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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房中术-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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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简《合阴阳》云:“昏者,男之精将;早者,女之精责(积)。吾精以养女精,前脉皆动。皮肤气血皆作,故能发闭通塞,中府受输而盈。”大意是夜晚,男子的精气旺盛;早晨,女子的精气蓄积。以我的精气补养女方的精气,前阴部位的筋脉都因高度兴奋而得到运动,皮肤平展而气血流畅,所以能够开郁而通塞,故五脏六腑均可受到补益。可见男女交合为什么有益于身体,从这里可以得到悟解。如前所述,和谐的性生活,可使男女双方达到一种艺木享受,首先是心理上的舒展,这无疑有益于身心健康。所以《三元延寿参赞书.欲不可绝篇》说:“圣人不绝和合之道,巨贵于闭密以守天真也”一方面房事不可戒绝,一方面又要有节制,“壮而声色有节者,强而寿”,这对于保持性功能的正常是有益的,进而推迟衰老。有研究说明,人的衰老首先表现为性的衰老,行而有节,保持性功能的正常,就可能延缓人的衰老。这可能就是“欲不可绝”的内在含义。

所以《素女经》写道:“黄帝问素女曰:今欲长不接,为之奈何?素女曰:不可。天地有开合,阴阳有施化,人法阴阳,随四时。今欲长不接,神气不宣布,阴阳闭隔,何以自补,练气数行,去故纳新以自助也。玉茎不动则劈死其舍,所以常行以当导引也。”禁欲或者独身,对于男女来说都是不可以的,天地有开合,阴阳有施化,人是按天地阴阳的法则,随四时的变化而生活宇宙间的;长期不交接或强制独身,精神意志不能宣畅布达,脏腑气血向阳闭塞阻隔,这是违反正常生理的,不可能达到自我补益,养生延寿的目的。只有经常的吐故纳新,修炼气功,导气下行,才可防止性功能的衰退,阴精深藏。由此观之,欲不可绝是叫人不要禁欲,但宜节之,人“若非佛老之徒,弃人论,灭生理也。构精者,所以续纲常也;寡欲者,所以养性命也”(《养生四要》)。说到底欲不可绝的宗旨仍然是为养生益寿。
欲不可早
简要地说,欲不可早是指性生活的开始不宜过早。我国是文明、礼仪之邦,一方面认为男女婚嫁是天经地义的,“归妹,天地之大义也,天地不交而万物不兴”(《易.归妹》),一方面又反对男女授受不亲,认为这是礼的一种表现。因此从我国传统文化来说,婚姻的开始,才象征着夫妻两性性生活的起始,洞房花烛夜才是性生活的起点,一夜之间处女变成了妇女。从这个意义上说,欲不可早的内涵是不宜早婚。

古人早就观察到,人的生殖能力与性机能和性器官的发育要经过一个相对教长的时期,才能完全的成熟,而生殖能力的具备,并不意味着性生活的条件已经形成。前已述及,《素问.上古天真论》说,女子二七天癸至,月事以时下;男子二八天癸至,精气溢泻,阴阳和可能有子。因为在这个阶段,男女天癸至,已具备了生殖能力,阴阳交合也可能有孕育。但是人的性机能与性器官并未完全的发育,是不宜结婚,而过早的结束性生活的。只有到了男女肾气平均,真牙生而长极,标志着男女性的发育已经成熟,这时才考虑婚嫁大事。所以南齐《褚氏遗书.问子篇》写道:“合男女必当年,男虽十六而精通,必三十而聚;女虽十四而天癸至,必二十而嫁。皆欲阴阳完实……”现已证实,在这个年龄结婚是合乎生理要求的,而且从男女性机能的发展、变化而言,男子大于女子十岁左右,也是合乎男女生理实际的。可见,从生理发育看,女子天癸未裕,不可近男色;男子方苞未开,不可近女色。

人们都十分清楚,结婚就意味着新的家庭的诞生,意味着生儿育女,意味着要承担起做父母的责任。这不仅仅是具备了婚嫁的生理机能所能解决的,需要知识与才能,需要社会实践经验,需要处理各种大事的独立决断能力,因此,必须具备心理与社会应激能力。然而这种知识与才能的积累,心理素质的提高,古人认为也要经历几个阶段。《礼记.曲礼》说:“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有室即妻室。因为这时“男子三十而冠,始学礼,可以衣裘帛,舞大厦,行孝地,博学不教,内而不出……始理男事”(《礼记.内则》)。对于女子来说,则应具备“通于织纫纺绩之事,文章之美,不若是则上无以孝于舅姑,而下无以事夫养子”。这就是说,男女婚嫁时应当获得独立于社会的能力,能够担当起做父母的责任。古谓“三十而立”。在事业取得成就,在身体上有最充实的发育,才考虑婚嫁大事,于国、于家、于己都是有益的,这何乐而不为呢?所以,古人认为男子三十而有室,女子二十三而嫁,是最适宜的婚龄。这在今天看来,也是十分科学的。因为他不但包含了身体发育方面的内容,而且考虑到了人的社会实际能力。我国目前法定的结婚年龄下限是男子二十二岁,女子二十岁,更鼓励与提倡晚婚、晚育。这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

但崇尚多子,又是上古的遗俗。在我国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儒家信条影响极为深远,至今仍象一个幽灵在人们心中徘徊,以历代皇帝为代表的上层统治阶级,为了“重国广后嗣”,专门娶未成年的少女为妾,希望子孙繁衍昌盛。但往往事与愿违。道理在于“未笄之女天癸始至,已近男色,阴气早泄,未完而伤,未实而动,是以交而不孕”(《褚氏遗书.问子篇》)。笄是妇女束发用的簪子,女子到了十五岁方能插上簪子,以发型作为许嫁的象征。未笄既未成年的少女,因未发育完事,阴精早泄,所以不孕。关于这一点,《景岳全书.子嗣.十机》指出:“童稚乃女子之时机也。方包方萼,生气未舒,甫童甫笄,天癸未裕。曾也有未实之粒可为种不?未足之蚕可为茧不?强费心力,而年衰者能待乎?其亦不知机也矣。”所谓时机,就是指掌握男女双方发育成熟的蚕能吐丝作茧。这里没有把握住胎孕的时机。少男少女,发育没有成熟,等于花还只是花苞或花蕾时,生发之气没有舒展,肾精肾气没有充裕。没有见过尚未成熟的果实可作种子用,也未见过尚未成熟的蚕能吐丝作茧。这是没有把握住胎孕的时机,所以不孕。即使偶尔受孕,“而子脆不寿”,不合优生原则。故此甫童甫笄,不能破阳太早,不能泄阴太早。

尤令人忧虑的是男女“交合太早,破丧天元,乃夭天由”。男子以精为本,妇子以血为本。“男破阳太早,则伤其精气;女破阴太早,则伤其血脉”,精伤及肾,血伤及肝,肝肾亏损,根本不固,是罹患疾病的缘由。而且这种病理性的损害,不只限于年少之时,至壮年、至老年还会表现出来。《万氏家传养生四要.寡欲》指出:“今之男子,方其少也,未及二八而御女,以通其精,则精未满而先泄,五脏有不满之处,他日有难形状之疾。至于半百,其阳已痿,求女强合,则隐曲未得而精先泄矣。及其老也,其精益耗,复近女以竭之,则肾之精不足,取给于脏腑,脏腑之精不足,取给于骨髓,故脏腑之精竭,则小便淋漓,大便干涩,髓竭则头倾足软,腰脊酸痛,尸居于气。”所以“年少之时戒之在色”,是颇有见地的。

阴阳和合,男女交媾,乃自然之道。但男子必三十而有室,女子必二十三而嫁,于养生延年,乃孕育优生都有益处。方苞方萼,生气舒展,男阳女阴,天癸充裕,方可近男女,女思男,所以“欲不可早也。”
欲不可强
欲不可强的提法,首出《三元延寿参赞书》:“《素问》曰:因而强力,肾气伤及,高骨乃坏。注云:强力入房也。”人类的性活动虽然是一种自然本能,不能压抑,只能顺其自然之性而加以调整,但也不能超越男女本身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身体条件、心理因素以及社会环境等,而勉强行房,不能为之而为之,不可为之而为之,就是所谓强力入房。按此引伸之,凡身体不具备交合的条件而为之者,属之;身体瘦弱,阳事不兴,嗜服丹石助阳之品而益之者,属之;意欲不合而强用之者,属之;阴茎不坚挺而强行同房者,属之;男子阳物坚挺,久刺不已,女情已过,阳兴不休者,亦属之,还可举出一些。显然,这些行房的方法不合房事法度,不仅不可能使夫妻双方神和意感,情洽意美,而且主要的对双方身体与心理健康带来不少损害,与房中养生的主旨相差甚远。所以《玉房指要》大声疾呼:“勿高自投掷,颠倒五脏,伤绝脉络,致生百病也。”

关于强力行房的害处,古房中养生家不惜笔墨,铺陈于书。《三元延寿参赞书.欲不可强篇》写道:“强力行房则精耗,精耗则肾伤,肾伤则髓气内枯,腰脊不能俯抑……书云:阴痿不能快欲,强服丹石以助阳,肾水枯竭,心火如焚,五脏干燥,消渴立至。近讷曰:少水不能灭盛火,或为疮痈。”不顾身力条件,而强行交合,使精液耗伤,肾藏精,生髓,精伤及肾,损髓,腰为肾之府,故腰痛不能曲伸。本来阴茎痿软,企图一时之快,嗜服丹石热药,一则以壮阳快欲,一则企图长生不老,结果所得其反,误了性命。至孙思邈才大声呼吁,力戒丹石热药,使后来者不重道覆撤。

夫妻性生活贵在和谐、欢畅,男欲而女应,女欲而男从。如果一方欲为,而另一方心欲不从,勉强交合,于健康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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