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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见的美善,都可凭祂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所以,祂之受人爱,也是为了一些别的事物,不是为了祂自己。
三、此外,关于玛窦福音第一章二节﹁批注﹂(圣经夹注)上说:﹁希望产生爱德。﹂奥斯定在﹁若望壹书释义﹂(第九讲论第四章十八节)里说:﹁畏惧能引人获得爱德。﹂可是,希望是期待由天主那里得到些东西,而畏惧则是逃避一些可能由天主所加的惩罚。所以,似乎应该为了所希望的一些好处,或者为了所畏避的一些坏处,而爱天主。所以,不是应该为了天主自己而爱祂的。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五章)里说:﹁爱享(juri)一样东西,是为了这东西本身而以爱依附它。﹂在同卷(第四章)里他又说:天主是应该被人爱享的。所以天主是应该为了祂自己而受人爱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为了﹂这个前置词,说明原因的关系。原因计有四种,即:目的原因、形式原因、造成原因(成因)或推动原因(动因)、以及质料原因;此外,还有质料状态或配备,也可以把它归在质料原因内;不过,它不是绝对意义的原因,而祇是相对意义的原因。说一样东西是为了另一样东西而应该为人所爱,就是循这四种原因。关于目的原因的实例,譬如我们为了健康而爱药品。关于形式原因的实例,譬如我们看了一个人的德行而爱这个人;也就是说,因为他有德行,而在形式方面是圣善的人,因而是一个可爱的人。关于造成原因或推动原因的实例,譬如说我们爱某人,因为他是某某人的儿子。至于那可以归属于质料原因那一类内的质料状态或配备,我们说我们爱一样东西,是为了某一样准备我们去爱它的东西的缘故;例如我们爱一个人,是为了我们曾得过他的恩惠;不过,我们开始爱他之后,我们不再是为了那些恩惠爱这位朋友,而是为了他的德行。
准此,关于前面三种原因,我们爱天主,不是为了什么别的东西,而是为了祂自己。因为祂不是归向什么别的东西,好像归向一个目的那样;祂自己就是万物的最后目的。祂也并不需要别的什么形式,为使自己成为善的;因为祂的本体就是善;而这善本身就是所有其它之善的模范。祂的善也不是来自他物,而是由祂把善分施于一切其它之物。
不过,以第四种原因来说,天主可能是为了一些别的东西而受人爱的。这是说,因为或为了我们受了某些事物的影响,而准备增加对天主的爱;例如由于我们得到了祂所赐给的恩惠,或在由于我们希望得到祂的奖赏,或者由于我们愿意赖祂的助佑而避免受处罚。
释疑 一、﹁人灵由其所已知的事物,学习爱其所不知的事物﹂;并非好像是说,那些已知事物之为爱未知事物的理由,是以形式原因的方式,或目的原因的方式,或造成原因的方式;而是说,这样的知识,准备人去爱那不知的事物。
二、人有关天主的知识,固然是经由其它的事物而得到的;可是,当人已经认识天主之后;就不再经由那些事物,而是经由天主自己而去认识祂的;如同若望福音第四章四十二节所说的:﹁现在我们信,不是为了妳的话,而是因为我们亲自看见了,并知道祂确实是世界的救主。﹂
三、希望和畏惧,是以一种准备的方式,引人走向爱德,如同前面所证明过的﹝正解;第十七题第八节;第十九题第七节)。
第四节 是否在今生能直接爱天主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今生,似乎不能直接爱天主。因为:
一、﹁不为人知者,不能受人爱﹂,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第一及二章)里所说的。可是,我们在今生不能直接认识天主,因为﹁我们现在是借着镜子观看,模糊不清﹂,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二节所说的。所以,我们也不能直接爱祂。
二、此外,不能做事的人,也不能做大事。可是,爱天主大于认识天主;因为,那以爱而与天主﹁结合的,便是与祂成为一神﹂,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六章十七节所说的。可是,人不能直接地认识天主。所以,他远更不能直接地爱天主。
三、此外,人因犯罪而与天主脱离,如同依撒意亚第五十九章二节所说的:﹁是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你们的天主隔绝。﹂可是,罪更是在人的意志里,而不是在他的理智里。所以,人直接爱天主的可能性,定比直认识天主的可能性更小。
反之 关于天主的认识,由于它是间接的,所以说是﹁模糊不清的﹂,这种认识在天乡将来要﹁消逝的﹂,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八节所说的。可是,爱德﹁永存不朽﹂,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八节所说的。所以,世途中的爱德,可以直接依附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六题第一节释疑二),认识力的行为,到了被认识的事物已经是在认识者之内时,乃告完成;至于嗜欲力的行为,则是藉由嗜欲趋向于那事物本身而完成。为此嗜欲力的行动,应该是按照事物的情形,而趋向事务物的;而认识力的行动,别是按照认识者的情形。
如此事物的次序本身来说,天主是为了祂自己而是可以认识的和可爱的,因为祂而被的本质就是真理与善;其它的事物,都是因着祂而被认识和爱的。可是对我们方面来说,由于我们的知识是经由感官而来的,所以那些更接近感官的事物,就可以先被认识,而那最后被认识的对象,却是离感官最远的事物。
为此,我们必须承认,由于爱是嗜欲的行为,所以即使在世途中,也是先趋向天主,然后从天主在趋向其它的事物。准此,爱德是立即爱天主,并且经由天主,而爱其它的事物。可是认识方面,次序恰好相反;因为我们是经由其它的事物,而认识天主的,如同由效果而认识原因,或者利用否定(一切限制)和超越提升(美善)的方法,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一章)里所说的。
释疑 一、虽然那未为人知者,不能为人所爱,可是不得因此就说,认识的次序与爱的次序相同。因此,认识结束的,那在那经由别物而认识之物内结束的,爱可立即在那里开始。
二、由于爱天主是一件比认识天主更大的事,尤其是在世途情况中,所以爱天主以认识天主为前提。由于这个认识并非停留在受造之物上,却经由它们而趋向另一物,所以爱就在那物内开始,然后从那物再趋向其它诸物,好像是经由一种循环的方式一样。因为认识从受造物开始,而趋向天主,如同从最后目的开始,然后由此而延伸到受造的万物。
三、人同罪恶而造成与天主分离的情况,藉由爱德来消除,不是祇用认识。为此,是爱德因为爱,用一条神性的锁链,把灵魂与天主直接结合起来。
第五节 是否可以完全地爱天主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可能完全地爱天主。因为:
一、爱是在认识之后。可是,天主不能完全地为我们所认识;因为这样的认识,表示对祂彻底地了解。所以,我们不能完全地爱祂的。
二、此外,爱是一种合一,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可是,人的心灵不能完全与天主合一;因为﹁天主比我们的心大﹂,如同若望壹书第三章二十节所说的。所以,不能完全地爱天主的。
三、此外,天主完全地爱祂自己。所以,假若有第二者能完全地爱祂的话,这第二者就能爱天主,如同天主爱祂自己一样了。可是,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天主不能被一个受造物完全地爱的。
反之 申命纪第六章五节说:﹁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由于爱可以被视作在爱者与被爱者之间的中介,所以是否能完全地爱天主的这个问题,可以有三种解法:第一、﹁完全﹂这个词,是指被爱之物;照这样来说,是应该完全地爱天主的;因为,凡是天主的,人都应该爱。
第二、也可以作这样的解释,即﹁完全﹂这个词,是指爱者说的。照这样来说,也是应该完全地爱天主的;因为人应该尽其所能去爱天主,并把自己所有的一切,都趋向于爱天主,如同申命纪第六章五节所说的:﹁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
第三、也可以这样来解释这个问题,即以爱者与所爱之物相比,也就是爱者的程度,与所爱之物的程度相等。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既然一物之可爱,与其所具有的善成正比,而天主的善是无限的,所以祂是无限地可爱的。可是,没有一个受造物能无限地爱天主,因为受造物所有的力量,不管它是天赋的也好,灌输的也好,总是有限的。
释疑 这也足以解答前面的质疑了。因为最初的三个质疑,是按照第三个意思来看这个问题的;至于那最后一个(反之),却按照第二个意思。
第六节 对天主的爱市否应有某种模式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对天主的爱似乎应该有某种模式(modus)。因为:
一、善的概念,在于﹁模式、美丽和次序﹂,如同奥斯定在「论善之性质」(第三章)里所说的。可是,对天主的爱是人内最善的东西,如同哥罗森书第三章十四节所说的:﹁在这一切以上,尤该有爱德。﹂所以,对天的爱,应该有一个模式。
二、此外,奥斯定在﹁论天主伦理﹂(第八章)里说:﹁求你告诉我,爱的模式是什么。因为我怕,我燃着爱我主的渴望和热爱,偏离应有标准,有过或不及。﹂可是,除非对天主的爱有某种模式。
三、此外,奥斯定在﹁创世纪字义新探﹂卷四(第三章)里说:﹁模式是各物之固有标准为其所植入者。﹂ 可是,人的意志的标准,如同外在的行为的一样,是理性。所以,正如理性必须给爱德外面的效果指定一个模式,如同罗马书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