行为,亦即爱;(二)论其它由此而来的行为或效果(第二十八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 哪一个行为更属于爱德,爱还是受爱。
二、 视作爱德之行为的爱,是否与善意相同。
三、 是否应该为了天主自己而爱祂。
四、 是否在今生能直接爱天主。
五、 是否可以完全地爱天主。
六、 对天主的爱是否应有某种模式。
七、 爱友人与爱仇人,何者更善。
八、 爱天主与爱近人,何者更善。
第一节 哪一个行为更属于爱德,爱还是受爱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受爱似乎比爱更属于爱德。因为:
一、更圣善的人有更大的爱德。可是,更圣善的人,理应更受人爱。所以,受人爱更属于爱德。
二、此外,凡是更多的人所有的,似乎更适合于本性,因而也更好。可是,﹁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八章)里说:﹁许多人更愿意受人爱,而不愿意爱人;喜欢受人谄媚的人,尝屡见不浅。﹂所以,受人爱比爱人好;因此,受人爱更与爱德相合。
三、此外,每一物所企渴者,必然更甚于此物。可是,人之所以爱,乃企图受人爱;因为奥斯汀在(启蒙教理讲授法)第四章里说:﹁没有什么爱,比先施的爱,更能激动人去爱。﹂所以,爱德与其说是在于爱,不如说是在于受爱。
总之,﹁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八章)里说:﹁友谊更是在于爱,而不是在于受爱。﹂可是,爱德是一种友谊。所以,它更是在于爱,而不是在于受爱。
正解 我解答如下:以爱德本身来说,爱是属于它的。因为,既然爱德是一种德行,所以自然就趋向于它自己的行为。可是,受爱,并不是受爱的爱德行为;因为他的爱德行为是爱;受爱之归属于他,乃是按照善的通义;也就是说,另有别人受爱德行为的趋使,使他得到善。由此可见,爱比受爱,更适合于爱德。因为凡是因着自己及其本质,而适合于一样东西的,比那因着另外别的东西而适合于它的,更是它所宜于有的。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表现出来。第一、朋友之受人称赞,不是因为他们受爱,而是因为他们爱;的确,如果他们受爱而不爱,他们就会受到批评。第二、爱(子女)至深的母亲,她们追求爱,胜过追求受爱,如同「哲学家﹂在同卷(第八章)里所说的:「有些母亲把自己的子女托给乳母;她们确实爱子女,而且不寻求子女的还爱,若她们实际得不到还爱。
释疑 一、更善的人,就其是更善的人来说:也是更可爱的。可是,就其有更完善的爱德来说,他们更是爱者,相称于受爱者的爱者。因为一个更圣善的人,对那在他以下者的爱,并不少于那个人所应得的爱。那不大圣善的人,却不会爱那更圣善的人,如同这个人所应得他的爱那么多。
二、「哲学家﹂在同处说:「人愿意受爱,近似愿意受尊敬。﹂正如对一个人所表示的尊敬,足以证明在那受尊敬者身上的善;同样,藉受爱这一事实,也表示它有一些善,因为祇有善才是可爱的。为此,人之寻求受爱和受尊敬,乃是别有企图,即企图显示受爱者身上所有的善。另一方面,那些有爱德的人,乃是根据爱本身而寻求爱,好像爱就是爱德之善似的;正如同任何一种德行的行为,就是那种德行之善一样。为此,愿意爱,比愿意受爱,更是属于爱德的。
三、有些人因着受人爱,而爱人;但他们之所以爱人,不是为了受人的爱,而是因为这像一条路
领人去爱别人。
第二节 视作爱之德行为的爱,是否与善意相同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视作爱德之行为的爱,看来无非就是善意(benevolentia)而已。因为:
一、﹁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四章)里说:﹁爱一个人,就是愿意他幸福。﹂可是,这就是善意所以,爱德的行为,无非就是善意而已。
二、此外、习性属于谁,相关行为也属于谁。可是、爱德的习性,是在意志里,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四题第一节)。所以,爱德的行为,也是意志的行为,无非就是善意而已。
三、此外,﹁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四章)里,历举五样属于友谊的事:第一、一个人应该愿意自己的朋友幸福。第二、应该愿意他实在生存。第三、应该愿意同他在一起。第四、应该与他选择同样的事物。第五、应该与他同爱同生。可是、最初两件事,是属于善意的事。所以,善意是爱德之第一个行为。
反之 ﹁哲学家﹂在同卷(第五章)里说:善意不是﹁友谊﹂,也不是﹁爱﹂,而是﹁友谊的开端﹂。可是,爱德是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所以,善意与那视作爱德之行为的爱不同。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严格地来说,善意是我们愿意别人幸福的一个意志行为。可是,这个意志行为,与实际的爱不同,无论是把实际的爱看作是在感觉嗜欲里,或者把它看作是在理智嗜欲或意志里。因为在感觉嗜欲里的爱,是一种情;而每一种情,都是以某种冲动,去追求自己的对象的。爱之情,并不是突然被激动起来的,而是由于细心观察所爱的对象才产生的。为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五章)里,在指出善意与属于情之爱之间的不同时说:善意﹁并没有激动和嗜欲﹂,也就是说,没有急切的倾向,而祇是凭自己理性的判断,愿意别人幸福。同样,这样的爱,来自某种习惯,而善意有时却是突如其来的,例如:我们在看角力比赛的时候,愿意双方之一胜利。
至于在理智嗜欲里的爱,它也与善意不同;因为这样的爱,含有爱者与被爱者之间的某种合一:爱者视被爱者,好像是与自己一体的,或者是属于自己的,因而向往他。在另一方面,善意却是我们愿意某人幸福的属于意志的单纯行为,而且不必先假造有上述那种情感的合一。
为此,在被视作爱德之行为的爱内包括善意。不过,这样的爱,还有情感的合一。所以,﹁哲学家﹂在那里说:﹁善意是友谊的开端。﹂
释疑 一、﹁哲学家﹂这样给﹁爱﹂下定义的,并没有例举爱的全部之理或性质,祇是把其中彰显爱的行为的那部份指出而已。
二、爱的确是趋向于善的意志的行为;可是,它还有一种与被爱者的合一;而这种合一是善意所没有的。
三、﹁哲学家﹂所例举的那的那些事之属于友谊,是根据它们来自一个人对他自己的爱,如同他在那里所说的;这是由于一个人对自己的朋友做这样的事,正如同他对他自己也做这样的事一样。而这是属于上述那种情感的合一的﹝正解�
第三节 是否应该为了天主自己而以爱德爱祂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应该以爱德去爱天主,似乎不是为了祂自己,而是为了一些别的事物。因为:
一、(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里说:﹁人灵由其所已知的事物,学习爱其所不知的事物。﹂﹝福音论赞,卷一第十一篇)他说的不知的事物,是指那些可理解的天主的事物;而他说的已知的事物,则是指那些感官所能感觉的事物。所以,应该是为了一些别的事物而爱天主。
二、此外,爱是在知之后。可是,天主是经由一些其它的东西,而被人认知的,如同罗马书第一章二十节所说的:﹁祂那看不见的美善,都可凭祂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所以,祂之受人爱,也是为了一些别的事物,不是为了祂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